论述处理突发事件的原则,论述法的要素包括哪些方面

论述处理突发事件的原则?
处理突发事件的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坚持人员救助优先。制订现场处置方案需要优先考虑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救助,在开展应急处置途中需要充分保证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生命安全,并注意保证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
2、预防为主原则:预防是整个危机管理过程的第一阶段。大家在对公共危机进行仔细、全面和深入透彻研究发现,要战胜危机就一定要把应对危机重点转到事前的主动防范,需要在危机爆发前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制度准备、物资准备和技术准备。在危机爆发时,及时开始应急预案,从容应对,不要危机扩大,防止危机升级和失控,减少危机导致的损失。大量案例也已充分证明,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范的转变是一次成功经验,大幅度提升了大家的公共应急管理能力;
3、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在应急法制建设中,我们非常强调危机预防和应急准备的重要性,坚决贯彻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方针。
论述法的要素涵盖什么?
法的构成要素有:法律规范、原则和制度的总和(规范要素);法律手段的总和(组织要素);法律观点、思想、心理的总和。
意识形态要素从变动方面看法的枸成,它显示一定的过程,这个过程分为哪些部分:法的创制;法的达到,涵盖法律关系的出现、变更和消灭。
主客观题出题原则?
1.科学性原则考试试卷一定要保证内容的正确性,不可以产生知识性非常是科学性的错误,不可以和刚才学的概念、原理、法则相悖,不然将有碍于学员正确概念的形成,不利于对相关原理和规律的掌握并熟悉和理解。
2.明确性原则不但要求在不泄漏解题依据和思路的前提下,尽可能使试题语言规范,语意了解,文句简明扼要,不要使用艰深字词,标点要准确,而且,要求答案严谨、明确合理,不致导致争议。考试试卷的设计要促进学生的思考,方便学生答卷,减少无效劳动。
3.全面性原则考试试卷的形式和内容一定要满足测试目标,全面反映测试的要求,以期圆满完成预定任务。覆盖面既要大,又要突出重点,保证考试试卷在所测内容上具有代表性,力求做到各个部分的比例一定程度上。此外好有一部分学科类综合或学科内综合的试题,促进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4.整体性原则。(1)要按照测试要求从整体上合适确定考试试卷的份量,不可以凭借个人的兴趣爱好和主观想象编题组卷。测试应以课标为准绳出题,使整个考试试卷可以准确考核学员达标情况。
(2)不一样的能力水平,需不一样层次的考试试卷来考核,应该从整体上分析考试试卷的考核功能,而不可以要求每一道题都要达到同一功能的指标。
(3) 除在内容具体安排和整体功能上有良好的特性外,在考试试卷的布局方面,要求考试试卷要有一个好的结构,需要掌握并熟悉由浅入深,由简到难,逐题深入的原则,起点低终点高,有一定梯度。
5.独立性原则各个考试试卷一定要彼此独立,不可相互牵连。一个方面要求在一个试题中考核的主要内容,其他试题不应重复考核。另外一个方面,试题当中不可相互暗示,一个试题要解答决的问题,假设在另一个试题原文中提供了线索,将影响测试效果。
6.合理性原则在编制考试试卷的同时,需要合理的制定评分标准,力求使评分简单方便、准确,有效的排除无关原因干扰,而且,在成绩的分配、给分的标准方面务求科学合理。对主观性考试试卷要分步定分,对客观性考试试卷中的四选多的选择题应慎重确定给分标准。笼统采用有一点小错,都扣光的做法是不够取的。肯定是分步结分,采点成绩。
7.适度性原则考试试卷的试题数量要按照考试时间而定,要以大多数学生都可以完成,并有一定的思维空间和时间来定。此外考试试卷的难易要合适,过易过难都会失去考试的效果,初中各科的考试试卷难度系数大多数情况下为0.75~0.80比较好。
8.选择性原则用同样的试题考核不一样层次,不一样类型的学生,其实就是常说的说用同一把尺子衡量全部的学生是否科学,值得商洽。如有可能,可设计一定量的选答题(满分不变),使学生在一定考试试卷范围内带来一定选择,这样可以改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热情,增多学生的成功感。
主观题是指问题回答题、要写出文字回答。客观题是指选择题,不需要写文字,只须对题肢作出选择就可以。
论述我们国内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并处理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规则和程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全部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歧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处理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规则和程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全部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歧视。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证人权。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第三十条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与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论述财政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原则?
财政法基本原则
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反映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大多数情况下详细指导意义和普遍管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确定,至少需要考虑到三方面的原因。第一,需要满足财政法基本原则所具备的内涵和特点,这是财政法基本原则在逻辑上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次,需要从财政法调整对象的自己特点出发找寻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客观按照,摆脱对法律原则探索的主观局限性;后,还需要充分考虑法律体系中宪法、经济法等基本原则的要求,同时保证财政法基本原则内部体系的协调。以上三个方面,可以概括为确定财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依据、客观按照和法律按照。
根据以上考虑,将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确定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法律形式,财政健全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财政平等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这四个基本原则虽然独立表达,但相互间也还是存在内在的联系。整体来说,财政民主主义是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调整手段如转移支付,基本原则如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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