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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行为管理法新

时间:2022-12-14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时间 法考培训课程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展规定》,结合本市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还有与道路交通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展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遵守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证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需要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多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要建设项目标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开展方案,并组织开展。

  第六条 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交通、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需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需要模范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有其他组织,需要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学校需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中、小学校需要将学生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相关单位,需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九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帮助维护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内容出现变化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对应手续。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自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那天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查验工作,对满足规定条件的,需要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满足规定条件的,需要向申请人说明不能登记的理由。

  摩托车和道路专项作业车辆登记,需要满足本市的交通发展规划,在限制要求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这个时间段,机动车需临时在道路上行驶的,需要获取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三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满足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外,还需要满足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不满足标准的,不能办理对应登记或者不能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需要报废的机动车,其全部人一定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需要报废的机动车,其全部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一定要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相关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可以倒置或者反向安装;

  (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境保护合格标志;

  (三)货运机动车及挂车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的本车牌号;

  (四)大、中型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喷涂准乘人员数量,从事营运的,需要喷涂经营单位名称和营运编号;

  (五)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

  (六)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七)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可以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可以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八)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满足国家和本市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九)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需要安装、使用满足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第十六条 机动车全部人、管理人和驾驶人需要根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相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第十七条 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满足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需要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有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当事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地址位置接受处理。

  第十八条 本市不允许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需要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才可以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提交车辆全部人居民身份证明和车辆来历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需要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申请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登记,需要满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可过户给满足规定条件的残疾人。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牌证丢失,车辆全部人需要带上自己居民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出现变化的,需要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场地与道路驾驶培训、考试,需要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机动车考试场进行。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还有其他重要建设项目在立项时,需要由市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导致重要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不能立项。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需要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需要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需要按照通行需,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需要早一点向社会公告信息,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需要按照道路状况,本着安全、畅通的原则,合理规划并开展。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需要满足国家和本市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影响不了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旅游汽车路线或者车站,需要满足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批准前,需要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还有开辟入口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需要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需要早一点向社会公示,并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

  (二)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设置交通标志、交通设施及施划交通标线的作业除外;

  (三)在距来车方向很多于50米的地址位置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很多于100米的地址位置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四)施工作业人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五)施工作业结束,需要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作业时间规避交通流量人流高度聚集期;

  (二)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

  (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白天在作业区来车方向很多于50米、夜间在很多于100米的地址位置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四)作业人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第三十三条 作业车辆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使用箭头指示标志灯:

  (一)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道;

  (二)占用右侧车道作业时,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变更车道;

  (三)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两侧变更车道。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三十四条 车辆、行人需要各行其道,并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车不可以在迅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可以在迅速车道行驶;

  (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没办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需要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

  第三十五条 车辆变更车道不可以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可以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三)不可以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可以进入该车道行驶;遇交通管制等情况特殊时,根据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在规定时间内,公共汽车、电车需要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顺序行驶。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不可以在迅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需要马上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上下站、出租汽车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址位置,其他车辆不可以占用。

  在设置出租汽车上下站的地址位置,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后需要马上驶离。

  在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的地址位置,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或者顺序排队等候。

  第三十八条 遇有重要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在采用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可以超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高时速为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高时速为80公里。

  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电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高时速为50公里,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驶时高时速为60公里。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空闲、视线良好且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需要迅速接续行驶,不可以妨碍后车通行。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在夜间路灯开启这个时间段,需要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需要早一点100米至50米开启转向灯。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可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不允许左转弯、不允许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路段掉头。掉头时需要早一点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址位置150米至50米处驶入左侧车道,依然不会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环形路口,需要根据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需要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行路口的机动车先行。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需要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需要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需要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需要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需要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可以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可以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可以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牵引与被牵引的机动车、道路作业车辆、警车护卫的车队还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行驶的机动车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出现故障、事故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马上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除抢救伤员、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需要快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第四十八条 牵引机动车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都应该当由获取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

  (二)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

  (三)道路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慢速车道内行驶;

  (四)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

  (五)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可以牵引车辆;

  (六)不可以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可以超过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可以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可以超越30厘米,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雾灯。

  第五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驶入停靠站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

  (二)不可以在停靠站以外的地址位置停车上下乘客;

  (三)不可以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试车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试车号牌;

  (二)由获取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

  (三)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时间、路线进行;

  (四)不可以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五)不可以在道路上进行制动测试。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

  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可以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车身超过应急车道占用车行道的,需要将故障车警告标志设在被占用的车行道内。

  第三节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遇放行信号时,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

  (二)左转弯时,沿非机动车禁驶区边缘或者路口中心右侧转弯;

  (三)不可以在非机动车禁驶区内行驶或者停车;

  (四)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非机动车不可以进入路口。

  第五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需要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需要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畜力车需要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6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不可以进入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五)不可以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六)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制动器失效的,不可以在道路上骑行;

  (八)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可以载12周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可以载人;

  (九)人力客运三轮车根据核定的人员数量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可以载人;

  (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可以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骑行。

  第五十六条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带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

  (二)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但不可以从事营运。

  第五十七条 行人和乘车人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行人需要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需要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米的范围内行走;

  (二)行人不可以进入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行人不可以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四)不可以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五)遇有交通信号放行机动车时,未被放行的行人不可以进入路口;

  (六)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址位置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七)乘坐机动车不可以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八)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身体疲劳不要驾驶的,不可以乘坐;

  (九)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可以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

  (十)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只准在后座正向骑坐;

  (十一)不可以搭乘人力货运三轮车、轻便摩托车;不可以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四节 高速公路的非常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需上高速公路行驶的,驾驶人需要事先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制动器、灯光、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等,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五十九条 高速公路救援车、清障车需要根据标准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需要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六十条 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单位,除平日维修、养护外,需要在批准时间、地址位置、范围内进行,并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在距离作业地址位置来车方向的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牌,夜间设置红色示警灯(筒);

  (二)作业人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第六十一条 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还有施工或者出现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用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用交通管制措施时,需要设置交通标志或者公布公告信息。

  第六十二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需要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齐全有效,及时清理出现故障的车辆和其他障碍,劝阻禁限车辆、行人从收取的费用站或者服务区进入高速公路。

  第六十三条 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现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工作结束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时进行清理。清理时需要根据道路施工作业的相关规定实行安全控制。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非常重要事故、特大事故或者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危险物品运输事故报警时,需要马上采用应急措施,并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市或者区人民政府需要及时组织、协调事故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或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制定详细范围标准,并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六条 现场勘查结束后,当事人需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根据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

  在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开展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担负。当事人需要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物品。

  故障车的清理适用本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检验、鉴定的需,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还有其他与交通事故相关的证据,并好好保存,检验、鉴定后需要马上发还。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需要按照当事人的行为对出现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还有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需要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需要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都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都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作用还有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作用还有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作用还有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

  (三)没办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都是无责任;

  (四)当事人逃逸,导致现场变化、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办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为都责任;当事人有意或恶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都责任;

  (五)一方当事人有意或恶意导致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详细确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九条 本市依法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肇事车辆未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根据基本上等同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

  第七十条 机动车当中出现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越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担负赔偿责任;双方都拥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的比例担负赔偿责任;没办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当中、非机动车与行人当中出现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担负赔偿责任;双方都拥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的比例担负赔偿责任;没办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当中出现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越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担负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用了一定程度上的不要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根据国家规定的低比例、额度担负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担负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当中出现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意或恶意导致的,机动车一方不担负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予以追偿。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没办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担负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当中出现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上面说的行为的,担负都赔偿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上面说的行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出现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上面说的行为,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还有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用必要处置措施的,由机动车一方担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出现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没办法查清的,担负都赔偿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前述行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需要载明详细的赔偿请求、理由,并提供对应的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书那天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查验并做出决定。满足条件的予以受理;不满足条件的不能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本着预防与减少交通事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组织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还有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公安、交通、卫生、市政还有其他相关部门,需要按照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详细开展方案。

  遇有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各相关部门需要马上开始应急预案,相互密切配合,并注意信息的沟通、反馈。

  第七十六条 本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单位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建立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满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对本单位专职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查制度;

  (三)专业运输单位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需要对驾驶人员进行资质审核查验和针对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查,建立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四)专业运输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

  (五)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达到交通安全目标。

  第七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各个主管部门需要根据隶属关系督促本系统各个相关机构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中央在北京机关及驻京军事机关的交通安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各个相关机构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监督检查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奖励和处罚。

  第七十八条 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升交通警察的素质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需要依法履行职责,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市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帮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劝阻、告清楚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展规定》和本办法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需要及时纠偏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二条 行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没有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

  (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三)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滑轮、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四)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五)在道路上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六)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七)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开展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八)通过铁路道口没有按照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

  (九)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的;

  (十)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行人进入路口的。

  第八十三条 乘车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二)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的;

  (四)乘坐二轮摩托车没有在后座正向骑坐的;

  (五)乘坐货运机动车时,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的;

  (六)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轻便摩托车的。

  第八十四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行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二)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三)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四)乘车人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八十五条 没有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元罚款。

  第八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

  (四)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五)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七)行经人行横道未避让行人的;

  (八)突然猛拐或者在其他车辆当中穿行的;

  (九)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十)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十一)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非机动车进入路口的;

  (十二)制动器失效在道路上骑行的。

  第八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未依法登记上路行驶的;

  (二)违反载物规定的;

  (三)违反载人规定的;

  (四)独轮自行车、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

  (六)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带上行驶证的。

  第八十八条 驾驭畜力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下车牵引牲畜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超车的;

  (四)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五)使用未驯服牲畜驾车、随车幼畜未拴系的;

  (六)停放车辆时未拉紧车闸、拴系牲畜的。

  第八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三)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高时速超越15公里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乘坐摩托车没有按照规定戴上安全头盔的;

  (六)乘车人带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七)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身体疲劳不要驾驶机动车而乘坐的;

  (八)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

  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责令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第九十条 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处200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驾驶摩托车没有按照规定戴上安全头盔的;

  (三)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四)未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的;

  (五)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

  第九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未带上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驾驶证丢失、损毁这个时间段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四)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或者粘贴、喷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或者文字、图案的;

  (五)公路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没有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七)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不满足国家和本市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的。

  第九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没有按照规定行驶的;

  (二)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三)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

  (四)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六)违反倒车规定的;

  (七)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八)违反交叉替换通行规定的;

  (九)违反试车规定的;

  (十)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十一)违反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规定的;

  (十二)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

  (十三)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四)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

  (十五)机动车出现故障,没有按照规定报警的。

  第九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行经交叉路口、环形路口、道路出通道入口或者进出、穿越道路没有按照规定行车、停车或者让行的;

  (二)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减速让行的;

  (三)通过无交通信号或者无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未减速或者停车确认安全的;

  (四)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没有按照规定避让的。

  第九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载物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越核定人员数量没有达到到百分之20的

  (二)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三)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四)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五)违反规定标准载物的;

  (六)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行驶的。

  第九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机件不满足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的;

  (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九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有意或恶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四)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者不完整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改替换发动机、更改替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的牌号、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七)大、中型客运机动车没有按照规定喷涂准乘人员数量或者经营单位名称的;

  (八)机动车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放置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合格标志的;

  (九)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没有按照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的。

  第九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违反规定在其他车道内通行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五)违反规定超车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七)违反规定会车的;

  (八)违反规定掉头的;

  (九)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十一)超越规定时速百分之50以下的;

  (十二)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越核定人员数量达到百分之20以上的;

  (十三)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十四)运载危险化学品没有按照规定行驶的;

  (十五)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十六)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没有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十七)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没有按照规定让行的。

  第九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联系、接听电话号码、看电视的;

  (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三)连续驾驶超越240分钟,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五)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

  第一百条 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二)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借道超车的;

  (四)占用对面车道的;

  (五)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第一百零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

  (二)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

  (三)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停车上下乘客的;

  (四)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待客、揽客的;

  (五)公共汽车、电车违反驶入停靠站规定的。

  第一百零二条 驾驶机动车出现故障或者事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没有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三)夜间未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四)出现交通事故后,没有按照规定撤离现场,导致交通堵塞的;

  (五)机动车出现故障后尚能移动,未移至不妨碍交通地址位置的。

  第一百零三条 学习驾驶或者实习这个时间段驾驶机动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没有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或者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

  (二)在实习这个时间段内驾驶不允许驾驶的机动车的;

  (三)在实习这个时间段内驾驶机动车在迅速车道内行驶的。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行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不允许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三)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四)行驶速度低于规定的低时速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没有按照规定行驶的;

  (七)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八)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九)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十)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

  (十二)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同意私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施工作业单位马上改正,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不可以马上消除隐患的,责令停止作业。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不允许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认的交通违法行为,需要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需要通过信函或者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法公告机动车全部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全部人或者驾驶人需要根据告知时间、地址位置接受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条 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根据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办法自 1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行为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规则和程序,保证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还有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方罗列出来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自不同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还有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相关活动的人员,都一定要遵循本规定。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还有其他组织,需要常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循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拥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一定要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一定要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需要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碰见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一定要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开展。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第十四条手势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

第十五条车辆、行人一定要遵循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完全一样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章车辆

第十七条车辆一定要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之前,需移动或试车时,一定要申领移动证、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

第十九条机动车一定要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一定要保持齐全有效。

自行车和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车铃、反射器还有畜力车的制动装置,一定要保带上有效。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二十条机动车一定要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没有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汽车、拖拉机拖带挂车时,只准拖带一辆。挂车的载质量不准超越汽车的载质量。连接装置一定要牢固,防护网和挂车的制动器、标杆、标杆灯、制动灯、转向灯、尾灯,一定要齐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的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时,不准被牵引;出现其他故障需被牵引时,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须由正式驾驶员操作,依然不会准载人或拖带挂车;

(二)宽度不准大于牵引车;

(三)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与牵引车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制动器失效的,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第二十三条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一定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必须要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合合的车辆;

(五)没有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七)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八)不准驾驶不满足装载规定的车辆;

(九)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十)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十一)车门、车厢没相关好时,不准行车;

(十二)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十三)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除遵循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分别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和教练员证;

(二)在教练员随车详细指导下,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

学习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导致交通事故的,教练员应负一些或都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可以按考试车型独自驾驶车辆。但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以监督详细指导。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九条驾驶非机动车,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醉酒的人不准驾驶;

(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三)没有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

(四)没有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第五章车辆装载

第三十条机动车载物,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不准超越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三)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越四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过车身,后端不准超过车厢二米,超过部分不准触地;

(四)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越三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过车厢,后端不准超过车厢一米;

(五)载质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越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过车身,后端不准超过车厢一米;

(六)载质量不满一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越二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过车厢,后端不准超过车厢五十厘米;

(七)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越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过车把十五厘米,长度不准超过车身二十厘米;

(八)载物长度未超过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过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第三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在大、中城市市区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越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过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过车轮,后端不准超过车身三十厘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越二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过车身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过车身一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越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过车身十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过车辕,后端不准超过车身一米。

第三十二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越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载人,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一)不准超越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员数量;

(二)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越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三)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但拖拉机挂车和设有安全保险或乘车装置的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四)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越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

(五)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六)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六章车辆行驶

第三十四条车辆一定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分道行驶: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非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

(三)在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四)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须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五)在道路上划有超车道的,机动车超车时可以驶入超车道,超车后须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高时速规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公路为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

(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

(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

(四)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四十公里,公路为五十公里。

(五)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三十公里。

(六)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十五公里。

但是,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上面说的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高于上面说的规定的,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低于上面说的规定的,应按所示时速行驶。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时,高时速不准超越二十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越十五公里:

(一)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喇叭、刮水器出现故障时;

(六)牵引出现故障的机动车时;

(七)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第三十七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一定要按照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转向灯的使用:

(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

(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址位置或掉头时,须开左转向灯。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或遇阴暗天气视线不清时,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夜间没有路灯或路灯照明不良的,须将近光灯改用远光灯,但同向行驶的后车不准使用远光灯;雾天须开防雾灯。

第四十条机动车在非不允许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使用喇叭时,音量一定要控制在一百零五分贝以内,每一次按鸣不准超越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越三次。不准用喇叭唤人。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须经公安机关核准,并只准在执行任务时按规定使用。

第四十一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一定要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第四十二条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机动车须在距路口一百至三十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须同时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

(三)遇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四)向左转弯时,机动车须紧靠路口中心点小转弯;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已经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机动车须依次停车等候,非机动车在本车道内可以转弯的,可以通行;

(六)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准进入路口;

(七)遇有停止信号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第四十三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依次让行:

(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二)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一类型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同一类型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四)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辽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第四十四条车辆通过铁路道口,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遇有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红灯亮时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行进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外股铁轨五米以外;

(二)通过没有人看守的道口时,须停车辽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三)遇有道口信号两个红灯交叉替换闪烁或红灯亮时,不准通过;白灯亮时,准许通过;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按前项规定通过;

(四)载运百吨以上大型设备构件时,须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

第四十五条车辆行经渡口,一定要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地址位置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须低速慢行。

第四十六条车辆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一定要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供油系统出现故障时,不准人工直接供油;下陡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行驶中出现故障不可以行驶时,须马上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开;制动器、转向器、灯光等出现故障时,须修复后方准行驶。

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址位置,并须在车后身设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或设明显标志。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会车,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四)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前款(二)、(三)项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非机动车。

第五十条机动车超车,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不允许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二)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三)在超车途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四)不准超越已经在超车的车辆;

(五)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漫水路、漫水桥或遇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准超车。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中,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一定要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不准有意或恶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或容易出现危险的路段,不准掉头。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倒车时,须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和交通繁华路段,不准倒车。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驶入或驶出非机动车道,须注意避让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因受阻不可以正常行驶时,准许在受阻的路段内驶入机动车道,后面驶来的机动车须减速让行。

第五十五条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一定要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遇有交通警察出示停车示意牌时,任何车辆一定要停车接受检查。

第五十六条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的限制。

执行任务的邮政车辆,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不允许驶入和各自不同的不允许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五十七条履带式车辆,一定要在铺装路面上横穿或短距离行驶时,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公安机关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货运机动车通过桥梁,其总质量超越桥梁的负荷量时,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辽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三)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四)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五)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不准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曲折竞驶;

(七)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针对带学龄前儿童,各地可自行规定;

(八)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第五十九条畜力车的驾驶人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二)不准驾车并行;

(三)不准在车上躺卧或离开车辆;

(四)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窄桥、陡坡、隧道或容易出现危险的路段,不准超车,赶二轮畜力车须下车牵引牲畜;

(五)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的道路上行驶时,一定要燃灯;

(六)停放时,须拉紧车闸,拴牢牲畜。

第六十条驾驶人力车,不准并行、滑行、连串或曲线行进。

第六十一条车辆停放,一定要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址位置,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址位置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第六十二条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址位置临时停车,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快速驶离;

(二)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四)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还有距离上面说的地址位置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五)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还有距离上面说的地址位置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面说的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六)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情况特殊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址位置停车;

(七)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第七章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十三条行人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循信号的相关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三)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四)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五)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着。

(六)通过铁路道口,须遵循本规定第四十四条(一)(二)(三)项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列队通行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越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

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快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第六十五条乘车人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乘座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址位置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二)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三)不准带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五)乘座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第八章道路

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为维修道路,需占用、挖掘道路时,除平日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须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用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其他单位需挖掘道路时,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六十七条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

第六十八条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准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相关部门确需上路进行检查时,可派人参与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地区,相关部门如果确实需要要设置检查站时,一定要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开辟或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车站,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如妨碍交通时,须予改变或迁移。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种植的行道树、绿篱、花木,设置的广告牌、横跨道路的管线等,不准遮挡路灯、灯光信号、交通标志,不准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第七十一条铁路道口的了望视距、宽度、平台长度和铁路道口两侧道路的坡度须满足需求,并设置道口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量很大或重要的道口,须设专人看守。

第七十二条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须设置对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由城市规划部门审查核验,并商得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准施工。

第九章处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外,均按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二)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或者独自驾驶车辆的;

(三)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出现故障不马上将车移开,导致交通严重堵塞的。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合合的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参与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三)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90天以下驾驶证:

(一)逆向行驶的;

(二)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四)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四)行经交叉路口、铁道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五)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六)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七)在禁行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30天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掉头的;

(二)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三)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四)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越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五)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六)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的。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30天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或装载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四)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不允许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二)不带上驾驶证、行驶证的;

(三)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五)驾车没相关好车门、车厢的;

(六)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

(七)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越标准的;

(九)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第八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三条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挖掘街道或胡同路面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四条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另外单独制定。

第八十六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基本上等同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

第八十七条受罚款处罚的人当场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按日增多罚款一元至五元。

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官方要求的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多吊扣期限五日。

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需要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

罚款都上交国库。

第八十八条交通警察一定要秉公执法,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人,应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程度上处罚;不可以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交通警察违反上面说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开展办法。

第九十条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外单独制定。

第九十一条上道路行驶的针对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查、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的检验、驾驶员考查及核发牌证,由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

第九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本规定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5年发布的《城市交通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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