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
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体考试科目为: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课课程讲义资料:
类别 | 分类的标准与意义 |
依职权 vs. 依申请 |
【标准】行为的启动程序不同(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
【意义】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不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原告-利害关系人-应到证明其曾经提出了申请,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 |
羁束 vs. 裁量 |
【标准】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的拘束程度(①立法对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行政行为;②立法对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视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行政行为) |
【意义】①司法审查程度不同(羁束行为→合法性;裁量行为→合法性+合理性)②行政救济中,裁量行政行为可调解 | |
授益 vs. 负担 |
【标准】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 |
【意义】当事人基于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诚实守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
要式 vs. 不要式 |
【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合为生效必要条 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要的具备书面文字或其他特定意义符合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
||
【意义】行政法上,要式行政行为是原则,不要式行政行为是例外 | |||
作为 vs. 不作为 |
内涵 | 作为 | 积极行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 |
不作为 | 当为而不为(有职责、有履行条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 | ||
成立 | 作为 | 送达时成立 | |
不作为 | ①积极不作为-明确拒绝-当场成立;②消极不作为-默示拒绝-履行期限届满时成立 | ||
救济 | 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均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赔偿 |
考点 3: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条件 |
主体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 |
内容 | 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 |
程序 | 按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送达 | |
【⊙】①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②具体行政行为一经送达即成立且(同步)生效,但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或无效的(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行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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