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
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体考试科目为: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课课程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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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效力 | 后果 | |
可撤销 |
一般违法(仅需其一,行政诉讼法》第 70 条): 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 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⑤滥用职权;⑥明显不当 |
①撤销前推定有效;②撤销后溯及既往,自始无效→恢复原状(根据法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或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也可自撤销之日起时效) |
①撤销前当事人不可拒绝,应当履行;②利害关系人可在救济期限内复议或诉讼;③诉至法院, 原则上撤销判决,但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不撤销,而确认违法+补救+(释明后, 可能)赔偿(《行政诉讼法》第 74 条);④因行政机关过错导致行为被撤销的,相对人可获赔 偿,因相对人过错(欺骗、贿赂)或共同过错导致行为被撤销的,不赔 |
情形 | 效力 | 后果 | |
无效 |
重大且明显违法(违法达到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即可明显看出的程度) ①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②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 不可能实施;④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⑤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行政行为;⑥行政行为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无法穷尽列举) |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
①行为自发布时就无任何法律约束力;②利害关系人可在任何时候向行政复议机关、法院主张该行为无效 (诉至法院,作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诉讼法》第 75 条) |
情形 | 效力 | 后果 | |
废止 |
合法报废 ①依据变更(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已被修改、废止或撤销); ②情势变更(根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或已经不复存在); ③目的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 |
废止前有效,废止之日起向后丧失效力(不溯及既往) | ①废止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得到保护,可获国家补偿;②废止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收回,当事人已履行的义务不补偿 |
【⊙】①废止的条件中没有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因素,是其区别于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主要方面(变化违法→废止,原是违法→撤销或无效);②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终止的原因,分为有违法因素(撤销、无效)和没有违法因素(废止)两类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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