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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
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体考试科目为: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课课程讲义资料:
(1)为保护一个法益而损害其他法益(避险性)
由于所牺牲的和所欲保护的均为法益,均具有正当性,所以,紧急避险面临的冲突时正对正的关系,避险人既有不损害被避险人法益的义务,又有尊重被避险人自我决定权(不得强制被避险人接受避险行为)的义务。与此不同,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关系,防卫人仅负有不过度损害不法侵害人利益的义务,也不负有尊重不法侵害人自我决定权的义务。
例如,甲遭遇车祸身受重伤昏迷,医生乙为了保护其生命,不得不为其截肢。甲醒后,认为自己宁可死也不愿意截肢。乙牺牲了甲的健康但保护了甲的生命,这两个法益均具有正当性,即便在利益衡量上后者优越于前者,但此处利益衡量原本是乙个人决定之事,自我决定权具有重要地位,因此,上述行为虽然可以称之为“正对正”的关系,具有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但由于涉及被避险人极为重要的自我决定权,应优先适用被害人承诺或同意进行正当化。如不能阻却违法, 再适用紧急避险。若根据紧急避险正当化,损害的法益并不是单一的健康法益,还应包括乙的自我决定权,即损害两个法益,保护一个法益。
(2)不得已(避险行为本身的正当性)
紧急避险必须满足不得已的条件,才能成立合法的紧急避险。所谓不得已有三项内容:a.无其他方式能够规避危险(必要性);b.避险措施能够规避危险(有效性);c.在避险效果相同时,需采取轻微手段(手段的轻微性)。
必要性是指紧急避险必须在没有其他方式能够规避危险时方可实施。
例如,海上台风来临之前,如果能够通过停靠中途港避风,就不能通过在航行中抛货的办法避风。中途停靠港口并不损害法益,这一方法当然优先于避险行为。其背后逻辑是小损害原则。如果无需损害便可保全利益,当然不能采取损害手段。
有效性是指从事前的角度,根据客观的经验法则,只有避险措施能够有效规避危险才能被允许。这里的有效性只是一种合理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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