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法考大纲全文,2021法考主观题民法

2023法考大纲全文?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说明
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跟逐步递次推动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打造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还有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查核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一定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是以依法、公平、公正的考试方法和方式,检验参加本次考试人员是不是了解和掌握并熟悉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不是具有从事对应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素养及对应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二、考试内容、科目
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开展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内容涵盖: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科目涵盖: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证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三、考试要求
对上面说的内容与科目,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应分别从了解和理解、熟悉并运用两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控掌握:
-了解和理解, 要求深入了解和准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法律知识、原理、规定,并藉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情况,辨明正误;
-熟悉并运用,要求可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详细指导下,运用有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式,对法治理论问题.社会法律情况和实务进行认真分析、判断、综合、评价,做到政治立场正确、事实认定了解、法律适用准确。
法考主观题民法出题人?
主观题阶段,民法需强调的是:方式、方式、还是方式!
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明白,说了解。
明白,就是按三段论,想明白结论,想明白得出结论的过程。
说了解,就是用法言法语,把想说,通顺清晰的表达出来。
1、明白:用三段论,处理思维问题
三段论的思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用三段论的四轮写作,详细写作逻辑有两种。
第一种写作逻辑
(1)先摘引案情中的法律事实
写成,如:本案中,谁谁谁干了什么事……
(2)找到对应的法律规定
写成,如:我们国内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侵权责任法……)规定……
(3)故此得出后的结论
写成,如:因为这个原因,本案中,当事人当中合同不成立。因为这个原因,甲方不可以请求乙方担负违约责任……
第二种写作逻辑
(1)先写我们国内对应法律的相关规定
(2)再摘引本案中对应的法律事实
(3)后写出案件处理结论
2、说了解
(1)写作时注意运用法言法语
法言法语,实际上不难,多看几遍法条,多看几遍教科书,就有了,这是内功。
(2)写作时注意语言通顺清晰
其实就是常说的说,把自己想说的,说通顺,说了解,就ok了。
你正常怎么说话的,你在主观题上就怎么说话。
事实上民法规范不少来源自于生活,民法是权利法,其核心在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没有很多的条条框框,考生学员们,只要你”明白,说了解“,ok,你的民法主观题题目作答任务就完美的完成了。
示例子:
若案例涉及问题,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思考路径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明确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
其次,明确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再次,若是法律行为,再从不一样的视角进行分类,单方还是双方?单务还是双务?财产还是人身?诺成还是实践?要式还是不要式?负担还是处分?等等。
4.案例分析,一定是紧跟法律关系展开。
作为基础要求,分析案例的基本步骤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1个步骤,找主体;
第2个步骤,分析出现在各主体当中的法律事实,并按照法律事实分析可能导致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各自不同的权利义务、法律效力等;
第3个步骤,给各主体分配对应的民事责任。
主观题案例考察涉及问题,大部分都集中在第2个步骤中。
示例子:
4月明光机械厂为融资,故将他已经在制造的数字机床、现有及将有的原材料抵押给阳光公司(抵押权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机床制造好投入生产3个月后产生故障,明光厂没办法修理,遂交给宝光修理厂修理。机床修理好后面,明光厂依约将2万元修理费打入宝光厂指定账户,并派人去宝光厂拉回机床。宝光厂以明光厂未付半年前另一笔修理费为由拒绝归还机床。后经协商,宝光厂归还了机床。 10月,明光厂未经阳光公司同意将该机床以合理价格出卖给宝花公司。后明光厂不可以向阳光公司履行到期债务。
第1个步骤,找主体:明光厂、阳光公司、宝光厂、宝花公司;
第2个步骤,看主体当中的法律事实:
(1)明光厂与阳光公司当中借款、动产浮动抵押。可能的问题:企业当中借款可否成立生效?什么时候成立生效?已经在制造中机床可否设定抵押?将有的原材料可否设定抵押?抵押办理的登记会有哪些效力?
(2)明光厂与宝光厂当中维修合同。可能的问题:未付本次修理费可否留置?付了此笔修理费但尚有其他债务可否留置?考察商事留置与民事留置当中的关系。
(3)明光厂与宝花公司当中的买卖,对这一抵押权人阳光公司可否追及?考察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
第3个步骤,上面说的事实中任何当事人违反其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全部都需要要担负对应的责任。
5.民法案例分析的进阶要求,需学会利益衡量的方式。
利益衡量时,所需的知识资源是,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考量目标或体系的法律解释方式等。运用这样的方式,得出的结论,有的时候,会和直接的形式推理相反,但是只需要在价值上具有更强的可接受性,就可以被采纳。第一,要按照既有规范,作出逻辑推理,然后,针对逻辑结论,要进行价值权衡,若结论有失正当性,则常舍逻辑而取价值。
示例
(1)考虑目标的法律解释
法律规定:“第三人开展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开展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清楚或者需要清楚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当存在第三人欺诈之时,并不是都是可以撤销的,一般要求合同相对人清楚或者需要清楚欺诈行为时才可以撤销。这是考虑到不了解情之善意相对人保护而作出的制度选择,因针对这个问题时不了解情的相对人代表交易规则和程序。
然而假设合同相对人不了解情,从合同履行的结果看,合同相对人根本就不是该合同的受益人,进行欺诈的第三人才是合同的受益人,这个时候,合同相对人是不是知情,就失去了意义,因针对这个问题时的合同相对人只不过作为第三人获利的工具存在。此种情形下,被欺诈人撤销合同,不受相对人是不是知情的影响。
(2)详细案例中的利益衡量
无权代理人甲以乙的名义从丙处购买一部手机,丙是无权处分他人之手机。
问题:
(1)若乙不了解情,甲知情,乙可否善意获取?
(2)若甲不了解情,乙知情,乙可否善意获取?
分析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本案既然,问被代理人能不能善意获取,则在无权代理中,因为没有信息显示,丙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故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这个原因,若乙构成善意获取,肯定以被代理人追觉得前提,不然乙就不可能获取。由此前提,回答两个问题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不可以。在代理制度中,通说觉得,以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作为标准,故代理人知情时,就乙、丙的合同来说,乙不可以善意获取。
(2)若依据第一问的逻辑,以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作为标准,应该得出的结论是,这个时候可以善意获取,然而,这一结论基本上不被各国民法理论所接受,答案仍然是不可以。因素在于,若这个时候可以善意获取,被代理人将假借代理人之手,轻而易举地故将他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合法化,这说明了,非善意的被代理人,将取得比亲自开展法律行为更为优越的法律待遇,不具有正当性。
新法律?
将施行的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8月20日通过,内容共八章,自 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颁布日期:2023/6/10,开展日期:2023/6/10。立法目标: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们国内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证法。颁布日期:2023/6/10
开展日期:2023/8/1
立法目标:为了保证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日期:2023/6/10。开展日期:2023/8/1。立法目标: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证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夯实国防,抵御侵略。
( 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按照 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核查验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升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逐步递次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的制定、更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更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需要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需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需要反映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证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加立法活动。
第六条立法需要从实质上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需要明确、详细,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更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更改除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这个时间段,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更改,但是,不可以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只可以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出现、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非常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还有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一定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暂时还没有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按照实质上需,对这当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相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需要明确授权的目标、事项、范围、期限还有被授权机关开展授权决定需要遵守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可以超越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需要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之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开展的情况,并提出是不是需制定相关法律的意见;需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有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对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需要严格根据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可以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按照改革发展的需,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针对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不是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相关的针对委员会审议、提出是不是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不是列入会议议程。
针对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这个时间段,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相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我们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我们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需要通过各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相关情况予以反馈;针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大数据细分研究,可以邀请相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需要在会议举行的30天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我们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需要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按照代表团的要求,相关机关、组织需要派人讲解情况。
第十九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相关的针对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按照各代表团和相关的针对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更改稿,对重要的不一样意见需要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要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就法律案中的重要的针对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相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需要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要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我们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按照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授权常务委员会按照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更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法律草案更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按照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更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我们全体会议表决,由我们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发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针对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相关的针对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假设委员长会议觉得法律案有重要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更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不是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相关的针对委员会审议、提出是不是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不是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需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针对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情况特殊外,需要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需要邀请相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首次审议法律案,在我们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我们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有关法律草案更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我们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有关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更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按照需,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我们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完全一样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更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完全一样的,也可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需要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按照小组的要求,相关机关、组织需要派人讲解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相关的针对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相关的针对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针对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相关的针对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更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更改稿,对重要的不一样意见需要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相关的针对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需要向相关的针对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需要邀请相关的针对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针对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需要召开我们全体会议审议,按照需,可以要求相关机关、组织派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针对委员会当中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完全一样时,需要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相关的针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各种形式。
法律案相关问题专业性很强,需进行可行性评价的,需要召开论证会,听取相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需要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相关问题存在重要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要调整,需进行听证的,需要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相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需要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要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有相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需要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更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发布的除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时间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需要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要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还有其他相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相关的针对委员会,并按照需,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开展的社会效果和可能产生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需要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法律草案更改稿常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更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我们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我们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按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很小一部分意见分歧很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独自表决。
独自表决的条款常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按照独自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相关的针对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要问题存在很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一类型事项的很小一部分条款进行更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发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相关规定需进一步明确详细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产生新的情况,需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针对委员会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法律解释草案常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更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我们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公布公告信息予以发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要作用。
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具体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立法计划,需要仔细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确定立法项目,提升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发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立法计划,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的针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要早一点参加相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相关的针对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有关领域的专家参加起草工作,或者委托相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提出法律案,需要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更改法律的,还需要提交更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需要涵盖制定或者更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还有起草途中对重要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我们全体会议表决未取得通过的法律案,假设提案人觉得一定要制定该法律,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不是列入会议议程;这当中,未取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需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需要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发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发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还有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更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开展细则 全文【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开展细则 全文【修正】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按照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开展细则2023,律师法开展细则全文)
法律被更改的,需要发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发布。
第六十条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有关规定不完全一样的,提案人需要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需要同时提出更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有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相关的针对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觉得需更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有关规定的,需要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按照内容需,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达,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达,目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达。
法律标题的题注需要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更改的法律,需要依次载明更改机关、更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法律规定明确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对针对事项作出配套的详细规定的,相关国家机关需要自法律施行那天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详细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详细规定的,需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的针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相关法律或者法律中相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需要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相关详细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按照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相关规定需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需要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国务院法制机构需要按照国家整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需要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需要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个主管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详细指导。
国务院相关部门觉得需制定行政法规的,需要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详细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途中,需要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各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需要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发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行政法规起草工作成功后,起草单位需要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一样意见和其他相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查验。
国务院法制机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查验报告和草案更改稿,审核查验报告需要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
相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发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发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还有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本行政区域的详细情况和实质上需,在不一样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本市的详细情况和实质上需,在不一样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需要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查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需要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核查验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需要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很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启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详细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还有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原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启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详细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很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需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实质上情况作详细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国家暂时还没有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按照本地方的详细情况和实质上需,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相关规定无效,制定机关需要及时予以更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主要内容,大多数情况下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开展。
第七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自治区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可以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可以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还有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针对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相关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非常重要事项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案、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相关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求必须。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更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公布公告信息予以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公布公告信息予以发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公告信息予以发布。
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公告信息予以发布。
第七十九条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发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还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需要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多其义务的规范,不可以增多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需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详细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面说的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很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启动制定规章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启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同步。
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开展满两年需继续开展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多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需要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需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我们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发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发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发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还有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发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还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核查验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规章都不可以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按照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当中、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当中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规章,非常规定与大多数情况下规定不完全一样的,适用非常规定;新的相关规定与旧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样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非常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法律当中对同一事项的新的大多数情况下规定与旧的非常规定不完全一样,不可以确定如何适耗费时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当中对同一事项的新的大多数情况下规定与旧的非常规定不完全一样,不可以确定如何适耗费时长,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当中不完全一样时,由相关机关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大多数情况下规定与旧的非常规定不完全一样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当中对同一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样,不可以确定如何适耗费时长,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觉得需要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觉得需要适用部门规章的,需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当中、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当中对同一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样时,由国务院裁决。
按照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完全一样,不可以确定如何适耗费时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规章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相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当中对同一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样,经裁决需要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相关规定的;
(四)规章的相关规定被觉得不一定程度上,需要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一定程度上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一定程度上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一定程度上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一定程度上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一定程度上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标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规章需要在发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报相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规定、单行规定报送备案时,需要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需要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按照授权制定的法规需要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需要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和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觉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核查验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相关的针对委员会进行审核查验、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还有公民觉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核查验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相关的针对委员会进行审核查验、提出意见。
相关的针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核查验。
第一百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针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核查验、研究中觉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查验意见、研究意见;也可由法律委员会与相关的针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核查验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查验意见。制定机关需要在60天内研究提出是不是更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相关的针对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相关的针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核查验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根据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进行更改或者废止的,审核查验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相关的针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核查验、研究觉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能更改的,需要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的针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要求,将审核查验、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核查验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还有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规章的审核查验程序,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按照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开展。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更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详细应用法律的解释,需要主要针对详细的法律条文,并满足立法的目标、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需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更改相关法律的议案。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详细应用法律的解释,需要自发布那天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可以作出详细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 7月1日起施行。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开展细则2023新【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12 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 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那天起施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开展细则202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开展细则新)
2023考试政治理论涵盖什么内容?
涵盖下面这些具体内容:1、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2、中国共产党党史;3、马列主义理论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展史;4、中共历届领导人有关党建工作、组织管理的理论阐述;5、中共历届领导人有关国家建设、管理和经济管理方面的理论阐述;
法考报名科目参考书目?
法考要学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商经知,理论法和三国法,这些科目都需学,主要看你合适跟哪类型的老师的课程,再买对应老师的书本很好。
单招一类考试的考试试卷有什么?
单招聘考试试形式:专业技能考试+文化统考。专业技能考试答题方式和内容由各专业大类联考委确定。文化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综合理论,实行闭卷笔试考试,考试试卷分为考试试卷Ⅰ、考试试卷Ⅱ2个部分。考试试卷Ⅰ为选择题,考试试卷Ⅱ为非选择题
驾照理论考有多少试题?
驾驶证科目一理论考试一千多道试题
以上就是对2023法考大纲全文,2021法考主观题民法的详细介绍,点击博客网站司法考试了解更多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及考试报名时间等考情信息,司法考试资料点击下方百度云网盘可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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