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是, 新版民法典后一条第五条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新版民法典后一条第五条?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需要遵守自愿原则,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 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2023新民法典第五篇第三章?
新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孩子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孩子或者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孩子,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孩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少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孩子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孩子导致他人损害的,父母需要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孩子需要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可以干涉父母离婚、再婚还有婚后的生活。孩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孩子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孩子享有与婚生孩子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孩子的生父或者生母,需要负担未成年孩子或者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孩子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孩子间,不可以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孩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孩子关系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孩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针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孩子、外孙孩子,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孩子、外孙孩子,针对孩子已经死亡或者孩子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针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针对缺少劳动能力又缺少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2023警察法开展细则全文?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升人民警察的素质,保证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涵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规则和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开展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相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规则和程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详细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详细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开展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对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故将他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带上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能超出二十四小时,在情况特殊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需要留有盘问记录。针对批准继续盘问的,需要马上公告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针对不批准继续盘问的,需要马上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觉得对被盘问人需依法采用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需要在前款规定的这个时间段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这个时间段不可以作出上面说的决定的,需要马上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经出示对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必要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需要及时归还,并支付一定程度上费用;导致损失的,需要赔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患者,可以采用保护性管束措施。需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公告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的行为,可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用对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按照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用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马上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需要履行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循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碰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需要马上救助;对公民提出处理纠纷的要求,需要给予帮;对公民的报警案件,需要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需要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与非法组织,参与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与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开展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按照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年龄达到十八岁的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一定要根据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查,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国家按照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一样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一样职务的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奉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早一点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警务保证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一定要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觉得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按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可以停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一定要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需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公民和组织帮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帮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帮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已经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相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有意或恶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式开展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可以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可以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证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根据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还有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整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 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还有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需要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一定要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相关的相关规定,需要向公众发布。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途中,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途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需要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可以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循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用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发布那天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规定》同时废止。
人民警察涵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兵役法2023第56条?
第五十六条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产生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这当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自己经济困难的,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下面这些内容就是兵役法详细内容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三章 平日间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考生
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九章 退役军人的安置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证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夯实国防和强大军队,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四条 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守服从国防需、集中备考打仗、分明而确定地表现服役光荣、反映权利和义务完全一样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拥有义务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合适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可以服兵役。
第六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七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一定要遵循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因为服兵役而出现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军人一定要遵循军队的条令和规定,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一定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参与军事训练、承担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需要依法进行服役宣誓。
第九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没有设立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校需要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需要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查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用有效措施达到相关部门当中信息共享,逐步递次推动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升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
兵役工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可以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二条 国家采用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打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功勋荣誉表彰的相关规定予以褒奖。
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根据国家和军队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涵盖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第十五条 每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年龄达到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需要根据兵役机关的具体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县、自治县、没有设立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具体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用互联网登记的方法进行,也可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需要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满足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没有设立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按照需,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七条 退产生役的士兵自退产生役那天起四十日内,退产生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那天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没有设立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这当中,满足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县、自治县、没有设立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一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查检验,会同相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核验,保证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第三章 平日间征集
第十九条 全国每一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员数量、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相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征集工作。
第二十条 年龄达到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需要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之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按照军队需,可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按照军队需和自己自愿,可以征集年龄达到十七周岁没有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核查验满足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
在征集这个时间段,应征公民需要根据县、自治县、没有设立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公告,及时参与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
应征公民满足服现役条件,并经过县、自治县、没有设立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二十二条 在征集这个时间段,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收录取或者聘用的,需要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相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需要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已经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已经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士兵涵盖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
第二十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按照军队需和自己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成军士;服现役这个时间段表现非常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早一点选改成军士。按照军队需,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
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三十年,年龄不能超出五十五周岁。
军士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办法,根据国家和军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需要退产生役。
士兵因国家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退产生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自己健康状况不合适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因素需退产生役的,经批准可以早一点退产生役。
第二十九条 士兵服现役时间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那天起算。
士兵退产生役时间为部队下达退产生役命令那天。
第三十条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产生役的士兵,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按照军队需,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查,合适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满足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按照军队需,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高年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官从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中选拔、招收:
(一)军队院校毕业考生;
(二)普通高校应届生;
(三)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
(四)军队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按照需,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考生、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
(一)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产生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产生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高年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服现役已满高年龄或者衔级高年限的,退产生役;需延长服现役或者暂缓退产生役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现役军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服现役没有高年龄或者衔级高年限,因情况特殊需退产生役的,经批准可以退产生役。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产生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满足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按照军队需,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服预备役已满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考生
第三十八条 按照军队建设的需,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考生。招收考生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考生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
第四十条 考生没有达到到军队培养目标或者不满足军队培养要求的,由院校根据国家和军队相关规定发给对应证书,并采用各种方法分流;这当中,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考生,深造念书这个时间段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没有设立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四十一条 考生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深造念书这个时间段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没有设立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军队院校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考生,适用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三条 为了应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日间一定要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国家公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用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一定要依法快速开展动员,军人停止退产生役,休假、探亲的军人马上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做好服预备役被征召的准备。
第四十五条 战时按照需,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一定程度上放宽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的年龄上限,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战争结束后,需复员的军人,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产生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证军人享有满足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着遇。军人的待遇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需要按照女军人的特点,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非常保护。
第四十八条 预备役人员参战、参与军事训练、承担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享受国家规定的伙食、交通等补助。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参战、参与军事训练、承担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这个时间段,所在单位需要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预备役人员的其他待遇保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军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根据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详细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相关部门制定。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产生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获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这个时间段需要保留。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孩子教育,家属的随军、就业创业还有工作改变,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满足条件的军人家属,其住房、医疗、养老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优待。
军人配偶随军还没有工作或是正在找工作但还没有入职这个时间段,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对应的保证待遇。
第五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与军事训练、承担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九章 退役军人的安置
第五十三条 对退产生役的义务兵,国家采用自主就业、具体安排工作、供养等方法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产生役自主就业的,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当地的实质上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这个时间段平日间取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取得三等功以上荣誉还有属于烈士孩子的义务兵退产生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安排工作;待具体安排工作这个时间段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按照自己自愿,也可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产生役,根据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用具体安排工作、供养等方法予以妥善安置;满足具体安排工作条件的,按照自己自愿,也可选择自主就业。
第五十四条 对退产生役的军士,国家采用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具体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法妥善安置。
军士退产生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用逐月领取退役金方法予以妥善安置。
军士退产生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安排工作;待具体安排工作这个时间段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按照自己自愿,也可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或者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产生役,根据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用具体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法予以妥善安置;满足具体安排工作条件的,按照自己自愿,也可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退产生役,不满足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法予以妥善安置。
第五十五条 对退产生役的军官,国家采用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法妥善安置;其安置方法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产生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这当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自己经济困难的,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与军事训练、承担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可以招收录取、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开展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标,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处罚;这当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收录取、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扰乱兵役工作规则和程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退役军人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详细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 10月1日起施行。
兵役法:第五十六条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产生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这当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自己经济困难的,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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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全文2023版的第四条?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依法保证其及时入学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开展义务教育的学校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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