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新司法解释,新2020刑法解释

出台新司法解释?
8月9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有关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 8月11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3月2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 12月28日由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8月11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8月9日
法释〔2023〕16号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有关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3月2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 12月28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8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窝藏、包庇犯罪,按照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质上,现在针对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了帮其逃匿,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一)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
(二)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三)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
(四)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其逃匿的情形。
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这个时间段,帮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址位置、联系方法,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犯罪的人逃匿的目标,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相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了帮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其取得从宽处罚,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一)有意或恶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
(二)有意或恶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开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开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三)有意或恶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四)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第三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相关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以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定罪处罚;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相关规定,以包庇罪从重处罚。
第四条 窝藏、包庇犯罪的人,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先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这个时间段再次开展有意或恶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五)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前款所称“可能被判处”刑罚是指按照被窝藏、包庇的人所犯罪行,在不考虑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时需要依法判处的刑罚。
第五条 认定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需要按照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行为人的认识和了解能力,接触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况,还有行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原因进行认定。
行为人将犯罪的人所犯之罪误觉得其他犯罪的,影响不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行为人虽然开展了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行为,但现有证据不可以证明行为人清楚犯罪的人开展了犯罪行为的,不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
第六条 认定窝藏、包庇罪,以被窝藏、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被窝藏、包庇的人开展的犯罪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但暂时还没有到案、暂时还没有依法裁判或者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影响不了窝藏、包庇罪的认定。但是被窝藏、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
第七条 为了帮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开展窝藏、包庇行为,又开展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数罪并罚。
第八条 共同犯罪人当中相互开展的窝藏、包庇行为,不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但对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人开展窝藏、包庇行为的,以所犯共同犯罪和窝藏、包庇罪并罚。
第九条 本解释自 8月11日起施行。
新刑法解释?
2023新刑法涉嫌经济诈骗罪,只要满足减刑条件完全就能够减刑。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一定程度上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这个时间段,假设仔细遵循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方罗列出来的重要立功表现之一的,需要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要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要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要技术革新的; (四)在平日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要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要奉献的。 减刑以后实质上执行的刑期不可以少于下方罗列出来的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可以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可以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可以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可以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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