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设立,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的生效条件

抵押权的设立?
1、登记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获取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已经在建造的建筑物。
2、登记对抗
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已经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的浮动抵押
(1)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还有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达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达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3)浮动抵押就算已经登记,也不可以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获取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达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亦即债权人),提供抵押财产的人为抵押人,供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设立规则?
一、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1、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设立要件
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没必要公示,既不须登记,也不须交付。
3、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4、不允许抵押的财产
土地全部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全部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标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全部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5、以不允许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不可以设立。
6、先抵后封影响不了抵押权的达到
已经设立抵押的财产被采用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影响不了抵押权的效力。
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1、不动产抵押权设立要件
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办理抵押登记。
2、不动产涵盖以下标的物
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获取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已经在建造的房屋(只可以办理抵押的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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