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工作人员算表彰吗,cctv12社会与法频道系列主持人

优秀工作人员算表彰吗?
优秀工作人员应该算表彰。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一定要参与年工作考评。根据德能勤绩兼,将公务员评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等次。被评为优秀的公务员,将作为提拨使用的依据,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不称职的调离工作岗位。因为这个原因,对优秀的公务员,属于表彰的范畴。
cctv12社会与法栏目2023颁奖主持人?
12月4日,第8个国家宪法日, 法治人物评选暨公布活动,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综合栏目(CCTV-1)、央视社会与法栏目(CCTV-12)正式揭晓!
主持人王宁、王筱磊
《宪法的精神 法治的力量- 法治人物》通过获奖人物的过往经历短片展播、主持人现场采访还有颁奖词宣读等形式,多的视角呈现出本年法治人物的过往经历与风采,展示了 法治中国建设获取的骄人成绩。
教师法新规2023?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针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才员,担负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需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需要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一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详细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及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还有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与进修或者其他方法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还有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着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我们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情况;
(六)持续性提升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证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提供满足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遵循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获取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获取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对应学历是:
(一)获取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获取小学教师资格,需要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获取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需要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获取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需要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获取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获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研究生或者本科毕业学历;
(六)获取成人教育教师资格,需要根据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一定要通过国家教师考试。国家教师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开展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织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认定。普通高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相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相关部门需要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获取教师资格的人员第一次任教时,需要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意或恶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可以获取教师资格;已经获取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需要一步一步实行教师聘请任职制。教师的聘请任职需要遵守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署聘请任职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开展教师聘请任职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办好师范教育,并采用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担负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需要担负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学校需要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帮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查。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查工作进行详细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查需要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自己、其他教师还有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查结果是受聘请任职教、晋升工资、开展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需要不小于或者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一步一步提升。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详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还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需要为农村中小学教师处理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具体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需要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长时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一步一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详细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的实质上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行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证。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有突出奉献的教师,需要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要奉献的教师,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按照不一样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导致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详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有意或恶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导致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非常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觉得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按照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 本法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种学校是指开展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还有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还有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还有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请任职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自 1月1日起施行。拟修订是正打算修订且目前已经在征求反馈意见。
新教师法开展后,中级职务即一级教师将和目前的初级职务即二、三级教师一样,没有了“指标”限制,不可以再实行评审制,改成按照教龄和履职情况实行考查制。而高级职务即副高和正高级教师仍实行评审制。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才员,担负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需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
国家功勋表彰取得者待遇开展细则?
1.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奉献的个人和集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按照《中共中央有关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制定本规定。
2.
第二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和开展表彰奖励,中央和国家机关、县级或者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面向社会或者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荣誉称号采用不定期授予的方法,详细名称按照被授予对象的过往经历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荣誉称号采用提名方法出现。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国家表彰奖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初步建议人选。 国家表彰奖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直接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初步建议人选。
第十八条 国家表彰奖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相关方面的初步建议,经过资格审核查验、评选、考察等环节,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取得者建议人选,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总理签发荣誉称号证书。 国务院可以直接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一条 为了反映党和国家对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取得者的关怀,按照《中共中央有关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取得者待遇工作遵守以下原则:
(一)发挥价值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
(二)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三)分级分类、合理一定程度上。
第三条 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负责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取得者待遇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等。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总工会等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详细负责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取得者待遇工作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功勋荣誉取得者享有崇高礼遇,设立党、国家、军队功勋簿记载功勋荣誉取得者及其功绩。
第五条 优先推荐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取得者,作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担任职务。
第六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取得者可以受邀请参与党和国家庆典及各级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还有军队举行的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
第七条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需要在重要节日、纪念日等走访慰问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取得者。
针对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取得者发放春节慰问金。春节慰问金标准按照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层级确定,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动调整。
第八条 针对表彰奖励取得者发放奖金。奖金标准按照奖励层级、行业特点、表彰规模、物价水平等原因确定,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动调整。
针对取得表彰奖励的集体,不发放奖金。
第九条 一定程度上提升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取得者工资或者薪酬待遇。针对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功勋荣誉取得者,高定 5个档次或者薪级;国家级表彰奖励取得者、省部级表彰奖励取得者,分别高定 2个、1个档次或者薪级。针对在企业工作的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取得者,企业需要提升薪酬待遇。
第十条 针对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者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取得者,可以发放荣誉津贴。发放办法及荣誉津贴标准由各地区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取得者开展休假、疗养、体检、学习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
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需要对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取得者在就医、落户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可以为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取得者建立荣誉、技能、创新小型公司,按规定发行邮票、纪念币和培养雕塑,采用创作主题文艺作品、制作播出公益广告、载入地方志等形式,弘扬其突出功绩和精神风范。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需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取得者信息数据库。整合建设全国数据库。开展变动管理,做好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取得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按规定及时落实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取得者待遇。针对被撤销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的,按规定及时撤销有关待遇并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落实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取得者待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
中央财政负责勋章、荣誉称号、国家级表彰奖励取得者待遇、部级表彰奖励的奖金所需经费。
省级财政负责本地区省级表彰奖励取得者待遇和部级表彰奖励取得者除奖金外待遇所需经费。
第十五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取得功勋荣誉表彰奖励,需要享受对应待遇的,按军队相关规定执行。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同被中央军委授予勋章、荣誉称号的,享受对应的勋章、荣誉称号待遇;受中央军委表彰的,按规定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取得者待遇;立一等功的,中央军委授权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取得者待遇。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取得者、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取得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的外国人,有关待遇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无明确规定的,由授奖主体商表彰奖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相关外事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勋章和荣誉称号取得者,还有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针对不享受待遇的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取得者和市(地)、县级表彰奖励取得者,可以由授奖主体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需要按照实质上制定开展细则,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5 月 24 日施行。
评比达标表彰制度规定?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 10月27日)
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按照中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相关社团)举行的面向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3.年考查、绩效考查、目标考查、责任制考查,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查,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等,不适用本办法。
二、审批权限
4.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相关社团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负责审批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权限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下放或者变相下放。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要求下级单位配套开展。
5.中央设立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详细指导、统筹协调、审查核验备案、监督检查。协调小组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牵头,中央纪委、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平日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负责。
6.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每一年对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调整的项目进行一次集中审查核验。因重要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情况特殊,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独自审查核验。
7.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对应的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并将本地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三、审批原则
8.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定要紧跟中心、服务大局,对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还有生态文明建设和党建工作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9.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标审批需要坚持从严掌握并熟悉,实行总量控制,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有效防止产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情况。
10.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要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一定程度上,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结果充分反映先进性代表性。
四、审评程序
11.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相关社团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还有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果确实需要调整,需要在每一年3月份前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核验、在一定范围公示并提出建议批准项目名单,按归口分别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向社会发布。
12.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审查核验、在一定范围公示并报省级党委、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发布。
13.现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标内容如果确实需要变更,需要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发布。
五、经费管理
14.举行单位担负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都费用,不可以以任何形式想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15.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相关社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举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处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举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单位自有资金处理,财政可按照详细情况予以补助。
其他单位举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处理。
16.各个相关机构需要真真切切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财务支出管理。申请财政拨款或者财政补贴的项目,举行单位需要坚持厉行节约,仔细测算费用,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六、退出和撤销
17.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对拟不可以再举行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以申请退出,并根据审批权限向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备案,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向社会发布。
18.对推动工作失去实质上意义或者导致社会不好的错误影响、群众反映比很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需要根据审批权限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研究提出撤销意见,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分别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予以撤销,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分别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已经撤销的项目,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向社会发布。
19.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一类型项目,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受理。
七、监督检查
20.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需要严格根据中央相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
21.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部门要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未经同意私自开展或超过标准内容开展活动,以开展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取的费用、摊派、拉赞助及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2.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选的条件、办法和结果要向社会发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真真切切提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八、附则
23.对社会组织举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批准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内举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民政部、外交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规定加强管理。
24.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需要按照本办法制定开展细则,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相关社团可以结合工作实质上制定详细措施。
25.本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26.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完全一样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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