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稽查局审理是做什么工作的,税务稽查办案程序规定

国税稽查局审理是做什么工作的?
国税稽查审理是各级国税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开展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核验和做出处理决定的工作过程。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权限范围内涉税案件的审理;
(二)负责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案件的初审;
(三)负责提请所属国税局重要税务案件审理案件的初审。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案件的标准和审理方法由各地按照本地实质上情况确定。
稽查办案程序规定?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有关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开展,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开展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开展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需要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开展。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还有紧跟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有关工作。稽查局详细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开展细则和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第六条 稽查局需要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信息的范围内开展税务稽查。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案件办理的需指定管辖。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促进案件办理的原则逐级协商处理;不可以协商完全一样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具有税收征管法开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需要回避。
被查对象申请税务稽查人员回避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行申请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不是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持有满足要求回避情形的,需要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税务局局长依法审核查验决定。
第九条 税务稽查人员对开展税务稽查途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需要依法予以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十条 税务稽查人员需要遵循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有意或恶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需要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开始、调查取证、审查核验、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整个过程记录。
第二章 选案
第十二条 稽查局需要加强稽查案源管理,全面收集整理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案源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待查对象定下来以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开展立案检查。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稽查局可在立案前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稽查局需要统筹具体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第三章 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前,稽查局需要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公告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需要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开展,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公告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检查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用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式。
对采取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完全一样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没有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一定程度上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不可以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检查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一定要经查证属实,并与证明事项有关联。
不可以以下方罗列出来的方法收集、获取证据材料: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第十八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时,需要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公告书,并在内容框中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之前会计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需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需要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退还账簿资料时,需要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
第十九条 需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需要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退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需要及时退还,并履行有关签收手续。需将已开具的纸质发票调出检查核验时,需要向被检查核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将空白纸质发票调出检查核验时,需要向被检查核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需要及时退还,并履行有关签收手续。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需要由当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单位(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正确”及原件存放地址位置,并签章。
第二十条 询问需要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开展。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需要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公告书。
询问时需要告知被询问人相关权利义务。询问笔录需要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更改的,需要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正确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符合”,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需要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方法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需要以笔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笔录可以手写或者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需要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因素,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变更前的笔录不能退回。
第二十二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需要注明制作方式、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需要调取相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很难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需要说明复制方式、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需要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需要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 以电子数据的主要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打印时间或者提供时间,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正确”,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检查人员需要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或者经单位授权的其他人员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式、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大小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正确”,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需要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标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址位置、方式、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址位置还有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需要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式和完整性校验值。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调查取证情况予以记录。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需要载明时间、地址位置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经公告不到场或者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需要在笔录上注明因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异地调查取证的,当地税务机关需要予以帮助;发函委托有关稽查局调查取证的,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受托地稽查局需要按照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
需获取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程序获取。
第二十六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需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需要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二十七条 被查对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开展细则相关逃避、拒绝或者以他方法阻挠税务检查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认真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这个时间段转移、隐匿、处理相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按照觉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以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还有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假设纳税人不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用税收强制措施。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之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还有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用税收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稽查局采用税收强制措施时,需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交付税收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用税收强制措施的主要内容、理由、依据还有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采用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需要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交付冻结存款公告书,冻结其基本上等同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并于作出冻结决定那天起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采用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需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在内容框中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者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查封清单、扣押收据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稽查局分别保存。
采用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需要依法向相关单位送达税务帮助执行公告书,公告其在查封、扣押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三十条 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采用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超越6个月;重要案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延长时间限的,需要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查封、扣押期限内确实很难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处理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没有有关情况或者以他方法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以此致使税款没办法追缴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不可以超越30日;情况复杂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间限不可以超越30日。
第三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及时解除税收强制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已按履行期限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
(二)税收强制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强制措施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四)其他法定需要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 解除税收强制措施时,需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送达解除税收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其解除税收强制措施时间、内容和依据,并公告其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强制措施的相关事宜:
(一)采用冻结存款措施的,需要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公告书,解除冻结;
(二)采用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需要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需要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收强制措施涉及帮助执行单位的,需要向帮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帮助执行公告书,公告解除税收强制措施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没办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停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相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相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暂时还没有归还的;
(三)与税收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事实需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确认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停止检查的。
停止检查的情形消失,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没办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达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没办法定税收义务担负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越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
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需要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需要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四章 审理
第三十六条 检查结束后,稽查局需要对案件进行审理。满足重要税务案件标准的,稽查局审理后提请税务局重要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重要税务案件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案件审理需要着重审查核验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不是正确;
(二)被查对象是不是准确;
(三)税收违法事实是不是了解,证据是不是充分,数据是不是准确,资料是不是齐全;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不是一定程度上,定性是不是正确;
(五)是不是满足法定程序;
(六)是不是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不是一定程度上;
(八)其他需要审查核验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三十八 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的;
(三)不满足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三十九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需要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需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点位置。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需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认真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需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需要采纳。
第四十一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听证的,需要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经审理,区分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能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相关条款。
第四十三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需要涵盖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点位置。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这个时间段;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址位置;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式、缴纳期限及地址位置;
(七)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需要担负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四十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涵盖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点位置。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证据及所属这个时间段;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法、期限和地址位置;
(六)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担负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需要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不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涵盖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点位置。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这个时间段;
(四)不能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四十六条 税务稽查结论需要涵盖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点位置。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这个时间段;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四十七条 稽查局需要自立案那天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推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能超出90日;情况特殊或者出现不可抗力需继续推迟的,需要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时间限。但下方罗列出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停止检查时间;
(二)请示上级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时间;
(三)提请重要税务案件审理时间;
(四)因其他方法没办法送达,公告信息送达文书时间;
(五)组织听证时间;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期提供资料时间;
(七)移送司法机关后,税务机关需按照司法文书决定是不是处罚的案件,从司法机关接受移送到司法文书生效时间。
第四十八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三)其他相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五章 执行
第四十九条 稽查局需要依法及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
第五十条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还是没有缴纳的;
(二)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还是没有缴纳的;
(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推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二条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需要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开展强制执行。
开展强制执行时,需要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实际上施强制执行的主要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催告这个时间段,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马上强制执行决定。
第五十三条 稽查局采用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需要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公告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相关凭证送达被执行人。
第五十四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需要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需要制作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达到后,需要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制作拍卖/变卖结果公告书,附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查核验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尚有剩下的财产或者没办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需要制作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公告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那天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五十五条 执行途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理。
第五十六条 执行途中发现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停止执行: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暂时还没有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当事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暂时还没有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没办法进行的;
(四)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停止执行的。
停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恢复执行。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确无财产可供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没办法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第五十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务机关觉得需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四)其他依法需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有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有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规定所称“以上”“日内”,均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 8月11日起施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23〕15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信息 第31号更改)同时废止。
2023专科可以考公务员什么岗位?
公务员招收录取大多数情况下都需通过公务员考试或地方公务员考试。针对 的专科毕业生来说,只需要在考试成绩和招收录取条件等方面满足有关规定是可以报考公务员招收录取职位的。常见的公务员岗位涵盖行政岗位、技术岗位、事业单位等,岗位性质和要求各带来一定不一样。建议各位考生在临近考试前通过查阅官方信息、学习考点归纳,一定程度上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很好地掌握并熟悉参加本次考试技能,以提升考试的成功率。
同时,也可特别要注意关注各个主管部门公开招聘的岗位信息,以便及时掌握并熟悉招聘信息和报名要求等。
1 可以考取一部分基层和行政岗位,但是,可能很难考取一部分高级别和专业性很强的岗位。2 因为专科毕业生一般对比本科和研究生来说,缺少一部分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些岗位对专业性的要求非常高,考试难度也很大。3 但是,假设专科毕业生可以通过自学和培训等方法持续性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也可有机会考取到一部分高级别和专业性很强的公务员岗位。除开这点还可以考虑一部分基层和行政岗位,通过实践平时日常多累积经验和成长。
1 可以考公务员的岗位有:行政管理、公安、司法、税务、金融、海关、外交、文化、教育、卫生等。2 这些岗位对学员的要求比较严格,需具有非常高的学历和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有通过各自不同的考试和面试,竞争压力很大。3 但是假设学员可以充分准备,持续性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选择合适自己的岗位,也有一定概率成功地考取公务员。同时,政策和需求的变化也会影响公务员招收录取的情况,学员可以特别要注意关注有关政策和信息,做出更好的决策。
1 部分公务员岗位可以考取,但并非全部岗位都可以考取。2 考公务员需满足一定的学历和身体条件,针对专科毕业生可以考取一部分基层岗位,如行政执法、办事员等,同时还需参与有关考试。3 未来的情况不可以确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务员岗位可能会有变化,建议特别要注意关注官方公告信息并做好准备。
1 2023专科可以考公务员的岗位有不少,但详细要看招聘考试单位的需求和岗位设置。2 公务员岗位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涵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地方涵盖省、市、县级公务员。3 一部分常见的中央岗位涵盖公安、税务、海关、外交、银监等,地方岗位则涵盖教育、卫生、城管、交通等。除了这些岗位,还有不少其他的职位可以考试,需学员按照自己的兴趣和能力进行选择。总结历次经验来说,2023专科可以考公务员的岗位很多,需学员按照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还要仔细备考才可以有更好的机会。
1 可以考公务员的岗位有不少,但是,需按照详细的岗位要求来确定是不是满足条件。2 考公务员需具备有关的学历背景和职业能力, 专科毕业生可以考虑报考一部分职业类别很低的岗位,比如办事员、文案等。3 同时, 专科毕业生还可以通过提升自己的职业能力和学历背景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争取考取更高级别的公务员岗位。
1 按照现在的相关规定, 专科生可以考取公务员中的部分岗位,但详细需按照招收录取政策进行确认。2 一部分岗位针对学历的要求比较宽松,专科生也可报考,如一部分行政类职位,但是在竞争中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劣势。3 除了具备对应学历外,考取公务员还要有具备有关的资格条件和能力素质,建议早一点了解招收录取要求和岗位特点,专门进行准备。
公务员大学专科能报的职位
1、税务
该类职位主要是各个地方上的税务局提供的,多是县(区)级及以下单位。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纳税服务、综合税收业务、税收政策法规管理、税收行政事务管理、税收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互联网管理、税收行政事务管理、税收统计分析、税源管理、税务稽查、文秘等工作。
2、煤矿安全监察
该类职位主要是各个地方上的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供的,多是市(地)级单位。从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等工作。想求的专业主要有:采矿工程、机电一体化、安全工程、矿井通风安全、地质工程等有关专业。需求为男性,并要求有一定有关经验。
3、铁路公安
该类职位主要是各个地方上的铁路公安局提供的,多是县(区)级及以下单位。主要从事火车站、火车线路治安管理、计算机维护等工作。要求:需达到公务员特殊体检标准和人民警察体能测试标准,满足人民警察政审条件等。
4、航运公安
该类职位主要是各个地方上的航运公安局提供的,多是县(区)级及以下单位。主要从事水上巡逻、治安管理与基础等工作。要求:需达到公务员特殊体检标准和人民警察体能测试标准,满足人民警察政审条件等。
5、海事
该类职位主要是各个地方上的海事局提供的,多是县(区)级及以下单位。主要从事海事管理、交管值班与行政管理等工作。要求:需带上有效的无限航区大副或者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带上有效的沿海航区一等二管轮或者以上船员适任证书等有关航海证书,有的要求具有国际远洋有关工作经历,合适男性。
6、民航
该类职位主要是各个地方上的民用航空管理局提供的,多是县(区)级及以下单位。主要从事民航治安管理、民航刑事侦查等工作。这种类型工作要求:满足人民警察录用条件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合适男性。
专科毕业生可以参与公务员考试,但是,因为学历方面要求的不一样,考试范围也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大多数情况下来说, 专科毕业生可以考取的岗位涵盖行政管理人员、教育行政人员、文书职员、法律顾问、新闻宣传工作者等。
可以考公务员乡镇职位。目前公务员招聘考试对学历方面要求越来越高,一般县级以上公务员单位招聘考试职位至少要本科以上学历,专科只可以报考乡镇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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