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有哪几部, 法考报名条件书籍有哪些

国际法有哪几部?
13部
国际法,从学科分类来说是一级学科,下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二级学科。
大多数情况下意义上的国际法,即我们一般所称的国际法乃是指国际公法,即“国家当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独自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开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整体”。
从内容上看,现代国际法主要内容涵盖调整下方罗列出来的国家间关系的规则:
(1)领土法
(2)国际海洋法
(3)国际航空法
(4)外层空间法
(5)国际环境法
(6)外交关系法
(7)领事关系法
(8)国际条约法
(9)国际组织法
(10)国际人权法
(11)国际刑法
(12)国际争端处理法
(13)战争法
共十三部,1领土法;
2国际海洋法;
3国际航空法;
4外层空间法;
5国际环境法;
6外交关系法;
7领事关系法;
8国际条约法;
9国际组织法;
10国际人权法;11国际刑法;
12国际争端处理法;
13战争法。
法考考试报考条件书籍?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辅导用书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的考试试卷内容范围分为4册,涵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中国法律史、宪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证法、环境资源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总和是18门学科。
国际法的课程体系?
国际法硕士点设有三个专业研究方向: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研究范围涉及国际争端处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仲裁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刑法、国际投资法、冲突法等很多领域。
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方法有哪两种?
国际法多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我们国内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法适用国际条约。采纳就是直接认可并适用(引用)某个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转化就是通过重新制定或更改国内法的方法在实质上意义上来达到对国际条约的适用。
国际法究竟是不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法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具有阶级性。国际法的阶级性主要表现于国家的阶级性。各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反映着各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的地位和作用。归根结底,不一样国家的不一样阶级的统治者当中的关系是阶级关系,国际斗争是阶级斗争在国际关系中的反映是各国统治阶级当中在全球范围内的斗争。但因为在全球范围内,不是一国的统治阶级在统治,而是不少国家的统治阶级在起作用,因为这个原因,国际法的阶级性不可能象国内法那样明显。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部门。与国内法相比较,国际法有三个主要法律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和在一定范围内还有其他国际法主体,即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主要是在进行民族独立斗争并已经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个人则是国内法的主体,而不是国际法的主体。(2)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参加国际关系的国家。各国通过协议而制订对国家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它没有、也不应有超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订任何对国家有拘束力的这里说的“国际立法”。(3)在强制开展方面,它没有象国内法那样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机关-法院、警察、军队。不管海牙的国际法院,还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执行行动,都没有形成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机构或措施。国际法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强制只可以主要依靠各个国家本身独自的和集体的行动。因为这一特点,有人觉得,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这里说的“国际实在道德”。其实,国际法象法的其他部门一样,具有强制力,它的效力有外力保证。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上的管束力,则是世界各国政府早已公认的。
分类 国际法按其适用范围,有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之分,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法是对全部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对两个或少数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从地理上分,有普遍性国际法和区域性国际法,普遍性国际法是对全世界各国都拥有拘束力的国际法,而区域性国际法是仅对某一地区国家有拘束力的国际法,比如“美洲国际法”、“拉丁美洲国际法”。这都是国家当中关系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表现。但是,,从实质上说,唯有大多数情况下的、普遍性的国际法才是一般所说的国际法,而这里说的特殊国际法或区域性的国际法都一定要受大多数情况下的、普遍性的国际法的制约。
法试卷一卷二分别考什么?
考试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试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证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国际法的官方编纂早时间是在哪个世纪?
早时间是在19世纪。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用法典形式加以制订,促使其条文化、系统化的活动。
编纂的目标在于消除国际习惯法缺少精确性的缺点。分非官方编纂和官方编纂两种,前者指个人的或非官方学术团体的编纂;后者指政府间的编纂,其方法是缔结对缔约各国均有拘束力的大多数情况下性国际公约。
一般所说的国际法编纂是指后者。编纂的对象就狭义来说是现有国际法规则,就广义来说也涵盖已经在形成中的国际法规则。18世纪以来,英国法学家边沁启动提倡国际法编纂,19世纪初产生官方编纂。
1930年国际联盟主持召开了首次国际法编纂会议,但会议仅就国籍问题获取了一部分成果。二战后,依《联合国宪章》有关大会应发动研究并提倡国际法的渐渐发展与编纂之规定,1947年成立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参见)。在联合国大会及各国外交会议上,已就很多相关项目进行了编纂,制订了不少重要的国际公约,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主要是两次海牙会议。首次海牙和平会议时期。19世纪末,在1899年,由俄国皇帝尼古拉二世亲自发起的在海牙召开的这里说的和平会议,表达了国际法的一部分部分是可能编纂为法典的。
(3)这也是大规模的官方的国际法编纂的启动。本次会议通过了一系列公约和宣言,表现了对国际法的某些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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