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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独立条件,国际律师资格证报考条件

时间:2022-09-05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法考培训课程
国际法独立条件

国际法独立条件?

答:国际法独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三个要件相辅相成,相互联系。一般认为,在当代国际社会里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的是国家,而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是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统一,主要表现为建立外交关系、缔结国际条约等。

(3)集合体。自然人属于个体,而国内法上的法人虽然也是一种集合体,但不属于国际法上的组成国际社会的集合体的范畴。

上述三个要件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当前国际社会中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是:国家、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国家间的国际组织。

其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只要获得多数国家或者少数强国支持就可以了。

国际律师资格?

1.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主要以涉外诉讼或仲裁和涉外非诉讼法律服务为主的律师)国际法、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相关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通晓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知识;

3.一个好的涉外律师,首先要有较高的英语水平,这是进入涉外律师领域基本的前提。涉外律师的白话不一定要特别流利,但因为需要处理大量中英法律文件,对英文的书写能力要求非常高;

4.了解国外公民和外资企业的办事风格及运作方式,认识文化间的差异。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国外客户、外国司法机构对法律文本的要求较高,应以严谨负责的立场对待工作,在细节中体现专业水准;

5.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避免出现想当然的现象;

6.文字功底好,文笔周密,具备优秀的分析、处理以及应变能力;

7.有自信,能赢得客户的信任。

国际法产生背景?

联合国的建立为人权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提供了契机和条件。当然,在联合国建立之前和建立的过程中,人权已经开始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在1941年1月6日,罗斯福在国情咨文中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主张,即“言论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每个人以自己的方式崇奉上帝的自由”;“不虞匮乏的自由”和“不虞恐惧的自由”。

同年8月14日,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签署的《大西洋宪章》也强调:要使“全世界所有人类悉有自由生活,无所恐惧,以不虞匮乏的保证。”

罗斯福的人权思想直接影响了联合国宪章等的制定。

另外,战争的浩劫,让人们能够归于理性,这使得原来对立的集团有对话和合作的可能性。联合国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成立的。

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③有国际求偿能力

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中的国家):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完整的主权。

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定居的居民。定居的居民是构成国家的基本条件。只有存在居民才能构成社会进而形成国家,而不论居民的数量成分。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形成国家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构成国家必须有确实的领土,不论领土的大小及边界是否完全划定。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绝对豁免理论与限制豁免理论的主要区别在于管辖豁免权,执行豁免权二者都是主张具有的,即未经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国家的财产。

根据《联合国宪章》,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签署国际公约的条件?

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  1.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比如,  生物多样性公约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立条约  渥太华禁雷公约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罗马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反导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比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  3.基本内容是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化、军事等方面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如:WTO规则,世界贸易协定等对WTO成员的组织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国际条约的名称很多,有条约、公约、协定、协定书、宪章、签约和宣言等。  4.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成立条件:必须经过四个步骤之后,方可成立生效。  第一、谈判。  指国家间就条约内容和缔结等事项进行交涉的过程。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外,开始时通常须审查代表是否奉有谈判条约的全权。谈判结果订成双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本。多边条约的谈判通过国际会议的形式进行,条约草案提交会议通过。在联合国范围内缔结的国际条约,条约文本由联合国大会或为此专门召开的。  第二、签字。  指由受权签约的代表在条约正式文本上签名,以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双边条约签字前由缔约国双方代表互阅签约的全权证书,多边条约则由缔约国代表组成全权证书审查委员会审查。一般的条约自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不需批准或其它手续。在国际组织范围内缔结国际公约,有时不经过签字这种传统程序,而是根据该组织的组织文件规定,由主管机关将公约拟定后,径送各国审议批准。  第三、批准。  指国家有权机构对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后确认。根据各国的宪法和实践,有权批准条约的一般是国家元首或议会,有时国家元首根据议会的决议来批准。有些条约可采取简易的批准方式,即由政府核准。一般说国家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还可用接受、赞同等新方式。  第四、交换批准书。  双边条约获得批准后,通常要交换批准书。多边条约则要把批准书交存于条约规定的负责保管批准书的保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双边条约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多边条约的生效需要全体或一定数目的签字国交存批准书。

国际条约的解释,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  1.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比如,  生物多样性公约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立条约  渥太华禁雷公约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罗马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反导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比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  3.基本内容是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化、军事等方面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如:WTO规则,世界贸易协定等对WTO成员的组织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国际条约的名称很多,有条约、公约、协定、协定书、宪章、签约和宣言等。  4.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成立条件:必须经过四个步骤之后,方可成立生效。  第一、谈判。  指国家间就条约内容和缔结等事项进行交涉的过程。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外,开始时通常须审查代表是否奉有谈判条约的全权。谈判结果订成双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本。多边条约的谈判通过国际会议的形式进行,条约草案提交会议通过。在联合国范围内缔结的国际条约,条约文本由联合国大会或为此专门召开的。  第二、签字。  指由受权签约的代表在条约正式文本上签名,以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双边条约签字前由缔约国双方代表互阅签约的全权证书,多边条约则由缔约国代表组成全权证书审查委员会审查。一般的条约自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不需批准或其它手续。在国际组织范围内缔结国际公约,有时不经过签字这种传统程序,而是根据该组织的组织文件规定,由主管机关将公约拟定后,径送各国审议批准。  第三、批准。  指国家有权机构对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后确认。根据各国的宪法和实践,有权批准条约的一般是国家元首或议会,有时国家元首根据议会的决议来批准。有些条约可采取简易的批准方式,即由政府核准。一般说国家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还可用接受、赞同等新方式。  第四、交换批准书。  双边条约获得批准后,通常要交换批准书。多边条约则要把批准书交存于条约规定的负责保管批准书的保管者。除另有规定外,双边条约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多边条约的生效需要全体或一定数目的签字国交存批准书。

什么是国际公法?

简称国际法。旧称万国公法。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的总称。其主要特点是: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是国家而不是个人;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决议,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统一的法典和统一集中的强制执行机关,通过各国的协议来制定、修改和执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决议。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

性质如下:

一、体系性质:

1、国际法是法律的一种特殊体系。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是国家,而国家在国际社会中都是独立的,平等的,在国家之上没有支配他们的权力,也不存在世界政府。

2、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一样,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并具有一般法律所具有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的共性。

二、法律性质:

1、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家条约和国家习惯作为表现形式。它们为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了一整套调整其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是由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虽然不是由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3、国际法具有强制性。虽然与国内法强制方式不同,但也是特殊的强制方式。在国际实践中,国家采取单独、集体或通过国际组织的方式对某些侵略行为实施制裁的事例时有发生。

 三、国际性质:

1、社会基础的国际性。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是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社会基础是国内社会。  

2、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国际法律关系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   

3、形成方式的国际性。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以习惯或条约等各国共同同意的方式形成的法律,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产物,不是一国单方的行为。

拓展资料:

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个人也能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3、国际法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实施法律的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的行为。当国际法遭到破坏、国际法主体的权利遭受破坏时,国际法主体通过自助或集体制裁,以捍卫国际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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