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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非法学国家线,法律硕士非法学b区院校

时间:2022-09-17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法考培训课程
法律非法学国家线

法律非法学国家线?

2023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国家成绩分数线已发布,下面这些内容就是2023- 近三年法律硕士国家线汇总,涵盖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参加本次考试科目满分要求和单科成绩要求。

2023- 近三年法律硕士国家线汇总

年份类别满分政治外语基础综合

法律硕士

非法学/法学A类321

44446666

B类31141416262

法律硕士

非法学/法学A类32546466969

B类31543436565

法律硕士

非法学/法学A类32044446666

B类31041416262

A类学员为报考地处一区招生单位的学员,涵盖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

B类学员为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的学员,涵盖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b区法律非法学容易考的学校?

1、内蒙古(2):内蒙古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

2、广西(5):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师范学院。

3、海南(1):海南大学

4、贵州(3):贵州大学、贵州民族学院、贵州财经大学。

5、云南(5):云南大学、云南财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昆明理工大学、云南师范大学。

6、西藏(1):西藏民族学院)

7、甘肃(5):兰州大学、西北民族大学、甘肃政法学院、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西北师范大学。

8、宁夏(0):(无)。

9、青海(1):青海民族学院。

10、新疆(2):新疆大学、石河子大学。

贵州献血规定规定?

贵州献血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而制定,本规定的制定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与安全,保证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贵州献血规定》已于2000年11月25日经贵州经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5日

               贵州献血规定

      (2000年11月25日贵州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

         会议通过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与安全,保证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输血等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整个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制定献血计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证血液质量及用血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献血办公室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计划的开展及献血的组织、动员等平日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加、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做好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各级各种学校需要开展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教育。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六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院校在学校念书学生及卫生工作者第一个无偿献血,为培养社会新社会风气作表率。

  第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需要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公民无偿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按军队相关规定执行。

  对无偿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每一次献血可享受3天休假,相关单位可以给予误餐、交通费等补贴。

  第八条 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第九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应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用。详细收取的费用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无偿献血者自己临床用血时,按所献血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累计献血400毫升以上的可终身无限量免费享用所需血液。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孩子、父母临床用血时,仍可以按照所献血量免费用血。

  第十条 自己适龄健康和有适龄健康家庭成员均未献血的,临床需用血时,动员亲友、同事互助献血;如无互助献血的,除交付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成本费用外,当地献血办公室可收取成本费2倍的用血互助金。

  用血互助金由献血办公室管理,专户储存,不可以挪作他用,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应献血而未献血的公民用血并交纳用血互助金后,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退还所交纳的用血互助金:

  (一)单位在半年内完成上一年献血计划的;

  (二)配偶、孩子、父母在6个月内献血的;

  (三)亲友、同事在3个月内互助献血的。

  从交纳用血互助金那天起超越1年未办理退还手续的,不可以再退还,用于发展献血事业。

  第十二条 互助献血者,由当地献血办公室发给互助献血证明;被援助对象凭证免交互助献血者所献血液量的50%成本费用,临床用血量超越互助献血量的部分,按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交纳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 享受优惠用血者需用血时,凭相关献血证明、居民身份证、能证实其亲属关系的证件到献血所在地的献血办公室办理优惠用血手续。凭优惠用血证明减免用血成本费用。

  异地用血者,持以上证件及用血交费票据到献血所在地的献血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急救患者需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先用血,5日内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一定要用于临床,不可以买卖。

  第十六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

  不允许以伪造、涂改等非法手段获取和使用无偿献血证和互助献血证明。

第三章 采血、供血与输血

  第十七条 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一定要由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的血站负责。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标的公益性组织,各级政府需要加强血站的建设,保证血站必要的工作条件。

  血站需要为献血者提供各自不同的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不允许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采、供血活动。

  第十八条 血站对献血者一定要免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才可以采血。

  血站对献血者每一次采集血液量大多数情况下为200毫升,多不可以超越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时间很多于6个月。

  不允许血站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九条 采集血液一定要严格遵循相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一定要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工作者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一定要处理,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对采集的血液一定要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保证血液质量;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可以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标签、包装、储存、运输一定要满足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一定要使用由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定的血站提供的血液,结合临床用血需自行储存适量血液,做到科学、合理、计划用血,积极推行成份输血,详细指导择期手术的病人自己储血,不可以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急用血需临时采集血液时,一定要满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并对血液按规定项目进行质量检测,保证采血、用血安全。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一定要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严禁将不满足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满足国家无偿献血评奖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省红十字会推荐,参与全国评奖。

  第二十四条 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

  (二)家庭无偿献血2000毫升以上的;

  (三)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资金或实物事迹突出的;

  (四)长时间免费提供宣传场地、采血场地的;

  (五)免费刊登、制作、播放无偿献血公益广告成绩突出的;

  (六)在无偿献血工作中,超额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

  (七)在采血、用血及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八)以他形式为推动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奉献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予以警告,没收其献血证件,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二十七条 血站违反相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临床用血的标签、包装、储存、运输,不满足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血站违反本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满足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导致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工作者违反本规定,将不满足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病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给病人健康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高人民法院法官:“非法证据”排除详细如何操作?

您好,高法院领导曾在更改后刑诉法培训讲话中指出:人民法院原则上需要当庭对证据合法性作出裁判,确定是不是为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进一步决定是不是对该证据依法进行举证、质证。假设当庭很难确认的,可以休庭进行评议、研究,休庭后一定要对是不是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给出决定意见。检察机关和律师方面一般也期望法院这样做。但这个意见并没有完全反映在配套司法解释中。

高法院《刑诉法适用解释》第10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需要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司法解释仅规定“告知调查结论”,并没有明确什么时候及如何告知结论,更不限制一定要在调查程序结束后当庭告知结论。这算是,司法解释采用了一种比较灵活的处理方法。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带来一定调整,第33 条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需要当庭作出是不是排除相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在法庭作出是不是排除相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可以对相关证据宣读、质证。”

正确理解本条规定,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原则上需要当庭作出决定。这是因为,唯有第一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才可以确定相关证据能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实践中,一部分法院不愿或者不敢当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作出决定是致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未能真正落实的重要因素。

第二,“当庭裁判”不等于“当即裁判”。特殊情形下可以休庭后作出决定。有的案件,因为案情疑难、重要、复杂,加上争议证据又是案件的重点证据,合议庭短时间很难达成完全一样意见,或者合议庭觉得很难作出决定的,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通过这样的原则与例外相结合的处理方法,既能保证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原理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争议当庭作出处理,又能保证特殊案件的处理满足司法实质上的需。其实,证据合法性认定是一个重要、复杂的问题,根据现行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各自不同的原因后依照审判流程及程序作出处理,满足我们国内的刑事司法实质上。

第三,假设一门心思强调对证据合法性问题马上当庭裁判,可能诱发司法风险。但凡是法庭囿于各自不同的客观因素不可以当庭作出结论,容易引发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不满,进一步影响到法庭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贵阳小河案”就是典型的案例。故此对证据合法性问题采用灵活的裁判方法,既不违背法律规定,且较为稳妥可行。

第四,不管是当庭还是休庭后作出决定,在法庭作出有关决定以前不可以对相关证据宣读、质证。这个问题就不要了一部分学者担心的“假设法庭对证据合法性问题不及时告知结论,会影响到法庭调查程序还有控辩双方发表意见”的问题。

第五,有关法庭作出决定的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未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处理结果独自规定救济途径,因为这个原因,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可以采取口头决定方法当庭作出处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当事人对法庭相关这个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服,可在上诉程序中一并提出。

如能给出具体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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