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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海南省两法两办法

时间:2022-12-10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法考培训课程
海南省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

海南农村自建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获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全部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全部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全部,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依法获取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需要遵守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

(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二)满足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市整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各区、镇设立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对农村宅基地进行详细管理。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计划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根据统筹具体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的村庄、集镇整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能具体安排宅基地。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积极详细指导、帮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为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具体安排专项经费。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制定土地利用年计划,统筹具体安排全市农村宅基地的年计划指标。各区、镇的农村宅基地具体安排不可以超越供地计划指标。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需要依据农村宅基地的年计划指标,结合本镇实质上,编制本镇农村宅基地年使用计划。镇农村宅基地年使用计划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后予以公告信息开展。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需要优先具体安排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当中占用耕地的,由集体土地全部权代表行使人负责组织开垦和刚才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结束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才可以办理宅基地批准手续。没有条件开垦的,需要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章用地申请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十四条宅基地按人均3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标准具体安排使用,但每户大用地面积不可以超越以下限额规定: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可以超越150平方米;使用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等建设用地,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每户不可以超越150平方米,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外的,每户不可以超越175平方米。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集体土地全部权代表行使人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一)年龄达到18周岁,且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因自然损毁不可以继续使用的;

(三)因土地征收、城市及集镇建设还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拆迁而没有安置住宅的;

(四)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村民户人均用地面积不够20平方米,住房确实困难且现有住房不要改建或扩建的,可以申请增多宅基地使用面积,但增多后的用地面积不可以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要向集体土地全部权代表行使人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还有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等内容。

第四章审批与登记

第十八条农村宅基地按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审批:

(一)集体土地全部权代表行使人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10日内,张榜发布申请人名单、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和面积。张榜发布期15日,发布期满无异议的,经依法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查核验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查验;

(二)镇人民政府审核查验同意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查核验;

(三)区人民政府审查核验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市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的详细工作。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市、区或镇人民政府需要分别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那天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不是同意或批准的意见。市、区或镇人民政府不能同意或批准的,需要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能同意或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宅基地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能批准:

(一)不满足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土地利用年计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成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三)未确权的土地;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满足申请条件的;

(六)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其他不能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全部权代表行使人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发布。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予以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市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详细工作。

第二十三条农村村民依法获取宅基地建住房的,需要按规定向市或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以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应予不允许:

(一)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建成区内暂时还没有使用或空闲的集体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依法确权登记,由集体土地全部权代表行使人严格管理,严禁乱分乱占。在城市建成区内需要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确需具体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由集体土地全部权代表行使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集中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开展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合法获取并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满足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1999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展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由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处理。这当中,对不满足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或严重影响规划的,不能核发土地使用证;对满足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且不严重影响规划的,经依法处理后,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开展前,在城市建成区外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满足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加强农村宅基地年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土地管理派出??用地是不是满足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应到施工现场测量放点;村民住房建成后,应到实地检查是不是根据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三十条农村宅基地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发证或批准机特别要注意关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

(一)自宅基地使用权证书颁发那天起闲置两年未建房的;

(二)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三)没有人继承的;

(四)已荒弃的旧宅基地;

(五)开展规划或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的土地;

(六)其他应予收回的情形。

依照前款第(五)项收回的,需要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因继承房屋等因素导致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需要将多余的宅基地退回集体土地全部权代表行使人统一具体安排使用。地上原有房屋破损不可以利用的,应无偿退回宅基地;原有房屋尚可利用的,需要由使用该宅基地的村民与原房屋全部权代表行使人在集体土地全部权代表行使人的主持下协商确定补偿。

第三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需要在接到公告那天起15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交回的,由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按非法占用处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同时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满足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占用整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

(二)超越批准用地面积或超越用地界线的;

(三)农村宅基地被依法收回,拒不交还的;

(四)其他非法占地情形。

第三十四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非法批准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需要退还集体土地全部权代表行使人;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导致损失的,需要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一)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的;

(三)不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的。

第三十五条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都2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暂时还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召开会议的,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海南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详细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 8月1日起施行。

上面这些内容就是海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因为每个地方的情况不一样,因为这个原因处理宅基地纠纷的法律可能也会带来一定不一样,我们应该详细情况详细分析。而且法律只是给大家作为一个参考,要处理问题时,还需要考虑不少的原因,这样才可以完满的处理纠纷。

海南两法一规内容是什么?

海南两法一规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全社会打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我们国内 法律成就?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7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更改)(已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更改)(已通过)

3.行政处罚法(更改)(已通过)

4.动物疫情防控法(更改)(已通过)

5.海警法(已通过)

6.乡村振兴促进法(4月)

7.数据安全法(4月)

8.个人信息保护法(4月)

9.海南自由贸易港法(4月)

10.反食品浪费法(4月)

11.监察官法(4月)

12.海上交通安全法(更改)(4月)

13.军人地位和权益保证法(4月)

14.野生动物保护法(更改)(6月)

15.兵役法(更改)(6月)

16.军事设施保护法(更改)(6月)

17.反有组织犯罪法(8月)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37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完善香港非常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已通过)

2.香港非常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非常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出现办法(更改)(已通过)

3.香港非常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非常行政区立法会的出现办法和表决程序(更改)(已通过)

4.法律援助法(已提请审议)

5.医师法(更改执业医师法)(已提请审议)

6.湿地保护法(已提请审议)

7.家庭教育法(已提请审议)

8.安全生产法(更改)(已提请审议)

9.教育法(更改)(已提请审议)

10.印花税法(已提请审议)

11.国务院组织法(更改)

1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更改)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更改)

14.反垄断法(更改)

15.公司法(更改)

16.企业破产法(更改)

17.行政复议法(更改)

18.突发事件应对法(更改)

19.治安管理处罚法(更改)

20.职业教育法(更改)

21.科学技术进步法(更改)

22.体育法(更改)

23.审计法(更改)

24.传染病防治法(更改)

25.国境卫生检疫法(更改)

2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更改)

27.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法(更改)

28.畜牧法(更改)

29.妇女权益保证法(更改)

3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31.陆地国界法

32.期货法

33.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

34.文化产业促进法

35.关税法等税收法律

36.粮食安全保证法

37.社会救助法

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还有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证、军事政策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全面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等,要求制定、更改、废止、解释有关法律,或者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决定的,适时具体安排审议、继续审议;研究开始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

海口酒驾处罚2023新标准?

海口酒驾的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出现重要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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