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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第十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条

时间:2023-03-26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法考培训课程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第十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第十条?

第十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一)因有意或恶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没有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相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不允许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与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使用全国统一建设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整个过程网络在线报名。

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超过分数线的,才可以报名参与主观题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开展办法第十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还有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查核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需要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的重要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的开展工作需要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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