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可以戴耳塞吗,法考主观题开卷可以带资料么吗

法考主观题可以戴耳塞吗?
法考主观题考试是由司法部统一组织,考试现场监督及其严格,任何电子设备均不可以带人。
法考主观题开卷可以带资料么?
据了解,法考主观题开卷不可以带资料。
除了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其他东西都不可以带进考场。
法考主观题开卷的意思是考场的电脑题目作答系统左侧有经常会用到法条电子版,在题目作答途中,可以搜索查看。注意,法条内容不可以复制,假设题目作答需引用法条内容,只可以手打,通过放大变小的操作将题目作答界面与法条界面同时显示。
监督考试教师纪律要求?
不可以带手机进入考场,不可以在考场内随意走动,影响考生们答卷。不准在某一名学员附近长时间逗留,以导致作弊的怀疑。不可以在考场上做提示性说明,职能讲与考试试卷相关,题。不可以把考试试卷装订错乱。不可以在考试试卷上面标记符号等等的。不被随意推后收卷,也不可以拖后发卷,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监督考试教师应服从考试组织部门统一具体安排,不可以私自调换,若有急事不可以监督考试时,需早一点一天向考试组织部门声明,不然按教学事故论处。
二、监督考试教师需佩带工牌,早一点20分钟到达考场,按照签名单清点考试试卷资料,不够及时上报督察老师。
三、临近考试前15分钟,监督考试教师组织学员入场,仔细检查学员证件、核对身份、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学员座位,要求学员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集中存放(手机等关机存放)。
四、监督考试人员是考场的责任人,一定要仔细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学员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既要严肃仔细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爱护学生。
五、考试正式还未开始之前5分钟宣读《学生考试纪律声明》,在黑板上表达《非常提醒》。
六、开考30分钟后,不允许迟到学员进入考场,及时处理缺考学员信息。
七、严格遵循考试时间,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早一点或拖延考试启动和结束时间。
八、监督考试时,监督考试教师应真真切切负起职责,一前一后,不可以擅离职守,不可以做与监督考试无关的事情,带到考场的手机需静音,除了与考务联系外,不可以使用手机(发朋友圈、刷朋友圈,做与监督考试无关的事情)。
九、监督考试人员不可以对考试试卷内容作任何解释或提示,但学员对考试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问题时,须予当众答复。
十、监督考试教师要密切监督考场情况,发现学员有违纪动向,要及时给予警告、劝阻;劝阻无效的,认真收缴作弊证件,并向巡视员汇报,交由考务组处理。
十一、开考1个小时后,学员可交卷离开考场,中途不可以离开,如果是因为特殊因素需短暂离开考场,须有监督考试人员陪同。除特殊因素外,学员离开考场,将不可以回考场继续考试。
十二、考后前10分钟,监督考试人员可以提醒学员注意把控掌握时间。收卷时,监督考试人员须分工合作,保证至少一人监视考场规则和程序。考试试卷收完后,经清点确认正确后,才可以允许学生离场。
十三、考后后,如考场有学生作弊,监督考试老师需带到考务办公室,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与考务老师一起处理。
1、监督考试教师一定要及时领取考试试卷;早一点15分钟到达现场,做好临近考试前准备工作:检查、清理考场。
2、学生进场时,监督考试教师应仔细检查学生所带物品,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不准带进考场。
3、考试试卷发放后,监督考试教师应清点考试试卷页数是不是完整,检查考试试卷是不是污染、破损、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
4、考试途中,监督考试老师应严守监督考试纪律,做到七不准:不准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进考场,不准吸烟,不准阅读书、报纸、不准谈笑、不准抄题、题目作答,不准早一点和拖延考试时间,不准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岗位。
5、对学生相关考试试卷的提问,监督考试教师只回答字迹印刷模糊或错误的部分,对考试试卷内容、题意不可以作任何解释,更不可以暗示。
6、考试中若发现学员有违反《学员守则》的行为,应马上予以制止,并根据《对违纪舞弊学员的处理办法》处理。
7、考后铃响后,监督考试教师要求学员马上停止答卷,然后根据从小到大的顺序收齐直送装订室按统一规定装订。
司法考试监督考试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监督考试规则
施行日期
7月1日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考试人员是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负责在国家司法考试途中监督参加本次考试人员考试,并依照规定权限对违纪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各考点按规定条件选聘、培训监督考试人员。监督考试人员应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仔细学习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全面履行监督考试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条 监督考试人员进入考场时须佩带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监督考试标志。
第四条 司法考试考点设总监督考试人一名、副总监督考试人若干名。总监督考试人职责为:
(一)负责本考点的监督考试工作;
(二)依照规定权限处理考试途中出现的情况和违纪行为;
(三)组织、检查、验收答卷的封装;
(四)向上级司法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提交监督考试工作报告。
副总监督考试人负责帮助总监督考试人管理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五条 考点设流动监督考试员若干。流动监督考试员的职责为:
(一)负责考场外规则和程序及联络事宜,配合各考场监督考试人员处理各自不同的突发情况;
(二)检查、监督考场监督考试人员的工作;
(三)配合监督考试人员处理参加本次考试人员的违纪行为;
(四)替换场内监督考试人员;
(五)总监督考试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考场内的监督考试人员应于每场考试开临近考试前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到达监督考试办公室领取考试试卷,并在检查考试试卷密封情况后签字确认。
监督考试人员领到考试试卷后须直接到达考场,不可以携卷去其他任何地方。
监督考试人员严禁自行调换监督考试考场.
第七条 监督考试人员在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
第八条 监督考试人员应引导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准时进场入座,并负责查收不允许带进考场的物品,涵盖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稿纸及电子设备、通讯设备(手机或其他可传输信号的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检核证件,宣布考场相关规定和制度和考试要求,宣读须知。
第九条 监督考试人员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早一点或者延期考试启动时间。
第十条 考试启动三十分钟后,不允许迟到参加本次考试人员进场。
考试启动六十分钟内,不准参加本次考试人员交卷出场。
第十一条 各场考试还未开始之前5分钟,监督考试人员应面对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启封考试试卷袋,并逐份清查数量,发现问题的,应马上向总监督考试人报告。
第十二条 监督考试人员应详细指导参加本次考试人员按照官方要求在内容框中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并逐个核对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在内容框中填写(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是不是与其所持的准考证完全一样,参加本次考试人员是不是与其准考证上的照片符合,其他证件证明与准考证是不是完全一样。
无准考证或人、证不符的,应停止其考试,交考点总监督考试人处理。
第十三条 监督考试人员应将缺考人员和考试时间结束前退场人员的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及时回收。
监督考试人员可以在缺考人员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上注明"缺考",并在内容框中填写(填涂)准考证号,并由两名以上监督考试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因为学员因素导致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损毁、脏、皱的,均不能更改替换。
第十五条 监督考试人员对考试试卷内容不可以做任何解释或暗示,对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就考试试卷印刷不清提出的询问,需要众解答。
第十六条 监督考试人员发现参加本次考试人员有作弊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按规定的权限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同时将作弊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将证据妥善保存备查,并由两名监督考试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监督考试人员要关心、爱护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发现参加本次考试人员突患疾病,需要及时公告考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学员去治疗。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因病不可以坚持考试的,应劝说其停考就医。
第十八条 监督考试人员在监督考试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答题或进入其他考场,不可以将考试试卷带出考场。
第十九条 考后前十五分钟,监督考试人员应给予参加本次考试人员时间提示。
第二十条 考试时间终了,监督考试人员应明确要求参加本次考试人员马上停止答卷;将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翻放在桌面上等着收卷;都考试试卷回收前不可以离场。
第二十一条 监督考试人员回收、清点考试试卷应按自小号到大号顺序排列;发现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将考试试卷带上出考场的,应马上追回,缺乏考试试卷的,应马上报告总监督考试人。
第二十二条 监督考试人员回收本考场考试试卷结束后,应马上由两名监督考试人员将将考试试卷送至考点监督考试办公室集中封装。
第二十三条 每场考后后,监督考试人员应清理考场。
第二十四条 监督考试人员应按规定仔细逐项在内容框中填写相关表格;都监督考试工作结束后,监督考试人员应提交监督考试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督考试人员、有关工作人员不仔细履行职责,给考试工作导致损害,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对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考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对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 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 7月1日公布的《监督考试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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