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

民事诉讼法有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途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的法条?
1、按照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相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按照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当中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影响不了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担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法院应裁定停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相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着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核审查理。
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担负的,比如发现案外人涉嫌偷窃使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该担负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当中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按照高人民法院《有关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应采取以下移送方法处理:
1)人民法院觉得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按照高人民法院《有关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需要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在审理途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觉得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相关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经审核查验觉得确有犯罪嫌疑的,按照高人民法院《有关在审 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需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公告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对已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案件,在上面说的机关侦查这个时间段,当事人又以一样事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需要裁定不能受理或驳回起诉。
上方文章所诉全部内容就是有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假设我们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的其他的违法行为,还要有按照详细的情况来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看对方是不是构成犯罪,假设构成犯罪,就应该先有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提交给检察院,然后再由检察院判断是不是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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