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吗,综合行政执法是什么意思

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变具有更多的体行政行为吗?
依据我们国内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可以直接变具有更多的体行政行为。
针对违法的详细行政行为,由法院判决撤销,原详细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针对合法的详细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一种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选择。但是假设针对违法的详细行政行为全部判决撤销后再由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政行为,对新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再次提起诉讼,由此致使循环诉讼、多次诉讼等情况,非常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故此我们国内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简言之,变更判决是法院应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以具有实质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司法判断代替了原来的行政行为。法律之故此,规定在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变具有更多的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目标是为了更直接、更充分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执法是什么意思?
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开展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同时,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涵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途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不要危害出现、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开展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开展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开展,适用本法。
出现或者马上就要出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用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用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开展,需要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开展,需要一定程度上。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标的,不可以设定和开展行政强制。
第六条 开展行政强制,需要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可以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暂时还没有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需要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暂时还没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可以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详细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需要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法。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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