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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考试主观题,2023新版刑法第六条第一款

时间:2023-02-03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山东司法考试 法考培训课程
 法律职业考试主观题

法律职业考试主观题?

21年法律职业考试主观题考试时间,已经计划于 12月19日进行考试。主官题考试的科目应该为五道大题。第一道题当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论述题。第二题肯定是刑法题,第三题为《刑事诉讼法》题,第四题为民法,商经法结合的题,第五题为选题目作答商经或者是行政法题。

2023新版刑法第六条?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们国内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本质性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都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都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经济规则和程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可以定罪处刑。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都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需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很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可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需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也还是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不要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处理。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假设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假设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有关规定需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假设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规则和程序和经济规则和程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都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都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还有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需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有意或恶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出现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结果产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有意或恶意犯罪。

有意或恶意犯罪,需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需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不要,以致产生这样的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致使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有意或恶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为不可以抗拒或者不可以预见的原因所致使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需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意或恶意杀人、有意或恶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需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有意或恶意杀人、有意或恶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很残忍手段致人重伤致使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需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可以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依法进行针对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有意或恶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可以辨认或者不可以控制自己行为时致使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需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需负刑事责任。

暂时还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需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需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已经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致使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越必要限度致使重要损害的,需负刑事责任,但是需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已经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还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致使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已经在产生的危险,不可以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致使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越必要限度致使不应有的损害的,需负刑事责任,但是需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相关不要自己危险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停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针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启动实行犯罪,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针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停止】在犯罪途中,自己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产生的是犯罪停止。

针对停止犯,没有致使损害的,需免除处罚;致使损害的,需减轻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有意或恶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需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开展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第一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都罪行处罚。

针对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需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都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针对从犯,需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针对被胁迫参加犯罪的,需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需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需从重处罚。

假设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针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开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需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请看下方详细内容: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请看下方详细内容: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针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因为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没办法都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需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不要予刑事处罚,但是可按案件的明显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该项目标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开展犯罪,或者开展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按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不允许其自刑罚执行结束那天或者假释那天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不允许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不允许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按犯罪情况,同时不允许犯罪分子在执行这个时间段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不允许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这个时间段,需遵守下方罗列出来的相关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可以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相关会客的有关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需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针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需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自己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那天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这个时间段,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那天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需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那天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很严重的犯罪分子。针对需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假设不是一定要马上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需报请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很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这个时间段,假设没有有意或恶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假设确有重要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假设有意或恶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针对有意或恶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这个时间段重新计算,并报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还有因有意或恶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缓这个时间段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这个时间段,从判决确定那天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那天起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目金额的裁量】判处罚金,需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目金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针对不可以都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具体是什么时候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需随时追缴。

因为遭遇不可以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针对有意或恶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规则和程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针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需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结束那天或者从假释那天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这个时间段。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这个时间段,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不可以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都财产的一部或者都。没收都财产的,需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可以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都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需偿还。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大多数情况下原则】针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需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针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定要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一定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一定要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情况特殊,经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需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需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自己财物,需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都上缴国库,不可以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大多数情况下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结束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需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针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那天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很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结束或者赦免以后,在任具体是什么时候候再犯上面说的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仔细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针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当中,犯罪较轻的,可不要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经在服刑的罪犯,仔细供述司法机关还是没有掌握并熟悉并熟悉的自己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仔细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仔细供述自己罪行,不要很严重后果产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要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大多数情况下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一定要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高不可以超越三年,拘役高不可以超越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高不可以超越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高不可以超越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结束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当中附加刑种类一样的,合并执行,种类明显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结束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需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需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结束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需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针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这当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需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要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按犯罪情况,同时不允许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假设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可以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可以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那天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针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第一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遵守下方罗列出来的相关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有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相关会客的有关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需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假设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可以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需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不允许令,情节严重的,需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这个时间段,假设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方罗列出来的重要立功表现之一的,需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要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要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要技术革新的;

(四)在平时间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要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要贡献的。

减刑以后本质性执行的刑期不可以少于下方罗列出来的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可以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可以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可以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可以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针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以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那天起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本质性执行十三年以上,假设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假设有情况特殊,经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面说的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还有因有意或恶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可以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需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针对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以假释。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结束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那天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有关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需遵守下方罗列出来的相关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有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相关会客的有关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需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假设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结束,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需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需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暂时还没有构成新的犯罪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结束的刑罚。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方罗列出来的期限不可以再追诉:

(一)法定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假设二十年以后认为一定要追诉的,须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需立案而不可以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那天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那天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那天起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民族自治地方不可以都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有关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方罗列出来的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都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都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民私人都的财产是指下方罗列出来的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都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都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针对人身健康有重要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条 【第一分子的范围】本法所称第一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假设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没办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涵盖本数。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需仔细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可以隐瞒。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很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很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1年法考刑法考的什么?

法考大纲中刑法总则差不多没有变化,刑法分则中第一章增多了罪状和罪名。以前在法考中很少出现罪状,罪状有四种形式: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罗翔老师认为很重要的是简单罪状和空白罪状,这两种也是满足罪刑法定原则的。

另外分则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袭警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等等,也会是今年的大概率考点。

2023法硕刑法?

2023考研法律硕士。到法部分常常容易出现在题目中重点。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放火罪,爆炸罪,逃犯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以破坏交通设施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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