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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岁以前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吗,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全文及解读

时间:2022-10-15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四川司法考试 法考培训课程
十八岁以前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吗

十八岁之前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吗?

没有十八岁的法律规定:

1.成年和未成年的界限

我们国内宪法等相关法律,有关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法律界限是十分明确的。我们国内法律规定,年龄达到18周岁

是成年的标志。宪法规定:“年龄达到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没有十八周岁的公民”。

2.权利和义务

我们国内公民年龄达到18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详细内容查看宪法第三十三条至五十六条)这当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龄达到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 10月17日经第十三届全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将会在 6月1日起施行。新法增多“互联网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多到132条。为便于各位考生学习了解,我们逐条整理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旧条文对照表,供参考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3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候代新人,按照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没有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没有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加权等权利,国家按照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证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第三条国家保证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加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自己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需要遵守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坚持促进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第五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教、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拥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相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需要教育和帮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社会责任感。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有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需要教育和帮未成年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相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需要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详细指导。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担负监护职责。

国家采用措施详细指导、支持、帮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需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还有年计划,有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用组织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详细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详细指导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详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担负,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按照本地实质上情况确定由其他相关部门担负。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还有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还有其他人民团体、相关社会组织,需要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拥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需要马上向公安、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报告。

相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需要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建设有关学科、设置有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公布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信息。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允许对未成年人开展家庭暴力,不允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允许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可以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特别要注意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一定程度上的方式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互联网还有、吸毒、卖淫等行为。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相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需要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详细指导。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详细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需要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一定要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义务教育,不可以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证;

(二)特别要注意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证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证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开展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需要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可以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开展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开展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加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互联网,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络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用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循交通规则等多项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升户外安全保护意识,不要未成年人出现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按照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的决定时告知其自己,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按照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可以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可以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需要尽早知晓情况并采用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需要马上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可以使没有八周岁或者因为身体、心理因素需非常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没有人看护状态,或者故将他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可以使没有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独自生活。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因素不可以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需要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因素在一定期限内不可以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需要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形,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开展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时间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质上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形,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有关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公告后,需要及时采用干预措施。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需要妥善处理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可以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孩子等方法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孩子的一方需要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时间和方法,在影响不了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孩子,直接抚养的一方需要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停止探望权的除外。

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素质教育,提升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第二十五条学校需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开展素质教育,提升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识和了解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需要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需要做好保育、教育引导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二十六条幼儿园需要做好保育、教育引导工作,遵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开展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需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可以对未成年人开展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需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可以对未成年人开展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学校需要保证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可以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需要对暂时还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需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学校需要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需要耐心教育、帮,不可以歧视,不可以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二十九条学校需要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可以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形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需要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需要耐心帮。

学校需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需要按照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详细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三十条学校需要按照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详细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第三十一条学校需要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平日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未成年学生掌握并熟悉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第三十二条学校、幼儿园需要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未成年人培养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第二十条学校需要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可以加重其学习负担。第三十三条学校需要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证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学校不可以占用国家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可以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需要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帮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学校念书、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需要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用措施保证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可以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具体安排未成年人参与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需要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出现人身安全事故。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需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证未成年人在学校念书、在园这个时间段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可以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具体安排未成年人参与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出现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需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介绍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需要按照需,制定应对各自不同的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对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念书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出现人身伤害事故的,需要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学校、幼儿园需要按照需,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对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学校念书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出现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需要马上救护,妥善处理,及时公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针对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相互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按相关规定故将他送针对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针对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需要保证针对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加强对针对学校的管理和详细指导,相关部门需要给予帮助和配合。

针对学校需要对在学校念书深造念书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针对学校的教职员工需要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可以歧视、厌弃。

第三十八条学校、幼儿园不可以具体安排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性活动,不可以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可以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第三十九条学校需要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需要马上制止,公告开展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有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有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详细指导。

对开展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需要按照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可以隐瞒,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需要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可以隐瞒,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需要对未成年人开展合适其年龄的性教育,提升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需要及时采用有关的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需要参照本章相关规定,按照不一样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七条全社会需要培养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风气,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还有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第四十二条全社会需要培养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风气。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还有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保证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用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第四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需要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帮助政府相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详细指导、帮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需要帮助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少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形,需要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需要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还有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还有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针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主要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还有互联网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四十四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需要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网络网络服务场故此,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己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需要采用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这个时间段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中的公益性网络网络服务设施,需要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服务。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还有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开展免费或者优惠票价。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还有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违反相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需要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还有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针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主要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还有互联网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信息等。第四十九条新闻媒体需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需要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可以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不允许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他方法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还有互联网信息等。第五十条不允许制作、复制、出版、公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信息等。第五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公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互联网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需要以显著方法作出提示。第五十二条不允许制作、复制、公布、传播或者持有相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互联网信息。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可以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可以利用校服、考试教材等公布或者变相公布商业广告。第四十一条不允许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不允许对未成年人开展性侵害。不允许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第五十四条不允许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不允许对未成年人开展性侵害、性骚扰。

不允许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不允许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需要满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可以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标明须知的,需要在显著位置标明。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需要满足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可以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面说的产品的生产者需要在显著位置标明须知,未标明须知的不可以销售。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出现突发事件时,需要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第五十六条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需要满足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用对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须知;必要时需要具体安排针对人员看管。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需要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需要马上开始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场所出现突发事件时,需要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需要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法、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相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需要马上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可以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网络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网络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可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需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很难判明是不是已成年的,需要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件。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可以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络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络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可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不可以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需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很难判明是不是是未成年人的,需要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件。第三十七条不允许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需要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很难判明是不是已成年的,需要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可以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可以设置烟、酒、销售网点。不允许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兑付奖金。烟、酒和经营者需要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的标志;对很难判明是不是是未成年人的,需要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可以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六十条不允许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很难判明购买者是不是是未成年人的,需要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件。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招用没有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没有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可以具体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招用没有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络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可以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可以具体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加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需要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不是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可以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需要每一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不是具有上面说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账号登录并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法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面说的行为的,需要及时解聘。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开拆、查阅。第六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互联网通讯内容。

除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互联网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自己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第五章 互联网保护第六十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需要加强未成年人互联网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升未成年人的互联网素养,提高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互联网的意识和能力,保证未成年人在互联网空间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国家采用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互联网。国家鼓励研究开发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互联网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互联网的新技术。第六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互联网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针对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合适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互联网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第六十六条网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互联网环境。第六十七条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保护不一样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互联网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第六十八条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需要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互联网的宣传教育,监督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互联网的义务,详细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相互配合,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未成年人沉迷互联网进行预防和干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法对未成年人沉迷互联网进行干预。

第六十九条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网络网络服务设施,需要安装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软件或者采用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需要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法告知用户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式。

第七十条学校需要合理使用互联网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可以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进课堂,带进学校的需要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互联网的,需要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七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提升互联网素养,规范自己使用互联网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软件、选择合适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法,不要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互联网信息,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互联网。

第七十二条信息处理者通过互联网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需要遵守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需要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需要及时采用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公布私密信息的,需要及时提示,并采用必要的保护措施。第七十四条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可以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互联网游戏、互联网直播、互联网音视频、互联网社交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需要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对应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互联网产品和服务,不可以插入互联网游戏链接,不可以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互联网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才可以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互联网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互联网游戏服务提供者需要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在线登录互联网游戏。

互联网游戏服务提供者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用技术措施,不可以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互联网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可以在每日二十二时至第二天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游戏服务。

第七十六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可以为没有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直播公布者申请注册自己的个人账号服务;为年龄达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直播公布者申请注册自己的个人账号服务时,需要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第七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通过互联网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开展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互联网欺凌行为。

遭受互联网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公告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多项措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接到公告后,需要及时采用必要的措施制止互联网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第七十八条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需要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法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互联网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第八十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公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没有作显著提示的,需要作出提示或者公告用户予以提示;没有作出提示的,不可以传输有关信息。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公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需要马上停止传输有关信息,采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互联网服务对未成年人开展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马上停止向该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担负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详细工作的职能部门需要明确有关内设机构或者针对人员,负责担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针对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有关事务;支持、详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八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家庭教育详细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相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详细指导服务。第八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保证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用措施保证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暂时还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需要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故将他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采用各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八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美的达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可以再升学的,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需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八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发展职业教育,保证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第八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保证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证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保证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第八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保证校园安全,监督、详细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需要采用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规则和程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以扰乱教学规则和程序,不可以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需要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规则和程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和改善合适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合适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第八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和改善合适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合适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加强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在国家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防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详细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卫生部门需要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标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九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详细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需要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疫苗预防接种进行规范,防治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做好伤害预防和干预,详细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需要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还有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第九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分类保证,采用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第九十二条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需要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没有找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己客观因素或者因出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可以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处于没有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开展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用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法进行安置,也可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这个时间段,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第九十四条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需要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时间监护:

(一)查没有找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故将他长时间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满足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需要按照需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开展救助,担负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需要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公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没办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还有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要依法履行职责,不可以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可以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第九十六条民政部门担负临时监护或者长时间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需要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需要按照需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需要帮助相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需要依法及时处理。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第九十八条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九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培育、引导和规范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详细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高效服务。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还有司法行政部门,需要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需要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需要确定针对机构或者指定针对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需要经过针对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针对机构或者针对人员中,需要有女性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需要对上面说的机构和人员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查标准。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需要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按照需设立针对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第一百零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需要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使用未成年人可以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法,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互联网等不可以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还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还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可以披露相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深造念书学校还有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需要给予帮,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一百零四条对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需要给予帮,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机构需要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需要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详细指导和培训。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第一百零六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需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孩子抚养问题的,需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孩子的意见,按照保证孩子权益的原则和双方详细情况依法处理。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需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孩子抚养问题的,需要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孩子的真实意愿,按照双方详细情况,根据促进未成年孩子的原则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人员或者相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外单独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需要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第一百零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进行社会调查。第五十六条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需要保护被害人的名誉。第一百一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需要依法公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适合成年人到场,并采用一定程度上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场所进行,保证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大多数情况下不出庭作证;一定要出庭的,需要采用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开展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需要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等多项措施,尽可能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需要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需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可以歧视。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需要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需要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相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需要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需要在30天内作出书面回复。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需要结合实质上,按照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第一百一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加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途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面说的情形的,需要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详细指导。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开展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有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有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有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三条有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有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没来得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有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六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有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有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二十七条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有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官方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导致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导致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他方法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还有互联网信息等的,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满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须知的,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网络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网络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没有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证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九章 附则第一百三十条本法中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

(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针对学校。

(三)学生欺凌是指出现在学生当中,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互联网等手段开展欺压、侮辱,导致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中国境内没有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本法相关规定予以保护。第七十二条本法自 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自 6月1日起施行

十八岁之前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因为只要还是没有满十八周岁,都是未成年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全文?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正【全文】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按照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开展,提升全民族素质,按照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开展的全部适龄儿童、少年一定要接受的教育是国家一定要予以保证的公益性事业。

  开展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开展。

  第三条 义务教育一定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素质教育,提升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夯实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依法保证其及时入学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开展义务教育的学校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用措施,保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开展义务教育,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开展,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详细负责义务教育开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开展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引导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还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出现违反本法的重要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开展,导致重要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需要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开展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龄达到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送其入学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延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不需要考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需要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处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用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帮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不允许用人单位招用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需要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开展义务教育的,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原因,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设置学校的,需要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保证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需设置寄宿制学校,保证居住分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需,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需设置对应的开展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展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需要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需要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深造念书,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需,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针对的学校开展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需要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变小学校当中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可以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可以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可以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规则和程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证。

  第二十四条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出现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可以聘用曾经因有意或恶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合适从事义务教育引导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可以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可以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法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请任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需要予以批评教育,不可以开除。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需要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需要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需要平等对待学生,特别要注意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需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可以歧视学生,不可以对学生开展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可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需要获取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证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证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需要不小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用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引导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法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少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满足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我们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质上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逐步递次推动开展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根据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实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取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需要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需要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需要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核查验人员,不可以参加或者变相参加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可以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微利原则确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证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证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证。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保证教职工工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开展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需要高于财政常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根据在学校念书学生人员数量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一步一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一步一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需要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实质上情况,制定不小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需要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证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需要均衡具体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大多数情况下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多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实质上需,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开展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根据国家相关基金会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根据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可以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信息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证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满足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具体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用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引导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法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核查验人员参加或者变相参加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深造念书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开展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行的民办学校开展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 9月1日起施行。

义务教育法2023?

第一条,为了达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升全民族的整体素质,综合素质,生存能力,打造活泼,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制定本法第二张义务教育。

第二条人才不单单是个人和家庭的光荣和财富,而且,也是国家的光荣耀和资源,不仅对个人的家庭友谊,而且,也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出力。

人才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义务教育法》是国家投资办教育,免收学生的学费的教育。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拥有权接受义务教育,也应该有义务帮国家完成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23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开展,提升全民族素质,按照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开展的全部适龄儿童、少年一定要接受的教育是国家一定要予以保证的公益性事业。

  开展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开展。

  第三条 义务教育一定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素质教育,提升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夯实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依法保证其及时入学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开展义务教育的学校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用措施,保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开展义务教育,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开展,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详细负责义务教育开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开展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引导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还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出现违反本法的重要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开展,导致重要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需要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开展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龄达到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送其入学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延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不需要考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需要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处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用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帮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不允许用人单位招用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需要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开展义务教育的,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原因,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设置学校的,需要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保证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需设置寄宿制学校,保证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需,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需设置对应的开展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展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需要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需要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深造念书,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需,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针对的学校开展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需要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变小学校当中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可以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可以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可以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规则和程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证。

  第二十四条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出现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可以聘用曾经因有意或恶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合适从事义务教育引导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可以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可以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法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请任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需要予以批评教育,不可以开除。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需要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需要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需要平等对待学生,特别要注意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需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可以歧视学生,不可以对学生开展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可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需要获取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证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证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需要不小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用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引导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法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少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满足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我们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质上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逐步递次推动开展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根据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实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取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需要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需要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需要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核查验人员,不可以参加或者变相参加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可以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微利原则确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证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证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证。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保证教职工工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开展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需要高于财政常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根据在学校念书学生人员数量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一步一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一步一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需要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实质上情况,制定不小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需要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证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需要均衡具体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大多数情况下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多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实质上需,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开展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根据国家相关基金会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根据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可以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信息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证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满足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具体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用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引导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法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核查验人员参加或者变相参加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深造念书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开展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行的民办学校开展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 9月1日起施行。

没有义务教育法2023版本,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7月1日启动实行的。新版本是义务教育法2023是 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

我们国内现行法律有多少部?

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与此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9部民事法律同时废止。由此,我们国内现行有效法律数量出现了很大变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表讲话人臧铁伟1月19日称我们国内现行法律有274件。这当中,宪法1件,按法律部门分类,还有宪法有关法46件、民法商法23件、行政法92件、经济法75件、社会法25件、刑法1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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