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考试网

当前位置: > 职业 > 司法考试 > 司法考试报名费 >

采矿权人必须是法人企业吗,矿产盗采违法所得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2-11-09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报名费 法考培训课程
采矿权人必须是法人企业吗

采矿权人一定要是法人企业吗?

按照我们国内法律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亦或是其出资设立的法人,假设是出资人,该出资人也一定要是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如此看来,我们国内法律要求采矿权申请人一定要是企业法人,因为这个原因,一般自然人不可以为采矿权人。不过,我们国内法律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可以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还有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除开这点我们国内并没有对合伙企业能不能申请采矿权作出明确规定。不过,合伙企业明显也是企业法人,因为这个原因在满足对应的资质及条件后,同样可以作为采矿权申请人。

依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礦權人必須是法人企业才可以具備采礦權申請的资格。依法向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所必須得各種要件,径国家行政主管部門逐级审查核验批准,频發行政许可才能够依法取得采礦權。

矿产盗采违法所得标准?

1、无证采矿的行为。

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获取采矿许可证而未经同意私自采矿的。按照矿产资源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一定要经审核查验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凡未经合法程序获取采矿许可证的,均默认为无证采矿行为。

2、未经同意私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

未经同意私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进入他人已获取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

3、未经同意私自开采保护矿种未经同意私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开采。

这里说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对国民经济建设、高科技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价值,资源严重非常的稀少,矿产品贵重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明显优势等,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依法定程序确定的矿种,如1988年《国务院有关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公告》中指出,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开展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开采。除黄金之外,我们国内还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等等矿种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4、“越界采矿”的行为。

这里说的“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址位置、范围和其他要求,未经同意私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

5、非法采矿构成犯罪的,除开展了上面说的非法采矿的行为外,还需具备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

这里说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是指经相关矿产管理部门三令五申或作出行政处罚后,也还是开采的。

什么是采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矿产资源法开展细则》(国务院令〔1994〕第152号)第六条规定:获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1996年修正)第三条仅对采矿权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条件作了原则规定,即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一定要满足规定的资质条件。

《国土资源部有关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发〔2023〕14号)要求,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很多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相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总结起来,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技术和设备决定了矿山企业开采、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程度。资金更是企业生产建设的前提。

(2)有可以独立担负民事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采矿权人一定要是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担负民事义务的企业。

(3)具备采矿权设立的法定前提。一是采矿权申请人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在法律上具有在其探矿权范围内的采矿优先权。二是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是未设立任何矿业权的“空白地”。具备上面说的两项条件之一,即具备了申请采矿权的基本前提。

2.新立采矿权申请需提交什么资料现以国土资源部新设采矿权作为例子说明需提交的材料。

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资料清单

备注:相关采矿权的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需提交的资料请参考国土资源部网页办事指南。

因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高风险和特殊技术要求,国家在授予采矿权时,要求采矿权人一定要具有特定的行为能力,才可以成为采矿权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是:

1.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2.有可以独立担负民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

3.具备采矿权设立的法律前提。   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其实是采矿权申请人能力的反映。采矿权申请人是不是具备这一能力,主要是在申请采矿权时,通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查验认可。采矿权获取后,采矿登记管理机构通过年检制度的执行,达到检查的目标。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检查采矿权人是不是根据矿山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活动,而一定的设计方案肯定附带着特定的技术、设备和资金能力。因为这个原因,对设计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实质上是对采矿权人技术、资金状况的验收,达到了资质管理的目标。   此外在采矿权管理中,法规规定了采矿权人在变更企业名称或者采矿权转让时,要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原来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担负民事责任的采矿权人,再变更主体时,要接受登记管理机构对新的主体资质的审核查验。

山西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证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需要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全部,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全部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不一样而改变。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一定要依法获取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获取制度。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可以转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一定要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对整个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种,需要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矿山企业需要按规划要求实行规模化开采。

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一定要与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统一设计,同步开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正常的矿业规则和程序,保证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 省、地(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省、地(市)、县(市、区)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帮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省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登记和勘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勘查的,被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作勘查或部分使用地方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的,合同约定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九条 探矿权申请人获取探矿权,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满足国家规定;

(二)勘查施工单位需要具有与申请的勘查项目符合的勘查资格;

(三)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有完成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

(五)有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符合的勘查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需要按国家规定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自收到探矿权申请那天起40日内,根据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能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公告探矿权申请人。需探矿权申请人更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申请时间从更改或者补充资料齐全那天起计算。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需要自收到准予登记公告那天起30日内,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办登记手续的,默认为自己主动放弃申请。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需要保证省级地质勘查计划项目标登记,详细办法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需要根据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勘查区块范围及勘查项目进行勘查。在启动勘查时,需要持勘查许可证及勘查单位资格证到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验证,并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探矿权人在每个勘查年一定要按国家规定完成低勘查投入,并在每一勘查年期满的30日内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年勘查工作年报告。

探矿权人在勘查途中不可以越界勘查,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采矿;需边探边采的,根据国家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勘查区块范围和勘查对象、改变探矿权人名称或者地点位置、改变勘查施工单位还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需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延长勘查期限的,探矿权人需要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办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需终止、撤销勘查项目标,探矿权人需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探矿权注销后,原探矿权人需要向省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汇交地质资料并登记探明的矿产储量。要求保密的,省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予以保密。不汇交地质资料的,不可以申请采矿权,不可以转让勘查成果或探矿权。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可以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保留探矿权。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获取勘查区块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和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在完成规定的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有权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五条 从事区域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不享带来一定发现矿种的优先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不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不限制要求面积和低勘查投入。地质调查区不具有排他性。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和保护

第十六条 开采下方罗列出来的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及矿区范围跨地(市)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三)本规定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下方罗列出来的矿产资源,由地(市)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省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需要根据国家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的,在矿区范围划定前需依法经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可以再受理该区域内划定矿区范围的其他申请。

矿区范围划定后至采矿权申请人提出采矿权申请那天止为矿区范围保留期。大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能超出3年,中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能超出2年,小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能超出1年。

采矿权申请人需要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设立矿山企业或者申请立项的,需要按照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根据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未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可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长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可以超越1年。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申请延长又不申请采矿权的,默认为自己主动放弃。

第十九条 采矿权申请人获取采矿权,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申请开办的矿山建设规模应满足本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与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相适应。

矿山建设须满足规模生产原则;

(二)有满足国家规定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顺序、开采方式、选矿工艺及采、选矿设备一定要科学、先进、合理、安全。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能达到规定的要求,详细要求由省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

(三)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有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方案,对暂时矝能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矿产还有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有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有和刚才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并与矿山建设同时进行;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采矿权申请人需要根据国家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申请。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在收到采矿权申请那天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能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公告采矿权申请人。需更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申请时间从更改或者补充资料齐全那天起计算。

准予登溓的,采矿权申请人需要自收到准予登记公告那天起30日内,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记占用的矿产储量,办理相关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办采矿登记手续的,默认为自己主动放弃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在已获取采矿权的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边缘零星资源,一定要经原采矿权人同意并经过其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儸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变更矿区范围、改变开采矿种、开采方法、企业名称或者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需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变更登记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根据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需延长采矿期限的,采矿权人需要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办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除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并经过省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外,采矿权不可以出租:

(一)采矿权属无争议;

(二)采矿权人与承租人须签署采矿权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已经顺利完成预算投入的35%以上;

(四)承租人有和刚才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并满足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相关规定。

国有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还需要提交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出租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采矿权租赁合同需要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内容须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采矿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可以转租。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抵押采矿权,一定要持抵押合同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手续。抵押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的,需要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结果和确认文件。国有矿山企业在抵押前,需要征得矿山企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同意。

抵押权达到出现采矿权转让时,一定要满足《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中型以上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三年,小型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一年,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生产或者建设的,原发证机关可以终止其采矿权,并予公告信息。

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人一定要根据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限和矿种开采。

严禁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由省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对国家和本省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资源,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矿产资源重点保护区。

第二十八条 矿山建成后,相关部门需要根据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组织验收。矿山建设规模、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相关部门不可以验收,不准其投产。

采矿权人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严格根据设计的开采顺序、采矿方式和选矿工艺组织施工。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采矿贫化率在省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工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需要停产整顿。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一定要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现状平面图等相关图件,对矿产资源开采量和损失量进行统计。凡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导致很大储量没办法开采回收时,需要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出售矿产品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需要在矿区显著位置设置合法采矿的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收购非法采出的矿产品。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品运输可以实行准运制度。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需要采用措施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需要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并采用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扩大。给他人导致损害的,需要赔偿损失,并采用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在矿区范围内的水体、建筑物和交通要道下采矿,一定要严格根据国家规定采用保护措施。

不允许在泉水出露带开采矿产资源。

在矿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地面建筑物的,一定要征得矿山企业同意;未经同意建设的,因采矿导致的损失由其自行担负。

第三十三条 建设铁路、高等级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自不同的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等工程需压覆矿床的,建设单位需要在项目批准后30天内,向省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报登记压覆的矿产储量。

第三十四条 开采矿产资源实行年报告制度。采矿权人需要及时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产储量变化情况、地质灾害防治情况及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情况,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和当地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需要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那天起30日内,根据国家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闭坑地质报告,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未获取勘查许可证未经同意私自勘查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勘查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欐定,未获取采矿许可证未经同意私自采矿的,未经同意私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未经同意私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责令

停止开采那天起30日内强行封闭井口,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负。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马上改正,处以基本上等同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欐定,未获取采矿许可证未经同意私自采矿的,未经同意私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未经同意私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式开采,导致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当地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出租采矿权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在矿区收购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没收收购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而又不采用措施恢复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规定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或者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详细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那天起施行。1988年1月16日山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西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山西煤炭开发管理规定(试行)》与本规定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规定执行。

以上就采矿权人必须是法人企业吗,矿产盗采违法所得标准是多少的详细介绍,更多司法考试报名及考试时间资讯,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点击下方百度云网盘下载,网课报名助你学习更高效,考试!!加油!!!

司法考试考试视频网课教程培训班招生简章

>>司法考试培训班视频课程,听名师讲解,高效学习快速通过<<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下载

华宇考试网司法考试免费资料百度云网盘

©下载资源版权归作者所有;本站所有资源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请支持正版!

    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华宇考试网)

    司法考试报名费热门资讯

  • 采矿权人必须是法人企业吗,矿产盗采违法所得标准是多少

    采矿权人一定要是法人企业吗? 按照我们国内法律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亦或是其出资设立的法人,假设是出资人,该出资人也一定要是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如此看来,我们国内法律要求采...

    2022-11-09

  • 2023法考主观题有报名确认吗,主观题考试时间2022

    2023法考主观题有报名确认吗?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报名有确认。针对已经通过了法律职业这个客观题考试的学员,要对主观题考试信息有关事项进行重新填写,并确认提交。 针对已经考过客观题了,第二年参与主观题考...

    2022-11-09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行大纲,司法考试用书是不是每年都有变动

    法律职业考试试行大纲 司法部编写修订的《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大纲》5月13日出版发行。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说明 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022-11-09

  • 法考省考和全国考有啥区别,2021年法考延期吗

    法考公务员省考和全公务员国考有啥区别? 公务员省考的意思是整个省统一出题公务员国考是全国统一出题 法考推迟省份? 答: 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具体安排在 11月21日,受疫情影响,河南、河北、甘肃、四川、辽...

    2022-11-08

  • 经济法考什么,经济法基础考试题目

    经济法考什么? 经济法基础考试的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题目作答、综合题。 《经济法基础》是 11月1日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图书。 国家颁布了《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全国...

    202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