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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考放宽地区都有哪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多少分算通过

时间:2023-03-29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天津司法考试 法考培训课程
什么是法考放宽地区都有哪里

什么是法考放宽地区?都拥有哪里?

法考放宽地区指的是司法考试成绩要求相对宽松的地区,指的是是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如青海、西藏等地区。

司法考试放宽地区有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西藏、新疆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司法考试放宽地区的成绩超过分数线标准比其他地区低一部分。

法律职业考试多少分算通过?

法律职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出题和评卷,国家司法考试及格成绩分数由司法部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一、客观题及格成绩分数

法考客观题考试全国及格成绩分数为180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任然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放宽及格成绩分数政策。客观题考试放宽及格成绩分数分为三档,西藏放宽及格成绩分数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及格成绩分数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及格成绩分数为1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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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观题及格成绩分数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开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主观题考试及格成绩分数。全国统一及格成绩分数为108分。放宽地方及格成绩分数分为三档,这当中,西藏放宽及格成绩分数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及格成绩分数为90分;其他放宽地方及格成绩分数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试卷参与考试的,独自确定合格成绩标准。

现役军人怎么报考司法考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开展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在针对 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信息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报名

  (一)考试报考条件

  1.满足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开展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市)所辖县(涵盖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方面的要求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方面的要求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方面的要求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普通高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省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满足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有意或恶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没有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他形式通过欺骗取得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暂时还没有获取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可以再次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法与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络在线报名方法。报名人员通过网络在线填写个人信息、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照片、交纳考试报名费、下载电子版进行打印准考证。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报名人员需要在规定期限在线登录司法部官方网站(http://www.moj.gov.cn),根据网络在线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络在线报名。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能补报。

  满足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互联网通讯条件或没办法自行操作等因素不可以完成网络在线报名的,可以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各地详细报名事项,非常是需现场办理的报名事项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布公告信息。

  报名人员可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试卷参与考试。内蒙古设蒙古文考试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设藏文考试试卷考点、考场,新疆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考试试卷考点、考场,吉林设朝鲜文考试试卷考点、考场。

  满足规定考试报考条件的现役军人,需要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三)报名所需资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需要具有下方介绍的这些材料:

  1.自己有效身份证;

  2.自己毕业证书。

  自己毕业证书需要可以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详细指导中心官方网站查询或认证。

  普通高校 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带来一定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下载)和自己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省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方面的要求地方户籍。网络在线报名时,应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户口簿首页及自己页电子照片。

  4. 自己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需要提供满足规定格式(宽413像素(PX)×高626像素(PX))要求的自己近90天内彩色(红、蓝、白色背景做底色都可以)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自己准考证、考试成绩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需要认真、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对上面说的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

  (四)考试报名费

  报名人员需要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交纳考试报名费。网络在线交费截止日期为7月10日。考试报名费交纳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可以修改报名地。

  (五)准考证

  报名人员可以在9月4日至9月18日在线登录司法部官方网站自行下载电子版进行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因不具备互联网通讯条件或没办法自行操作等因素,不可以完成网络在线自行打印纸质版准考证的,可以在准考证打印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20日。

  考试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3个小时。

  考试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3个小时。

  考试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3个小时。

  考试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法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涵盖: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出题。司法部制定并发布的《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出题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采取闭卷、笔试考试方法。考试分为四张考试试卷,每张考试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满分为600分。考试试卷一、考试试卷二、考试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考试试卷,考试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考试试卷。各卷科目为:

  考试试卷一:综合知识。涵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考试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涵盖: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涵盖: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考试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涵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参加本次考试人员须同时带上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参与考试。参加本次考试人员需要诚信参考,仔细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参加本次考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循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规则和程序。

  (四)考试试卷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于9月21日上午8时向社会发布试题,9月24日晚20时发布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考试试卷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以在9月24日晚20时至9月28日24时在线登录司法部官方网站,在“ 国家司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考试试卷参考答案审核查验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考试试卷参考答案审核查验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考试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开展办法》, 国家司法考试及格成绩分数由司法部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确定。11月20号到月底30号左右,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发布考试成绩。

  参与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超过分数线,经审查核验满足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详细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外单独公告信息。

  四、其他

  香港、澳门、台湾省居民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相关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外单独公告信息。报名人员可在线登录司法部官方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事宜,根据司法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相关公告规定和要求办理。

  司法部制定并发布的《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行临近考试前培训辅导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 国家司法考试临近考试前培训一对一辅导。

  司 法 部

   6月3日

2023法考成绩发布时间?

司法考试客观题成绩发布时间为9月24日,主观题成绩发布时间为11月30日,大多数情况下在早上8点左右发布,学员可以通过司法部官方网站、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次考试成绩。

法考客观题全国及格成绩分数为180分,放宽及格成绩分数分为三档,西藏放宽及格成绩分数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肃临夏州还有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及格成绩分数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及格成绩分数为160分。

青海招投标管理规定?

( 9月26日青海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按照 7月31日青海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更改〈青海儿童计划免疫规定〉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 监督与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需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或者公用事业项目,需要招标。

前款所列项目标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省相关行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和货物采购需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招标投标程序按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依法一定要审批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时,需要同时拟定招标范围和方法等事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后,审批部门需要在五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方法等情形。经核准的项目招标范围和方法需作改变的,招标人需要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获批准,已获取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等相关批准文件;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法和招标组织形式等需要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准;

(四)建设项目有对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投标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八条都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要地位的项目,还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需要在有形市场公开招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特殊要求,唯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条件或者环境限制,不要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项目标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划不来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需要招标但不要公开招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要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三)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四)有从事同一类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针对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拟使用的评标专家满足相关规定。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需要在公布招标公告信息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七日前,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向相关行政部门备案;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在省内开展的重点建设项目,同时向省发展计划部门备案。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需要依法设立;不可以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

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招标公告信息,需要合理确定招标截止时间,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互联网等媒介上公布。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员数量量的,需要在招标公告信息中声明。

第十二条招标人需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需要按照招标项目标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公布资格预审公告信息。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可以涵盖以下内容:

(一)法人资格;

(二)资质等级;

(三)注册资本、财务、人员、技术、设备、管理状况;

(四)近三年来履行类似合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招标人不可以因地域、行业、全部制不一样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可以以是不是取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为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大多数情况下需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标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间;

(二)评标方式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法和截止日期、投标有效期和开标地址位置;

(三)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文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

(五)投标价格要求及计算方式;

(六)需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项目标标段和工期;

(七)图纸或者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需要对项目资金的来源和按工程进度给付工程款情况作出说明。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标准、投资总额不可以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十四条招标人设定评标标准,不可以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评分标准需要突出技术、质量、履约能力、商务报价等合同本质性内容。

招标人不可以向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其他要求,不可以将投标人先行垫资等其他要求作为评标中标条件。

第十五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需要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审核查验标底。在评标时标底不作为决定性标准。

提倡实行无标底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需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本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按结束期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内容和工程量有项目重要遗漏或者计算差错的,在投标结束期之前,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需要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公告全部投标人。该书面答复需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也需要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八条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可以参加投标活动。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当中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可以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标投标。

投标人不可以以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等方法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主持,在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时间、地址位置公开进行,并邀请全部投标人参与。

依法一定要招标的项目开标,需要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公证。

第二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建设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需要在相关行政部门监督或者公证机关公证下,从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依然不会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投资项目标评标专家一定要从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建设的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整个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提供国家和省评标专家名册,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在评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惩戒或者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式不可以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标底或者其他投标报价,且不可以合理说明和不可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在本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本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他弄虚作假方法投标,已经查实的;(四)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作废标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标后,需要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

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需要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需要依序确定中标人,但是,不可以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中标。

相关行政部门不可以以审批等方法干预中标人的确定。

第二十七条评标定标工作结束后,对推荐的中标人需要公示。公示时间为五日。公示期满后,招标人需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公告书,同时公告未中标人。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需要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署合同,但不可以订立背离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需要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可以在中标后调换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不可以更改替换投标文件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

招标人、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等不可以要求、强制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包给其他关系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需要保存招标投标的相关文件、评标报告及招标投标途中的相关记录。

第四章 监督与投诉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政府投资、政府融资项目和重要工程建设项目标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受理举报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可以违法设置招标投标的审批事项,增设审批条件,不可以限制或者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可以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相关行政部门需要采用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专项调查还有重点建设项目专项稽查等方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相关文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使用国有资金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资料费等需要列收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项目审批部门、相关行政部门需要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信用记录,记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近三年的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违规行为处理结果记录。

第三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相关行政部门需要在受理投诉那天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受理案件的,需要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未经同意私自邀请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相关行政部门需要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使用国有资金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的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部门需要宣布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对违规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告信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或者自行招标未备案的;

(二)没有按规定公布招标公告信息的;

(三)未经同意私自改变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法的;

(四)在招标文件之外向投标人附加其他条件的。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招标人,相关行政部门不可以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项目开工报告。

第三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伪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格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相关行政部门需要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代理业务,停业整顿;因违规行为被降低资格等级或者收回资格证书的,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三十九条项目审批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二)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履行相关核准手续和监督职责,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增多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或者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作出答复的;

(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青海森林法开展细则?

  (1996年1月26日青海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按照 3月31日青海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更改《青海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首次修正按照 5月27日青海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更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按照 11月24日青海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更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按照 3月30日青海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有关更改〈青海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章植树造林

  第四章森林经营管理

  第五章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开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涵盖森林、林木、林业用地和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林业用地系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还有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全民全部。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归集体全部;合作打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同全部;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规定的办理。

  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地、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全部。

  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权属单位全部,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全部。

  森林、林木、林地的全部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犯。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工作需设立林业工作站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详细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体发展林业生产。

  第五条林业建设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保护性经营管理的方针。

  以防护为主要目标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林需要很多于整个省林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公益林以满足国土绿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事业需为主,需要列为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林的建设资金需要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事业化管理,并一步一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

  第六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该做到尽的义务。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对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逐年增多对林业的投入。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整个省重点防护林范围是:

  (一)黑河流域的祁连水源涵养林;

  (二)大通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三)湟水流域拉脊山以北、大坂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

  (四)省内黄河干流(西倾山西南坡和北坡下部、阿尼玛卿山东部、拉脊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

  (五)隆务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六)柴达木盆地的天然林、沙生植被、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七)澜沧江和长江上游的国家防护林体系建设范围内的水源涵养林;

  (八)森林公园和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实质上制定本地区的重点防护林区域和地段,落实保护管理资金,制定管护措施,保护高原森林生态环境。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森林、林木、林地的全部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登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确权发证的详细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林政、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强化林政管理和林业执法职能。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国家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按照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制。

  护林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宣传林业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整个省森林防火期为每一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防火期内需要加强火源管理,不允许林区野外用火。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当地自然条件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乡(镇)人民政府需要制定本地区的护林防火公约。

  第十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进出省境的,需要按规定接受检疫。

  出现大面积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组织灭治。

  第十六条不允许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不允许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地内砍柴、放牧;不可以毁损、未经同意私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并实行年造林任务承包责任制。

  第十八条每一年4月为整个省植树造林活动月。各地绿化委员会和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适时组织具体安排义务植树的任务和地址位置。

  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每一年需要具体安排一部分的义务工、劳动累积工投入植树造林。

  第十九条凡年龄达到十八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龄达到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不要植树造林地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一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需要按照他们的实质上情况,就近具体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任何单位和负有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需要服从当地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安排,完成规定的植树任务。

  第二十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宜林四荒地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打造纪念林或者以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第二十二条植树造林一定要坚持适地适树原则,遵循造林技术规程,新造幼林地和其他适宜封山、封沙育林的地方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封山、封沙育林。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每一年需要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检查核验收,核实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才可以计入年造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者虚报造林面积的单位,需要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并扣减造林资金。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定期统一组织整个省森林资源清查,详细指导督促自治州、县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需要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第二十五条采伐森林实行限额管理。整个省五年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汇总,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核验后,报国务院批准开展。

  第二十六条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采伐。

  国有林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需要事先编制作业设计,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其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集体林木和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农牧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全部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址位置、面积、树种、数量、采伐方法和期限采伐,并按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不允许采伐珍稀林木、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木、种质资源林、特种用途林。

  第二十八条国有林业单位销售生产的木材、林化产品和林副产品,需要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实行整个省统一管理使用。

  国有林场生产木材每立方米征收五元林业保护建设费。

  第二十九条国有林场需要帮林区群众发展林副业生产,优先具体安排林区群众参与林业劳务,增多收入。林区群众需要仔细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随意改变林业用地的用途。国家建设和乡村建设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业用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签署意见后,按土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地征收、征用、占用手续。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安置等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运输木材及大宗木制成品、半成品,一定要持有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出省运输木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才可以运输。

  第三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主要检查木材运输和森林植物检疫;对无证运输或者使用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马上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开展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处罚: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金、采矿、取土、砍柴等导致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二)未经同意私自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区放牧损坏林木的,责令退出,赔偿损失,并按每羊单位处以三元的罚款;

  (三)毁损、未经同意私自移动林业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越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加工和经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责令停业,没收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六)无证或者非法运输木材,逃避检查的,没收所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员、林政管理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绿化任务,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或者不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还有不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导致森林资源破坏的;

  (二)虚报造林、育林、育苗面积的;

  (三)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详细应用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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