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刘凤科老师在讲义封面写的那句话“刑法,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如果有

请问,刘凤科老师在讲义封面写的那句话“刑法人,苦众生之苦,哀众生之哀。”是什么意思?
你参考下:刑法人,指的需要是掌管公安派出所,针对抓人拿人处罚人,维持治安的; 苦于众生之众,长时间造业都是干处罚伤害人这样的事,业果报应。
公正光明的还好,稍不慎处罚伤害错了,就要背锅;故此,比大多数情况下大众更苦。
因果上,常常罚人,迟早被罚。
哀于众生之哀,悲哀叹息,没事找事犯个法干啥?被抓被打还被罚。实际上人家也不忍罚你,违法乱纪不可以不罚。
知哀改过吧
刘凤科老师那句,“刑法人,苦众生之苦,哀众生之哀。” 想来甚是悲伤。
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假设有两条以上的法律重叠或者是冲突,法官一般是用什么原则来处理冲突的呢?
在审判工作中,常常所说的情况,假设遇上法律冲突的情况,大多数情况下遵守以下原则来处理法律冲突: 一.子法伏于母法. 即全部的法律伏于宪法,假设子法与宪法(即母法)冲突,以母法为准. 这叫子法伏于母法. 二.下位法伏于上位法. 同为法律,制定的主体不一样,有的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有的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的为国务院制定的,有的为地方省制定的,.假设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以上位法为准.顺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很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法律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的首府市及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如深圳大连等) 制定的法律. 这叫下位法伏于上位法 三.前法伏于后法. 一样层级所制定的法律,假设在时间上的差别,则是以后制定的法律为准.这叫前法伏于后法. 我们国内立法法规定了,民事和刑事内容只可以由国家权力机关其实就是常说的全国人大来制定,故此,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上位下位的问题。法律的位阶上是平等的 要注意的主要是我们国内琳琅满目标司法解释。这个平日间讲的很少,但考试和平日审判经常会用到。他们同样遵守下面这两个原则: 1、新法更高于旧法 2、特殊法更高于大多数情况下法 这个比较容易懂吧?我不做解释了。 好像某教授说过的名言,有原则必有例外。 我能想得起来的意外主要是有关特殊法和大多数情况下法的。特别是特殊法条和大多数情况下法条。至于新法和旧法当中,大多数情况下觉得这个原则是自始至终适用的,只在刑法上因为要促进被告,故此,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可能产生适用旧法的情况。 比较特殊的例外大多数出现在->刑法条文中,例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罪和它的从属条文,如制造伪劣化妆品什么的。这个时候适用原则为重法更高于轻法。其实就是常说的说哪个判的重就适用哪个条文。。 基本就是这些了。楼上的子法母法更多用于行政法领域。还有么就是不可以和宪法冲突。。这个人人都清楚吧〉 不过我们国内也没有违宪审核查验制度,就算冲突了。呵呵 也不援引宪法条文的 我能想起来的就这些了。。
蔡雅奇的司考刑法讲得怎么样?
蔡老师确实讲的很好。虽然我过司考时不时听的他的,但是,后面平日学习时就去听了一部分蔡老师的刑法理论,他的讲课还是引人入胜的,由浅入深,一部分深层次的理论也分析的全面,理论贴合考试内容,而且,还每天在微博上分享一部分刑法知识。
对我收益匪浅,讲得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特别对在职时间很紧迫的考生,有非常大的帮。
自己对过去忒模糊的刑法知识差不多都拥有了了解的认识,真的很感谢老师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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