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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会有案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1

时间:2022-09-15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司法考试真题 法考培训课程
 行政处罚会有案底吗

行政处罚会有案底吗?

不会。

案底是指犯罪记录,当事人只是被处行政处罚而没有被法院判处有罪的是不会有案底的,仅仅会有行政处罚的记录。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23土地管理法77全文?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未经同意私自将农用地改成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满足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导致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农业农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等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通过欺骗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未经同意私自将农用地改成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满足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通过欺骗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需要收回,相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导致损失的,依法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根据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二条 未经同意私自将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法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法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一定要马上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担负。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农业农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刑法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程序的犯罪,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请看下方具体内容补充更改: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多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有意或恶意处理依法需要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更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因为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要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非常重要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要损失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更改为:“未经国家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未经同意私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更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暂时还没有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非常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

  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更改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意或恶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处理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非常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更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劳动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需要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管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要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更改或者决定相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还有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要事项时,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我们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要事项决定开展途中,工会或者职工觉得不一定程度上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更改完善。

  用人单位需要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要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相关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工会需要帮、详细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那天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需要认真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址位置、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还有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需要认真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自用工那天起30天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那天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没有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那天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默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一个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完全一样,并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址位置;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90天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可以超越30天;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可以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可以超越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90天的,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可以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依然不会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需要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目金额不可以超越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可以超越服务期暂时还没有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影响不了根据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升劳动者在服务期这个时间段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要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一类型产品、从事同一类型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一类型产品、从事同一类型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可以超越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担负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影响不了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也还是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目金额,参照本单位一样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行政许可法》开展以前,我们国内有关开展行政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什么?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前的相关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制定机关需要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满足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那天起停止执行。详细情况,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 本法自 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相关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制定机关需要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满足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那天起停止执行。

高人民法院有关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公告是不是现行有效?

  《高人民法院有关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公告》仍然现行有效。同时,高院今年公布了一个《有关“建议更改行政诉讼案由规定”的答复》。

  【有关“建议更改行政诉讼案由规定”的答复(全文)】

  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我院曾于 制定下发了《高人民法院有关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公告》(法发[2023]2号),对详细指导司法实践能够有一个积极的作用。新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行政案件的类型和可诉行政行为带来一定增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确有必要。

  规范案由除完善原有规定,更一定要在立案、审判、执行环节中对案件进行科学归类。我们将在仔细研究新的行政诉讼法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更改《高人民法院有关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公告》,通过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更改后的相关规定更趋科学合理,具有更多的有可操作性和规范作用,以更好地促进行政审判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案件管理和司法政策详细指导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案件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质效。

  我们将进一步重视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监督,持续性改进工作。

以行政复议为必经程序的行政诉讼?

1、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不可以直接行政诉讼。

2、“高人民法院法释[2023]5号《有关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相关问题的批复》也规定:“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获取的自然资源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3、国务院《工伤保险规定》( 1月1日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商标法开展细则》第四十条、四十四条、《广告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等,都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享有复议前置管辖权。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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