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21条,担保法202条

担保法21条?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释义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涵盖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达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需要对都债务担负责任。
2023民法典担保法有哪些?
担保法内容主要有哪些
一、新的民法典担保内容是咋规定的
新的民法典担保内容的相关规定是: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达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证达到其债权,需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民法典中担保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需要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涵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需要按照其过错各自担负对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涵盖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达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根据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这个时间段,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都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可以再担负对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达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需要根据约定达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需要先就该物的担保达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达到债权,也可请求保证人担负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担负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是为债务人进行担保的,假设债务人没办法归还债务,担保人是需帮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担保是有一定的风险的,故此,做担保时一定要注意,对债务人的信息一定要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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