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1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你琢磨下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1条?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理解?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照上述规定,代垫注册资本(金)的第三人应在发起人(股东)不能补足出资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并且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相关权利人均可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表明,公司登记机关可依职权查处注册资本(金)代垫行为,有利于规范公司登记中介服务行为,逐步淘汰以提供代垫注册资本(金)为主要服务方式的中介机构,从而净化代办公司注册手续的服务市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的原理是什么?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否由提出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事实上,要求提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很不合理的,但如果完全要求股东承担举证责任也容易导致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此时,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司法解释?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解读:第十四条【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对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规定
一、 分公司的设立
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它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如办事处、分行、分公司等,但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分公司也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作为本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同时本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分公司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2、分公司的设立也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许多法律程序,而只是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也即是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子公司的设立
1、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它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对各自的债务各自负责,互不连带。
2、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法151条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主旨
本条是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及协助监事会工作的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属于对公司特别重要的事项以及有关公司经营的基本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为了使股东能够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正确地行使表决权,更好地保障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应当赋予股东在股东会议上质询的权利。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可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在股东会议上,股东有权向列席股东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股东质询权只能在股东会议上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提出的列席股东会议的要求后,应当按时列席股东会议,不得拒绝列席会议;在列席股东会议时,应当接受股东的质询。
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具有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的职能。本法第五十四条赋予了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若干重要的、具体的监督职权,比如,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纠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为了确保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有关情况,正确有效地行使监督职权,从法律上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的说明义务是必要的。根据本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如实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如何理解公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在法治的各环节中,司法决定具有终局性的作用,权利的终救济、纠纷的终解决是在司法环节。
从体系上看,司法只是众多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尽管如前文所述,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地位非常重要。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司法裁判的特质决定了司法只是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不能也不应包打天下,必须切实发挥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从效力上看,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权威性。秩序是法律价值之一,也是社会繁荣稳定的基本要求。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如同医院和病人相伴相生一样,国家必须为冲突化解提供渠道、为受损正义提供救济。
从价值取向上看,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由于司法肩负着居中裁判、定分止争的神圣使命,而且作为司法产品的生效裁判还具有后性和终局性,司法裁判必须恪守公平正义。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捍卫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线,是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司法机关的根本职责和永恒价值追求,也是司法公信、司法权威的正当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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