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物权法里有关相邻违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要涉外案件,涵盖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员数量很多等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可以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哪些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拥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暂时还没有落户,有常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哪些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能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能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拥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址位置的,以约定的履行地址位置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址位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质上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互联网方法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互联网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法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假设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标地、保险事故出现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涵盖侵权行为开展地、侵权结果出现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互联网侵权行为开展地涵盖开展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出现地涵盖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导致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拥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这个时间段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导致损失导致的诉讼,由采用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这个时间段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用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导致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质上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涵盖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按照管辖协议,起诉时可以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可以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质上联系的地址位置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这当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用合理方法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署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署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清楚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出现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这个时间段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需要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拥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可以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可以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可以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核查验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多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能审核查验。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现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都是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都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需要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需要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停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相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员数量很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需要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需要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自己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与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讲解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讲解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加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可以再参加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涵盖参加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
三、诉讼参与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用办理登记的法人,以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与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涵盖: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们国内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满足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担负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着继承人表达是不是参与诉讼的,裁定停止诉讼。人民法院需要及时公告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担负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担负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导致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导致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这个时间段,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导致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担负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质上经营者不完全一样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质上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我们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可以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我们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我们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民法上的相邻权是什么权,违法建设物有没有可能出现相邻权?
相邻权就是居民有权利保证自己住宅周围现有的一系列合理生活条件的权利,例如采光,噪音,排污等等。
违法建筑只可以侵犯相邻权,它的相邻权不受保护。以相邻权(adjacent relation)先找社区协商,协商不成就起诉。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全部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详细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全部人或者使用人当中,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全部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例如: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入口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全部人、使用人不可以阻止或堵塞。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需要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按当地习惯。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一定要利用其土地的,需要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需要尽可能不要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导致损害;导致损害的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需要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导致妨碍或者损失的,需要停止侵害,应该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
第一百条.一方一定要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需要予以准许;因为这个原因导致损失的,需要给予一定程度上补偿。
第一百零一条.针对一方全部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入口通道,全部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可以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需要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入口通道的,也可另开入口通道。
相邻权起诉流程及费用标准?
相邻是两个不动产相邻关系当中的纠纷,这个好调解,毕竟事也不是很大,没有必要要浪费更多时间或金钱成本,万一协商不成,那就向法院起诉! 先收集好有关证据,写好民事起诉状,向被告所在地法院递交,然后按程序走,法院会告知的! 诉讼费大多数情况下很少,50到100!
什么是相邻系统?
相邻系统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全部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出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涵盖用水、排水相邻关系;通行相邻关系;土地相邻关系;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有利生产就是要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保证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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