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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相似度达到多少属于侵权,六大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

时间:2022-11-05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 法考培训课程
外观专利相似度达到多少属于侵权

外观专利相似度达到多少属于侵权?

没有详细规定。

外观专利侵权大多数情况下要综合考量专利的分类、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还有普通民众的判断能力和眼光。针对外观专利相似度详细达到哪种程度才算侵权,并没有详细的相关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一样或相近似的认定:

(1)假设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一样,则需要觉得两者是一样的外观设计。

(2)假设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一样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一样,则需要觉得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假设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一样或者不相近似,则需要觉得是不一样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侵权人需要根据权利人的实质上损失给予赔偿;实质上损失很难计算的,可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目金额还需要涵盖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质上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可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按照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六大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分类:

1、以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2、按照法律行为是不是合法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3、按照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4、按照行为是不是通过意思表示分为:意思表示行为,又称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5、按照行为是不是需特定形式或本质要件分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6、按照主体实质上参加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7、按照行为的公法或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没必要宣告。

3.效力不一样。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法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却唯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后面,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暂时还没有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因为这个原因,它不是当然和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

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就当然确定的无效,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因须行使撤销权才会归于无效,法律针对当事人主张撤销是有这个时间限制的,即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就变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要误解」

1.概念

根据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反而违背本意的,故此,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

(1)法律要件

(1)须有错误认识。

这里说的错误认识,既涵盖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涵盖受意人的误解。如,把租货当成借用;把18k金当成赤金;把100元1斤当成100元1公斤;把履行时间、地址位置,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2)须当事人不知道其错误。

即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假设是有意或恶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假行为,而不可以再是误解行为。

(3)须错误性质严重。

对民事交往中公觉得是重要事项的误解;虽非针对重要事项,但足以导致误解方重要损失的误解;足以致使行为后果重要不公平的误解。

(2)客体

重要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原因出现错误认识。

(1)行为性质的错误。

(2)对方当事人的错误。

某人本来想和甲作成表意行为,却和乙作成表意行为。如,甲登山时因为踩空,整点跌入悬崖,幸得张三救助。甲本来想将自已的家传宝石送给张三,但是,却把李四当成救命恩人张三,开展了赠与行为。

(3)标的物的主要内容错误。

涵盖了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

(3)导致很大损失。

反之,虽然也有误解,但不重要,或者没有很大损失的,则不可以撤销。

3.重要误解与误传

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因为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导致损失的,大多数情况下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判断重要误解时的注意点

(1)解释先行于错误:也就是在判断错误问题时,先通过合同解释确定表示的客观意义。

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以一个理性相对人为标准;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当中是不是出现重要误解。

(2)误载不害真意: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完全一样,仅仅用错了词或者说错了话,不属于重要误解。属于解释先行于错误的延伸。

(3)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促进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可以撤销。

(4)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假设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出现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要误解。

(5)典型风险优先于重要误解-如:古玩市场淘到假货。

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需要担负的典型风险,虽属对“当事人特点的重要错误”,作作为例子外,不构成重要误解。

(6)计算错误:隐藏的计算错误和公开的计算错误,不构成重要误解。

(7)合同中的标的物有瑕疵,不满足约定,且该瑕疵涉及标的物的性质,属于重要误解,这个时候买受人可以选择瑕疵担保责任或选择因重要误解撤销合同。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

1.乘人之危是乘危人利用行为人处于危困、无经验、受到不正当干涉等缺失判断力状态,使行为人形成并作出损害自己却促进乘危人的意思表示;

2.显失公平是法律效果中的权利义务产生显失公平的状态。因为该行为违背了意思自由原则,危难之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因为这个原因法律准许其撤销该行为。

【注意】《民法通则》与《合同法》都规定了“乘人之危”,作为一种独立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但《民法典》故将他纳入到“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少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的情形中,也即纳入到显失公平的情形中去,不可以再作为一种独立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3.以乘人之危为因、显失公平为果,组成一个可撤销行为类型。

(1)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

(2)须有乘人之危的有意或恶意。

(3)须显失公平,即乘人之危导致的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而乘危人大得其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4)须行为与结果当中存在因果关系,假设一方未利用危难而是进行正常交易,或表意人就算未遭遇灾难,也会作出同样的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

【注意】假一罚十,构成单方允诺之债,不可以根据显失公平而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欺诈」

1.欺骗是为了使受领人陷于错误而有意或恶意将不真实的虚假情况当作真实情况表示。受欺诈的意思表示,明显是表意人在不自由状态下形成的效果意思,其意思的瑕疵是显而易见的,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构成要件

(1)主观上有欺诈他人的有意或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期望或放任结果出现。如是过失,则可能是重要误解。

(2)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欺诈仅限于“交易事项”;对“交易事项”以外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的欺骗,如对交易背景、交易目标、行为能力、处分权、代理权上的欺骗,依然不会构成欺诈。

(3)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但不以受害人出现财产上损害为必要。

【注意】原则上,“知假买假”的无权依照消费者保证法主张惩罚性赔偿,但是,食品、药品是例外。

(4)须被欺诈人的错误意思表示是由被欺诈导致,即行为与结果当中存在因果联系。

欺诈具有不正当性-超越法律、道德、交易习惯允许的限度。

【注意】仅对商品进行夸大的宣传,未对商品性质作虚假陈述的,不成立欺诈。

3.第三人欺诈

(1)除了须满足欺诈法律要件,还须满足受欺诈之相对人清楚或需要清楚该行为是欺诈所致的要件。

(2)第三人欺诈与恶意串通行为

前者是第三人欺诈一方当事人,让另一方当事人受益,如第三人当“托”使受欺诈人与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损害的是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后者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合谋损害第三人利益,行为主体与受害人皆不一样。

4.情况特殊

(1)适度的虚假宣传与广告夸耀不构成欺诈。

(2)假设广告宣传和承诺超越了“消费者低限度常识的共识”,足以让具有正常认识和了解能力的普通消费者陷于错误,则可构成欺诈。

(3)纯粹的沉默原则上不成立欺诈,但若依法律、约定或依交易习惯就某事项负有告知义务,当其不作为时就可以构成欺诈。

【注意】知假卖假构成欺诈,不了解假卖假构成重要误解。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胁迫」

1.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是胁迫行为。胁迫可以是当事人一方所为,亦可以是第三人所为。受胁迫而开展的行为,实际上质在于行为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均受到不正当干涉。

2.构成要件

(1)有意或恶意预告开展危害、有胁迫行为存在;

(2)对方因为这个原因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

(3)对方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恐惧与意思表示的作出具有因果关系);

(4)胁迫具有不正当性。如,目标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标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主要】具有正当性的威胁不成立胁迫。如,为达到权利内容,以行使权利相威胁;长辈施加的压力。

3.因第三人胁迫订立合同的撤销

(1)受胁迫人的撤销权不受任何限制,这与欺诈不一样,因为胁迫具有不可以容忍的违法性。

(2)法律行为因胁迫被撤销的,合同的无效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以相对人清楚或需要清楚此事为条件。第三人胁迫的,受胁迫方享有撤销权,不以相对人清楚或需要清楚此事为条件。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1.撤销权

(1)民事法律行为满足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因素时,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

(2)欺诈:仅受欺诈一方享有撤销权;

(2)胁迫:仅受胁迫一方享有撤销权;

(4)显失公平:仅受有不公平的一方享有撤销权。

(5)重要误解:仅误解方享有撤销权;双方都拥有过错的,双方都享有撤销权。

2.除斥这个时间段

撤销权因须以诉为之,如久拖不行使,将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和法律规则和程序的稳定。因为这个原因,法律规定有撤销权行使期限,逾此期限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1)在欺诈、显失公平两种情况下,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需要自清楚或者需要清楚撤销事由那天起行使撤销权;

(2)重要误解的当事人,需要自清楚或者需要清楚撤销事由那天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受胁迫的,需要自胁迫行为终止那天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4)长撤销这个时间段。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出现那天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行使方法

(1)撤销权的行使,需以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法为之。以单方公告方法行使撤销权的,默认为撤销权未行使。

(2)在民事诉讼中,一方请求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可撤销事由抗辩,但未以反诉方法行使撤销权的,法院不可以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反诉为由不能审核查验或者不能支持。

(3)在民事诉讼中,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反而可撤销事由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4.放弃撤销权的要件

(1)主观要件

清楚自己享有撤销权;具有放弃撤销权的意思。

(2)客观要件

作出了放弃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明示,也以默示,如,自愿履行了债务,或自愿接受了对方的履行。

5.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以前有效,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可以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即信赖利益的损失:涵盖订约费用和订约机会的损失。

【柒】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的特点

(1)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

(2)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出现、存续或者消灭。

(3)条件是表意人选定的,以后的,出现与否无法确定的合法事实。

【注意】假设所附的条件是不可能出现的,需要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条件一定要是合法事实。违反法律、公序良俗,还有以侵害他人权利为目标的事实,不可以作为条件。

【注意】不可以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公益上、私益上不允许,登记行为、票据行为不允许。

【注意】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出现、存续或消灭的事实,换言之,该条件依然不会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而影响的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条件的类型

(1)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3.条件的成就

(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就可以使当事人一方获取权利,而他方则负担义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就可以使当事人一方丧失权利,他方则解除义务或者回复权利。

(2)条件拟制效力。当事人负有顺应条件的自然发展而不加以不正当地干预的义务,亦即不作为义务。假设当事人违背这个义务,恶意促成或者阻止作为条件的事实出现,即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达到的,默认为条件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现;恶意阻止条件达到的,默认为条件已经达到。

4.条件的限制

(1)形成权的行使不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2)身份行为(结婚、离婚、收养)不可以附条件。

(3)票据承兑不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承兑默认为拒绝承兑。

(4)票据背书不可以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注意】在答题时,在题干中产生了“如”这样的字眼,一定要非常注意,大约率是在考察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题干为: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60天。郭某父亲乙与甲签署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期限的法律要件

(1)须属以后事实,已经出现的事实不可以被设定为期限。

(2)须属必成事实,即其出现为确定的事实。不可能出现的事实(如千年以后赠与),不可以被设定为期限。

2.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1)生效期限是为了让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出现的期限,也称始期或停止期限。在生效期限届至以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出现。如,签署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日期就是该合同的生效期限。

(2)终止期限。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也称终期或解除期限。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年底终止”,明年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止期限。

3.期限的效力

(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至时,不生效;而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满时,其效力不终止。

(2)因期限届至而享有利益的当事人获取“利益期待权”,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因期限未到来而享有的利益是为“期限利益”,亦受法律保护。

(3)期限到来后的效力。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始期届至时,出现效力;而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终期届满时,终止其效力。

4.区分期限与条件

(1)条件是无法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肯定性事实。

(1)时期确定,到来无法确定,为条件。比如,“到60大寿送电视一台”,60岁虽确定,但人之寿命不可测是否能活到60岁不就可以清楚的知道,具有偶发性。

(2)时期无法确定,到来也无法确定,为条件。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通过那天”,能不能考得过,已属无法确定,至于哪一年考得过,则更无法确定,故明显属于条件。

(2)条件的事实成就与否是无法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1)时期确定,事实的出现也确定是期限,如,“今年9月9日”。

(2)时期无法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如,“临终时将物送给你”,什么时候死虽难预料,但人必有一死,死期终会到来。

5.区分条件与义务

附条件和附义务核心的区别:附条件是对法律行为效力附加的限制,唯有条件成就才会让民事法律行为生效;附义务没有对法律行为效力附加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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