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属事业单位面试时间, 山东事业编公告及职位表

山东属事业单位面试时间?
不是统一时间,各招聘考试单位面试时间自己定。
早一点的从8月初就启动进行面试了。
从8月初启动,各个用人单位我按照各自的情况,相继启动组织面试。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不是整个省统一组织,而是由用人单位自己组织。
因为这个原因面试时间不是统一的。
山东事业编考试报名条件及时间?
山东事业单位统考报名时间为 1月13日9:00至1月17日16:00,笔试考试时间原来计划2月26日9:00—11:30,此后公布笔试考试时间延期公告信息。
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其经费大多数情况下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事业编招聘考试报名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可以在40周岁以下(1981年1月20日以后出生);
(三)遵循宪法和法律;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五)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事业编启动报名了吗?
还没有
缴纳报名费用时间: 2月6日11:00—2月9日16:00
按照山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财政厅《有关重新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问题的公告》(鲁发改成本〔2023〕55号)核定的标准,笔试考试考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
2023山东属事业单位招聘医疗类简章?
为进一步充实和加强我院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满足工作实质上需,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和要求,经县委、县政府批准, 齐河县妇幼保健院(山东妇幼保健院齐河院区)公开招聘备案制工作人员37名。现在将相关事项公告信息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循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四)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年龄可以在35周岁以下(1985年7月12日以后出生);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应届及找工作期间(二年)内没有能够落实过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报考面向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生招聘的岗位。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指在国内普通高校或担负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中,由国家统一招生且深造念书这个时间段个人档案、组织关系保管在深造念书院校(或科研机构),并于 毕业的学生;找工作期间内没有能够落实过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离开学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找工作期间(二年)内没有能够落实过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然后一直保存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毕业生就业详细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应聘满足条件的岗位,获取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的台湾省学生和获取祖国大陆认可学历的其他台湾省居民,可应聘满足条件的岗位。
获取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可分别根据全日制高职(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生应聘满足条件的岗位。
定向、委培应届生应聘,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公办中小学教师应聘,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
山东事业编2023考试时间表?
山东事业编考试时间为5月22日上午9:00—11:30,在整个省16市设置考点。
面试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该项目标部门(举行单位)组织开展。
山东属事业单位综合类统考 考试时间暂时还没有公布。
山东属事业单位笔试考试时间原来计划为2月26日,后来受疫情影响,笔试考试时间两次推迟至6月25日考试。
2023山东事业编都拥有什么单位?
《 山东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信息(1324人)》已于 4月19日公布,此次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324名,涵盖山东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岗,中共山东委办公厅政务保证岗,中共山东委政法委员会信息技术保证岗,山东总工会机关心理咨询岗,山东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创新战略研究等很多岗位。详细招聘的单位、岗位、人员数量和条件详细内容查看 山东属事业单位招聘职位表。
山东事业单位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升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全部。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还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需要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详细负责平日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还有相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出现;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按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员数量合理分配到相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出现。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需要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不可以以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或者单位代表的身份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省会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需要有省直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参与。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
至三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由我们全体委员推举出现。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详细管理措施,并监督开展;
(二)依法拟订住房公积金的详细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年预算、决算;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八)审批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暂时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九)审批设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
(十)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
(十一)需决策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会议时,需要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我们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建设、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备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作决议需要满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每个省份辖市只可以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县(市、区)没有设立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省辖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标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可以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可以与任何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可以兴办各种经济实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不可以兼任其他社会公职。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业务需,根据精简、效能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业务经办网点。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按国家规定报批,设立业务经办网点需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详细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形;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详细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与受委托银行签署委托合同,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七条 单位需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查核验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
单位需要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一个职工只可以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形,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第十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需要自设立那天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那天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查核验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需要自出现上面说的情况那天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那天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查核验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九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需要自录用那天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查核验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需要自劳动关系终止那天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查核验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可以低于职工自己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缴存比例。详细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核验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一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那天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那天起根据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按当地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避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需要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可以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缴存或者少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核验,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可以超越一年。超越一年,需继续缓缴的,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出现严重亏损的;
(三)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四)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及时足额拨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和刚才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求必须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总额不可以超越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要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可以超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过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
职工在本省每个省份辖市行政区域当中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化并转移工资关系的,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