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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单位职称评定细则,山东省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2-10-05来源:华宇网校作者:职测题库 事业单位视频课程
山东省事业单位职称评定细则

山东事业单位职称评定细则?

大多数情况下来讲,事业单位的职称评审分为三个等级,即助理级、中级和高级,每个等级针对的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都拥有区别,需说明的是,只有专业技术类的事业单位有职称评审。那事业单位职称评审细则究竟有什么?可以参考以下这些内容1.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之助理级

(1)高中学历,需具备满7年的专业技术从业经验;

(2)中专学历,需具备满3年的专业技术从业经验;

(3)大学专科学历,需具备满2年的专业技术从业经验;

(4)本科学历,需具备满1年的专业技术从业经验。

2.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之中级

(1)高中学历或中专学历,需具备满十年的专业技术从业经验,且这当中要有四年或者以上的助理级职称工作经验;

(2)大学专科学历,需具备满六年的专业技术从业经验,且这当中要有四年或者以上的助理级职称工作经验;

(3)本科学历,需具备满五年的专业技术从业经验,且这当中要有四年或者以上的助理级职称工作经验。

3.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之高级

(1)高中或中专学历,需具备满二十年的专业技术从业经验,且这当中要有五年或者以上的中级职称工作经验;

(2)大学专科学历,需具备满十五年的专业技术从业经验,且这当中要有五年或者以上的中级职称工作经验;

(3)本科学历,需具备满十年的专业技术从业经验,且这当中要有五年或者以上的中级职称工作经验。

山东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原则。局机关和直属各个相关机构编外用工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只减不增、限制要求岗位、规范用人、变动管理、能进能出”原则,局编外用工人员数量控制在市委编办、区委编办下达的编外用工控制数以内。

二、申报。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基层所确因工作需使用编外人员的,需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理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审查核验、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局办公室起草编外用工使用计划需求,报区委编办核准。

三、招聘。编外用工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由办公室按照区人力社保局的要求和规定组织开展。

四、合同签署。新招聘和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聘用的编外用工,大多数情况下应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由分局委托金华市中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受聘编外用工签署《劳动合同书》,合同二年一签,新招聘的编外用工试用期为90天。试用期满后由用人科室(单位)向局办公室提交《编外人员试用期满考查表》,明确聘用或不能聘用人员的意见。局办公室对编外人员试用期工作表现进行考查,考查合格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查不合格根据本办法辞职条款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平日管理。经考查合格被聘用的编外人员,其平日工作、上下班纪律、廉政预警及工作业绩考查等均视作正式工作人员管理,同时可享受年个人先进评比资格和奖励。

六、工作纪律。

(一)忠于职守,服从局领导及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具体安排。

(二)遵循劳动作息制度,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不可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严格遵循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按制度规定办事。

(四)爱护公共财产,不浪费财务,不假公济私。

(五)注意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接物态度谦和,热情大方,不说和不做有损单位形象的言行,维护单位良好形象。

(六)不可以在外兼职或变相兼职任何工作(涵盖经商、办企业、招揽工程项目等)。

七、薪酬福利。

(一)薪酬

1. 薪酬标准。编外人员的薪酬总额由基础工资、岗位补贴等而部分组成,详细标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基础工资(分三档):10年以下的2488元/月、10-20年的2588元/月,20年以上的2688元/月;试用期临时基础工资按2023元/月计发。

(2)岗位补贴:服从工作需到山区乡镇(塔石、莘畈、沙畈、箬阳)自然资源所工作的增多200元/月。

2.考查奖励

(1)月考查奖:及时完成月度工作任务,出全勤的200元/月。

(2)年终综合考查奖:4500-5000元每人。

山东事业单位进档一定要满三年吗?

一定要满三年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分三类一类是工勤岗,每五年通过本次考试的形式晋级一次,高级为高级技师。

二类是管理岗,大多数情况下三年通婚考查晋级一次,这个人为原因非常多。

三类是专业技术岗,专技岗就比较复杂了,十二进十一一年,十一进十4年,十九八这都两年晋一次,八进七是5年,七六五也是两年晋一次,五晋四是5年晋一次。

山东事业单位法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推动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事业单位诚信自律、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开展细则》《山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异常信息管理是指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在登记、监管工作中发现事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不守诚信等异常情形,经查实后进行记载,通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异常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详细指导、监督本级事业

山东事业单位绩效考查办法?

山东事业单位绩效考查办法是按照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职责,根据不一样岗位特点确定重点考查内容。

三类岗位均从德,勤,能,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查,细化考查标准,提出考查要求。

考查方法方面:考查方法也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聘期考查三种方法,全面考查工作完成情况,奖罚等挂钩。

山东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编制吗?

不是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属于招聘性质,签聘用合同,但是,没有事业编制,由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待遇和薪属酬。

事业单位有编制的职工,现行途径唯有一个,即参与由国家和每个省份举行的事业单位考试,考试合格并被事业单位录用的,具有事业编制。

山东事业单位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升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全部。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还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需要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详细负责平日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还有相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出现;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按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员数量合理分配到相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出现。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需要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不可以以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或者单位代表的身份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省会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需要有省直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参与。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

至三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由我们全体委员推举出现。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详细管理措施,并监督开展;

(二)依法拟订住房公积金的详细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年预算、决算;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八)审批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暂时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九)审批设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

(十)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

(十一)需决策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会议时,需要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我们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建设、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备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作决议需要满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每个省份辖市只可以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县(市、区)没有设立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省辖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标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可以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可以与任何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可以兴办各种经济实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不可以兼任其他社会公职。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业务需,根据精简、效能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业务经办网点。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按国家规定报批,设立业务经办网点需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详细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形;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详细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与受委托银行签署委托合同,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七条 单位需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查核验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

单位需要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一个职工只可以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形,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第十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需要自设立那天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那天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查核验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需要自出现上面说的情况那天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那天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查核验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九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需要自录用那天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查核验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需要自劳动关系终止那天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查核验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可以低于职工自己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缴存比例。详细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核验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一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那天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那天起根据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按当地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避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需要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可以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缴存或者少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核验,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可以超越一年。超越一年,需继续缓缴的,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出现严重亏损的;

(三)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四)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及时足额拨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和刚才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求必须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总额不可以超越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要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可以超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过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

职工在本省每个省份辖市行政区域当中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化并转移工资关系的,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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