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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全文, 医生多点执业条例全文

时间:2022-11-04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证书领取 备考资料下载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全文

执业医师法开展细则全文?

  《执业医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升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证医师的全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获取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工作者,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涵盖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需要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奉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请任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与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考试制度。医师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组织开展。

  第九条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详细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详细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与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法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查合格并推荐,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考试的主要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外单独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考试成绩超过分数线,获取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获取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根据注册的执业地址位置、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对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电子化注册获取执业证书,不可以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能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结束那天起至申请注册那天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那天起至申请注册那天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要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满足条 件不能注册的,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三十日内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公告那天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电子化注册后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需要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查仍不合格的;

  (五)停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要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公告那天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址位置、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需要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停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还有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需要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查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可以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需要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常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需要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信息,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对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取得与自己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与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加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法律、法规,遵循技术操作规范;

  (二)培养敬业精神,遵循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相关医学证明文件,一定要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在内容框中填写医学文书,不可以隐匿、伪造或者处理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

  医师不可以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符合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病人,医师需要采用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可以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需要使用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可以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需要认真向病人或者其家属讲解病情,但应注意不要对病人出现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需要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自己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可以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病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要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需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出现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病人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需要在执业医师的详细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根据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按照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独立从事大多数情况下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查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需要根据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查。

  对医师的考查结果,考查机构需要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查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90天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查,对考查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查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详细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要突破,作出显著奉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要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时间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采用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工作者开展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担负医师考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因为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人的抢救和诊治,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导致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处理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对病人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病人隐私,导致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病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出现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要伤亡事故还有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出现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病人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导致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病人导致损害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致使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那天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获取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取对应的医师资格。这当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工作者,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大多数情况下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满足本法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获取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外单独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开展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医生多点执业规定?

第一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满足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

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满足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址位置为第一执业地址位置,增多注册的执业地址位置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址位置。执业地址位置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师执业地址位置总数不能超出3个。

第三条

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医师需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

(二)第一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签署医师执业的有关协议;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需要与在第一执业地址位置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完全一样;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六)在第一执业地址位置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需要向核发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医师增多执业地址位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第一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签署的医师执业的有关协议书;

(四)第一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第三执业地址位置执业的证明;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收到满足规定的都材料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不是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多执业地址位置,需要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互联网数据更新和备案工作。详细备案方法由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还有变更第一执业地址位置的,需要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点执业的,一定要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第七条

医师原则上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申请增多执业地址位置。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增多执业地址位置的,除提交前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已经注册执业地址位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第八条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址位置以外的其他执业地址位置,应先注销该执业地址位置,再参照本办法第四、五条有关规定,申请增多新的执业地址位置。

第九条

医师多点执业,需要接受获批准的多个执业地址位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可以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公告其他为该医师电子化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多点执业医师电子化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及时相互通报该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多点执业医师应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查办法》接受各执业地址位置的定期考查。第一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址位置的考查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查档案。

任一执业地址位置考查不合格,医师受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时应暂停全部执业地址位置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查不合格执业地址位置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查,对考查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查不合格的,由考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全部执业地址位置的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址位置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应暂停在全部执业地址位置的执业活动。

第十一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不用增多执业地址位置:

(一)对患者开展现场急救的;

(二)经医疗、保健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受医疗、保健机构派遣,开展对口支援、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拟取消医师第二、第三执业地址位置时,第二、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到对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取消该执业地址位置,并书面报告为其办理[执业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为多点执业医师电子化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法吊销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时,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信息,并书面公告为其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或情况,需要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有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查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址位置以外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时,不作为该第二、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准入和评审等审查核验时的人员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协议书内容至少应涵盖:

(一)多点执业的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二)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的执业有效期;

(三)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执业途中,出现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担负的责任。

(四)医师多点执业有效期需继续推迟的,应于到期前1个月重新签署协议书;医师多点执业有效期到期不可以再延续的,第二或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应于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取消执业地址位置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在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同时保证本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本机构医疗服务需。

第十九条

医师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理》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释。

医师管理规定开展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升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证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获取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工作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 医师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需要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奉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请任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与医师协会。

医生跨专业诊疗处罚规定?

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超科目、超范围本质性就是无证行医,因为,每一个专业的医师从事其专业的执业活动都一定要持有本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了专业范围其实就是常说的处于无证行医的状态。

  “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一定要获取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获取两个或两个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可以选择一个执业类别及这当中一个对应的专业范围进行个人账号申请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可以从事[执业注册]范围意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我们国内在医师执业范围和类别上有严格的限制,不可以够随意加以变更。医学是一门很严谨的科学,又是风险非常大、关系到病人生命健康的事业,不一样的专业都需有不一样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能还有特定的医疗条件。那就是,不一样的病种需不一样专业的医生来看,例如,妇科与牙科;不一样的治疗方法得有不一样的专业人才员来操作,例如,同为癌症病人,外科医生可以用手术治疗,而放射医生则用放射源来治疗;同为颈椎椎间盘突出患者,神经科医生用神经阻滞法治疗,针灸科医生用针灸治疗,理疗科医生则用理疗器械治疗,而骨科医生采取手术治疗,他们的治疗理论和操作技术是完全不一样的。

  国家通过立法对医生的执业资格进行严格的相关规定,以提升医疗质量,保护就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这也是《执业医师法》为什么要对“诊疗科目”进行核准登记,《执业医师法》为什么要对医师的执业地址位置、执业类型、执业范围进行个人账号申请注册。并要求医师按上面说的规定从事执业活动的根本道理。

医疗机构一定要根据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违反本规定规定,诊疗活动超过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业医师管理规定开展细则?

执业医师法开展细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执业医师法开展细则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升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证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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