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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班会时主持人临时请你说一说平时应该怎样,关于饮食健康传染病的主题班会

时间:2022-09-25来源:华宇网校作者:五年级上册语文
开班会时主持人临时请你说一说平时应该怎样

开班会时 主持人临时请你说一说平日间应该怎样珍惜粮食 拒绝浪费?

开班会时,主持人临时请你说一说,平日间应该怎样珍惜粮食?

假设是做饭吃就做多少吃多少,假设是在外买着吃,那就是买多少吃多少,吃不完,打包带走,我们都清楚,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粮食的生长真的是很不容易,故此,我们每个人没有资格,也没有理由去浪费它,

平日间应该从小事做起:在家里减少食物份量,在餐馆选用大盘共享;不浪费食物:将剩下食物用于下顿饭或另一道菜;按需采购:不要超量购买;

检查冰箱:将食物储存在1-5℃可大程度保鲜;

先进先出:尽可能先使用购买较早的食品。存放时,将先购买的移到前面

应该吃多少,称多少,要有珍惜粮食,不可以浪费,自己也应做多少,吃多少。

有关饮食健康传染病的主题班会演讲稿?

广大来宾各位考生好,值此疫情重要阶段。感谢各位考生能来参与会议。请各位考生戴好口罩。谢谢。饮食健康事关各位人民身体的大事。防止传染是很重要关键点。请各位考生多做努力,耐心和群众沟通。做好防护措施。勤洗手,勤通风。饮食要注意合理,谢谢各位考生。

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记录表内容摘要怎么写?

一、自己安全。外出时要遵循交通规则,过马路走斑马线。

二、校内安全,严禁学生带上危险物品到校,例如小刀,打火机,剪刀等。课间活动时要文明有,不要追逐打闹,上下楼梯靠右行行。放学及时回家,不在路上逗留,

三、防溺水安全,防火安全,饮食卫生安全等。

中小学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法律文本有:《食品安全法》、《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渔业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

法规文本有:《食品安全法开展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非常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规定》、《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和教职工在学校念书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展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种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涵盖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整个过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集中用餐需要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紧跟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重要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证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 学校需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还有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 教育部门需要详细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有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逐步递次推动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查;详细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平日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高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帮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有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查,详细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详细指导,倡导健康饮食观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才员培训;详细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有关防疫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致使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十条 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职责或者有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详细指导等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详细指导机构,按照不一样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有关规定,详细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有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还有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需要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详细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需要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需要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都应该当有学校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集中用餐途中实质上的困难。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需要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对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第十四条 学校需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有关责任。

有条件的地方需要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才员或者支持学校请来营养专业人才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详细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观念。

第十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有关工作人员需要根据相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查,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有关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 学校需要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法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需要按照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一样年龄段在学校念书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需要每周发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第十八条 学校需要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少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有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需要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考点归纳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常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需要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法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考点归纳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在学校念书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设置的,需要依法获取许可,并不要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要事项上,需要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证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加权、选择权、监督权。

学校需要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还有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校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学校需要按照需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需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可以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需要以招投标等方法公开选择依法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能担负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满足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需要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署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担负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还有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需要依法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需要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出现变化,不可以再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需要马上整改;有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需要马上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需要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整个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需要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可以从事接触直接通道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通道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需要每一年进行健康检查,获取健康证明后才可以上岗工作,必要时需要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需要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需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通道入口食品前需要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需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可以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认真、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检查核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取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需要具有和刚才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员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故此,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需要按照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员数量,配备对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还有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需要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还有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需要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需要定期清洗、校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需要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通道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不要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需要根据相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需要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需要遵守安全、健康、满足营养需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需要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署采购合同时需要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需要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有关产品进货检查核验记录制度,认真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还有供货者名称、地点位置、联系方法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面说的信息的有关凭证。

进货检查核验记录和有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保证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二年。食用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检查核验许可有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需要检查核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需要检查核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生产者直接采购的,需要检查核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的,需要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肉类的需要检查核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需要检查核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不允许采购、使用下方罗列出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

(一)超越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没有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还有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有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允许生产经营或者不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需要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可以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还有根据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提供的食品需要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食堂不可以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涵盖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可以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可以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质上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可以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需要根据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越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需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还有联系方法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需要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需要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可以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需要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需要不要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需要专人专柜(位)保管,根据相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需要尽可能当餐用完,需熟制的食品需要烧熟煮透。需再次利用的,需要根据有关规范采用热藏或者冷藏方法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需要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通道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需要洗净、消毒。

第四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需要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需要满足检验需,不可以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需要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需要根据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按照有关规定留样。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堂用水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食堂出现的餐厨废弃物需要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根据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食堂需要设置针对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有关制度及台账,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交由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需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用措施,不允许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学校在学校念书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需要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达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需要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法,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整个过程的监督。

第五章 外购食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需要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能担负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学校需要与供餐单位签署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供餐单位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循本规定的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第四十七条 学校需要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检查核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法。

第四十八条 学校需现场分餐的,需要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需要保证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十九条 学校外购食品的,需要索取有关凭证,检查核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可以即时分发的,需要根据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第六章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条 学校需要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出现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需要马上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积极帮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致使或者可能致使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用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需要马上赶往现场帮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用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

学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需开始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需要马上向同级人民政府还有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相关的原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公布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需要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主动特别要注意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需要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还有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没有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按规定制定、开展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检查核验或者留存食用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涵盖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没有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有食品安全法还有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对应的处分。

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还有本规定的,需要从重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有关工作人员、负责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需要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需要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清楚或者需要清楚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他方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五)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用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对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相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很难进行或者责任很难追究的;

(三)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未采用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针对产生重要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提请相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还有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对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

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供餐单位,指按照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没有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相关的工作人员。

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式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涵盖采取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

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定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供餐人员数量较少,很难建立食堂的学校,还有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开展管理。

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 4月1日起施行, 9月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公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五个一?

安全生产“五个一”指的是:

1、主动接受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2、提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3、忆一次安全事故教训。

4、当一天安全检查员。

5、查一起周围的习惯性违章。

其实质为:

1、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根本、深入透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实质的核心。

2、突出强调了大限度的保护。

3、突出了在生产途中的保护。

4、突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

食品安全的“五个一”提高工程:

一次食品安全的自查、

一次食品安全的主题班会、

一封告家长书、

一次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讲座、

一次食品安我们全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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