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主题有哪些,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新

法制教育主题有什么?
法制教育内容的确定,存在道德目标基础、法律观念轮廓、法律技术轮廓、教育阶段轮廓等分析视角。
公正、规则、谦抑、人道、关爱、诚信、平等、贡献等等道德目标,夯实了法制教育内容的重要知识背景;公正、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证据等法律观念,展示出法制教育内容的意识重心;法律原则、法律术语、法律条件、法律处置等的注释,隐藏在整体中,却又能一眼看出来出法制教育内容的技术侧面;学校属于专职教育机构,需要成为法制教育的主流,根据受教育者成长不一样阶段的身心特点,应分别构建小学、中学、大学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
我们国内第一个至第十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分别是:
第一个法制宣传日即 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提高宪法观念,逐步递次推动依法治国。
第二个法制宣传日即 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学习宣传宪法,逐步递次推动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个法制宣传日即 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第四个法制宣传日即 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提高法制观念。
第五个法制宣传日即 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第六个法制宣传日即 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七个法制宣传日即 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逐步递次推动依法治国。
第八个法制宣传日即 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第九个法制宣传日即 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个法制宣传日即 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真真切切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质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一定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建工作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详细指导和管理。
设置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举行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行者。
1.举行者是法人的,需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相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全都良记录。法定代表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中小学校不可以举行或参加举行校外培训机构。
2.举行者是自然人的,需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可以举行或参加举行校外培训机构。
(二)有合法的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只可以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需要与中文名称语义完全一样。名称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不可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可以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可以有违公序良俗,不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组织形式一定要明确易懂,满足登记机关管理规定。
(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1.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需要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行者或其代表、行政负责人(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需要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执行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需要设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管理人员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3.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需要依法设立监督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和财务负责人不可以担任或兼任监事人员。
(四)有满足任职条件的管理人员。
1.法定代表人。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需要依法由决策机构负责人(董事长或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
2.行政负责人(校长)。校外培训机构需要配备专职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需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大专或者以上学历和教育从业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能超出70周岁。
3.管理人员。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按照办学规模配备对应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人员。
(五)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1.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按照培训项目、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裕、相对稳定、素质非常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可以少于教师总数的1/3。
2.聘请任职的专兼职教师,一定要遵循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对应的培训能力,这当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需要具有对应的教师资格证。
3.不可以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聘用外籍教师须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六)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很多于2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可以保证培训活动正常开展。
(七)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及设施设备。
1.校外培训机构一定要有满足建筑、消防、环保、卫生、抗震、防雷、用电等安全要求的固定场所。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应满足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要求。不可以使用危房、厂房、地下室、车库等不合适办学和有安全隐患的场地办学。
2.校外培训机构实质上使用的办学场地建筑总面积很多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的生均建筑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保证不拥挤、易疏散。
3.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有满足培训活动需求的教学用房和设施设备。
(八)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和考试教材。
1.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需要满足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培训计划,不可以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2.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考试教材需要满足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与培训项目及课程相匹配。使用引进考试教材的,需要严格遵循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可以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宗教和迷信。
(九)有健全的办学章程和管理制度。
1.章程。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的制定要依法、规范,主要内容涵盖:学校名称,地点位置,性质,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形式,内部组织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出现、罢免程序,举行者、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财务管理,教职工聘请任职及福利待遇,学校终止的事由、程序,党组织的建设,章程更改程序等。
2.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涵盖: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收取的费用和退费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取办学许可证并进行法人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标准,需要在本办法施行那天起3个月内根据有关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登记。
审批登记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等申请。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法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举行者在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前,需要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名称预核准。举行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举行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条 申请举行校外培训机构,须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内容主要涵盖:举行者的名称、地点位置或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点位置、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机构拟登记类型等。
(二)举行者材料。举行者是法人的,需要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举行者是自然人的,需要提交自己有效居民身份证件。联合举行者除提交上面说的资料外,还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三)机构管理材料。涵盖:
1.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2.党组织组成人员名单或党组织建设计划。
3.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4.拟任校长(行政负责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职称资格证明等材料。
5.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资产来源、资金数目金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目金额、用途和管理方式,还有有关有效证明文件。
7.办学场地材料。利用自有场地办学的,应提交对应的不动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场地办学的,应提交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那天起计算很多于2年);针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没办法证明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房屋,应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依法需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场所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依法不用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的,举行者需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标准规定做好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并书面作出合规承诺。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行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按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办理: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依法作出是不是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核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举行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并对办学场所及条件进行实地查看,结合实质上情况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核验意见。
(三)审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查核验材料、检查核验现场后,在法定办理时限内作出决定,满足条件的,核发办学许可证,不满足条件的,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依法许可设立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到对应的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依法许可设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到对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第十三条 已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可以再变更为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已登记为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举行者可以申请变更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在同一县域内设立培训点,但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在同一县域或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办学场所和教师配备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一址一证”。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许可设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需要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分公司登记。
第十六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机构不可以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活动。
规范办学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需要与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相完全一样。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根据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可以超范围经营,不可以在审批的地址位置之外办学,不可以出租、出借或转让办学许可证。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后,需要根据机构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公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需要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点位置、办学形式、办学内容、学习期限、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等内容,不可以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可以到中小学开展招生宣传或者合作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可以在公布后半个月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培训的,其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该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培训内容不可以超过对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可以超越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可以组织举行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培训时间不可以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可以晚于20:30,不可以布置作业。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建立培训对象档案制度,将培训对象的姓名、培训项目、培训教师、培训辅导班次、培训记录还有深造念书学校、年级、家长信息等纪录写入档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时需要与学生家长签署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培训教师、课程具体安排、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退费及争议处理办法等,并仔细履行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收取的费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对外发布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还有投诉举报电话号码。收取的费用时段需要与培训时间、内容、进度相完全一样,不可以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越3个月的费用。不可以在对外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可以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针对培训对象停止培训,应严格按双方协议约定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费。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和刚才聘人员依法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定期组织教师参与业务培训,持续性提高教师的师德师风,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需要通过为培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法,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举行者、名称、办学地点位置、办学范围等重要事项的,需要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并到对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举行者的,由举行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二)变更名称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核准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行政负责人),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更改章程的,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查验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五)变更办学许可证所载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的,参照设立条件、设置标准和本办法的其他规定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有变更项目内容的,应该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换领新证。
第二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合并、分立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和学生安置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到对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产生依法终止情形的,须终止办学。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费、清偿有关债务、妥善安置学生,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处理印章,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信息。
进行财务清算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下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下财产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牵头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进行监管,详细指导中小学校做好学生参与校外培训的普查登记,做好学科类培训超前超标教学的认定,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等。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详细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安防工作等。
民政部门负责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监督详细指导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遵循登记管理规定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负责监督、查处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房屋安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详细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卫生、传染病防控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对校外培训机构食品安全、收取的费用、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监督详细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年检年报制度,会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其主要信息、年检结果等向社会发布;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不按照官方要求备案、违规培训、存在安全隐患等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会同金融部门探索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鼓励通过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方法,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交流合作、协同创新、风险防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达到校外培训机构自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途中产生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附则内容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详细开展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1]
课外一对一辅导班管理规章制度范本1
一、教师管理
1、加强师德建设。教育教师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仔细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一对一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仔细执行教师工作职责,自觉、积极、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创建优秀的班集体。
3、重视自己仪表及待人接物,言谈举止等方面对教育学生的影响和作用。穿着朴素、大方、得体,不化妆、不在教室吸烟。
4、教师会议、班会及启航我们全体活动,及时到岗位,做好组织教育引导工作。
5、贯彻执行一对一辅导班常见的各项要求,做好养成教育引导工作,并督促干部,将执行情况据实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汇报。
二、学生管理
1、德育为首。开展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2、规范学生行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循《中小学生守则》、《平日行为规范》和《xx班规》。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3、坚持全员育人。一对一辅导班有班主任制度,有与家庭、社会联系与合作制度。
4、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学生请假需家长电话号码公告并有签字请假条,而且,一定要经班主任同意。
三、课堂管理
1、课堂规则和程序良好,无学生起哄、说话情况。
2、代课老师细心负责,讲课内容栩栩如生。
3、师生合作,交流,探讨,班级气氛活跃。
四、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出现事故。建立一对一辅导班突发事件预警机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2、每一次上课对教室、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滋扰、防中毒、防意外伤害等多项措施落实到位。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教室。组织学生户外活动有安全措施。
五、后勤管理
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建立教师值日制度,保证整洁卫生;建立教室管理制度,坚持一对一辅导员值班、巡查;建立出现群体性传染病、食物中毒应急制度,及时采用隔离、治疗措施。
六、档案管理
建有档案资料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一对一辅导班教学、教师业务、学生学籍、师生健康、人事、荣誉实物等各种档案,保管好、使用好档案资料。
教学观念:在快乐中学习,在快乐中成长。
课外一对一辅导班管理规章制度范本2
一、一对一辅导目标:
1、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学习兴趣、爱好和特长。
2、扩大学生知识领域,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还有动手操作能力。
3、丰富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4、使学生热爱学校生活,能轻松地接受知识,提升知识水平,提高适应能力。
二、主要内容:
1、学科一对一辅导。学科一对一辅导涵盖语数学科知识等。
2、兴趣小组一对一辅导。主要涵盖:文艺、科技、体育等。
三、一对一辅导形式:
1、很小一部分一对一辅导与集体一对一辅导相结合。
2、按照学生的实质上情况确定一对一辅导内容。
3、一对一辅导方法灵活多样,可采取介绍、练习、讲练结合、讲座、训练、操作、制作、表演等形式。
四、考查评价:
1、一对一辅导作业的布置要有针对性。
2、评价作眼于学生的文化知识水平地提升,文明行为习惯养成,还有兴趣、爱好、特长的培养和发展。
3、考查评价的形式主要有:书面考查、观察、记录、竞赛、评比、汇报、演出等。
五、一对一辅导要求:
1、要面向我们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内容、一对一辅导方法等,要促进全部学生参与,不可以只注意培养少数的尖子生,要注意减轻学生过重负担。
2、要注意学生的自主性,鼓励学生按照自己的实质上情况,有选择地参与一对一辅导。
3、要因材施教,对好中差学生采用针对性措施,规定不一样的要求采取不一样的方式,做到分别一对一辅导,落实到人。
4、要注重实践性,让学生多动手、动口、动眼、动脑,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处理实质上问题的能力。
课外一对一辅导班管理规章制度范本3
一、管理老师岗位职责
1、热爱托管工作,对托管学生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尊重托管学生。
2、主动与托管学生家长配合,及时向家长汇报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情况, 虚心接受批评、建议,持续性改进 工作方式。
3、遵循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做私事。
4、团结同事,有意见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不在背后议论。
5、努力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促进托管学生动手、动脑,使 每个托管学生在不一样水平上得到健康发展。
6、仪表端庄自然,服饰大方整洁,满足职业要求。
7、举止端正,语言文雅,说话和气,待人热情有礼貌,能主动问候别 人。为人师表,在学生面前行为规范,话不俗,语不高。
8、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各自不同的设施、教具。
二、管理老师岗位工作要求
1、根据学生作业统计表具体安排好托管学生课业一对一辅导计划。
2、负责搞好教室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通风、清洁整齐。
3、抓好托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与家长建立良好 沟通关系。
4、特别要注意关注托管学生的身体康健,天气变化要提醒学生增减衣服。
5、注意托管学生安全,家长来接送托管学生时,要简单讲解托管学生 的当天生活、学习情况。
三、与家长的平日沟通工作要求
1、每日放学,负责接送的管理老师在安全接学生到托管班后,要以发短信方法告之学生家长。
2、每日家长到托管班接学生时,老师须向家长讲解学生当天在托管班 的生活及学习情况,注意收集家长对托管班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 录;对托管这个时间段生病的学生,管理老师还需要当面向家长交代所采用 措施,建议家长做好有关护理事宜。
3、针对因患病不可以来托管的学生,管理老师要与学生家长常常联系,问讯学生病情,关怀患病学生。
4、每周五下午,管理老师要在内容框中填写《托管学生家庭报告书》,并由学生转 交家长签名,在下周一上学时回 收家长签名的反馈卡,并存档。
四、学生的接送管理
1、学生放学,管理老师一定要早一点至少半十分钟到校门等着;接到学生时,一定要核对学生名单,防止漏接学生。
2、接送学生上下学时,我们全体学生要分列队行走,不允许学生乱跑乱奔;
五、平日安全管理
1、托管班一定要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制度。陌生人员来访时,当班管理老师一定要问清来意并做好记录,严禁陌生人员在没有老师陪同的情况下参观托管班或接触学生。
2、如学生家长委托他人来接学生时,当班管理老师一定要当场与家长进行电话号码沟通,核实接学生人员的身份,必要时对通话过程要录音,并复印委托人居民身份证件。
3、学生在托管班出现突发事情时(如发病、受伤),当班管理老师要马上采用有效措施处置,在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当事态超过老师处置能力并有恶化趋势时,要马上送医院并公告家长。
4、加强对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允许学生在过道、楼梯追逐打闹。
5、教育托管学生不要带危险品上学或入班,每天抽检学生所带物品,注意观察托管学生手里是不是有打 火机、爆竹、刀子等危险物品,发现后及时收起来,防止出现安全意外。
6、托管班严禁采取药物灭鼠、灭蚊蝇,如一定要使耗费时长,要专人保管不可以乱丢。
六、消防安全管理
1、及时检查安全隐患,更改替换老化电线,消除安全隐患。
2、及时更改替换破旧的消防器材。
3、注意水、电、火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卫生管理
1、室内外卫生每天一次小扫,每周一大扫并进行消毒。
2、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下班后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3、托管学生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要马上隔离,并打电话号码公告家长接回孩子。
教育托管班管理流程
一、 学生放学后,托管班老师到学校指定位置接到托管学生,并带学生回到托管班教室。
二、 短信公告学生家长,学生已安全接到托管教室,请家长放心。
三、 老师监督学生完成作业,并核对学生记事本,检查作业完成情况。
四、 详细指导学生更改作业中的错误内容,加强对容易出错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的认识。
五、 带着学生学习当天所学内容,按照学校老师具体安排,有计划的预习新课。
六、 托管途中,教师严格纠偏学生的错误坐姿、表达、用眼方法等。
七、 学生在大厅或C1教师里游戏、背诵。
九、 家长签字,接走孩子。
写给小朋友
一、及时完成作业
二、温习学过的知识,及时预习新知识
三、正确的坐姿和用眼对我们有不少益处
四、保持安静,不要打扰其他小朋友做作业
五、保持教室内卫生,请把垃圾扔到垃圾桶里
六、多读书,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七、常运动,运动才可以保持强健的体魄
八、注意安全,不在教室内打闹,不要乱跑,乱跳
九、尊敬师长,团结考生
十、相互帮,与人为善
教育托管班须知
一、 托管班负责学生在托管这个时间段的安全。
二、 托管班负责详细指导学生完成当天作业,还有学习、预习。
三、 托管教师不可以对学生进行语言攻击,不可以体罚学生。
四、 托管班应与家长保持联系,反应学生情况
五、 托管班重视每一个家长提出的珍贵意见
六、 家长接走学生时,请签名确认。
课外一对一辅导班管理规章制度范本4
一、培训要求
1、全部参训考生一定要参与公司规定的培训课程,如果不小心遇到特殊因素不可以参与培训,应早一点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后,才可以退训,不然按旷课处理。
2、早一点做好培训前的准备工作,培训这个时间段统一作息时间,一切行动听从培训具体安排。
3、参培考生应充分认识培训的目标和重要性,积极配合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4、培训这个时间段,考生应精神饱满、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遵循课堂纪律,积极思考,努力提高个人专业技能。
二、课堂纪律
1、培训途中,考生一定要严格遵循培训规定和课堂纪律。严格遵循培训作息时间具体安排,不可以迟到、早退、旷课。
2、参训考生进入教室后按规定位置入座。
3、保持教室及周围环境的安静,严禁大声喧哗,上课时不可以随意交谈、随意进出教室,保持正常的教学规则和程序。
4、上课这个时间段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调入震动状态,严禁在课堂内接打电话号码或发短信。
5、参培考生不可以在课堂上私下讨论问题,如对课程具体安排或授课内容有问题、意见或建议,可以在课间与老师沟通,不可以随意打断老师授课。
6、参培人员上课要仔细听讲,讨论时踊跃发表讲话,积极参与各项课程训练,完成老师具体安排的培训作业。
7、全部考生一定要参与培训考试,培训不合格者不能发放签约培训结业证
8、培训考试成绩、考生出勤情况和课堂表现纪录写入中国人寿新人招募甄选系统,作为日后入司的参考依据。
三、培训环境管理
1、爱护教室内的课桌椅、话筒、电脑等教学设施。不可以在桌椅、墙壁还有各项设备等地方乱写乱画。
2、未经允许严禁随意动用教室内的音响、投影仪、电脑等各种教学设备。
3、教室内不允许吸烟、吃零食还有吵闹、嬉戏等影响正常教学的行为。
4、每天及时打扫教室卫生,保持教室干净整洁,桌椅摆放整齐。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自觉维护教室和公共环境的清洁整齐。
5、出入教室及公司其他区域应保持安静,不可以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
普法教育班会主持词?
主持词:考生们,法律与我们的生话息息有关、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学法、懂法、用法是提升青少年法律素质、加强自己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普法教育也是学校的一门必修课程。
出现在我们身边及周围的不少鲜活事例让我们更清醒意识到要注重普及法律常识的必要性和紧迫感。
今天,为了加强各位考生的法律意识,培养遵纪守法的能力,我们准备了普法教育的主题班会,请各位考生踊跃发表讲话,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把普法教育会开成普法的大讨论。
谁清楚有关“自律”主题班会的主持词?
遵规守纪从我做起
12月我们又迎来了学校的文明习惯达标月,在这里,在庄严的五星红旗下我期望考生们严格遵循各项校规校纪,争做遵规守纪的文明乐安人。
《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平日行为规范》已经给了我们明确的目标:自尊自爱,注重仪表,真诚友爱,礼貌待人,遵规守纪,勤奋学习,勤劳俭朴,孝敬父母。我们乐安实验学校的各项校规、校纪和这些守则规范是一模一样的。例如说,学校有明确要求:穿着得体大方,待人谦虚礼貌、言行文明适度等等。这些说起来简单,但做起来可就不既然如此那,容易了。不是吗?有部分考生总是怀着侥幸心理,觉得有时违反一两条纪律没什么关系。可是,考生们想过吗?有时犯一两次错误本来是可以原谅的,但假设总是怀有这些侥幸心理,天长日久养成了不良习惯,再改可就很难了。要清楚,各自不同的规章制度并非为了限制考生们的自由,而是为了让考生们拥有一个更有序的环境,取得更大意义上的自由;使考生们可以更好的学习、工作,这才是制定各自不同的纪律、规范的真正目标。
校园环境建设对学校的生存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学校倡导人人关心学校的发展,充分发挥教师学生主人翁作用。学校成立了学生会让师生共同参加学校管理,成共同创设“文明、整洁、优美、安静”的校园。学校引导教师学生培养校盛我荣、校衰我耻的思想,让每一个师生特别要注意关注学校的每一步发展。学校发展战略由师生共同参加讨论,让师生充分感受到在竞争中求生存,在生存中求发展的重要性。注重学校自己形象建设和社会效益,以提高学校发展的后劲。美化绿化校园,开发校园文化,形成自己特色校风、学风、教风。校园管理一步一步形成人人关心,个个参加,爱校如家的新的局面。
考生们,作为乐安的一名学生,我们需要感谢学校对我们的重视,从目前做起,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不但自觉遵循各项校规校纪、法规法纪,养成良好的习惯,而且积极主动作好宣传。这样做不仅为了使学校环境更美好,更为了使我们可以健康的成长,有效的学习,使我们每一个人都拥有一个更美好的前程,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规范自己,监督自己,使自己第一个成为守纪.护法的“乐安模范标兵”!
好好策划一下“敬廉崇洁,诚信守法”的主题班会,试题自拟,目标明确,意义深厚,形式多样,内容新奇,比较受欢迎,材?
廉政文化主题班会活动记录 形式:演讲、朗诵、讨论、辩论等 时问: 1 1月25目 地址位置:高二3班教室 活动目标: 学生传承着中华民族的期望,承担着建设未来的重任,不管他们未来从政、经 商还是从事其他职业,都应该从根源处上懂得“清正廉洁”的价值,在头脑中根植“清 正廉洁”的观念,使“清正廉洁’’成为其立身立业之基,使“敬廉崇洁”成为中华 民族兴国安邦之源。通过本次主题活动,就是要使考生们从小就了解反腐倡廉的有 关知识,培养“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意识和反腐败斗争必胜的信心,培养IE确、 积极、健康的理想信念、道德观念、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成为全面发展的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好能组织成班会的啊!中小学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和教职工在学校念书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展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种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1 是很重要的,它针对保证学生们的身体健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 现在,我们国内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这些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同时也设立了对应的监管机构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检测。3 针对中小学生来说,除了加强课堂教育,还可以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等方法来提升学生们的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保证他们的健康成长。
1 涉及到了不少方面,属于比较丰富和复杂的主要内容。2 因为食品安全针对每一个人来说都很重要,故此,中小学生应该掌握并熟悉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例如,食品安全法、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等。3 学生可以通过各自不同的渠道来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比如,在学校有关课程中学习、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中了解有关法规、自己主动查找有关信息等等。掌握并熟悉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仅仅只有助于我们的健康,也可为未来的社会责任做好铺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和教职工在学校念书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展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种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涵盖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整个过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集中用餐需要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紧跟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重要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证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 学校需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还有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 教育部门需要详细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有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逐步递次推动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查;详细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平日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高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帮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有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查,详细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详细指导,倡导健康饮食观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才员培训;详细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有关防疫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致使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十条 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职责或者有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详细指导等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详细指导机构,按照不一样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有关规定,详细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有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还有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需要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详细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需要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需要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都应该当有学校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集中用餐途中实质上的困难。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需要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对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第十四条 学校需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有关责任。
有条件的地方需要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才员或者支持学校请来营养专业人才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详细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观念。
第十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有关工作人员需要根据相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查,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有关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 学校需要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法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需要按照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一样年龄段在学校念书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需要每周发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第十八条 学校需要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少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有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需要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考点归纳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常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需要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法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考点归纳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在学校念书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设置的,需要依法获取许可,并不要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要事项上,需要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证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加权、选择权、监督权。
学校需要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还有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校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学校需要按照需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需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可以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需要以招投标等方法公开选择依法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能担负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满足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需要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署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担负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还有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需要依法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需要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出现变化,不可以再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需要马上整改;有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需要马上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需要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整个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需要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可以从事接触直接通道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通道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需要每一年进行健康检查,获取健康证明后才可以上岗工作,必要时需要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需要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需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通道入口食品前需要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需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可以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认真、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检查核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取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需要具有和刚才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员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故此,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需要按照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员数量,配备对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还有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需要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还有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需要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需要定期清洗、校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需要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通道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不要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需要根据相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需要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需要遵守安全、健康、满足营养需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需要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署采购合同时需要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需要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有关产品进货检查核验记录制度,认真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还有供货者名称、地点位置、联系方法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面说的信息的有关凭证。
进货检查核验记录和有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保证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二年。食用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检查核验许可有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需要检查核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需要检查核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生产者直接采购的,需要检查核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的,需要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肉类的需要检查核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需要检查核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不允许采购、使用下方罗列出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
(一)超越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没有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还有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有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允许生产经营或者不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需要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可以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还有根据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提供的食品需要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食堂不可以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涵盖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可以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可以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质上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可以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需要根据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越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需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还有联系方法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需要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需要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可以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需要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需要不要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需要专人专柜(位)保管,根据相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需要尽可能当餐用完,需熟制的食品需要烧熟煮透。需再次利用的,需要根据有关规范采用热藏或者冷藏方法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需要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通道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需要洗净、消毒。
第四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需要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需要满足检验需,不可以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需要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需要根据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按照有关规定留样。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堂用水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食堂出现的餐厨废弃物需要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根据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食堂需要设置针对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有关制度及台账,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交由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需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用措施,不允许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学校在学校念书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需要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达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需要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法,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整个过程的监督。
第五章 外购食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需要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能担负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学校需要与供餐单位签署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供餐单位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循本规定的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第四十七条 学校需要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检查核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法。
第四十八条 学校需现场分餐的,需要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需要保证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十九条 学校外购食品的,需要索取有关凭证,检查核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可以即时分发的,需要根据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第六章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条 学校需要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出现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需要马上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积极帮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致使或者可能致使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用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需要马上赶往现场帮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用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
学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需开始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需要马上向同级人民政府还有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相关的原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公布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需要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主动特别要注意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需要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还有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没有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按规定制定、开展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检查核验或者留存食用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涵盖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没有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有食品安全法还有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对应的处分。
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还有本规定的,需要从重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有关工作人员、负责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需要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需要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清楚或者需要清楚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他方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五)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用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对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相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很难进行或者责任很难追究的;
(三)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未采用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针对产生重要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提请相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还有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对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
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供餐单位,指按照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没有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相关的工作人员。
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式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涵盖采取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
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定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供餐人员数量较少,很难建立食堂的学校,还有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开展管理。
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 4月1日起施行, 9月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公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法制教育应涵盖什么内容?怎样进行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 (1)教育学生懂得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怎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懂得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时,不可以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还有人民的民主权利。 (2)教育学生懂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是保证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强大武器,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又一定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人都要养成遵循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 (3)要让学生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统一关系。懂得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制是民主的反映和保证,目标在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改变我们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要教育学生正确使用民主权利,运用社会主义法制这一武器,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各自不同的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 (4)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的教育,使学生懂得什么是法,法的阶级实质和作用,还有相关的政策法令。引导学生自觉遵循法律,并勇于同一切违法情况作斗争。 其内容涵盖我们国内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和政治,民主意识,法律基本知识,革命纪律的教育等等。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第一应帮我们全体人民提高当家作主的政治责任感,正确运用民主权利。教育大家懂得社会主义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集中统一领导下的民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一定要遵循社会主义纪律和法制,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搞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内建立了以宪法为中心的各个法规,成绩显著,但各相关部门的法规,与经济发展的进程相比,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开展,如计划法、财政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要专门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引导和帮大家懂得什么是守法,什么是违法,明确是非界限,在全社会一步一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大家懂得坚决同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等非民主情况作斗争是一定要履行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总而言之,通过民主与法制教育,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全民学法、知法、懂法、执法、遵纪守法的新局面。 怎样进行法制教育 1.统一认识 加强领导 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是很重要关键点。一是强化学习,抓认识到位。组织各级教育行政干部和我们全体教职员工仔细学习邓小平同志有关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相关指示,学习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使各位考生深入透彻认识到法制教育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是达到依法治区的一项战略任务是达到依法治区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要根据“四五”普法整体规划,真正做到法制教育计划、课时、考试教材、师资四落实。二是健全组织,抓责任到位。为了使青少年法制教育引导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成立社会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全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引导工作领导小组。各校要建立以法制副校长为龙头,政教处、教导处为主体,班主任、政治教师为骨干的法制教育引导工作机构。区教育局要把青少年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目标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以此在全区形成纵向究竟、横向到边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组织互联网。三是落实经费,抓法律援工作到位。现在,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没有落实到位。致使不少工作很难有效的开展。区政府需要处理法律援助机构一定要经费,以保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依法保证满足法律援的群体合法权益,具体安排专人专班定期到看守所、法庭、学校了青少年犯罪情况,并定期跟踪服务。同时注重劳教释放青少年的心理变动,及时有效地对他们采用帮教工作。 2.规范管理、稳步逐步递次推动 一是明确教学内容。针对青少年易发违法犯罪问题,编印合适我区中、小学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宣传讲稿,组织讲师团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深入中小学校巡回宣讲,重点紧跟《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面开展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专题宣传活动。 二是明确工作目标。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要抓住、一个主渠道”,就是以课堂教育教学活动为法制教育的渠道。保证“四有”即教学有大纲、学习有考试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做到“三性”即现实、多样性、渗透性。努力使法制教育贴合学生生活,密切学生思想实质上,使学法用法成为师生内在的迫切要求和自觉行动。 三是强化管理。要以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为主,出台一整套有关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如评教制度、座谈会制度、经验交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3.科学施教,注重实效 一是坚持理性教育和情感教育相结合。因为青少年正处于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时期。其理性思维比较弱,故此,要注重借助于形象思维的方式,通过举行文艺演出、征文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教育活动,提升青少年法律知识水平,强化法律观念。通过组织撰写读后感和编辑《法制小报》,定期召开法制主题班会,举行升国旗仪工和重要节日庆祝及重要法规颁布周年纪念活动,组织旁听司法公审大会等,以生动、直观、形象的活动形式,使青少年从中接受潜移默化的法律熏陶。 二是坚持学校教育与部门教育相结合。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一定要坚持学校与社会同唱一台戏。学校在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职能作用同时,还需要定期邀请政法干警到学校举行法制讲座,要主动争取执法机关的配合,对侵犯学生权益、扰乱学校正常教学规则和程序的人和事进行及时查处;要大力向社会广泛宣传,争取人民群众教育的更大支持。 三是坚持按章管理与依法治校相结合。第一,学校领导和老师要带头学法,用法,成为学生的典范,要求学生做到的,老师一定要第一做到。其次,学校一定要严格遵循教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再次,把依法治校作为学校常见管理的突破口,及时把学生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第四,由政府带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达到社会齐抓共管,净化校园环境。 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国民素质的提升,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逐步递次推动,都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于各位的青少年。为逐步递次推动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的深入开展,全社会都需要行动起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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