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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选拔任用条例2023,龙门石窟门票购票须知图片

时间:2023-06-08 13:00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考研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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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选拔任用条例2023

公务员选拔任用规定202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出现、任免、监督还有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管束与激励保证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达到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模范遵循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仔细履行职责,努力提升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循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循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取得履行职责需要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取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与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按照本法,针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独自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按照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按照宪法、相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副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按照本法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还有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详细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需要对应对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按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按照人民警察还有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予以一定程度上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需要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需要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招聘考试公告信息需要载明招聘考试的职位、名额、考试报名资格条件、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还有其他报考注意事项事项。

  招收录取机关需要采用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对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进行审核查验。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考试采用笔试考试和面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内容按照公务员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一样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试报名资格复核审查、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职位要求确定。详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收录取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收录取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查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根据管理权限,全面考查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定期考查。定期考查以平日间考查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查采用年考查的方法,先由个人根据职位职责和相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查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查委员会确定考查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查,由主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查的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务员自己。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查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还有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可以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查合格、职务出现变化、不可以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还有其他情形需任免职务的,需要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一定要在机关外兼职,需要经相关机关批准,依然不会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具备拟任职务想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逐级晋升。非常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的,可按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按照一定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根据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产生空缺时,可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法,出现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产生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出现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取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查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或者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根据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循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获取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奉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惩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一定要遵循纪律,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觉得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马上执行的,公务员需要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担负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需要依法担负对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需要担负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避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箭、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需要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自己。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觉得对公务员需要给予处分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务员自己。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晋升职务和级别,这当中受箭、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六个月;箭,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有悔改表现,还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可以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默认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章 培训

  第六十条 机关按照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升公务员素质的需,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针对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按照需也可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担负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需要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需要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需要进行针对业务培训;对我们全体公务员需要进行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这当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需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架理。

  公务员参与培训时间由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来终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查的主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法涵盖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需要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依然不会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需要按照上面说的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一样职位当中转任需要具备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需要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 按照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还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这个时间段,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 公务员需要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自己申请交流的,根据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当中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还有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可以在这当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需要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涉及自己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自己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自己需要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回避的情况。

  机关按照公务员自己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核查验后作出是不是回避的决定,也可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反映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原因,保持不一样职务、级别当中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查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需要及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升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需要给予对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证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取得帮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可以违反国家规定自己可以再次修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未经同意私自提升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可以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还有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需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需要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需要自接到申请那天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这当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需要自接到申请那天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辞去公职:

  (一)没有国家规定的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面说的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暂时还没有处理结束,且须由自己继续处理的;

  (四)已经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核查验,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暂时还没有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以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化依照法律规定需辞去现任职务的,需要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因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导致重要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要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需要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需要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因素不可以再合适担任现任领导职务,自己不提出辞职的,需要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考查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具体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调整工作,自己拒绝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循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合适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要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连续超越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越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可以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以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根据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需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需要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自己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早一点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够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满足国家规定的可以早一点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加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自己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清楚该人事处理那天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那天起十五日内,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不经复核,自清楚该人事处理那天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查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早一点退休未予批准;

  (七)没有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需要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需要自受理那天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可以超越三十日。

  复核、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核查验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需要及时予以纠偏。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觉得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相关的针对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可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 职位聘请任职

  第九十五条 机关按照工作需,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很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请任职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聘请任职制。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请任职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从满足条件的人员中毫不犹豫选择聘。

  机关聘请任职公务员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请任职公务员,需要根据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原则,签署书面的聘请任职合同,确定机关和刚才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请任职合同经双方协商完全一样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请任职合同的签署、变更或者解除,需要报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聘请任职合同需要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请任职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请任职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0天至六个月。

  聘请任职制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详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请任职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需要按照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需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请任职制公务员的代表还有法律专家组成。

  聘请任职制公务员和刚才在机关当中因履行聘请任职合同出现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出现那天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区别不一样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偏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请任职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请任职、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还有考查、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修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出现泄露考试试卷、违反考场纪律还有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可以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可以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这个时间段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按照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因错误的详细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需要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涵盖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 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务员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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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士兵证、军官证、考生证、军残证等有关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离休人员(凭离休证)、军队离退休干部(凭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士官退休证)、人民警察、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持有关证件在售票窗口领取免票(参观券);

4、残疾人(凭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证),伤残人民警察(凭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凭民政部制发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凭民政部制发的《伤残民兵民工证》),以上需配合自己有效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5、视力、智力残疾者和一级、二级肢体残疾者的一名陪护人员;

6、省部级以上劳模(凭劳模证及居民身份证)、国家优秀专家(凭优秀专家证);

7、记者(持国家广电总局发放的记者证。港澳台记者应持有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记者证或工作证,配合港澳通行证、入台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省通行证同时使用);

公职人员新法规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出现、任免、监督还有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管束与激励保证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就职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还有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三条 公务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达到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公务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循、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循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循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取得履行职责需要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取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与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按照本法,针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独自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按照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按照宪法、相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二级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三级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四级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按照本法由国家另外单独规定。

  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还有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详细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需要对应对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按照工作需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相互转任、兼任;满足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按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还有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按照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还有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予以一定程度上照顾。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需要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需要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查核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相关部门领导组织开展。

  第二十六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需要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招聘考试公告信息需要载明招聘考试的职位、名额、考试报名资格条件、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还有其他报考注意事项事项。

  招收录取机关需要采用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九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对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进行审核查验。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 公务员考试采用笔试考试和面试等方法进行,考试内容按照公务员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一样职位类别、不一样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一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试报名资格复核审查、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职位要求确定。详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很多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收录取机关需要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收录取机关需要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的考查需要根据管理权限,全面考查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查指标按照不一样职位类别、不一样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专项考查和定期考查等方法。定期考查以平日间考查、专项考查为基础。

  第三十七条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查采用年考查的方法。先由个人根据职位职责和相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查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查委员会确定考查等次。

  领导成员的考查由主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定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查的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务员自己。

  第三十九条 定期考查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还有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四十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请任职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请任职制。

  领导成员职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一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可以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二条 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查合格,职务、职级出现变化,还有其他情形需任免职务、职级的,需要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任职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一定要在机关外兼职,需要经相关机关批准,依然不会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需要具备拟任职务想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领导职务需要逐级晋升。非常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的,可按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办理: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四)根据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七条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产生空缺且本机关没有适合人选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度上方法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需要逐级晋升,按照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根据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条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需要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考查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  励

  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或者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根据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获取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奉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奉献的;

  (八)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三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四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向参加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要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第五十六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五十七条 机关需要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形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平日管理监督制度。

  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需要区分不一样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需要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需要自觉接受监督,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相关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需要遵纪守法,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相关规定参加不允许的互联网传播行为或者互联网活动;

  (十六)违反相关规定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觉得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马上执行的,公务员需要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担负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需要依法担负对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需要担负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避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可以再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违法的,需要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还有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自己。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可以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觉得对公务员需要给予处分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务员自己。

  第六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这当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降低级别。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有悔改表现,还没有再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可以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默认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第十章 培  训

  第六十六条 机关按照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升公务员素质的需,对公务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

  国家建立针对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按照需也可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担负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七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需要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需要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需要进行针对业务培训;对我们全体公务员需要进行提升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这当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需要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优秀年轻公务员的培训。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与培训时间由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来终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查的主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法涵盖调任、转任。

  第七十条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故此,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人选需要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依然不会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需要按照上面说的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在不一样职位当中转任需要具备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需要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上级机关需要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第七十二条 按照工作需,机关可以采用挂职方法选派公务员担负重要工程、重要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公务员在挂职这个时间段,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需要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自己申请交流的,根据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当中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还有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可以在这当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可以在其配偶、孩子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涉及自己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自己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自己需要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回避的情况。

  机关按照公务员自己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核查验后作出是不是回避的决定,也可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八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反映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原因,保持不一样领导职务、职级、级别当中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八十条 公务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查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需要及时足额发放。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八十二条 公务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升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需要给予对应的补休,不可以补休的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八十四条 任何机关不可以违反国家规定自己可以再次修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未经同意私自提升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可以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需要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需要自接到申请那天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这当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需要自接到申请那天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辞去公职:

  (一)没有国家规定的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面说的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暂时还没有处理结束,且须由自己继续处理的;

  (四)已经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核查验、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暂时还没有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以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化依照法律规定需辞去现任职务的,需要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因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导致重要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要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需要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其他因素不可以再合适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需要引咎辞职自己不提出辞职的,需要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考查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具体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调整工作,自己拒绝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循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合适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要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连续超越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越三十天的。

  第八十九条 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可以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以辞退的情形。

  第九十条 辞退公务员,根据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被辞退的公务员,并需要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九十一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需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需要退休。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自己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早一点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够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满足国家规定的可以早一点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加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自己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清楚该人事处理那天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那天起十五日内,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不经复核,自清楚该人事处理那天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查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早一点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需要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自己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审查、复核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原处理机关需要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需要自受理那天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可以超越三十日。

  复核、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九十七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核查验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需要及时予以纠偏。

  第九十八条 公务员觉得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九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需要尊重事实,不可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职位聘请任职

  第一百条 机关按照工作需,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很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请任职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聘请任职制。

  第一百零一条 机关聘请任职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从满足条件的人员中毫不犹豫选择聘。

  机关聘请任职公务员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机关聘请任职公务员,需要根据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原则,签署书面的聘请任职合同,确定机关和刚才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请任职合同经双方协商完全一样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请任职合同的签署、变更或者解除,需要报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三条 聘请任职合同需要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请任职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请任职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0天至十二个月。

  聘请任职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详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请任职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聘请任职制公务员和刚才在机关当中因履行聘请任职合同出现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出现那天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需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请任职制公务员的代表还有法律专家组成。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区别不一样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偏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请任职和晋升的;

  (二)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请任职、晋升还有考查、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修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公开遴选等工作中出现泄露考试试卷、违反考场纪律还有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六)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可以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可以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这个时间段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按照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在公务员录用、聘请任职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规则和程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需要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涵盖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 6月1日起施行。

怎样克服好色心理啊?

养正念,建议你去戒色吧看看,你就什么都了解了。

第一要坚信自己能克服这个困难。有不少人,不论男女,都已经克服了,假设你下定决心,你也可以作到。下决心是第1个步骤是出发点。你一定要下定决心停止手淫,当你下定决心以后,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处理了。这个决心一定要不应该只是一个期望,不应该只是清楚这样做对你有益,一定要实实在在的是个决心!假设你下决心治愈自己,你就有力量抵制自己的不良倾向和任何外界的诱惑。在你做出这个决定后面,遵守以下方式:

自我控制指南

1. 除了在上厕所时,严禁接触身体的隐私部位。

2. 尽可能不要独处,找哪些好的伙伴,呆在他们中间。

3. 假设你有好友也有同样毛病,你一定要断绝和他来往。不要与任何有同样毛病的人交往。不要觉得两个人一起戒,这永远作不到。你一定要脱离这样的人群。因为见到他们,你会不由自主地想你的毛病。这样的毛病一定要严格从你脑子里清除出去。你的思想一定要放在别的或更健康的事情上去。

4. 洗澡时,一定不要对着镜子自我欣赏。洗澡不可以超越5或6分钟,这期间足够你洗澡,擦干,穿衣和走出浴室回到家人当中。

5. 假设床上是你容易犯毛病的地方,要足够妥当地穿好夜间衣服,使你不可以很轻易撞见你身体的重点部位,这样,脱掉衣物就很困难和费事。到你启动脱掉起保护作用的衣服时,你就有足够时间来控制你的想法并远离诱惑。

6. 假设在卧床时,诱惑给人的印象没办法控制,就一定要马上起床,你可以到厨房给自己搞点甜点,就算这时是在午夜,就算你不饿,就算你担心发胖。这样做的目标是让你转移注意力。可以这样说,你是可以控制你的意识的。

7. 要远离色情读物。不要读相关手淫的文章。不要去想手淫这件事。记住:"但凡是想了,就可以去做"。一定要改变你的思考方式,要让那种想法离开你的脑子。但凡是你做到了这点,你就可以戒掉他。

8. 脑子里自始至终应想着健康的事物。可以读一本好书,好每天读一段令人提升道德修养的书籍。

9. 也可祈祷,发愿。但不要涉及手淫,因这会使你老想着"它"。祈祷真诚,祈祷理解,为你的亲人,朋友,家庭祈祷。不要去想手淫,不要提手淫,不和别人谈起手淫,祈祷中也不提它,让它离开你的脑子。 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决定了克服此问题的难易。重要是要承诺一定要克服它。当一个人理解了这么做的理由时,就可以创造条件和环境来帮付诸实践,他就可以有力量来控制这一切。 手淫会带来负罪感和感情压力。过度手淫会导致身体戕害。它完全是一种自我为中心的分泌行为,根本没有表达出人类自己的繁衍能力。这样的自慰行为可能会造成失去自尊,会使一个人的信仰变得脆弱,会感到自己的责任变成负担,会把自己义务当成

没有必要克服,越想克服越好色!男人不好色活着就没意义了,不信你试试,哪个成功者不好色?你试试压抑自己的色心,就可以发现对其他事也提不起兴趣!故此,随心随性吧!人生短短几十年,该爱就去爱,管他是缘还是祸!但是,绝不可以做出违反道德法律的事!自古有人卖就有人买,真的禁了红灯区社会问题多很多!不过责任也许会让你从内心认为这样做的错误,比如对老婆的责任也许就可以让你放下色心,换位思考,你老婆会给别的男人用吗?这样你就不会乱来了!

对不起提问者:

第一我一个心理生理正常的女性,没办法

克服和克制,作为女性,虽然表面上不

会暴露太多的表情,但是内心深处与

生理部位是超级难做到克制,为了克制是

件很尴尬超级难受的事,上帝给你生理结

构是让你合理使用的,不是让你克制

的。

男性是不是能克制住,那我很少说了,男

大家心理都了解。

故此请提问者少问一部分尴尬的问题,

有部分表面伪君子会装逼回答提问,我只

会实话实说。

怎样克服好色心理啊?

答:我个人觉得,克服好色心理好的办法,就是增多夫妻当中的感情,把自己的主要时间和主要精力,放在干事创业和积极生活上面去。

一、好色应该说是人的天性是人的本能才是,不论是男人还是女人,应该说都拥有一部分好色之人,或者说是都拥有一部分好色之徒。好色并非男人的专利,有的女人也好色,而且有的女人好色的程度比男人有过之而全都及,这个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多碰见类似的事情。有的女干部,有的女上司搞权色交易基本上到了疯狂的程度,基本上到了基本上疯狂的地步。有的女领导只要自己的单位上,有年轻帅气的小鲜肉基本都不放过,更有甚者与多个男人保持着暧昧关系,可见,好色不是男人的专利;

二、为了克服好色心理,第一,应该培养正确的人生观,正确的婚姻观和正确的爱情观才是。平日间要把自己的主要时间和主要精力,用在积极努力的工作和干事创业上面去,不要追求个人浮华和追求个人享乐,更不要追求个人低级趣味的东西才是。男女当中应该保持必要的距离,应该保持必要的空间才是,平日间尽可能少和异性独自接触。要忠于爱情,忠于婚姻,忠于家庭才是。当自己有好色的思想和想法时,当身边有色情诱惑和色情诱导时,一定要警告自己这是陷阱,假设自己不加以控制,假设自己不把控掌握好自己,早晚都会让,身败名裂,家破人亡才是;

三、平日间要多关心自己的家人,培养好夫妻感情,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不良行为对自己的影响。老话说苍蝇不盯无缝的蛋,只要我们自己家庭幸福,只要我们自己家庭和睦和谐了,一部分好色之徒就不会时时刻刻的盯着我们,就不会给一部分好色之人有可乘之机了。我们各位考生每个人都要自觉抵制情感诱惑,不招惹是非,不招惹是非之人才是。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才是。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墙打百板没有不透风的,我们只要做了,早晚肯定都会被大家所发现。每当我们想做坏事时,我们一定第一为了到的是,有很多双眼睛在盯着我们,这样,我们就可以宽以待人,严于律己了。不要心存侥幸,唯有这样才可以有效克制好色思想和好色心理。

我是桂芹姐姐。喜欢我文章,就可以关注我。我将持续为您讲述情感方面的问题。成人之美尽心努力,特别要注意关注情感排忧解难。期望我们一起互动,我的主要目标就是,找出问题的因素和症结所在,让当事人从中受益。谢谢!

无酒不成宴席,无色路上人稀少。好色之心人人有之,要控制的不是人的好色心理,而是因为贪恋美色而引发的不良之举。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男女老少都不例外。漂亮的,俊郎的,健美的,走过路过,都拥有可能多看一眼,欣赏之情自然而,然,无可厚非。

这样的欣赏是阳光的,清爽的,没有任何杂念,也没有据为己有的无望之贪欲。心里活动罢了,其实就是常说的活动活动心眼。

好色,停留在这个方面,甚至意淫一下下,都不算出格,不用刻意控制。

而针对那些过于贪色之人,时常是越过了心里防线,想占为己有的人。见到美色,甚至想到美色就可以垂涎三尺,猥琐不堪,情不自禁地想拥之入怀。这样的对美色不可以自己的行为,当然需控制。

怎样控制,如何控制?大道理不需要多讲。自己清楚自己弱点。假设自己控制不住,那就找个厉害的老婆或者老公严家看守,约法三章,违规必罚,轻重得看老婆或老公的心情了。

总而言之,好色只要控制在不犯罪,不伤害,不妨碍他人的前提下,没有必要遏制成清教徒式的样子。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食色,性也。常言道堵不如疏,故此,克服好色心理超级难,但可以把性这一原始内驱力转化升华为更高的志趣追求。

性是人的基本需之一,如同呼吸、吃饭、睡觉一样不可缺乏,越是原始的内驱力在缺乏时,表现出的能量越强大,故此,性的需须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满足。取得满足后,才不会被原始想法所支配。人在成长途中,多多少少的会感觉到性需求的不平衡状态,可以转化,可以压抑,可以得到合理释放。

压抑性需的人,可能暂时表现出对性的冷淡态度,但迟早有一天会以非正常扭曲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猥亵骚扰妇女儿童等。得到引导合理释放的人,会取得爱的能力,还在有可能转化对个人成就成功的追求。那些完成性能量转化的人,可以更好的兼顾事业和家庭,可以自由地表达爱和感受他人的爱,不可以再执着于性欲的纯粹满足。

只要是人就没有办法去克服好色,假设可以克服,你就是上帝与阿弥陀佛了。那个维度太过高深,本小姐就不愿意讨论了。

若不是上帝与阿弥陀佛,你就是一个动物,一个自我想区别于动物的人。承认这个前提后,那还要有克服好色。站在实用主义上,不如好好利用一下。那是很有意思的。看看帅哥,大叔,看看靓女,御姐,也就没既然如此那,无聊。

再说好色心理只是在心想想,若是都拿到现实中来,你就是蠢猪。

宝贝儿,读书,读书可以改变一个人的思想和气质,消除想法,可以让人有更高层次的追求,当你真已经在知识的海洋里徜徉时,你就根本不可以再想女人了,因为已经超然了,我就有这样的书,只要读这一本就可以让你永远不好色

其实大家对好色也有一个心理认识和认同过程。小时,常常听人议论说谁谁好色、不正经,又说谁和谁(大多数情况下指非夫妻)相好。那时候就认为好色是一件很丢人、很不光彩的事。但成年后面,对人的好色就有了一个客观、理性的认识和理解。其实,好色是人的本性,不论男女有色心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只是在好色的表现形式上男女不一样罢了。

老话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针对美好的事物,人人都拥有追求的权力,对异性的追求也是如此。那么人好色的因素究竟是什么呢?我觉得,一是大家欣赏美的心理需求。就象大家喜欢鲜花、美食、漂亮的衣服一样,看到自己喜欢的、赏心悦目标物件,就想多看几眼,看到漂亮的女人或帅气的男人,就可以身心愉悦。二是人类交配与繁衍后代的自然天性。这是上帝植入人类身体的自然本能是动物界普遍具有的天性。常见的象动物界的雄性见了雌性都是绕其三圈,并相互厮磨、盘桓。人类虽然委婉、隐晦得多,但潜意识里差不多的,都是期望与自己喜欢的对象取得交配权。三是男女社会角色的自然演化。在人类长时间的社会分工和历史演化途中,在男女的潜意识里,男女的社会角色持续性强化,男刚女柔、男强女弱,男人具有保护弱者的天性,女人具有崇尚阳刚的天性。四是感官刺激的感应。例如说,女的穿着暴露、男的肌肉发达,都容易引发异性的遐想和躁动,以此使对方春心大发。正是这些原因,形成了人的好色特性。

男女好色有什么详细表现呢?一般男人好色表现得很直观,见到美貌、性感和适合自己、喜欢的女子,比较容易出现占有的想法和想法,还从不掩饰自己的渴望。而女子则不然,针对自己欣悦的男子,就算深深触动了内心,也会不露声色,顶多瞟几眼就可以把真实的想法隐藏起来。记得在一次考生聚会时,各位考生在逗一对曾经相恋的考生,男考生侃侃而谈,把当初的爱慕之情好不保留地在各位考生面前表露了出来,而女考生没说几句话,一会儿说不舒服早一点走了。一位心直口快的从医的女考生,送走那位考生回来后说:完了,她不光动心了,还动屁股了(指感官反应)。她指着刚才那位侃侃而谈的男考生说,你是没心没肺,她对你还余情未了呢!

故此我觉得一个人好色依然不会可怕,也没有必要有意或恶意压制这样的情感。但是,人毕竟不是初级的动物,人具有准确的感情表达和理性控制,要带来一定为带来一定不为,进一步是谦谦君子,退一步就可以成为无耻之徒。愿每个人留有好色之心,把控好色之行,这样人与人当中的关系才会更和谐,社会就可以更美好!

发问者!你好!我是河北第四医院精神疾病健康研究中心的主治医生,主攻脑残痴呆的研究与治疗!我院领导看到你发表的主要内容后高度重视你的情况,特派我来帮你摆脱病魔的困扰!期望你相信医生,配合我们工作,精神疾病可防可控可治,你要培养起坚强的信心我们一定会使你走出阴影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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