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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网的结构及捕鱼原理是什么,海捕方式

时间:2023-06-22 14:50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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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网的结构及捕鱼原理是什么

拖网的结构及捕鱼原理是什么?

拖网的结构,由主副纲绳、网、坠3个部分构成。这是团队Team捕鱼工具之一,多用于中型鱼塘的捕鱼工作。

其捕鱼的原理,利用网底等距离分布的网坠将网底副纲绳沉底并贴紧塘底,一头先由2至3人踩底,另一头拉至对岸,然后两头人员分别牵动纲绳,中间1人也协力拖网,将网贴底拖到鱼塘另一头,利用魚受惊乱窜而围入网中,后两头与中间同步协力拉起网底将鱼拖到岸边再逐个挑大的抓获。

这只是常见拖网捕鱼。在东北地区,大型江河捕鱼的拖网则规模大得多,时常借助于轮机船,人机协同捕鱼,时常在有经验的鱼老大详细指导下,一网能拖上来几十吨鱼。

一、拖网的结构:

  拖网按结构特点可分为有袖拖网和无袖拖网两种形式。有袖拖网大多数情况下有1个网囊和2个网袖,网具上下纲分别装配一定程度上数量的浮子和沉子,使网口垂直张开。它是海洋拖网的主要结构形式,内陆水域也有使用,但规模较小。无袖拖网的结构形式有无袖单囊式和无袖多囊式两种。

  1.无袖单囊式拖网:

  是小型拖网,网口大多数情况下都拥有固定撑架装置以保持网口张开,海洋和内陆水域均有使用。无袖多囊式拖网,大多数情况下具有2个以上的网囊。网囊数量主要主要还是看捕捞对象的生态习性和渔船的吨位大小。网口的水平和垂直张开借助两船拖网间距和垂直撑杆来保证。

  2.有袖和无袖拖网:

  大多数情况下多用于底层水域,这当中的中层拖网主要用于中层水域。它与底层拖网的不一样点主需要在于大多数情况下无网袖或网袖较短,以此可以减少网具阻力,增多拖速;网口略呈方形或矩形;网具下方除装有沉子外,有的还装有重锤等沉降装置,以扩大网口垂直张开尺度和保持网具在水层中的位置。

二、拖网的捕鱼原理:

  拖网是利用船舶的运动,拖曳渔具在海底或海水中前进,迫使渔具经过水域中的鱼虾蟹等捕捞对象进入网 囊,达到捕捞的目标。

  当渔船拖曳网具前进时,网板在水流的作用下出现扩张力,能够让网具水平张开。作业时渔船慢速前进并从尾滑道放出网具,将网板连接在曳纲并促使其脱离两网板架。然后渔船迅速前进,并一步一步放出两曳纲。当曳纲放出预定长度后,渔船按预定的拖向和拖速拖网前进。曳纲放出的长度大多数情况下为水深的3~5倍。拖网络速度度大多数情况下为每小时3~5海里。每3小时左右起网一次。起网时,渔船慢速前进依次收绞曳纲,当收绞至网板时,将网板固定在网板架上,促使其脱离曳纲,继续收绞网具,故将他自尾滑道拖到甲板上,取出渔获物。

海捕的原理?

渔网络在线有铅,当网扔下去时,网散开,落入水中,因为铅比较重故此,都竖直向下,鱼就被关进去了。

渔网从功能上分为刺网、曳网(拖网)、围网、建网和敷网。要求有高透明度(部分尼龙网)和强度,好的耐冲击性、耐磨性、网目尺寸稳定性和柔软性,一定程度上的断裂伸长(22%~25%)。由单丝、复丝捻线(有结网)或单丝经编织(raschel,属无结网)、一次热处理(固定结节)、染色和二次热处理(固定网目尺寸)加工而成。

撒网v叉高低位置怎样确定?

撒网v叉高低位置怎样的确定:

手撒网V叉距离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出来:V叉距离 = (网绳长度² - 网囊直径²)的开平方 × 0.5。

解释因素:手撒网是渔民们经常会用到的一种捕鱼工具,而V叉距离是指手撒网的两个V形支撑杆当中的距离。

计算V叉距离的公式中,网绳长度是指手撒网中垂直于海面的一个网的长度,网囊直径则是指手撒网口的大直径。

内容延伸:除了手撒网,其他类型的渔网,如拖网、围网等,也都拥有各自的计算方式,来终确定网具使用的好参数。

除开这点在渔业科研和渔业管理中,也需对各自不同的渔网的捕捞效率、环境影响等进行研究和评估。

渔网原理?

渔网是一种常见的捕鱼工具,可以用于在水中捕捉鱼类等水生动物。其原理是通过网眼来捕捉过水的鱼类,将它们困在网中。

渔网的网眼大小和深度可以按照捕捉的目标鱼类的大小和深度进行调整。大多数情况下来说,越小的鱼所需的网眼就越小,深水的鱼还需较深的网。渔网的网门也需要大家特别注意,以保证渔网可以正确地运作并捕获到鱼。在使用途中,需保证渔网垂直于水面,以此使其效果是好地捕捉鱼类。

除了直接投入水中捕捉鱼类,渔网也可拖动来捕捉鱼类,这样的方式一般被用于大规模捕鱼。除开这点现代渔网还可能配备声呐和GPS等电子设备,使其在捕鱼时可以更准确和高效地工作。

渔网从结构来看,大多数情况下分为网身和网囊2个部分。

原理是:网身是由若干网片连成大片,然后折起缝合成截斗圆锥形的网身,网目由前向后递减,网身呈前粗后细的形态。网囊由一片密目网缝合而成,与网身相联,相联处置用编织物织成圆形。捕鱼时,通过控制网孔大小,放入水中,让鱼触网后卡住胸鳍与鱼头部位,使鱼进退不可以,达到捕鱼目标。

原理主要利用鱼的群居性。渔网络在线有铅,当网扔下去时,网散开,落入水中,因铅比较重竖直向下,鱼就被关进去。鱼网,即“渔网”是渔业生产不可缺乏的捕捞工具。沿海渔民早是用简单的网具在海边捕捞。明朝产生了撩网、棍网等浅海捕捞网具。清朝以后产生了远海捕捞网具。内河渔民则多以小型渔具捕捞。这当中拉网和流网经常会用到于远海捕捞,粘网多用于内河和近海捕捞。

回答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渔网原理是指在信息检索中,通过多个[关键词]的组合使用,可以将更多的有关信息捕捉到,就像渔网一样,把更多的鱼捕捉到。

该原理是根据信息检索的搜索引擎,一般在搜索引擎中,用户输入的重点词越多,搜索结果越准确。因为这个原因,通过使用多个[关键词]的组合搜索,可以取得更多的有关信息。

渔网效应原理:渔民用渔网捕鱼时,假设用很密的渔网,不少小鱼会被捞入网中,非常多的小鱼在触网后会马上意识到危险逼近,于是纷纷四处逃亡,这样也定将惊动暂时还没有触网的大鱼,于是大鱼也会意识到危险的来临,会采用躲避和逃离措施,于是捞到大鱼的几率大大降低。

而假设用较稀的渔网,非常多小鱼会从大网格中穿出,即被过滤掉,而大鱼却没既然如此那,幸运了,而且,这时大鱼也没有很多小鱼为其发出危险信号,于是被捕获的几率就增大了。

此外选好撒网起点也很重要,往鱼多的方向拉网与向鱼少的方向拉网出现的收网结果是完全明显不同的。

原理主要是利用鱼的群居性。渔网络在线有铅,当网扔下去时,网散开,落入水中,因铅比较重竖直向下,鱼就被关进去。渔网从功能上分为刺网、曳网(拖网)、围网、建网和敷网。要求有高透明度(部分尼龙网)和强度,好的耐冲击性、耐磨性、网目尺寸稳定性和柔软性,一定程度上的断裂伸长(22%~25%)。由单丝、复丝捻线(有结网)或单丝经编织(raschel,属无结网)、一次热处理(固定结节)、染色和二次热处理(固定网目尺寸)加工而成。

撒网技巧(手抛法):两把撒法:左手握住渔网蹶子和约三分之一的网口部分,右手将网蹶子挂在大拇指上(这是重要,要优先集中精力的撒网时用大拇指好勾住网蹶子方便张开口)再握住剩下的网口部分,两手保持一个方便动作的距离,自己体左侧右旋用右手撒出,顺势送出左手的网口,用右拇指带住网蹶子,适时送出。多练几次慢慢就学会了。特点是弄不脏衣服,并可以在齐胸水深操作。

拐把法:理好网,提起左侧部分,离口约50厘米处挂在左肘上,左手平端握住1/3网口,右手连同橛子握住1/3多一点,撒网时以次送出右手、左肘、左手。特点是快,易脏,合适浅水,合适初学者。

回答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渔网原理是指信息互联网中,通过广泛而浅显的信息获取方法,吸引更多的用户并保持其留存,以此达到推广和营销的目标。

类似于渔民利用渔网来捕捞鱼类,通过广泛地投放信息和内容,吸引更多的用户来访问和使用,后达到营销目标。

此原理在网络营销中得到广泛应用,如通过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电子邮件等方法,吸引客户并建立关系。

渔网是一个圆形的伞状,雨伞撑开骨架打开后伞的边缘会有椭圆形的凸起物,在每个凸起物上绑上铅块,铅块因重力会向下靠,伞收起来后每个椭圆形凸起物很靠近,把伞头想象成拉渔网的绳索,把椭圆形凸起物想象成铅块,把伞头至椭圆形凸起物当中想象成鱼在里面被包围了

渔网是通过非常多的包围水,还把其所包围的水中的各自不同的物品控制在一个有限范围内,然后在通过网孔把水释放掉,收集网中的物品,这当中应该有大多数的鱼和一部分杂质,后把杂质抛弃,把鱼存放起来。渔网就是这样捕鱼的。

鱼网原理:鱼触网后会本能挣扎,致使鱼尾、鱼鳍或鱼鳃插到网丝中被缠住致使鱼不可以动弹。

有关这个问题,渔网原理是指在信息检索或搜索引擎中,通过广泛而且,深入的搜索来获取更多的信息。类似于用渔网捕鱼,越大的渔网、越深的渔网,就可以捕到更多的鱼。渔网原理在信息检索领域中的应用是指,搜索引擎通过广泛的搜索和深入的检索,可以更全面和准确地获取有关信息。这样,完全就能够提升搜索引擎的精度和完整性,使用户更容易找到自己需的信息。

海网捕鱼原理?

渔网络在线有铅,当网扔下去时,网散开,落入水中,因为铅比较重故此,都竖直向下,鱼就被关进去了。

渔网从功能上分为刺网、曳网(拖网)、围网、建网和敷网。要求有高透明度(部分尼龙网)和强度,好的耐冲击性、耐磨性、网目尺寸稳定性和柔软性,一定程度上的断裂伸长(22%~25%)。由单丝、复丝捻线(有结网)或单丝经编织(raschel,属无结网)、一次热处理(固定结节)、染色和二次热处理(固定网目尺寸)加工而成。

海洋捕鱼原理?

渔网络在线有铅,当网扔下去时,网散开,落入水中,因为铅比较重故此,都竖直向下,鱼就被关进去了。

渔网从功能上分为刺网、曳网(拖网)、围网、建网和敷网。要求有高透明度(部分尼龙网)和强度,好的耐冲击性、耐磨性、网目尺寸稳定性和柔软性,一定程度上的断裂伸长(22%~25%)。由单丝、复丝捻线(有结网)或单丝经编织(raschel,属无结网)、一次热处理(固定结节)、染色和二次热处理(固定网目尺寸)加工而成。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相关主管机关为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的特殊规定的开展。这样的特殊规定,应该做到尽可能满足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有关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有关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开展。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该做到尽可能不致被误觉得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信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开展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是经过相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可以完全遵循本规则任何一条有关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还有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相关规定,则应遵循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还有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外单独确定的、尽量满足本规则想求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责任

1.本规则条款依然不会免除任何船舶或其全部人、船长或船员因为遵循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一般做法或当时情况特殊想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出现的各自不同的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还有涵盖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情况特殊,这些危险和情况特殊可能需背离规则条款以不要紧迫危险。

第三条 大多数情况下定义

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可以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种水上船筏,涵盖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逐步递次推动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涵盖装有逐步递次推动器但不在使用。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涵盖使用曳绳钓或其他依然不会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5.“水上飞机”一词,涵盖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因为某种异常的情况,不可以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可以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因为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可以给他船让路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涵盖,但不限于下方罗列出来的船舶:

(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4)从事发射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拖带物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8.“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指因为吃水与可航水域的可用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9.“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

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大宽度。

11.唯有当两船中的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觉得两船是在互见中。

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因为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因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13.“地效船”一词,系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法是利用表面效应贴合水面飞行。

第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节条款适用于任何能见度的情况。

第五条 瞭望

每一船在任什么时候候都应使用视觉、听觉还有合适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可用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第六条安全航速

每一船在任什么时候候都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用一定程度上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合适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考虑的原因中应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各点:

1.对全部船舶:

(1)能见度情况;

(2)交通密度,涵盖渔船或者任何其他船舶的密集程度;

(3)船舶的操纵性能,非常是在当时情况下的冲程和旋回性能:

(4)夜间产生的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的灯光或本船灯光的反向散射;

(5)风、浪和流的状况还有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

(6)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

2.对备有能够让用的雷达的船舶,还应考虑:

(1)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2)所选用的雷达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

(3)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

(4)在一定程度上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冰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测不到的概率:

(5)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目、位置和变动;

(6)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体的距离时,可能对能见度作出更确切的估计。

第七条 碰撞危险

1.每一船都应使用合适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可用手段判断是不是存在碰撞危险,如有任何怀疑,则应觉得存在这样的危险。

2.如装有雷达设备并能够让用,则应正确予以使用,涵盖远距离扫描,以便取得碰撞危险的早期警报,并对探测到的物标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

3.不应该按照不充分的信息,非常是不充分的雷达观测信息作出推断。

4.在判断是不是存在碰撞危险时,考虑的原因中应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各点:

(1)假设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的变化,则应觉得存在这样的危险;

(2)就算有明显的方位变化,有的时候,也许存在这样的危险,非常是在驶近一艘很大的船或拖带船组时,或是在近距离驶近他船时。

第八条 不要碰撞的行动

1.为不要碰撞所采用的任何行动一定要遵守本章各条规定,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的,应及早地进行和充分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2.为不要碰撞而作的航向和(或)航速的任何改变,如当时环境许可,应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测时容易察觉到;要尽可能避免对航向和(或)航速作一连串的小改变。

3.如有足够的水域,则单用转向可能是不要紧迫局面的效果是好行动,只要这样的行动是及时的、大幅度的还不致导致另一紧迫局面。

4.为不要与他船碰撞而采用的行动,应能致使在安全的距离驶过。应细心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直到后驶过让清他船为止。

5.如果确实需要为不要碰撞或须留有更多时间来估计局面,船舶需要减速或者停止或倒转逐步递次推动器把船停住。

6.(1)按照本规则任何规定,要求不可以妨碍另一船通行或安全通行的船舶应按照当时环境的需及早地采用行动以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行。

(2)假设在接近他船致有碰撞危险时,被要求不可以妨碍另一船通行或安全通行的船舶依然不会解除这一责任,且当采用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到本章各条可能要求的行动。

(3)当两船相互接近致有碰撞危险时,其通行不可以被妨碍的船舶仍有完全遵循本章各条规定的责任。

第九条狭水道

1.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的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该做到尽量靠近其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

2.帆船或者长度小于 20 米的船舶,不应妨碍只可以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

3.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

4.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假设这样的穿越会妨碍只可以在这样的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后者若对穿越船的用意有怀疑,可以使用第三十四条 4 款规定的声号。

5.(1)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如唯有在被追越船一定要采用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才可以追越时,则企图追越的船,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1)项所规定的对应声号,以表示其意图。被追越船假设同意,应鸣放第三十四条 3 款(2)项所规定的对应声号,并采用促使其能安全通过的措施。如有怀疑,则可以鸣放第三十四条 4 款所规定的声号。

(2)本条依然不会解除追越船按照第十三条所负的义务。

6.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狭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非常机警和谨严地驾驶,并鸣放第三十四条5 款规定的对应声号。

7.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都要尽可能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第十条分道通航制

1.本条适用于本组织所采纳的分道通航制,但依然不会解除任何船舶遵循任何其他各条规定的责任。

2.使用分道通航制的船舶应:

(1)在对应的通航分道内顺着该分道的交通总流向行驶;

(2)尽量让开通航分隔线或分隔带;

(3)一般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但从分道的任何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分道的交通总流向形成尽量小的的视角。

3.船舶应该做到尽可能不要穿越通航分道,但如不可以别穿越时,应该做到尽可能以与分道的交通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

4.(1)当船舶可安全使用临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对应通航分道时,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但长度小于 20 米的船舶、帆船和从事捕鱼的船舶能够让用沿岸通航带。

(2) 尽管有本条 4(1)规定,当船舶抵离位于沿岸通航带中的港口、近岸设施或建筑物、引航站或任何其他地方或为不要紧迫危险时,能够让用沿岸通航带。

5.除穿越船或者驶进或驶出通航分道的船舶外,船舶一般不应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除非:

(1)在紧急情况下不要紧迫危险;

(2)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

6.船舶在分道通航制端部附近区域行驶时,应非常谨严。

7.船舶应该做到尽可能不要在分道通航制内或其端部附近区域锚泊。

8.不使用分道通航制的船舶,应该做到尽可能远离该区域。

9.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行。

10.帆船或长度小于 20 米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的安全通行。

11.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当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从事维护航行安全的作业时,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可免受本条规定的管束。

1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当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海底电缆时,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可免受本条规定的管束。

第二节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本节条款适用于互见中的船舶。

第十二条 帆船

1.两艘帆船相互驶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这当中一船应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给他船让路:

(1)两船在不一样舷受风时,左舷受风的船应给他船让路;

(2)两船在同舷受风时,上风船应给下风船让路;

(3)如左舷受风的船看到在上风的船而不可以断定究竟该船是左舷受风还是右舷受风,则应给该船让路。

2.就本条规定来说,船舶的受风舷侧应觉得是主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对方帆船,则应觉得是大纵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

第十三条 追越

1.不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都应该给被追越船让路。

2.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 22.5 度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对其所追越的船所身处位置,在夜间只可以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而不可以看见它的任一舷灯时,应觉得是在追越中。

3.当一船对其是不是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并应采用对应行动。

4.这之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应把追越船作为本规则条款含义中所指的交叉相遇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后驶过让清为止。

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

1.当两艘机动船在相反的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各应该向右转向,以此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

2.当一船看见他船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在夜间能看见他船的前后桅灯成一直线或接近一直线和(或)两盏舷灯;在白天能看到他船的上面说的对应形态时,则应觉得存在这样的局面。

3.当一船对是不是存在这样的局面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确实存在这样的局面,并应采用对应的行动。

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

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要尽可能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动

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应该做到尽可能及早地采用大幅度的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

第十七条 直航船的行动

1.(1)两船中的一船应给另一船让路时,另一船应保持航向和航速。

(2)然而当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一经发觉规定的让路船明显没有遵照本规则条款采用一定程度上行动时,该船就可以自己独立采用操纵行动,以不要碰撞。

2.当规定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发觉本船不论因为哪种因素逼近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不可以不要碰撞时,也应采用有助于避碰的行动。

3.在交叉相遇局面下,机动船根据本条 1 款(2)项采用行动以不要与另一艘机动船碰撞时,如当时环境许可,不应对在本船左舷的船采用向左转向。

4.本条依然不会解除让路船的让路义务。

第十八条 船舶当中的责任

除第九、十和十三条另有规定外:

1.机动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3)从事捕鱼的船舶;

(4)帆船。

2.帆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3)从事捕鱼的船舶;

3.从事捕鱼的船舶在航时,应该做到尽可能给下述船舶让路: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4.(1)除失去控制的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要尽可能避免妨碍显示第二十八条规定信号的限于吃水的船舶的安全通行。

(2)限于吃水的船舶应充分注意到其特殊条件,非常谨严地驾驶。

5.在水面的水上飞机,一般应宽裕地让清全部船舶并不要妨碍其航行。然而,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循本章条款的相关规定。

6.(1)地效船在起飞、降落和贴合水面飞行时应宽裕地让清全部其他船舶并不要妨碍他们的航行;

(2)在水面上操作的地效船应作为机动船遵循本章条款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第十九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1.本条适用于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其附近航行时不在互见中的船舶。

2.每一船应以合适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3.在遵循本章第一节各条时,每一船应充分考虑到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

4.一船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应判断是不是已经在形成紧迫局面和(或)存在着碰撞危险。若是如此,应及早地采用避让行动,假设这样的行动涵盖转向,则应该做到尽可能不要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各点:

(1)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用向左转向;

(2)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用朝着它转向。

5.除已断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每一船当听到他船的雾号显似在本船正横之前,或者与正横之前的他船不可以不要紧迫局面时,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小速度。必要时,应把船完全停住,而且不管如何,应非常谨严地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

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1.本章条款在各自不同的天气中都应遵循。

2.相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遵循。在这里这个时间段不应显示别的灯光,但那些不会被误觉得本规则各条款订明的号灯,或者不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者不会妨碍正规瞭望的灯光除外。

3.本规则条款所规定的号灯,如果是已经设置,也可以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并可以在一切其他觉得必要的情况下显示。

4.相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循。

5.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和号型, 应满足本规则附录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定义

1.“桅灯”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 22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安装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 22.5 度内显示。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 112.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 22.5 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 20 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量接近船尾的白灯,在 13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 度内显示。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 3 款所述“尾灯”一样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 360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频率为每分钟闪 120 次或 120次以上的号灯。

第二十二条 号灯的能见距离

本规则条款规定的号灯,应具有本规则附录一第 8 款订明的发光强度,以便在下方罗列出来的小距离上能被看到:

1.长度为 50 米或 50 米以上的船舶:

-桅灯,6 海里;

-舷灯,3 海里;

-尾灯,3 海里;

-拖带灯,3 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3 海里。

2.长度为 12 米或 12 米以上但小于 50 米的船舶:

-桅灯,5 海里;但长度小于 20 米的船舶,3 海里;

-舷灯,2 海里;

-尾灯,2 海里;

-拖带灯,2 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 海里。

3.长度小于 12 米的船舶:

-桅灯,2 海里;

-舷灯,1 海里;

-尾灯,2 海里;

-拖带灯,2 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 海里。

4.不易察觉的、部分淹没的被拖带船舶或物体:

-白色环照灯,3 海里;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1)在前部一盏桅灯;

(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 50 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两盏舷灯;

(4)一盏尾灯。

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本条 1 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

3.除本条 1 款规定的号灯外,地效船唯有在起飞、降落和贴合水面飞行时,才应显示高亮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

4.(1)长度小于 12 米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和舷灯以代替本条 1 款规定的号灯;

(2)长度小于 7 米且其高速度不能超出 7 节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 1 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3)长度小于 12 米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假设不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或尽量地装设在接近该桅灯或环照灯所在的首尾线处。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 1 款(1)项或 1 款(2)项规定的号灯。当从拖船船尾至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越 200米时,垂直显示三盏这样的号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一盏拖带灯位于尾灯垂直上方;

(5)当拖带长度超越 200 米时,在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2.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号灯。

3.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显示: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 1 款(1)项或 1 款(2)项规定的号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适用本条 1 或 3 款的机动船,还应遵循第二十三条 1 款(2)项的相关规定。

5.除本条 7 款所述外,一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3)当拖带长度超越 200 米时,在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6.任何数目标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

(1)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可以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2)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7.一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或者这种类型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应显示:

(1)除弹性拖曳体不用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显示灯光外,如宽度小于 25 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2)如宽度为 25 米或 25 米以上时,在两侧宽处或接近宽处,另加两盏环照白灯;

(3)如长度超越 100 米,在(1)和(2)项规定的号灯当中,另加若干环照白灯,让这些灯当中的距离不能超出 100 米;

(4)在后的被拖船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假设拖带长度超越 200 米时,在尽量前部的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号型。

8.凡因为任何充分理由,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本条 5款或 7 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时,应采用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至少能表达这样的船舶或物体的存在。

9.凡因为任何充分理由,让一艘一般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不可能按本条 1 或 3 款的相关规定显示号灯,这样的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救助的船时,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用如第三十六条所准许的一切可能措施来表达拖带船与被拖船当中关系的性质,特别应将拖缆照亮。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1.在航帆船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2.在长度小于 20 米的帆船上,本条 1 款规定的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易见处。

3.在航帆船,除本条 1 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可以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易见处,垂直显示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绿。但这些环照灯不应和本条 2 款所允许的合色灯同时显示。

4.(1)长度小于 7 米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本条 1 或 2 款规定的号灯。但假设不这样做,则可以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2)划桨船可以显示本条为帆船规定的号灯,但如不这样做,则可以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5.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逐步递次推动的船舶,可以在前部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体号型,尖端向下。

第二十六条 渔船

1.从事捕鱼的船舶,不论在航还是锚泊,只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2.船舶从事拖网作业,也就是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2)一盏桅灯,后于并高于那盏环照绿灯;长度小于 50 米的船舶,则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3.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除拖网作业者外,应显示: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2)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 150 米时,应朝着渔具的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4.本规定附录二所述的额外信号,适用于在其他捕鱼船舶附近从事捕鱼的船舶。

5.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而只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船舶所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

(1)在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在易见处,垂直两个球体或类似的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外,应显示:

(1)在易见处,垂直三盏环照灯,上和下者应是红色,中间一盏应是白色;

(2)在易见处,垂直三个号型,上和下者应是球体,中间一个应是菱形体;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4)当锚泊时,除本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三十条规定的号灯号型。

3.从事一项使拖船和被拖物体双方在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上受到严重限制的拖带作业的机动船,除显示第二十四条 1 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本条 2 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4.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当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显示本条 2 款(1)、(2)和(3)项规定的号灯和号型。除开这点当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

(1)在障碍物存在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或两个球体;

(2)在他船可以通过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或两个菱形体;

(3)当锚泊时,应显示本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以取代第三十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5.当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其尺度促使其不可能显示本条 4 款规定的号灯和号型时,则应显示:

(1)在易见处垂直三盏环照灯,上和下者应是红色,中间一盏应是白色;

(2)一个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其高度不小于 1米,并应采用措施以保证周围都可以见到。

6.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除显示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或第三十条为锚泊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三盏环照绿灯或三个球体。这些号灯或号型之一可以在接近前桅桅顶处显示,其余可以在前桅桁两端各显示一个。这些号灯或号型表示他船驶近至清除水雷船 1000 米以内是危险的。

7.除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外,长度小于 12 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8.本条规定的信号不是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载于本规则附录四内。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可以在易见处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者一个圆柱体。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1.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

(1)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处,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白下红;

(2)当在航时,外加舷灯和尾灯;

(3)当锚泊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第三十条对锚泊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2.引航船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同一类型船舶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1.锚泊中的船舶可以在易见处显示:

(1)在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球体;

(2)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处,一盏环照白灯。

2.长度小于 50 米的船舶,可在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取代本条 1 款规定的号灯。

3.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为 100 米及 100 米以上的船舶需要使用这种类型灯。

4.搁浅的船舶应显示本条 1 或 2 款规定的号灯,并在易见处外加:

(1)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垂直三个球体。

5.长度小于 7 米的船舶,不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一般航行的水域中或其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本条 1 和 2 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6.长度小于 12 米的船舶搁浅时,不要求显示本条 4 款(1)项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第三十一条 水上飞机

当水上飞机或地效船不可能显示按本章各条规定的各自不同的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和号型时,则应显示尽量近似于这样的特性和位置的号灯和号型。

第四章 声响和灯光信号

第三十二条 定义

1.“号笛”一词,指可以发出规定笛声并满足本规则附录三所

载规格的任何声响信号器具。

2.“短声”一词,指历时约 1 秒的笛声。

3.“长声”一词,指历时 4~6 秒钟的笛声。

第三十三条 声号设备

1.长度为 12 米或 12 米以上的船舶,应配备一个号笛,长度为20 米或 20 米以上的船舶除了号笛以外还应配备一个号钟,长度为100 米或 100 米以上的船舶,除了号笛和号钟以外,还应配备一面号锣。号锣的音调和声音不可与号钟相混淆。号笛、号钟和号锣应满足本规则附录三所载规格。号钟、号锣或二者都可以用与其各自声音特性一样的其他设备代替,只要这些设备随时能以手动鸣放规定的声号。

2.长度小于 12 米的船舶,不要求备有本条 1 款规定的声响信号器具。如不备有,则应配置可以鸣放有效声号的其他设备。

第三十四条 操纵和警告信号

1.当船舶在互见中,在航机动船按本规则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时,应用号笛发出下方罗列出来的声号表达之:

-一短声 表示“我船已经在向右转向”;

-二短声 表示“我船已经在向左转向”;

-三短声 表示“我船已经在向后逐步递次推动”。

2.在操纵途中,任何船舶都可以用灯号补充本条 1 款规定的笛号,这样的灯号可按照情况予以重复:

(1)这些灯号应具有以下意义:

-一闪 表示“我船已经在向右转向”;

-二闪 表示“我船已经在向左转向”;

-三闪 表示“我船已经在向后逐步递次推动”。

(2)每闪历时应约 1 秒,各闪应间隔约 1 秒,前后信号的间隔应很多于 10 秒;

(3)如设有用作本信号的号灯,则应是一盏环照白灯,其能见距离至少为 5 海里,并应满足本规则附录一所载规定。

3.在狭水道或航道内互见时:

(1)一艘企图追越他船的船应遵照第九条 5 款(1)项的相关规定,以号笛发出下方罗列出来的声号表示其意图:

-二长声继以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

-二长声继以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左舷追越”;

(2)将要被追越的船舶,当根据第九条 5 款(1)项行动时,应以号笛依次发出下方罗列出来的声号表示同意:

-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

4.当互见中的船舶已经在相互驶近,还不论因为哪种因素,任何一船没办法了解他船的用意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不是已经在采用足够的行动以不要碰撞时,存在怀疑的船应马上用号笛鸣放至少五声短而急的声号以表示这样的怀疑。该声号可以用至少五次短而急的闪光来补充。

5.船舶在驶近可能被居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鸣放一长声。该声号应由弯头另一面或居间障碍物后才可以能听到它的任何来船回答一长声。

6.如船上所装哪些号笛,其间距大于 100 米,则只应使用一个号笛鸣放操纵和警告声号。

第三十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其附近时,不论白天还是夜间,本条规定的声号应使用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机动船对水移动时,应以每一次不能超出 2 分钟的间隔鸣放一长声。

2. 机动船在航但已停车,还不对水移动时,应以每一次不能超出2 分钟的间隔连续鸣放二长声,二长声间的间隔约 2 秒钟。

3.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帆船、从事捕鱼的船舶,还有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船舶,应以每一次不能超出 2 分钟的间隔连续鸣放三声,即一长声继以二短声,以取代本条 1 或 2 款规定的声号。

4.从事捕鱼的船舶锚泊时,还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在锚泊中执行任务时,需要鸣放本条 3 款规定的声号以取代本条 7 款规定的声号。

5.一艘被拖船或者多艘被拖船的后一艘,如配有船员,应以每一次不能超出 2 分钟的间隔连续鸣放四声,即一长声继以三短声。当可行时,这样的声号可以在拖船鸣放声号后面马上鸣放。

6.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个组合体时,应作为一艘机动船,鸣放本条 1 或 2 款规定的声号。

7.锚泊中的船舶,应以每一次不能超出 1 分钟的间隔急敲号钟约 5秒。长度为 100 米或 100 米以上的船舶,可以在船的前部敲打号钟,并可以在紧接钟声后面,在船的后部急敲号锣约 5 秒钟。除开这点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连续鸣放三声,即一短、一长和一短声,以警告驶近的船舶注意本船位置和碰撞的概率。

8.搁浅的船舶应鸣放本条 7 款规定的钟号,如有要求,应加发该款规定的锣号。除开这点还可以在紧接急敲号钟以前和后面各分隔而了解地敲打号钟三下。搁浅的船舶还可以鸣放适合的笛号。

9.长度为 12 米或 12 米以上但小于 20 米的船舶,不要求鸣放本21条 7 款和 8 款规定的声号。但如不鸣放上面说的声号,则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号,每一次间隔不能超出 2 分钟。

10.长度小于 12 米的船舶,不要求鸣放上面说的声号,但如不鸣放上面说的声号,则应以每一次不能超出 2 分钟的间隔鸣放其他有效的声号;

11.引航船当执行引航任务时,除本条 1、2 或 7 款规定的声号外,还可以鸣放由四短声组成的识别声号。

第三十六条 招引注意的信号

如果确实需要招引他船注意,任何船舶可以发出灯光或声响信号,但这样的信号应不致被误觉得本规则其他条款所准许的任何信号,或者可用不致妨碍任何船舶的方法把探照灯的光束朝着危险的方向。任何招引他船注意的灯光,应不致被误觉得是任何助航标志的灯光。针对这个问题目标,要尽可能避免使用诸如频闪灯这样高亮度的间歇灯或旋转灯。

第三十七条 遇险信号

船舶遇险并且需要要救助时,应使用或显示本规则附录四所述的信号。

第五章 豁 免

第三十八条 豁免

在本规则生效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对应建造阶段的任何船舶(或任何一类船舶)只要满足 1960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则可:

1.在本规则生效那天后 4 年内,免除安装达到第二十二条规定能见距离的号灯。

2.在本规则生效那天后 4 年内,免除安装满足本规则附录一第7 款规定的颜色规格的号灯。

3.永远免除因为从英制单位变换为米制单位还有丈量数字凑整而出现的号灯位置的调整。

4.(1)永远免除长度小于 150 米的船舶因为本规则附录一第 3款(1)规定而出现的桅灯位置的调整。

(2)在本规则生效那天后 9 年内,免除长度为 150 米或 150米以上的船舶因为本规则附录一第 3 款(1)规定而出现的桅灯位置的调整。

5.在本规则生效那天后 9 年内,免除因为本规则附录一第 2 款(2)规定而出现的桅灯位置的调整。

6.在本规则生效那天后 9 年内,免除因为本规则附录一第 2 款(7)和第 3 款(2)规定而出现的舷灯位置的调整。

7.在本规则生效那天后 9 年内,免除本规则附录三对声号器具所规定的要求。

8.永远免除因为本规则附录一第 9 款(2)规定而出现的环照灯位置的调整。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for the preventing Collision at Sea)原是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制定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48年文本的第2附件,1972年更改后成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附件。它是为保证船舶航行安全,预防和减少船舶碰撞,规定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的一切通航水域共同遵循的海上交通规则。

该规则规定凡船舶及水上飞机在公海及与其相连可以通航海船的水域,除在港口、河流开展地方性的规则外,都应遵循该规则。规则主要是相关定义、号灯及标记、驾驶及航行规则等。规则对船舶悬挂的号灯、号型及发出的号声,在航船舶自应悬挂的号灯的位置和颜色,锚泊的船舶悬挂号灯的位置和颜色,失去控制的船舶一定要使用的号灯和号型表示,船舶在雾中航行还有驾驶规则等,都作了具体的相关规定。我们国内于1957年同意接受《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以下简称《规则》)自1977年7月15日生效以来,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81年、1987年、1989年、1993年、 和 分别对《规则》进行了修正。这当中,前五次修正都已相继生效, 的修正案于 12月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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