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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消防16项安全制度,幼儿园安全警示教育内容包括哪些

时间:2023-07-08 12:17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甘肃专升本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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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消防16项安全制度

小学消防16项安全制度?

下面这些内容就是小学消防16项安全制度:

1. 熄灯检查制度:每天早上和晚上,班级值日生需检查窗户、门及电器是不是关闭熄灭。

2. 防火演练制度:每学期至少进行2次防火演练,提升学生的应急处理能力。

3. 常备灭火器制度:班级办公室内要配备一部分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查维护。

4. 消防安全告示制度:在教室、过道、入口通道等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告示。

5. 安全逃生预案制度:针对每栋楼房,都要制定出合理的逃生预案方案。

6. 电器管理制度:使用电器时要注意安全,不可以私拉电源或随意插头拔线。

7.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不允许带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

8. 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制度: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防止引发火灾及伤害事故。

9. 食堂用火管理制度:对校园食堂的厨房和加工制作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

10. 课外活动消防安全制度:针对校外组织的各种活动,要注重消防安全,制定安全方案和措施。

11. 安全电路配管制度:电线电缆一定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布置和配管,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12. 不允许随意使用明火制度:不可以随意使用明火,如烟花爆竹和明火做饭等。

13. 管理宿舍用电制度:睡觉或离开宿舍前要关闭电器设备,保证宿舍电气安全。

14. 防范雷击制度:在雷雨天气,不可以在雷暴区域活动,尽可能远离高大建筑物、金属框架等。

15. 不允许私拉乱接电制度:不允许私拉电线、乱接电线,避免引发火灾和触电事故。

16. 不允许吸烟制度:校园内不允许吸烟,保持校园内空气清新。

16项安全制度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 定期检查火灾隐患,及时排除。

2. 熄灭燃烧物品的方式,让学生掌握并熟悉灭火常识。

3. 教育学生不需要在教室内玩火、放鞭炮等危险行为。

4. 详细指导学生使用电器、插座等进行安全用电,不要电器导致火灾。

5. 制定消防逃生预案,让学生掌握并熟悉正确的逃生方式。

6. 安装消防设施和器材,保证其正常运作。

7. 保持入口通道畅通,防止火灾时阻塞逃生入口通道。

8. 定期组织学生进行消防演习,提升应变能力。

9. 勤于打扫教室,不要杂物堆积成为火灾助燃物。

10. 不允许在楼道、过道等公共区域摆放个人物品,不要阻塞逃生入口通道。

11. 安装火灾报警器,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12. 详细指导学生正确联系火警电话号码,报告火灾信息。

13. 勤于维护消防安全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

14. 具体安排专人负责学校的消防工作,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

15. 进行学生消防知识普及教育,提升学生对消防安全的认识。

16.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进行封闭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出现。

下面这些内容就是小学消防16项安全制度:

1. 不玩火,不玩火柴,不玩烟花爆竹。

2. 不在室内使用明火,如蜡烛、烛台等。

3. 不在床上、沙发上、地毯上等易燃物品上使用电热毯、电热器等电器。

4. 不在电器旁边放易燃物品,如纸张、布料等。

5. 不乱拉电线,不乱插电器,不乱拆电器。

6. 不在电器上放水,不在水边使用电器。

7. 不将电器放在易燃物品上,如油漆、汽油、酒精等。

8. 不在阳台上晾晒易燃物品,如衣服、毛巾等。

9. 不将电器放在易碎物品上,如玻璃、陶瓷等。

10. 不在电器上放食品,不在食品上放电器。

11. 不在电器上放药品,不在药品上放电器。

12. 不在电器上放化妆品,不在化妆品上放电器。

13. 不在电器上放化学药品,不在化学药品上放电器。

14. 不在电器上放金属物品,如针、铁丝等。

15. 不在电器上放塑料物品,如塑料袋、塑料瓶等。

16. 不在电器上放易燃气体,如液化气、煤气等。

这些安全制度是小学生在平日生活中一定要遵循的,可以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出现。同时,学校和家长也应该加强对孩子的消防安全教育,提升孩子的消防安全意识。

回答请看下方具体内容:1. 火源不允许接触:不允许在火源附近玩耍或存放易燃物品。

2. 火柴、打火机不允许私自使用:不允许小学生私自使用火柴、打火机等火源工具。

3. 不允许烟火爆竹:小学生不允许玩耍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4. 未经家长同意,不可以私自离开学校:小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不可以私自离开学校。

5. 未经老师允许,不可以进入危险区域:小学生不可以进入危险区域,如高处、电线杆、河边等。

6. 未经允许,不可以乱联系电话号码:小学生不可以乱联系电话号码,避免浪费资源和影响他人。

7. 未经允许,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离开教室:小学生在上课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离开教室。

8. 珍爱生命,尽量不尝试危险行为:小学生不可以尝试危险行为,如跳楼、游泳等。

9. 宿舍内不允许使用电器:小学生在宿舍内不可以使用电器,以不要火灾等意外。

10. 不允许私自使用煤气:小学生不可以私自使用煤气,避免出现火灾等意外。

11. 不允许随意乱扔垃圾:小学生不可以随意乱扔垃圾,以保持环境整洁和卫生。

12. 路上不允许打闹:小学生在路上行走时不允许打闹,以不要出现意外。

13. 珍惜水资源,勤俭用水:小学生需要珍惜水资源,勤俭用水,以节约水资源。

14. 学会自我保护,勇敢报警:小学生需要学会自我保护,勇敢报警,以不要出现意外。

15. 爱护公共设施,不破坏学校设施:小学生需要爱护公共设施,不破坏学校设施。

16. 遵循交通规则,安全出行:小学生需要遵循交通规则,安全出行,以防止交通事故的出现。

1、不玩火。有的考生对火感到新奇,经常背着家长和老师做玩火的游戏,这是十分危险的。玩火时,但凡是火势蔓延或者留下未熄灭的火种,容易引发火灾。2、不吸烟。吸烟危害身体健康,又容易诱发火灾,要遵循学生守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决杜绝吸烟。3、爱护消防设施。为了预防火灾,防止火灾事故,居民楼、公共场所都设置了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沙箱等消防设施,还留有供火灾出现时人员疏散的安全入口通道,要自觉爱护消防设施,保证安全入口通道的畅通。

在家中如何注意防火:1、使用家用电器要满足安全要求,不乱拆卸,避免导致安全性能下降,引发火灾。2、使用发热的电器(如电熨斗)要小心,不能够让其引燃易燃物品。3、电器使用结束或人离开时,要及时关闭电源,以防电器过热而出现危险。4、使用煤气器具要防止煤气泄露,使用结束应关闭气源。

在学校如何注意防火:1、不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校园,也不带易燃易爆的物品进入校园。2、实验课需使用酒精灯和一部分易燃的化学药品时,需要在老师的详细指导下进行,还严格根据操作要求去做,时刻小心谨严,严防出现用火危险。3、打扫卫生时,要将枯枝落叶等垃圾作深埋处理或送往垃圾场,不要采用点火烧掉的办法,更不可以随意焚烧废纸等。

出现火灾,如何报警:1、火警电话号码的号码是119。这个号码需要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在全国任何地区,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火警的手机号都差不多的。2、发现火灾,可以打电话号码直接报警。家中没有电话号码的,要及时使用邻居、电话号码亭或者附近单位的电话号码报警。报火警时,要向消防部门讲清着火的单位或地址位置,讲清所身处的区、路名、门牌号码或乡村地点位置,还需要讲清是什么物品着火,火势怎样。3、报警以后,好具体安排人员到附近的路口等候消防车,指引通往火场的道路。4、不可以随意联系火警电话号码,假报火警是扰乱社会公共规则和程序的违法行为。

遭遇火灾如何正确脱险:1、但凡是身受火灾威胁,一定不能惊慌失措,要冷静地确定自己所身处位置。2、身处一楼时,假设门的周围火势不大,应快速离开火场。如火势很大则可以采用保护措施,用水淋湿衣服、用温湿的棉被包住头部和上身等,然后再离开火场。3、身处高层楼房的,发现火情不要漫无目的打开门窗,不然有可能引火入室。也不能漫无目的乱跑、更不要跳楼逃生,这样会导致不应有的伤亡。可以躲到居室里或者阳台上。紧闭门窗,隔断火路,等着救援。4、在失火的楼房内,逃生不能够让用电梯,应通过防火入口通道走楼梯脱险。因为失火后电梯竖井时常成为烟火的入口通道。还电梯随时可能出现故障。5、逃生时,尽可能采用保护措施,如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湿衣物包裹身体。6、如身上衣物着火,可以快速脱掉衣物,或者就地滚动,以身体压灭火焰,还可以想办法用水将身上的火熄灭。7、火灾出现时,常会出现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气体,故此,要预防烟毒,应该做到尽量选择上风处停留或以湿的毛巾或口罩保护口、鼻及眼睛,不要有毒有害烟气侵害。

小学消防安全制度 篇1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平日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拥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清楚火警报警电话号码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证校内的各自不同的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安全出口、疏散入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可以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针对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一定要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一定要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了解须知,并详细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出现。

  6、校园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保证安全。

  7、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可以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一定要常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保证安全。

  9、不允许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教职工一定要以身作则,并教育学生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食堂使用煤气,要掌握并熟悉正确使用方式,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保证安全。

  12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导致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小学消防安全制度 篇2

  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努力减少火灾危害,保证学校的各项工作规则和程序稳定,保证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1、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负责,校长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为各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将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常抓不懈。

  2、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仔细贯彻国家、省、市消防工作的指示,将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常见工作,及时总结,持续性提升。

  (2)大力宣传《消防法》,结合开学、学期结束、课堂教学,常常对师生进行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师生掌握并熟悉正确的安全防火知识还有安全逃生办法。

  (3)在学校扩建、装修时,同时考虑消防安全。对消防重点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完好。

  (4)时时刻刻保持高度警惕,进行常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保证安全,但凡是出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灭火抢救。

  (5)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奉献者,及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导致不良后果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二、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学校确定将图书馆、阅览室、仪器室、电脑室、等列为消防重点要害部位。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设立禁火标志,并建立消防档案。严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烟,但凡是发现,要马上制止。

  3、按照相关规定,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砂箱、灭火器,要放在明显的地方。管理人员要学习、掌握并熟悉相关的消防知识,会正确使用灭火器,会报警。要常常检查灭火器,健全保养制度,如果发现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要及时向总务处报告,更改替换药剂。

  4、要常常检查电器、电线的使用情况,不准乱拉临时电线,常常宣传安全用电知识。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电脑室管理人员在开始电脑设备时,先检查线路、插头的安全情况,使用结束时,要切断电源。

  6、图书、打印室的保管员打开门窗时,要保持室内有人,人离开时,随时关好门窗,严禁火种入内。

  7、教师要仔细贯彻消防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仔细执行消防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学生活动,要仔细考虑消防安全,保证未成年人不受火灾侵害。

  三、应急措施

  1、校长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但凡是突然出现火灾,在学校的现场内,高职位的干部为总指挥,负责组织灭火抢救工作。

  2、在教室里,但凡是突然出现火灾,在场的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灭火抢救工作。

  3、在公众聚集场所出现火灾时,第一是组织撤离,师生要有规则和程序地离开,第二报警,第三组织灭火。

  4、保护现场,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小学消防安全制度 篇 1

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学 生进行教育培训。

二、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使学 生了解应知应会的消防知识。

三、学校需要每一年对教职员工、学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新 教职员工上岗前、新生入学后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

1 是指学校按照《消防法》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的16项消防安全措施和制度。2 这些制度涵盖:消防安全卫生制度、宿舍安全卫生制度、扑救初起火灾制度、疏散逃生制度、消防设备维护制度、火灾隐患排查制度等,旨在提升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保证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3 除了,学校还应该通过开展消防演练、教育学生正确使用灭火器等活动,加强学生对消防安全的学习和实践。

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提升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保证校内的各自不同的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教学楼安全出口、疏散入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实验室、电脑房、图书室等教学辅助用房,严格控制烟火,定期检查电路和防火设施。

对火源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和清理,保证消防入口通道畅通。

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师生的消防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校园内宿舍、食堂、实验室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允许使用明火,严禁私拉乱接电线,防止火灾事故出现。

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不允许销售无证明的食品和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变质食品。

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不允许在教室内使用明火和燃烧物品;

不可以在教室门口、过道和楼梯间放置障碍物;

不可以私自拆卸或损坏消防设备;

不可以在教室内乱扔纸屑、废纸等易燃物品;

不允许乱拉电线、电源线;

不可以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毯等易燃电器;

不可以在宿舍内乱堆、乱放物品;

不允许在过道、楼梯间等地方玩耍、奔跑;

不可以在宿舍内使用明火;

不允许在教室内抽烟;

不可以将电器、插头等放在易燃物品上;

不允许私拉乱接电线;

不可以私自修改电力设备;

不允许私拉电线接电;

不可以私自改变电气设备的用途和规格;

不可以在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

通过这些安全制度的执行,可以加强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提升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也可在平日生活中预防火灾事故的出现。

回答请看下方具体内容:1. 安全出口的标识和检查

2. 灭火器的使用和维护

3. 防范电气火灾的措施

4. 消防器材的存放和使用

5. 消防入口通道的畅通和检查

6. 防止火灾的电器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7. 节约用电,防止电线过载

8. 防止火灾的烟雾报警器的安装和维护

9. 烟火不允许在学校内燃放

10. 厨房和食堂的防火措施

11. 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12. 防火门的安装和使用

13. 火灾疏散的预案和演练

14. 电梯和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

15. 学校防火安全检查和整改

16. 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幼儿园安全警示教育内容?

幼儿园安全警示教育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不少种,第一我们讲到安全,安全是全部学校全部幼儿园的重中之重,有了安全才有了教育,假设没有安全,又谈什么教育呢?

故此,安全警示的主要内容分为入学安全,用餐安全,放学安全,这些都是属于我们的安全内容。

中小学校园安全规定细则?

涵盖以下内容学校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升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学校应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学校应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管理,保证校园安全;学校应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这些规定细则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学校应该仔细贯彻执行这些规定细则,加强安全管理,保证校园安全。同时,家长和社会也应该积极参加,共同维护校园安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安全管理,保证学校安全和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规则和程序和社会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保证、学校还有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置等有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学校安全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需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教育规律,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学校安全防控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学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简称学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对学校开展安全工作进行详细指导、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证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举行者需要保证学校平日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学校需要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学生在学校这个时间段还有参与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学校教职工需要根据国家规定严格履行中小学校岗位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生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可以有危及学校、学生自己或者他人安全的行为。

学生监护人需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协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需要加强学校安全知识宣传,公布学校安全公益广告,客观公正报道学校安全相关信息,打造良好的学校安全舆论环境。

第十条 鼓励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开展相关学校安全的教育培训、技术研发、管理研究和宣传评价等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还有学校安全的行为,需要及时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需要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学校念书园安全管理工作中,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预防处理机制;

(二)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消除安全隐患;

(三)详细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四)组织学校负责人还有安全保卫等有关人员开展安全培训;

(五)加强对学校教职工法治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的督促检查;

(六)详细指导学校定期开展房屋、设施设备安全检查鉴定,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七)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职责;

(八)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帮助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按照各自职责,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详细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帮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引导工作,做好学生上、下学和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人流高度聚集勤务工作;

(二)卫生健康部门详细指导学校开展卫生疫情防控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详细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等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工作;详细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做好卫生(保健)室建设;监督详细指导学校做好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详细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住建部门详细指导学校加强对其建筑物、燃气、给排水、供暖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市场监管部门详细指导学校制定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状况;详细指导学校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依法对学校特种设备开展安全监管;

(五)生态环境部门监督详细指导学校做好实验室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报废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回收和处置工作;

(六)应急管理部门监督详细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等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详细指导学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做好学校法治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详细指导相关法律服务机构为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服务;详细指导相关调解委员会依法做好有关调解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需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安全工作机构,配备对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

公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需要根据相关规定选聘法治副校长、法治一对一辅导员和请来法律顾问,帮助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学校举行者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校购买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学生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和疾病等保险。

第十六条 学校需要加强学校安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满足规定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入有关监控或者报警平台。

第十七条 学校需要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结合学校地域实质上和学生的年龄特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升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学校需要定期开展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提升学生的应急避险技能。

学校需要定期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还有其他职工进行教育培训,提升教职工的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学校实行封闭化管理,需要按照实质上一定要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

学校需要加强对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未经学校允许,机动车辆不可以进入校园。

学校需要合理确定学生平日入校时段。小学需要建立低年级学生接送交接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需要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平日维护、更新,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入口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的建设工程需要满足安全标准,根据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学校需要加强校舍防雷等安全工程设施建设、检测。

学校的运动场还有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装修材料需要满足环保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需要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有关公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制度,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改替换。

第二十二条 学校需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食品安全的索证索票、进货检查核验、登记、留样等制度,保证可追溯;食品加工过程,餐具清洗消毒需要满足卫生要求。

学校需要定期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证师生饮水安全。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需要依法获取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校需要建立实验室、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完善和规范实验、实训工作规程还有操作流程,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实验、实训过程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一步一步增大学专科职人员配比,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开设心理健康课程,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一对一辅导和疏导服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干预机制;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需要采用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

学生监护人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的,需要及时认真告知学校。学校需要给予特别要注意关注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要继续在学校学习的,需要休学,由学生监护人具体安排治疗、休养。

第二十五条 学校需要建立和落实传染病防控制度,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控和流行病学调查;校园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马上向相关部门报告。

学校需要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做好学生免疫、通风消毒、学生因病缺勤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需要加强学生考勤管理,严格执行学生上、下学时间规定,发现学生没有按时到校、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学校、失去联系等情形时,需要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并采用对应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寄宿制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并按照男生、女生的不一样特点加强对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需要制定教职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对在教职工宿舍居住的人员加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需要在入口通道、楼梯、出通道入口等容易出现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志或者警示标志。

在学生上下课、上下学和组织相关集体活动时,学校需要具体安排专人组织疏导。

第二十八条 学校需要建立校园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日巡查、周排查、月报告和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等制度,发现安全隐患需要及时处置或者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与的集体劳动、社区服务、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需要合适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组织学生校外实习的,需要事先征得学生监护人同意并获取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在实习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需要签署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单位需要对实习学生加强安全保护,不可以具体安排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实习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与研学旅行、春(秋)游、夏(冬)令营等集体外出活动前,需要自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早一点拟定活动计划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并做好学生安全教育,保证学生安全。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大型集体活动,需要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安全措施:

(一)自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成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三)具体安排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和落实其安全职责;

(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提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需要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可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可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还有教职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需要及时告诫、制止,依照相关规定,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采用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加强与学生监护人的沟通联系、共同教育。

第三十三条 对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教职工,学校需要及时采用心理疏导、离岗治疗、调整工作岗位等必要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预防、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政府部门、学校、家庭、社会参加的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防治工作体系。

学校需要健全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建立校领导、安保人员不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学生平日行为教育管理,开展警示教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畅通学生、学生监护人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渠道,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出现。

学校对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需要马上制止,公告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处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家庭教育详细指导;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及时采用措施予以保护,开展对应的心理疏导;对开展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需要进行批评教育,视详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处理。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不可以隐瞒,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生监护人发现学生有欺凌、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行为,需要及时予以教育纠偏,并及时告知学校。

第三十五条 学校需要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学生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学生的行为,学校不可以隐瞒,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学校周边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规避可能出现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灾害的区域。

学校位于可能出现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马上采用有效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在学校念书园周边合理设定安全保护区,落实校园安全保护区工作职责,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周边环境联合检查、综合治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需要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报警点和视频监控设施,保证学校周边治安安全。

第三十九条 公安、住建和交通运输等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采用以下措施维护学校周边安全:

(一)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并按照需设置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减速带、过街天桥、路灯等设施;有条件的,需要设置临时接送学生车辆的停车点;

(二)依照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乘车安全等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查处学校周边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不允许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四十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采用以下措施维护校园周边安全:

(一)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在隐患区域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向学校发出安全预警,并予还有时处置;

(二)依法查处学校周边噪声、粉尘、空气污染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在学校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住建部门依法对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安、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采用以下措施维护校园周边安全:

(一)依法取缔在学校念书园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的歌舞厅、网络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等经营场所;

(二)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的网络网络服务营业场所,取缔各自不同的涉及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内容的经营活动还有在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无证照摊点和非法经营的诊所等;

(三)依法监督管理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玩具等;依法监管校外托护点食品安全工作;规范校园还有周边药品经营规则和程序,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药品行为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证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守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加、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涵盖:

1.

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学校安全工作规范、顺利进行;

2.

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持续性提升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3.

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入学前有什么安全教育?

1、第一教育新生学校的安全要求,如出入校门、上下楼、出入教室、在室内外等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并与学生家长当面沟通,让家长明确学校的要求和规定。

2、班主任教师要耐心详细,从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课间活动安全、防电、防火、防雷击、防静电、防毒、防陌生人等,考虑到与学生安全相关的一切问题,勤观察,勤嘱咐,并做好有关的教育记录。

3、制定出各自不同的有关的安全预案,针对产生的安全问题,有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八个重点内容?

(一)组织与制度建设

1.是不是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安全队伍;

2.是不是建立预防常见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3.是不是建立明确的安全责任体系;

4.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是不是建立健全,涵盖:

门卫制度,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用水、用电、用气等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用车管理制度,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巡逻制度,值班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和验证制度,定时查铺制度,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审批制度等。

(二)安全教育与演练

1.平日安全教育课是不是开齐上足,尤其是《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详细指导纲要》是不是落实;

2.是不是常常对教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3.重要节假日前、开学初、放假前和重要教育教学活动前等重要时段是不是组织全员安全教育;

4.是不是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和自救自护演练;

5.法治教育、心理健康、生命教育是不是落实。

(三)三防建设

1.学校保安员是不是配备培训到位,安保器材是不是配备到位,视频监控与“一键报警”是不是完好有效;

2.是不是封闭管理是否对出入人员、车辆有效核查;

3.学校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是不是达到2米或2米以上;

4.门口是不是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

(四)教育教学活动安全

1.课间活动、体育课、运动会是不是划分了安全责任区、落实了安全责任人,有无安全保证措施;

2.学校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是否落实了请示报告制度、是不是对学生进行了对应的安全教育、是不是制定了预案;

3.教师是不是组织学生从事其不要参与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危险性活动;

教师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这个时间段,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是否进行了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4.学校对特殊学生是不是给予了全面特别要注意关注是否掌握并熟悉其思想动向;是不是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予以必要的注意;

是不是对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采用救治措施;

5.学生当中是不是存在矛盾纠纷等可能致使打架斗殴的安全隐患;学校是不是有防范在学校念书学生自杀、他杀的措施;

6.师生矛盾是不是得到及时排查及调处;

7.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是不是存在体罚、变相体罚、歧视、讽刺挖苦等可能导致学生身体、心理伤害的言行,或者在履行职责途中有无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五)校舍安全

1.教室、宿舍、图书室、实验室、食堂等校舍是不是存在墙体裂缝、墙基下陷、墙面砖脱落等情况;

2.围墙、厕所、挡土墙、板报墙、楼梯、门窗、屋顶是不是存在不安全原因;

3.学校对临时闲置不需要的危房及各种在建工程或未交付使用工程是不是采用措施进行封闭,设置警示标志。

(六)设施设备、场所、物品的安全

1.体育设施(器材)、劳技器材是不是满足安全标准是否牢固、完好,体育器材的存放是不是满足安全要求;

2.宣传栏、旗杆等设施是不是牢固;

3.楼道内、楼层转向平台处的照明设施及应急照明装置是不是完好,能不能正常使用;

4.各处场地尤其是操场的场地是不是平整、有无障碍物等;

5.校内水井、池塘等是不是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

6.楼梯和过道的护栏、宿舍床铺是不是满足设计标准是否存在不安全原因;

7.室内吊扇、照明设施等是不是牢靠、阳台上是不是有搁置物、悬挂物等;

8.教室和宿舍等公共区域是不是安装了阻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疏散指示标志是不是有缺失、损坏等情况;

9.实验室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等危险物品的存放、管理及废弃物处置是不是满足安全要求;

10.校内供电供气供水设施、取暖供暖、锅炉等重要基础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是不是满足安全要求;

11.管制刀具及其它危险物品是不是禁入与及时清缴;

12.是不是有将饲养的动物带进学校的情况;

13.校内树木上的枯枝是不是及时清除。

(七)消防与用电安全

1.灭火设备、消防设施是不是齐全、有效,消防入口通道是不是畅通,消防水源、器材是不是到位;

2.有无违章用电行为,用电线路是不是有老化、超负荷情况。

(八)饮食安全

1.学校是不是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2.学校食堂的防蝇、防鼠和消毒设施设备、食堂人员的健康证、操作规范和物品采购流程等是不是满足相关规定;

3.学校食堂有无卫生许可证,有无“三无”商品、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食品等;

4.学校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是不是到位,有无留样食品等;

5.饮用水的消毒和安全措施是不是到位是否定期检测水质等平日维护管理;

6.药品是不是存在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变质情况,有无以预防和保健的名义向学生推销药品或保健品的情况。

一是设施设备安全。加强校内锅炉、燃气、电气和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杜绝破坏学校公共设施的行为;

二是危化品安全。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实验用危化品的存放保管和使用登记;

三是食品安全。制订有关工作预案,强化平日教育、过程监管,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出现,促进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措施落实;

四是消防安全。加强火源管理、用电管理、宿舍管理、消防器材管理,规范设置安全入口通道和应急标志标识,保证消防安全入口通道畅通;

五是楼道管理。要对校内易发事故类型、重点部位进行保护,严防楼道踩踏事故的出现,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出现;

六是灾害治理。仔细排查校园建筑物和学校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灾害的采用有效的防范措施,坚决拆除危险建筑物;

七是在建工程。真真切切抓好学校在建工程安全管理,严禁学生进入施工现场,设立醒目标警示标志,落达到场管理和安全防护,做到文明施工,不可以因施工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规则和程序;

八是校车管理。落实校车台帐管理、严格校车车内设备设施标准化配置、行车整个过程监管等制度,加强学生安全乘车教育,保证校车安全运行。责任落实。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学生管理、门卫值班、巡逻值班、防火防灾、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体育器材检查、健康体检等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为了进⼀步加强和改进中⼩学、幼⼉园学校安全管理⼯作,真真切切保证⼴⼤师⽣⽣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构建和谐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按照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质上,特制定中⼩学、幼⼉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1.健全安全管理⼯作机制和保证体系。

2.落实安全带班、值班和门卫制度。

3.教学这个时间段的安全⼯作。

4.安全宣传教育⼯作。

5.⼤型活动和劳动实践安全⼯作。

6.寄宿⽣安全⼯作。

7.交通安全⼯作。

8.消防安全⼯作。

9.卫⽣、保健⼯作。

10.关爱特殊群体学⽣,做好家校联系⼯作。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2023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证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守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加、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涵盖: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学校安全工作规范、顺利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持续性提升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出现后开始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开展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需要根据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积极参加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需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全面掌握并熟悉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查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详细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详细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尽早知晓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专门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持续性提升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详细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帮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需要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了解掌握并熟悉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详细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规则和程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详细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帮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检查、详细指导学校卫生疫情防控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需要依法责令马上排除;

  (二)详细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任何一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偏;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有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有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需要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有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形,提出详细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需要对校园周边的相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促进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行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需要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保证学校满足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满足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满足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行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需要依法维护学校周边规则和程序,保证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证。

  有条件的,学校举行者需要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需要遵循相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出现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需要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需要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需要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不允许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不允许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进校园。

  学校门卫需要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可以真真切切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需要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具体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需要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改替换;维修、更改替换前需要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处理或者没办法排除的重要安全隐患,需要及时书面报告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学校需要在学校念书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出现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需要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针对政府保证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平日维护,保证其可以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入口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需要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接受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改替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需要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循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证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需要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需要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址位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证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需要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需要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需要检查核验预防接种证。学校需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需要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学校情况、还有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还有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需要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好好保存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需要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需要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需要采用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针对用于接送学生的,需要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一定要检验用校车需要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可以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需要身体健康,具备对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需要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平日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形。

  安全档案作为开展安全工作目标考查、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平日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平日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需要遵守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与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需要满足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还有接受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一定要采用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证。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大型集体活动,需要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专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具体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对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需要根据《学校体育工作规定》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按照教学要求采用必要的保护和帮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需要规避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还有其他大型学生活动,一定要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需要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需要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可以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需要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具体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出现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开学校以前,学校需要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可以组织学生参与抢险等需要由专业人才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可以组织学生参加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可以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可以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可以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可以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通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需要满足对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可以聘用因有意或恶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需要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可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需要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学习和生活这个时间段,需要遵循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可以从事危及自己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需要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需要给予一定程度上特别要注意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要在学校念书学习的学生,需要休学,由监护人具体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需要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升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需要在开学初、放假前,专门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需要帮学生尽早知晓有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需要针对不一样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需要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需要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并熟悉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需要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并熟悉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需要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并熟悉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升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需要按照当地实质上情况,专门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按照当地实质上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各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需要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并熟悉避险、逃生、自救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还有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一对一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一对一辅导员需要帮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查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相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需要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并熟悉安全救护常识,学会详细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式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需要与学校相互配合,在平日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规则和程序;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有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需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不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学校念书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还有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需要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规则和程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需要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按照需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需要按照需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需要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不允许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不允许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网络网络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络网络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同意私自设立的网络网络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需要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出现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要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需要马上开始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用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证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出现火灾、食物中毒、重要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还有自然灾害时,学校需要开始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加抢险、救助和防护,保证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出现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需要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开展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出现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需要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属于重要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每一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要安全隐患没来得及时采用措施的,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现重要安全事故、导致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出现事故后没来得及时采用一定程度上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缓报重要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际上施规定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途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终刑事责任;导致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规定还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外单独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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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入学教育主要内容:入学安全、入学要求、心理健康教育、思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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