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口援疆招生是入学签署定向协议,毕业后定向就业的一种招生形式。高中毕业考试学员自愿填写相关高校对口援疆扶贫计划和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学员但凡是被录取,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有关地州、定向就业单位签署相关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录取分本科早一点批次,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高校专项计划批次(设在本科一批次前),本科一批次,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早一点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共8个批次进行。
在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和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及本科二批次录取结束后,各具体安排一次征集志愿;在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具体安排两次征集志愿。按照高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组织暂时还没有被录取的学员进行网上在线填写征集志愿,投档时以当次征集志愿信息为依据进行投档。
从本科一批次征集志愿起,学员可同时更改填写后续批次志愿。加分及优先录取政策: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学员,在其高中毕业考试文化统考成绩满分的基础上增多一定成绩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核验决定是不是录取。
同一学员如满足多项增多成绩投档条件的,只可以取这当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而且不能超越20分。
(1)烈士孩子,增多20分投档。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多10分投档;在服役这个时间段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多20分投档。
(3)归侨、华侨孩子、归侨孩子和台湾籍(含台湾省户籍)学员,增多10分投档。
(4)南疆四地州(指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报考普通类招生计划的学员,经审查核验满足“南疆单列计划”考试报名条件的,增多10分投档。
(5)报考普通类及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的学员,增多15分投档;报考往届民语言类招生计划中前述11个民族之外的各民族学员,增多15分投档。报考普通类招生计划的回族学员,增多5分投档。全部高中毕业考试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可以用于高校不具体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凡满足以上相关情形的学员,一定要经过自己申报、相关部门审查核验,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网络在线公示后才能够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相关规定公示到学员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学员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可以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平日间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孩子,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孩子,因公牺牲军人的孩子,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孩子,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孩子,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孩子,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孩子,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孩子,参与全国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取并达到相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致残公安民警孩子参与全国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取的,根据《有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孩子教育优待工作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人民警察孩子参与全国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取的,根据《新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开展细则》(新民发〔2014〕14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孩子参与全国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取的,参照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学员、残疾人民警察参与全国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取并达到相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学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取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学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地招生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对满足加分条件的学员,经仔细审查核验、确认、签字并向社会公示(主要渠道是地县两级招生官方网站、新闻媒体、当地中学、班级)无异议后,须在内容框中填写《加分学员汇总登记表》,并加盖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公章,在官方要求的时间上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一经上报,不可以变化,不然默认为无效。
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获取的一次性补助,根据国家税收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孩子教育费和交通费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在我省购买机动车时,可以按照规定免征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车辆购置税。
第十四条 海关服务。引进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通关便利。
(一)海关指定针对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引进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法进出境的物品,有情况特殊需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二)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下方罗列出来的科研、教学物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出现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科学研究和教学必需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各自不同的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标本、模型;教学用幻灯片;实验用材料。
(三)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以下自用物品:第一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件;平日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其他自用物品(国家规定需要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第十五条 金融服务。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积非常引进人才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
(一)各级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为引进人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常常项目外汇账户,提供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下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
(二)引进人才来我省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获取的人民币利润,或在本省工作这个时间段获取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和私人汇款,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及有关金融服务。
(三)在部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金融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提供个性化、专业性服务。
第十六条 科研服务。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需借助省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对其使用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住房保证。支持各地、各个相关机构购买适合的商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等。引进人才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不受省内限购政策限制,房屋登记部门优先办理房屋登记。满足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引进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需要为其租用方便其生活、工作的住房,同时按规定提供对应的租房补贴。
第十八条 配偶随迁。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鲁并愿意在山东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具体安排其工作。暂时没办法具体安排的,用人单位可按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以一定程度上方法为其发放生活补贴,最多发放3年。
第十九条 孩子入学。提高推动国际学校建设,保证海外高层次人才孩子优先入学。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孩子(不管户口随迁与否)愿意随父母来鲁就学,选择当地基础教育公办学校(含幼儿园)深造念书的,由当地教育部门按规定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不可以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选择国际学校或民办学校的,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入学,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外籍孩子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根据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相关规定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医疗保健。引进人才满足省直保健证办理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省卫生计生委按规定办理省直保健证,凭证可到省直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原渠道处理。用人单位每一年为引进人才免费具体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地才可以给予专项财政补助。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孩子到我省居住,已就业的,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随到随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提供针对的预约、业务咨询等快捷便利的服务,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查核验,限时办结。
第二十二条 职称评定。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自己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根据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奉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岗位聘用。全职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凭《服务绿卡》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可按照资格条件先聘用到对应岗位,再由岗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予以确认或追加。
第二十四条 编制管理。引进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经认定取得《服务绿卡》的,可以在用人单位编制员额内直接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计划限制;已满编超编的,可先使用事业单位精简压缩等方法收回的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成占用用人单位编制。
第二十五条 薪酬管理。引进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经认定取得《服务绿卡》的人员,其薪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引进人才补贴待遇:
(1)博士研究生或具备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研究生可分别享受800元/月、300元/月的津补贴。
(2)博士研究生或具备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研究生可分别享受10000/年,5000元/年的租房补贴。
(3)在本地区工作满五年后,在阿克苏地区购买首套住房的,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补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或具备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30万元,研究生10万元。
(4)引进人才可申请周转性住房、公共租赁房。
2.引进人才编制
引进至阿克苏地区事业单位的各种人才,通过绿色入口通道直接纳入事业编制,兑现事业单位对应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工资福利待遇从到岗参与岗前培训那天起计发。
3.其他政策
(1)引进人才试用期满考查合格,对聘请任职管理岗位的博士研究生可直接聘请任职七级职员(基本上等同于正科级),研究生可直接聘请任职八级职员(基本上等同于副科级),表现优秀的,在职务职级晋升上优先考虑。
(2)对聘请任职专业技术岗位的博士研究生,工作当年直接授予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国家以考代评除外),聘请任职专业技术岗位七级;研究生工作当年直接授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以考代评除外),聘请任职专业技术岗位十级;本科生(国家以考代评除外)工作当年直接授予助理职称,聘请任职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对已获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请任职至所获取职称对应岗位。
(3)引进人才享受国家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每一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不含路程),报销往返交通费,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针对地方或者各个相关机构、各个主管部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涵盖千百万人才、突贡专家、国务院津贴等称号的,或者985、211院校的硕士或者以上学历人才,还有的放宽到引进人才的配偶也涉及到,可不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通过面谈或考察的方法进入意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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