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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精神科副主任医师报考条件,刑事案件精神鉴定多少条规定了

时间:2023-06-26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合格标准 备考资料下载
2023年精神科副主任医师报考条件

2023年精神科副主任医师考试报名条件?

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工作经历、学历等。精神科副主任医师的考试报名条件,是具备执业医师的资格,且要求有一定年限的临床医学的工作经历,按照学历确定详细需的工作经2023限。

具备本科或者以上学历或学士或者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7年。

1、取得博士学位后,2023年底之前受聘中级技术职务(满2年);

2、2023年7月底前获取本科以上学历后,2023年底之前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

3、大学普通班毕业后,2023年底之前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

4、大专毕业后,2023年7月底之前获取本科以上学历(专业完全一样或相近专业),2023年底之前受聘中级职务(满7年);

5、1970年底之前大学专科毕业,2023年底之前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

6、1984年底之前大学专科毕业,2023年底之前受聘中级职务(满7年)。

7、1984年7月底之前护理专业中专毕业,从事临床护理工作25年以上,2023年7月底之前获取护理专业的专科以上学历,2023年底之前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副主任护师考试任职资格。

(一)基本条件:没有出过被害者,考查成绩超过分数线,顾及基层工作任务,取得相关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正职英语计算机和计算机成绩考试合格,重要,要优先集中精力一点,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报名副主任医师资格有关人员年限要求需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

1、临床医学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更博士后流动站前;

2、获取临床医学哲学博士,身兼主治医师职务很多于2年;

3、拿下临床医学硕士学位,担任主治医师职务很多于4年;

4、生物学本科毕业,担任主治医师职务很多于5年;

5、医学专科毕业,在县及下方罗列出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衔担任主治医师职务很多于7年或在区或者以上机构担任主治医师职务很多于7年,核心思想这个时间段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3篇或者以上专业学术著作(不含个案、摘要、综述等);

6、担任主治医师职务这个时间段,取得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者以上奖项的主要人;根据人保部、卫生部的相关相关规定,晋升副主任医师,可以在担任神经外科工作历任这个时间段,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论文(或着作),在专业期刊发表或初级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

7、担任主治医师职务很多于3年,这个时间段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主要人因完成人。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医师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查验工作规定》和《医师考试报名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精神科副主任医师考试报名条件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2. 有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3. 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且未被吊销、撤销、注销或者限制执业;

4. 获取精神科医师资格证书,还在有效期内;

5. 具有本专业工作经历满2年,这当中1年以上在精神科内工作;

6. 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了学术论文要求的学习、考试和培训,已通过学术论文答辩。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条件仅为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新公告信息为准。

主治医师聘请任职满5年,持有执业医师证书,近5年工作考查合格,近5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每一年不小于25分。

刑事案件精神鉴定多少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病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按照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相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需要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核查验、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相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面说的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按照需,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担负详细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请来、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可以少于两名成员参与鉴定。

第六条 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很难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 鉴定内容

第七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需要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需要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核查验人员;

(八)与案件相关需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按照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涵盖: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不是患有精神疾病,患哪种精神疾病,开展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开展的危害行为当中的关系,还有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途中的精神状态还有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这个时间段的精神状态还有对需要采用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不是患有精神疾病,患哪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还有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这个时间段的精神状态,还有有无诉讼能力。

第十一条 确定各种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还有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确定案件中相关证人的精神状态,还有有无作证能力。

第四章 鉴定人

第十三条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第十四条 鉴定人权利

(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的案件材料。

(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还有相关证人了解情况。

(三)鉴定人按照需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患者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四)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鉴定人义务

(一)进行鉴定时,需要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相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循相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鉴定人在鉴定途中徇私舞弊、有意或恶意作虚假鉴定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委托鉴定和鉴定书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标,并需要提供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相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相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相关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鉴定结束后,需要制作《鉴定书》。

《鉴定书》涵盖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三)鉴定的目标和要求;

(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五)案情摘要;

(六)被鉴定人的大多数情况下情况;

(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不同阶段的精神状态;

(八)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

(九)分析说明;

(十)鉴定结论;

(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十二)相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

第六章 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评定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开展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因为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可以辨认或者不可以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开展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开展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第二十条 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签定患有精神疾病,因为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可以辨认或者不可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因为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可以完全辨认、不可以控制或者不可以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是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

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4、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诉讼途中相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途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可以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二)被鉴定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在诉讼途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可以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三)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满足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少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第二十二条 其他相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受到侵害时,对自己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少本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因为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挂了主任的号住院是谁负责?

挂号的专家和后来的住院手术医生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个人。

挂号医生是门诊医生,他们只负责出门诊看病。当患者需住院时,挂号的专家会直接开住院单具体安排患者住院。患者住院后就归住院部的主治医生诊治了。

还有一种情况是住院医生因为工作因素定期出门诊,或者医生轮流出门诊,这样患者就有可能住院以后的主治医生主不是门诊的挂号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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