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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的养护措施怎么填写,仓库药品养护员养护内容

时间:2023-08-31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题库练习 备考资料下载
中药饮片的养护措施怎么填写
本文主要针对中药饮片的养护措施怎么填写,仓库药品养护员养护内容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传统养护方法包括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中药饮片的养护措施怎么填写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中药饮片的养护措施怎么在内容框中填写?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养护措施有以下几点:一、中药饮片应该分类存储,例如将药物根据宜霉变、宜虫蛀、宜潮解、宜升华等类型分别放置;

二、制定比较合理的养护计划还有方案,按照各种中药饮片按计划进行养护,

三、中药饮片存放的地方,一般都肯定是避光、防潮、防暑的,还,仓库的温湿度需一直保持在一个比较稳定的状态之下。

仓库养护员如何养护药品(西药、成药)?

 1)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   (1)详细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2)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库温湿度等管理。   (3)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4)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用干燥、降氧、熏蒸等方式养护;   (5)对因为异常原因可能产生质量问题抵押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公告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7)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8)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9)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2)库存药品应按照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作好记录。检查中,对因为异常原因可能产生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想林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   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3)库存养护中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及时公告质量管理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核对。发现请看下方具体内容问题时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4)应作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与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过规定范围,应及时采用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应定期接受企业或药品监管部门领导组织的继续教育。  应熟悉在库储存药品的性质与储存养护要求,以便详细指导并配合仓库保管人员对在库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保管。  常常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仓库保管人员做好仓间温、湿度的检测和管理工作  应根据《药品在库养护检查操作规程》定期对在库药品按照流转情况进行养护和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公告质量管理部进行复查处理。  检查中,对因为异常原因可能产生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应报请质量管理机构抽样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库存养护中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应马上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及时公告质量管理部予以处理。  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用干燥、降氧、熏蒸等方式进行养护。  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维护、检定等管理工作。  建立药品养护档案,内容涵盖养护档案卡、养护记录、检验报告书、查询函件、药品养护质量报表等。  

药品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涵盖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促使其有效运行。

第三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开展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 企业应设置针对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 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 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质上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 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开展情况进行内部评审,保证规范的开展。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相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考试或具有对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处理经营途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对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有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查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对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经相关培训并考查合格后持证上岗。

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后才可以上岗。

第十六条 企业每一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病人,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对各种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第十八条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

第十九条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做到:

(一)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全部顶棚。

(二)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满足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库区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都应该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一条 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当中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还有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满足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对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配置对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二十四条 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满足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配备必要的验收和养护用工具及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 分装中药饮片应有满足规定的针对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应。

第四节 进  货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制定可以保证购进的药品满足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第二十八条 购进的药品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满足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四)包装和标识满足相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涵盖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核验。审查核验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查核验相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查核验批准后,才可以从首营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 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查核验,审查核验合格后才可以经营。

第三十一条 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与。

第三十二条 签署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三十三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符合。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四条 企业每一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

第三十五条 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

(一)严格根据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二)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还有相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步一个个检查。

(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四)验收应按相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越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可以少于三年。

(五)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六)验收可以在满足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形,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药品检验部门担负本企业药品质量的检验任务,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第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部门抽样检验批数应达到总进货批数的相关规定比例。

第三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和检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药品质量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收集、分发和保管。

(二)抽样的原则和程序、验收和检验的操作规程。

(三)发现有问题药品的处理方式。

(四)仪器设备、计量工具的定期校准和检定,仪器的使用、保养和登记等。

(五)原始记录和药品质量档案的建立、收集、归档和保管。

(六)中药标本的收集和保管。

第四十条 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

(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二)不合格药品的标识、存放。

(三)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药品报废、处理的记录。

(五)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的汇总和分析。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四十一条 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循以下几点:

(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对应的库中。

(二)在库药品都应该实行色标管理。

(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循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四)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当中应有对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五)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六)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当中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还有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需要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第四十二条 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详细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二)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

(三)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用干燥、降氧、熏蒸等方式养护。

(五)对因为异常原因可能产生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公告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七)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八)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九)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第七节 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三条 药品出库应遵守“先产先出”、“最近几天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第四十五条 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迅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超越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可以少于三年。

第四十六条 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按照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用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才可以发运。

第四十九条 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根据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用防护措施。

第八节 销售与售后服务

第五十条 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第五十一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销售人员应正确讲解药品,不可以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第五十三条 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符合。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第五十四条 因特殊需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十五条 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主要内容一定要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第五十六条 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途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用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 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应该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法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还有与执业人员要求符合的执业证明。

第五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详细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企业实质上,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查,并建立记录。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查核验人员应是执业药师考试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有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五条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查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后才可以上岗。

第六十六条 企业每一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还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一)方便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三)满足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四)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五)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六)保持药品与地面当中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八)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第六十九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一样。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应与零售企业一样。

第四节 进货与验收

第七十条 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一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符合。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越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可以少于两年。

第七十二条 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七十三条 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查核验,审查核验合格后才可以经营。

第七十四条 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按照原始凭证,严格根据相关规定逐批验收并记录。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五条 验收药品质量时,应按规定同时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项内容。

第五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六条 在零售店堂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应满足规定。

第七十七条 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还有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

(一)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与大多数情况下药品应分开存放。

(二)药品应按照其温湿度要求,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

(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存放。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如果是因为需一定要陈列时,只可以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六)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七)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可以错斗、串斗,防止混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第七十八条 陈列和储存药品的养护工作涵盖:

(一)定期检查陈列与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异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抽样送检。

(二)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不是满足规定要求。

(三)对各自不同的养护设备进行检查。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处理。

第七十九条 库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

第六节 销售与服务

第八十条 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讲解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须知。

第八十一条 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考试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审查核验后才可以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修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需要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才可以调配和销售。审查核验、调配或销售人员都应该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相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八十二条 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可以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八十三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都应该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十四条 企业可以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详细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企业还应设置意见簿和发布监督电话号码,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范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是:

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最高管理者。

首营企业: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第一次出现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第一次购进的药品。

药品直调:将已购进但未入库的药品,从供货方直接发送到向本企业购买同一药品的需求方。

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时,营业人员按照医生处方调剂、配合药品的过程。

第八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规范制定开展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整个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重点工序。

大力推行药品GMP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不要药品生产途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各自不同的差错的出现是提升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什么要做药品养护?

1、药品养护员的职责是:安全储存,科学养护,保证质量,降低损耗。

2、药品养护员:从事药品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医药或有关专业学历,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考查合格后,获取岗位合格证书才可以上岗。

3、工作任务:

(1)应定期接受企业或药品监管部门领导组织的继续教育。

(2)应熟悉在库储存药品的性质与储存养护要求,以便详细指导并配合仓库保管人员对在库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保管。

(3)常常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仓库保管人员做好仓间温、湿度的检测和管理工作。

(4)应根据《药品在库养护检查操作规程》定期对在库药品按照流转情况进行养护和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公告质量管理部进行复查处理。

(5)检查中,对因为异常原因可能产生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应报请质量管理机构抽样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6)库存养护中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应马上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及时公告质量管理部予以处理。

(7)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用干燥、降氧、熏蒸等方式进行养护。

(8)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9)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维护、检定等管理工作。

(10)建立药品养护档案,内容涵盖养护档案卡、养护记录、检验报告书、查询函件、药品养护质量报表等。

中药种植员的基本技能?

能按药用植物特点、国家GAP安全生产规范进行种植并管理中草药;能识别药用植物病虫并进行防治;掌握并熟悉药用菌生产技术;掌握并熟悉药用植物组培快繁技术;具备中药商品包装贮藏、中药鉴定、中药资源及道地药材、中药采收与加工能力;能进行中药商品养护;能进行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等中药产品的销售和服务;能进行中药材的初加工;能进行试验设计开展及试验资料的整理、统计和分析;具备对药品零售企业、批发企业、生产企业进行管理的能力。

药店养护员需的条件?

药店养护员要有一定的药理知识,什么药应该怎么保管,怎么放置都要有专业的理论基础,所养护员首先条件就是工作仔细负责,各自不同的药理知识丰富,各自不同的药有各自不同的药的保管,中成药,和普通药的放置与管理的不一样,那些药不可以高温,那些药不可以在温度过底的地方放置,这都需养护人员的管理

1、药品养护员的职责是:安全储存,科学养护,保证质量,降低损耗。

2、药品养护员:从事药品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医药或有关专业学历,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考查合格后,获取岗位合格证书才可以上岗。

3、工作任务:

(1)应定期接受企业或药品监管部门领导组织的继续教育。

(2)应熟悉在库储存药品的性质与储存养护要求,以便详细指导并配合仓库保管人员对在库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保管。

(3)常常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仓库保管人员做好仓间温、湿度的检测和管理工作。

(4)应根据《药品在库养护检查操作规程》定期对在库药品按照流转情况进行养护和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公告质量管理部进行复查处理。

(5)检查中,对因为异常原因可能产生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应报请质量管理机构抽样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6)库存养护中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应马上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及时公告质量管理部予以处理。

(7)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用干燥、降氧、熏蒸等方式进行养护。

(8)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9)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维护、检定等管理工作。

(10)建立药品养护档案,内容涵盖养护档案卡、养护记录、检验报告书、查询函件、药品养护质量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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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