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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考古工地勘探需要掌握的知识,对文物进行考古勘探工作需要哪些程序手续呢

时间:2023-10-11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报名条件 备考资料下载
本文主要针对去考古工地勘探需要掌握的知识,对文物进行考古勘探工作需要哪些程序手续呢和文物勘探要求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去考古工地勘探需要掌握的知识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去考古工地勘探需要掌握的知识

去考古工地勘探需掌握并熟悉的知识?

1、建设单位在内容框中填写《文物调查、勘探申请审批表》;

2、按相关法规及收取的费用标准,向文物考古业务部门缴纳文物调查、勘探费;

3、建设单位将建设范围内的附着物拆除清理结束后,文物考古业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程范围内没有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探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后,公告建设单位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转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4、工程范围内埋藏有文物的,经文物考古业务部门考古发掘后,调查勘探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并公告建设单位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转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对文物进行考古勘探工作需什么程序手续?

对文物进行考古勘探工作需详细办事流程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建设单位在内容框中填写《文物调查、勘探申请审批表》;

2、按相关法规及收取的费用标准,向文物考古业务部门缴纳文物调查、勘探费;

3、建设单位将建设范围内的附着物拆除清理结束后,文物考古业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程范围内没有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探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后,公告建设单位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转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4、工程范围内埋藏有文物的,经文物考古业务部门考古发掘后,调查勘探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并公告建设单位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转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最新文物鉴定规定?

有关这个问题,国家文物鉴定规定最新版本为《中国文物鉴定规定》(2019年修订版),该规定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于2019年5月1日起开展。

该规定主要规定了文物鉴定的基本原则、程序、标准和责任等方面,旨在规范文物鉴定工作,提升文物鉴定水平和权威性。

这当中,重点强调了文物鉴定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独立、保密的原则,同时强化了文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管理。

答:

最新的文物鉴定规定是《文物鉴定管理办法》。

这个规定是由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旨在规范文物鉴定工作,保护文物资源。

这当中涵盖了文物鉴定的基本原则、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内容。

这个规定的出台,针对文物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提升鉴定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假设需进行文物鉴定,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1.选择正规的文物鉴定机构或者专业人才员进行鉴定。

2.提交鉴定申请,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有关的文物资料和图片等。

3.鉴定机构或者专业人才员进行实地勘察和文物鉴定工作。

4.出具鉴定报告,并进行公证和备案。

1. 最新文物鉴定规定是在2018年公布的。2. 按照规定,文物鉴定需遵守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鉴定结果应该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同时,规定还明确了文物鉴定的程序和标准,涵盖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鉴定人员的资格要求、鉴定报告的主要内容要求等。3. 文物鉴定规定的公布,促进规范文物鉴定行业,提升文物鉴定的质量和水平,保护文物资源。同时,也为文物交易、保险、拍卖等有关行业提供了参考依据。

1、不可移动文物(文物史迹)鉴定: 古建筑(城市建筑、宫殿建筑、衙署建筑、园林建筑、宗教建筑、馆堂建筑、坛庙建筑、书院建筑、民居建筑、交通建筑、水利建筑、纪念建筑等)、古文化遗址、古石窟寺、古石刻、古墓葬、古壁画、纪念址等。

2、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流散文物)鉴定: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自不同的质料的雕塑器、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

3、国家文化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物品鉴定。

1. 最新文物鉴定规定是国家对文物鉴定的最新要求和标准。2. 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我们国内的文化遗产,规范文物鉴定的流程和标准,提升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规定涵盖文物鉴定的范围、鉴定的程序和标准、鉴定结果的认定等方面。3. 的开展,有助于保护和传承我们国内的文化遗产,提升文物鉴定的水平和权威性,促进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提醒各位文物爱好者和收藏家,要遵循有关规定,不可以私自买卖、藏匿、破坏文物。

文物调查勘察评估需什么资质?

第一要有国家文物局发给的批准文件,或是文化部有关机构的认可证明,还需要具备3—5明年国家认可的鉴定专家。

这些具备以后,还需要有工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发的纳税人识别号。这些具备以后,完全就能够营业了。

国家级鉴定机构,目前唯有5个是合法的经营部门,不要被外界的鉴定蒙混人眼睛!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原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目前和长远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一定要遵循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全部,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全部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全部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不一样而改变。国家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一定要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获取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获取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证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规则和程序、工作规则和程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一定要满足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国家保证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证国有矿业经济的夯实和发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获取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获取的费用,可以按照不一样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详细办法和开展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一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除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可以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获取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获取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还有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详细办法和开展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不允许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需要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具体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帮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帮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核查验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可以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种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写。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一定要满足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核查验;审核查验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方罗列出来的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开采。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公告相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信息。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一定要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规则和程序。 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不可以在下方罗列出来的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可以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可以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一定要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相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根据国家规定报请审核查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情况还有文化古迹,需要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质调查根据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根据国家规定验收,提供相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需要对工作区内涵盖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一定要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没有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能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第二十六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一定要采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式,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自不同的勘查标志,需要根据相关规定保护和保存。

第二十八条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根据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一定要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式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需要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需要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可以综合开采或者一定要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可以综合利用的矿产还有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需要采用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一定要遵循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一定要遵循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需要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导致损失的,需要负责赔偿,并采用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自不同的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以前,建设单位一定要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可以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收购;开采者不可以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可以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还有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不允许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可以开采。 国家详细指导、帮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持续性提升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需要根据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需要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址位置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根据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具体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第三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需要提升技术水平,提升矿产资源回收率。不允许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集体矿山企业一定要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详细指导、帮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获取采矿许可证未经同意私自采矿的,未经同意私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未经同意私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规则和程序、工作规则和程序的,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导致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当中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施行之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获取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需要依照本法相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法开展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相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目金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先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有意或恶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不允许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没办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先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全部项目一定要做文物勘探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很大型建设项目,要做文物调查勘探,调查勘探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工程选址需要事先征求文物部门意见。不然将会影响工期,或者文物执法部门的责令停工,或者行政处罚,形成严重后果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建筑工程不在文物保护区范围,不用进行文物勘探。

建筑工程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要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领导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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