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12月2—12日,中国工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大会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更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的决议”,批准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提出的,由中国工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加以修正和补充的“中国工会章程(草案)”,还决定从通过那天起,这一章程即为中国工会的正式章程。
(一)在市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紧跟全市发展大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研究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决议。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详细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详细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开展工会各项工作。
(三)对相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向市委和市政府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地方立法和政策、法规(草案)的制定;加强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劳动争议重要案件的调处工作;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参加职工重要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研究制定工会的各项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详细指导和逐步递次推动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建设,详细指导基层工会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选举工作,推动企业还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建立完善调整劳动关系机制,详细指导基层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五)组织职工进行宣传、教育、文化和体育工作,开展职工技能竞赛、素质提高等群众性经济活动。组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通过打造“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等工会四季帮扶工作品牌,维护困难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全市女职工特殊权益。
1978年10月,召开了中国工会九大,更改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区工会组织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高领导机关。
《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章程,于1988年10月28日中国工会第11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修订情况
1988年10月28日,中国工会第11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通过。共8章36条。主要内容有: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加入工会为会员,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担负对应的义务。
实行民主集中制。工会的组织机构分为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工会要根据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建立干部队伍。经费来源自于会员交纳的会费、工会的收入、行政方面拔交的经费及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10月22日,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本次《中国工会章程》共更改了31处。这当中:增改25处,删改1处,文字改动5处。
10月26日,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有关〈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草案)。
1978年10月11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共1967人,代表全国5000多万会员。本次大会是在粉碎了“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结束了 动乱,启动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召开的。大会由马纯古致开幕词,倪志福向大会作了题为《中国工人阶级的伟大历史使命》的工作报告。
大会遵照党中央的精神,制定了新时期我们国内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基本方针和任务,号召全国工人阶级团结完全一样,以只争朝夕的精神,为达到新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在本世纪内把我们国内建设成为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努力奋斗。大会还更改并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了全总第九届执行委员会。
第一条 为保证本省各级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他人不可以限制或者剥夺。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不可以因职工组织、参与工会或者担任工会职务而解雇、解聘、辞退还有作出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会在维护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参与经济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加强对职工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和法制教育,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五条 在本省设立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一定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够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础工会工作。
本省各种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筹建的同时,需要同时筹建工会。在设立或者开业、投产时,需要同时建立工会。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迟一定要在设立或者投产开业一年内建立工会。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可以详细指导、帮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组织建设工会。
第六条 省、市、市辖区、县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获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工会各级组织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八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合并或者分立一定要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经依法建立,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解散。
第九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出现,并接受其监督。
凡独立管理工会经费的各级工会组织,需要建立经费审核查验委员会。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够25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核查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出现,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者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现。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没有,确因工作需变化的,需要在作出决定以前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对各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制订的员工手册、厂规或者劳动制度中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相关规定,还有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并要求纠偏或者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需要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就用工、工资、奖惩、工时、休假、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定额等方面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或者业主进行对等协商谈判。
企业在拟定工资制度和年分配方案时,需要听取工会意见。工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价指数、劳动力资源状况等变化原因,向企业提出工资要求。
第十三条 工会需要帮、详细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并可以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署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草案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我们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工会有权制止企业、事业单位非法扣留职工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和非法搜身、拘禁还有侮辱、体罚、殴打职工等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行为给职工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工会需要帮受害职工向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追索赔偿,或者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因职工组织、参与工会或者参与工会活动而解雇、解聘、辞退职工,或者对职工有歧视性对待的,工会有权要求其改正,或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职工处分以前,需要听取工会意见。工会觉得处分不一定程度上的,有权要求行政方重新研究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需要依法给予支持和帮。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需要早一点向工会或者职工大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同时停止招收同一类型职工。
第十七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有权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仔细处理。
第十八条 当生产中产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没有及时作出决定的,工会可以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由此而停工的工资照发。
工会有权参与工伤事故、职工工伤鉴定和其他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进行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可以增多职工工时。确因工作、生产需,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增多工时,并按相关法律规定标准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增多职工工时不可以超越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工会需要支持社会保险工作,兴办职工自愿参与的以互助互济为宗旨的补充保险。
第二十一条 企业、企业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主席兼任主任委员。
市、市辖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派出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工会可以派员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参与仲裁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相关就业、工资、物价、住房、安全生产还有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和起草劳动法规、规章时,需要吸收工会参与,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定期向同级工会或者对应产业工会就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进行通报和磋商。
第二十三条 工会帮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企业和事业。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未经工会同意不可以随意改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为职工和所属工会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处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动员职工参加企业改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升劳动生产率、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工会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会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组织职工开展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业务培训,提升职工素质。
第二十九条 工会需要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行政方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行政方需要定期向工会通报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
工会需要帮助相关单位组织失业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生产自救,帮失业职工再谋职业。
第三十条 工会在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需要维护企业、事业单位、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业主的关系。
企业出现停工、怠工事件时,工会需要会同行政方或者相关方面协商处理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时恢复正常生产规则和程序。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一定要保证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要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平日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闭会这个时间段需临时处理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团长和针对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企业工会或者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就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权益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设立监事会的企业,监事会中需要有一定程度上比例的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出现。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作出相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还有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决定和制订企业制度时,需要事先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或者邀请工会列席相关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会帮助行政方加强民主建设,关心职工生活,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大多数情况下在工作、生产时间以外进行。需占用工作、生产时间的,需要事先与行政方协商,获取行政方支持。
工会不脱产的委员经行政方同意参与工会组织活动而占用工作、生产时间的,其工资、奖金和各自不同的补贴照发。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还有机关工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方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着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七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每月根据都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工资总额的组成依照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其工会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年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需要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
省、市、县职工活动设施建设需要列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工会经费需要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
工会需要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审核查验监督制度,每一年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及其所属文化、教育、福利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的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待遇,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由工会要求相关部门责令其纠偏。导致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需要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职工依法组织和参与工会进行限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未经同意私自解散、合并或者分立工会组织的;
(三)对工会工作者、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经多次催交无效的,工会可以通过银行代为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投产一年后未建立工会的,需要每月向上级工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工会筹备金和5‰补偿金,不缴纳的,上级工会可以通过银行划拨。
第四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国家、工会或者职工导致损失的,由所在工会、上级工会或者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省各级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他人不可以限制或者剥夺。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不可以因职工组织、参与工会或者担任工会职务而解雇、解聘、辞退还有作出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会在维护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参与经济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加强对职工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和法制教育,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五条 在本省设立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一定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够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本省各种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筹建的同时,需要同时筹建工会。在设立或者开业、投产时,需要同时建立工会。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迟一定要在设立或者投产开业一年内建立工会。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可以详细指导、帮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组织建设工会。
第六条 省、市、市辖区、县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获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工会各级组织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八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合并或者分立一定要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经依法建立,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解散。
第九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出现,并接受其监督。
凡独立管理工会经费的各级工会组织,需要建立经费审核查验委员会。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够25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核查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出现,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者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现。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没有,确因工作需变化的,需要在作出决定以前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对各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制订的员工手册、厂规或者劳动制度中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相关规定,还有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并要求纠偏或者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需要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就用工、工资、奖惩、工时、休假、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定额等方面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或者业主进行对等协商谈判。
企业在拟定工资制度和年分配方案时,需要听取工会意见。工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价指数、劳动力资源状况等变化原因,向企业提出工资要求。
第十三条 工会需要帮、详细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并可以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署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草案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我们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工会有权制止企业、事业单位非法扣留职工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和非法搜身、拘禁还有侮辱、体罚、殴打职工等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行为给职工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工会需要帮受害职工向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追索赔偿,或者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因职工组织、参与工会或者参与工会活动而解雇、解聘、辞退职工,或者对职工有歧视性对待的,工会有权要求其改正,或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职工处分以前,需要听取工会意见。工会觉得处分不一定程度上的,有权要求行政方重新研究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需要依法给予支持和帮。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需要早一点向工会或者职工大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同时停止招收同一类型职工。
第十七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有权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仔细处理。
第十八条 当生产中产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没有及时作出决定的,工会可以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由此而停工的工资照发。
工会有权参与工伤事故、职工工伤鉴定和其他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进行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可以增多职工工时。确因工作、生产需,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增多工时,并按相关法律规定标准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增多职工工时不可以超越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工会需要支持社会保险工作,兴办职工自愿参与的以互助互济为宗旨的补充保险。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主席兼任主任委员。
市、市辖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派出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工会可以派员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参与仲裁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相关就业、工资、物价、住房、安全生产还有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和起草劳动法规、规章时,需要吸收工会参与,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定期向同级工会或者对应产业工会就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进行通报和磋商。
第二十三条 工会帮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企业和事业。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未经工会同意不可以随意改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为职工和所属工会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处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动员职工参加企业改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升劳动生产率、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工会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会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组织职工开展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业务培训,提升职工素质。
第二十九条 工会需要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行政方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行政方需要定期向工会通报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
工会需要帮助相关单位组织失业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生产自救,帮失业职工再谋职业。
第三十条 工会在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需要维护企业、事业单位、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业主的关系。
企业出现停工、怠工事件时,工会需要会同行政方或者相关方面协商处理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时恢复正常生产规则和程序。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一定要保证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要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平日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这个时间段需临时处理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团长和针对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企业工会或者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就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权益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设立监事会的企业,监事会中需要有一定程度上比例的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出现。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作出相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还有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决定和制订企业制度时,需要事先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或者邀请工会列席相关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会帮助行政方加强民主建设,关心职工生活,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大多数情况下在工作、生产时间以外进行。需占用工作、生产时间的,需要事先与行政方协商,获取行政方支持。
工会不脱产的委员经行政方同意参与工会组织活动而占用工作、生产时间的,其工资、奖金和各自不同的补贴照发。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还有机关工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方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着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七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每月根据都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工资总额的组成依照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其工会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年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需要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
省、市、县职工活动设施建设需要列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工会经费需要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
工会需要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审核查验监督制度,每一年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及其所属文化、教育、福利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的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待遇,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由工会要求相关部门责令其纠偏。导致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需要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职工依法组织和参与工会进行限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未经同意私自解散、合并或者分立工会组织的;
(三)对工会工作者、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经多次催交无效的,工会可以通过银行代为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投产一年后未建立工会的,需要每月向上级工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5‰补偿金,不缴纳的,上级工会可以通过银行划拨。
第四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国家、工会或者职工导致损失的,由所在工会、上级工会或者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代会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召开一次,内容主要是总经理工作报告,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上一次职代会提案落实情况报告,年集体及个人表彰。
主要针对总经理工作报告分组讨论,讨论情况现场交流,对新一年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落实方式。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建议权。审议企业生产经营重要决策。
二,行使审议建议权。企业敀经营方针,企业长远规划,企业年计划,企业的基本建设方案,企业重要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企业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
三,厂长提出生产经营重要决策的意向,组织部分职工代表论证。
厂长拟定生产经营重要决策(草案),组织全厂职工讨论。
厂长正式提出生产经营重要决策方案,交我们全体职工代表早一点审议。
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企业生产经营重要决策的基础上,作出对应决议。
在企业生产经营重要决策的开展途中,开展常常性的民主管活动。
大会的中心议题是正式建立中国共产党。
党的首次全国代表大会,前后共开了7次会议。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和尼克尔斯基出席了第一天的会议(马林后来又出席了第六次会议)。他们代表共产国际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马林还讲解了共产国际的情况。马上拟定了会议日程。在24日的会议上,各地代表汇报了工作,并交流了经验。25日至26日,大会休会,由党纲起草委员会起草党的纲领和未来工作计划。27日至29日,大会继续进行,连续3天具体讨论了党的纲领和工作计划。各地代表在党的性质、纲领和组织原则等主要问题上获取了基本上都差不多的意见。30日晚,举行第六次会议时,突然有一陌生男子闯进了会场,当询问他时,他答称走错了地方。实际上这个人是法租界巡捕房的一个暗探。他的行动导致了与会人员的警觉。会议马上中断,代表们快速分头离开。十几分钟后,法国巡捕赶来,包围并搜查了会场,但一无所获。当晚,代表们商量改换会议地址位置,在李达夫人(她是浙江嘉兴人)的提议下,决定到嘉兴南湖去开完后一次会议。7月31日,代表们来到南湖,在一艘游船上举行了第七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纲》、《有关现目前实质上工作的决议》,选举了党的领导机构。至此,党的首次全国代表大会成功闭幕。
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纲主要内容有:确定党的名称是中国共产党;党的性质是无产阶级政党;党的奋斗目标是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权,消灭资本家私有制,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即直到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党的基本任务是从事工人运动的各项活动,加强对工会和工人运动的研究与领导;党的组织方面的相关规定为,在全党建立统一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地方组织一定要接受中央的监督和详细指导等。
"一大"通过的《有关现目前实质上工作的决议》,确定党成立后的中心任务是组织工会和教育工人,领导工人运动,对党领导工人运动的任务、方针、政策和方式都提出了规定或要求。
"一大"选举的党的领导机构为中央局。陈独秀虽然没出席大会,但因为他当时在宣传社会主义方面的影响和威望,还有他作为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所作的奉献,大会选举他担任中央局书记。中央局的另两位领导人是李达和张国焘,他们分管组织和宣传工作
不存在多少人表决。比如,企业单位的员工,在生产作业途中,多次不执行岗位作业详细指导书,凭心情工作,致使生产出来的产品是废品,给企业单位导致万元以上经济损失,企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领导,及时企业单位的质量方面及有关管理制度,给予员工开除公职处理决定,不存在工会决议多少人表决,要消除人情,按规章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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