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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法规考试难吗, 修改了哪些法律法规

时间:2023-06-07 17:37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社会工作者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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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工法规考试难吗

社工法规考试难吗?

整体来说法规考试难度不算大,从近三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来看,难度相对适中,考试范围深度和广度都较大,案例试题偏多,大多是一部分易混容易出错内容的结合或者案例结合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进行考查。致使部分学员觉得难。实际上从整体来看,这几年社会工作者考试难度不算大,

更改了什么法律法规?

8月颁布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等。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3/8/20

开展日期:2023/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3/8/20

开展日期:2023/10/1

立法目标: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证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夯实国防和强大军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3/8/20

开展日期:2023/11/1

立法目标: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3/8/20

开展日期:2023/1/1

立法目标: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逐步递次推动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逐步递次推动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3/8/20

开展日期:2023/1/1

立法目标: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证公民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正确开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3/8/20

开展日期:2023/3/1

立法目标:为了保证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逐步递次推动健康中国建设。

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机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日期:2023/8/9

开展日期:2023/8/11

立法目标:为依法惩治窝藏、包庇犯罪。

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23/8/5

开展日期:2023/8/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关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23/8/12

开展日期:2023/8/12

部门规章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颁布日期:2023/8/2

开展日期:2023/1/1

立法目标: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颁布日期:2023/8/3

开展日期:2023/10/1

立法目标: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证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3/8/3

开展日期:2023/10/1

立法目标:为提升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3/8/11

开展日期:2023/8/11

立法目标: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标质量。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3/8/11

开展日期:2023/8/11

立法目标: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升船舶技术水平,保证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3/8/11

开展日期:2023/8/11

立法目标: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证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3/8/11

开展日期:2023/8/11

立法目标: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迅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规则和程序。

公路、水路交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3/8/11

开展日期:2023/8/11

立法目标:为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节约能源,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3/8/16

开展日期:2023/10/1

立法目标:为了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

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六部门有关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颁布机构: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3/8/5

开展日期:2023/8/5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等九部门有关推动农村客运优质发展的详细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颁布日期:2023/8/9

开展日期:2023/8/9

商务部有关加强“十四五”时期商务领域标准化建设的详细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商务部

颁布日期:2023/8/17

开展日期:2023/8/17

农业农村部有关加强乡镇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

颁布机构:农业农村部

颁布日期:2023/8/23

开展日期:2023/8/23

生效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 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2、10月17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 6月1日起施行。

3、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 6月1日起施行。

4、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更改国旗法、国徽法的决定》,决计划于 1月1日起施行。

两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有意或恶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法侮辱国旗、国徽,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和组织在互联网中使用国旗图案,需要遵循有关互联网管理规定,不可以损害国旗尊严。

5、11月9日,国家市监局公布《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于 6月1日起开展。

6、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 6月1日起施行。

7、11月26日,财政部通过的《有关更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明确自 1月1日起,社会公众可以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来报销,有关单位也可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进行财务入账和档案管理。 

8、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有关进一步简单方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式的公告信息》,自 1月1日起施行。

公告信息明确: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能超出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越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9、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对《专利审核查验指南》作出更改决定的第391号公告信息,更改后的《专利审核查验指南》自 1月15日起施行。

10、12月25日,高院通过《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及规定, 自 1月1日起施行。

11、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自 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国防法进一步反映了中国国防的全民性。

社工证2023报考年龄条件?

社会工作者报名没有年龄限制。考试报考条件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所示:

助理社会工作师报考条件:

(一)获取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获取社会工作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生(涵盖已经获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或者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

(四)获取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获取其他专业本科或者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社会工作师报考条件:

(一)获取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获取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获取社会工作专业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获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获取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获取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获取其他专业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对应增多2年

高级社会工作师报考条件:(须同时具备)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科或者以上学历(或学士或者以上学位);

(三)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取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截止时间为考试报名年的当年年底。

社工报考年龄至少18岁以上,文化程度高中以上。不一样文化程度工作年限要求不一样:高中文化工作年限是6年或者以上、专科文化程度工作年限是4年以上、本科文化程度工作年限是2年以上、硕士文化程度初级是免考试的。

2023供热规定?

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证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按照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出现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本规定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本规定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本规定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四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一步一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审查核验、发放《经营许可证》;

(二)监督热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三)对热经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还有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投诉、协调处理供热纠纷;(五)在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满足条件的热经营企业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六)建立健全供热服务规范与考查体系,对热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履行义务等情形定期进行考查,并于每一年度供热期结束后向社会发布考查结果。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兴办热经营企业,推广先进的供热技术和科学方式,提升供热服务质量。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供热规划需要满足城市整体规划,根据合理布局、统筹具体安排的原则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可以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城市供热规划一经纳入城市整体规划,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修改。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一定要满足城市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需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城市人民政府需要对环境效益好和节能效率高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给予支持。

第十条建设城市供热工程需要依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一定要具备对应资质。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房屋需要实行分户控制供热,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现有住宅房屋需要一步一步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的担负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实质上情况确定。积极推行安装使用热量表。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二条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有具备对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核查验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十五日内审核查验结束。经审核查验不能批准的,需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需要签署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需要满足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热经营企业需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延期启动供热或者早一点停止供热的,需要向用户退还对应热费。当地人民政府需要按照气候变化情况一定程度上调整供热起止期。

第十六条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可以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需要退还对应热费。退费详细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热经营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考核室内温度。

第十七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需要根据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时,需要积极进行抢修,及时公告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热经营企业需要向社会发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号码,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九条热经营企业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一)未经同意私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二)未经同意私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三)未经同意私自停业、歇业、弃管;

(四)未经同意私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

(五)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

(六)供热设施不满足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七)法律、法规不允许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用户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未经同意私自增挂暖气片;

(二)未经同意私自增多水循环设施;

(三)未经同意私自排水放热;

(四)未经同意私自改变热用途;

(五)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号码,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需要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四章 供热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实行有偿用热制度。用户需要及时、足额缴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早一点收取热费的,需要扣除基本上等同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节能建筑,需要减收热费。

第二十三条热经营企业可以向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委托相关单位代收热费。

第二十四条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根据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 冬季采暖期起,根据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热价及与供热相关的各种收取的费用标准都应该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还有社会承受能力,由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确定和调整价格时,需要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等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章 供热设施

第二十六条由骨干管网到成片开发小区的支线管网和小区内的供热管线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担负。

第二十七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对各自管理的供热设施需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损坏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需拆改、移动的,需要经热经营企业同意。

第二十九条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需要向有管理权的单位查明供热管网情况。建设工程施工途中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与有管理权的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开展。

第三十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用户对热量表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时,依照相关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三十一条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故障,除热经营企业的因素外,由产权人委托维修并担负维修费用。用户室外的供热设施故障,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热经营企业抢修供热设施停止供热12小时以上的,需要在抢修的同时,公告用户。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热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获取《经营许可证》未经同意私自经营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热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延期启动供热或者早一点停止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处以需要供热而未供热这个时间段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热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责令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调减其供热区域直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用户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经同意私自增多水循环设施、未经同意私自排水放热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改变热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经济损失的,需要依法赔偿。

第三十六条用户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有意或恶意损坏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经济损失的,需要依法赔偿。

第三十七条热经营企业在定期考查中,存在供热质量不达标,用户投诉量大,对存在问题长时间不能处理,严重影响公共利益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调减其供热区域直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 6月1日起施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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