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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条

时间:2023-06-14 19:01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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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开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升和保证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一定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需要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要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开展。

  第六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开展工作需要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考试方法

  第七条 国家司法考试每一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和有关具体安排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参加本次考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涵盖: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九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出题。

  国家司法考试的出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条 国家司法考试采取闭卷的方法。

  第十一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发布。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 司法部设立针对机构详细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出题、监督考试、评卷等考务工作的规则,由司法部依据本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需要设立针对机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详细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考试组织开展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需要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详细办法由司法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考试报考条件

  第十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第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有意或恶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2年内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没有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

第五章 资格授予

  第十七条 每一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目金额及及格成绩分数,由司法部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定下来以后发布。

  第十八条 参与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超过分数线,依然不会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详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参加本次考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者终身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终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考场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需要按照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给予对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终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考试试卷进行考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开展,可在一定时期内,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员,在报名学历方面的要求、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采用一定程度上的优惠措施,详细办法由司法部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第二十四条 香港非常行政区、澳门非常行政区、台湾省地区居民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更改和解释,由司法部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定下来以后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开展办法第十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还有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查核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需要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的重要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的开展工作需要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法考考试内容?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出题。司法部制定并发布的《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大纲》作为出题依据。

考试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试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证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2023河北法考推迟公告新?

河北司法厅公布公告信息:整个省范围内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客观题考试推迟举行。考试时间另外单独公告。

按照河北现目前疫情形势、防控要求及司法部相关法律职业考试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学员和考场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经综合研判,并报司法部批准, 9月17日、18日在我省举行的法律职业考试客观题考试推迟举行。今年客观题考试的详细时间等事宜,将按照防疫形势和司法部统一部署另外单独通告。

请广大学员密切特别要注意关注河北司法厅、各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和“河北司法行政在线”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尽早知晓相关考试信息,积极学习备考,按防疫要求做好自己的防护安全。因考试推迟给广大学员带来的不便,还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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