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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农机监理的条件有哪些,农村执法队的职责?

时间:2023-06-21 20:58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教师资格证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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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农机监理的条件有哪些

成为农机监理的条件有什么?

想成为农机监理,至少要是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职工才可以进行农机监理的申报请来。

农机监理是事业编制技术岗,第一需专业对口。在现有政策下,为了成为农机监理至少是农业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才可以参与事业编制考试。其次是要是农业中心的正式职工。成为农业中心的职工后,达到工作年限,专业对口才可以申报,进行职称评定后由政府发文件请来。

我们国内农机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为了真真切切提升农机设备的使用效率与质量,进一步减少农机安全责任事故的出现,一定要在新形势下有效开展农机监理工作。

1 新形势下农机监理工作面临的困境

1.1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们国内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还要有进一步完善,现在的法律法规还不可以完全跟上农业机械迅速发展的新形势。第一,农业机械发展和更新速度较快,与之有关的法律程序、司法实践函待对应的法律法规推陈出新。其次,我们国内农业生产地域广阔,各地农机使用情况各有不一样,这在实质上执法途中导致了监理工作的难题,需各地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农机监理地方规章制度。第三,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机监理人员的不当行为纠偏力度有限,还不可以对监理部门出台对应的监理规范和监理标准。因为法律法规方面实质上的困难,严重影响了农机监理作用的发挥。

1.2监理执法效能很低

从事农业监理执法人员的监理效能很低,监理人员的执法能力与执法素养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第一,农机监理人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素质相对来说比较低,影响了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非专业农机技术人员非常多存在农机监理队伍当中。其次,农机监理人员的执法意识过重,服务保证意识过轻,没有发挥出服务农民群体的重要作用。第下,我们国内农业生产地域广泛,农机使用需求与情况各有不一样,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农机监理执法和服务的复杂性问题,要求实质上从事农机监理人员有更为专业的技术和执法素质。

1.3农机监理政策没办法有效开展

国家对农机监理工作的越来越重视,但是,基层时常没办法保证农机监理政策的有效落实。第一,基层农机监理人员数量有限,正规农机监理编制较少,监理人员素质又相对来说比较低,以此严重阻碍了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地方执行国家农机法律法规不严格,执行标准时常就低不就高,致使各位农民群众没办法第一时间就享受到国家的农机政策。第三,农机手续繁多,办理农机设备使用手续时间过长,给农户带来了严重不便。

2 新形势下农机监理工作的发展思路

2.1加大政策保证力度

促进农机监理事业迅速稳定发展的前提是保证农机监理政策的有效落实。针对这个问题,地方政府需要配套国家农机政策法规,积极出台地方性政策,保证农户正时常伴有效使用农机设备,促进农机监理工作的正常执行。第一,进一步配齐基层农机监理人员,建立科学完善的农机监理工作队伍。其次,为农机监理人员建立岗位职责,保证农机监理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监理政策法规。第三,按照地方实质上情况及时出台对应的政策法规,保证农机监理工作的正时常伴有序发展,真真切切提升政策开展质量。

2.2抓好农机执法检查

农机执法检查是保证平日农机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方法和必要条件,为了发挥出农机监理的效率,一定要加大执法检查工作的力度。第一,把农机监理执法检查当作长效工作来抓,真真切切保证对无证无牌农机设备的高压态势,严防重要农机事故出现。其次,积极开展农机设备的年检和牌照的审验工作,进一步消除农机设备的安全生产隐患。第三,进一步在农忙时节深入到乡镇村屯开展农机设备的上门检查与服务工作,保证修复设备补检工作正常开展,以此保证农机设备的正常运转。

2.3促进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农机监理部门在执法的同时还负有服务职能,需要真真切切的将服务与执法工作结合起来,仔细根据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第一,提高监理服务功能,进一步简化农机事务办理的程序,真真切切提升工作人员办事效率,对满足农机设备办理要求的要限时办理证照。其次,提高服务和履职效果,积极的开展送证下乡和送安全下乡活动,积极的在农忙时节帮农户开展上门服务活动,真真切切帮农户处理农机使用难题。第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辅并重的工作态度与方法,积极宣传农机使用法规,及时帮农机用户处理使用难题,持续性与农机户增进情感,保证农机户正常使用农机。第四,严肃工作纪律与工作作风,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真真切切贯彻惩处“四风”问题的从严态势。

3 结论

农机监理是农机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升农机监理工作的能力,真真切切满足农户对农机监理工作的需,一定要结合地方实质上情况,积极出台必要的农机法律法规,完善农机监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为促进基层农机事业发展作出奉献。

农村执法队的职责?

农村执法队的责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哪些方面:

执行政府的农村执法任务,维护农村社会治安;

负责农村环境卫生、市场管理、食品安全、农村建设等方面的监管和管理;

教育和引导农民、村民遵循法律法规,提高法制观念;

帮助村委会处理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督促农村基层组织依法履行职责,逐步递次推动基层民主建设。

是维护农村的安全、治安和环境卫生,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农村执法队在职责上是多方面的。第一,他们需向农民及时公布有关政策,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强农民的法律知识教育,防止农民法律意识淡漠和乱用法律。其次,农村执法队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还需要密切特别要注意关注农村安全环境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除开这点农村执法队还应该做好农村环境卫生整治,落实有关措施,打击非法采矿、非法捕捞、乱搭乱建等行为,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促进持续时间发展。

是维护农村社会治安规则和程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利益,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详细来说,农村执法队应该通过巡逻、检查、查处等方法,及时制止农村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维护社会稳定;应该帮助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管理和保护,保证农民群众的生出现活;应该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提升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自觉遵循法律法规。总而言之,就是为了维护农村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是执法农村基层管理,维护农村安全和稳定。农村执法队是国家设立的机构,主要职责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活动,保证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其详细职责涵盖但不限于:执法管理土地、环保、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禁毒禁赌等方面的工作,帮助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和治安事件,维护社会治安和规则和程序,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很重要,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哪些方面: 明确维护农村社会治安、逐步递次推动农村文明建设和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责任和任务都属于之一。农村执法队是由当地政府组织成立的一支针对从事农村维护社会治安、逐步递次推动农村文明建设和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队伍。其职责涵盖但不限于处理农村的刑事、治安及其他突发事件,监督农村环境卫生、监管农村市场规则和程序、宣传法律法规等方面。除开这个因素不说,农村执法队还担负了一部分重要的职责和任务,例如帮详细指导村民自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因为这个原因,基本上农村执法队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按照详细情况,发起和参加有关的治安巡逻、安全生产和其他方面的活动。

农村执法队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农村社会治安,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打击非法采矿、非法捕捞、非法狩猎、非法采伐林木等违法行为,监督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履职,开展依法行政宣传教育等。

农村执法队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组织建设的一支从事基层执法工作的力量,主要职责涵盖以下哪些方面:

维护社会稳定:农村执法队通过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维持规则和程序,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处理纠纷,保证农村社区的安全和稳定。

执行对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农村执法队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一部分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置,涵盖卫生、环保、动物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生产、城乡建设等领域。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农村执法队利用法律法规知识对村民进行普法宣传,提升村民的法律意识,规范农村社会行为。

开展维权服务工作:农村执法队负责协调处理相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权利、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和问题,为村民处理法律问题提供服务。

监督和检查村级组织工作:农村执法队可以帮助村委会和其他村级组织,监督和检查村级综合管理和有关工作执行情况,如选举、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

总而言之,农村执法队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法律法规执行方面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他们是基层治理和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综合执法队的详细职责是:对辖区内涉农违法进行调查处理,例如说非法生产、售卖、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兽药的案件查处,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的案件查处,非法放牧、非法捕鱼、非法屠宰案件的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机具案件的查处,农村违法使用宅基地案件的查处等。

是保证农村地区的公共安全和稳定,维护农村市容市貌,整治农村环境污染,逐步递次推动农村综合治理,预防和打击非法犯罪行为,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乡村振兴。 农村执法队主要是针对农村地区的一支专业队伍,经过专业培训和实践掌握并熟悉执法技能和方式,具备打击和处理违法犯罪活动和劝导和教育群众的能力。通过加强监管,开展宣传教育,加强与农民组织和村委会的沟通联系,农村执法队在维护农村地区安全稳定和提升农村治理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授权,担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处理本街道辖区内行政违法案件和区政府指定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

农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还有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需要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有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需要遵守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证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多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证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全部人需要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升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升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工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工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需要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根据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需要获取对应资质,并根据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需要根据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才可以出厂销售;依法一定要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需要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一定要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需要标注认证标志,并满足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生产者需要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认真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法、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3年。

第十三条 进口的农业机械需要满足我们国内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一定要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需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需要检查核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一定要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需要验明对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农业机械销售者需要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认真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法、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3年。

农业机械销售者需要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式和安全须知,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需要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担负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导致损害的,需要马上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需要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第十七条 不允许生产、销售下方罗列出来的农业机械:

(一)不满足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获取许可证的;

(三)依法一定要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需要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对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需要遵循国家相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相关规定,保证维修质量。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使用不满足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允许性行为。

第三章 使用操作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与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相关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对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全部人需要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持自己居民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对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这个时间段登记事项出现变更的,其全部人需要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需要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参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对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没有18周岁不可以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龄达到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注销其操作证件。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转移的,其操作人员需要带上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操作与自己操作证件规定不符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没有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行为。

不允许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需要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核验;作业时,需要遵循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途中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出现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出现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导致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以外出现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需要马上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导致人员伤害的,需要向事故出现地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导致人员死亡的,还需要向事故出现地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人身伤害的,需要马上采用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化现场的,需要标明位置。

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公安机关需要马上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恢复正常的生产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需要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那天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那天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需要自收到事故认定书那天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可以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终止调解并书面公告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因素致使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依法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一年1次。

开展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需要对检验结果担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需要告知其全部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开展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定期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状况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定期对农业机械生产行业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根据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会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制定、发布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第三十五条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需要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需要书面告知其全部人。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处理。

第三十八条 使用操作途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需要马上处理,不可以推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发布结果。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二)检查核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相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要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马上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第四十一条 出现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要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扣押相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结束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要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全部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可以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需要戴上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需要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第四十三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不可以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

第四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还有相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出现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工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开展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途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还有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满足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满足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获取对应的证书和牌照,未经同意私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的,需要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未获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自己操作证件规定不符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没有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需要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需要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导致损害的农业机械,涵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规定的农业机械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监制。

第五十九条 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取的费用、安全技术检验收取的费用和牌证的工本费,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定的收取的费用标准。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 1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全国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力逐步递次推动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部制定了《 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质上仔细抓好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2月5日

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各级农业部门仔细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履职,扎实工作,推动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全国蔬菜、畜禽和水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为96.1%、99.4%和95.5%,继续保持非常高水平。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形势整体平稳向好,没有出现重要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事件,为农业农村经济达到稳中有进、稳中提质、稳中增效做出了积极奉献。

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阶段的第一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和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继续做好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夯实平稳向好的发展态势,任务艰巨、责任重要。 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仔细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牢固培养绿色发展观念,紧紧紧跟“提质增效转方法”,将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监管与农业产业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坚持执法监管和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两手硬”,一步一步探索出一套满足中国国情和农情的监管模式,逐步递次推动监管能力和制度机制建设,真真切切保证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消费安全,努力保证不出现重要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事件。

一、深化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县创建

(一)开展首批试点核查授牌。对 确立的107个创建试点单位,组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后满足条件的由部里进行抽查。核查、抽查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统一命名为“国家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县”并进行授牌。

(二)扩大创建试点规模。按照首批试点进展情况,更改完善质量安全县(市)创建活动方案、考查办法和管理办法。在首批基础上,再新增200个县(市)作为创建单位,优先把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质量安全县还有政府重视、基本的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的“菜篮子”大县或地市整建制逐步递次推动纳入创建范围。鼓励和支持开展省级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县创建。

(三)提高创建水平。加强创建工作详细指导,开展宣传培训,争取政策支持,打造创建良好氛围。督促详细指导试点县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开展整个过程监管,创新制度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努力逐步递次推动生产标准化、发展绿色化、经营规模化、产品品牌化、监管法制化,坚持第一个达到网格化监管体系全建立、规模基地标准化生产全覆盖、从田头到市场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主要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整个过程可追溯、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全建立的目标,努力将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县(市)打造为标准化生产和依法监管的先行示范样板区。

二、加强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执法监管

(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自始至终保持高压态势,集中力量开展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力争用3-5年时间处理突出问题,消除重要风险隐患。禁限用农药整治,要针对豇豆、芹菜、韭菜、菜心等品种,集中处理克百威、氧乐果等限用农药违规使用问题。兽用抗菌药整治,重点处理违规使用抗生素问题,严格控制超剂量、超范围使用、不按照官方要求执行休药期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抗生素滥用。“三鱼两药”整治,重点处理鳜鱼、大菱鲆和乌鳢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问题。夯实并深化“瘦肉精”、生鲜乳、生猪屠宰等专项整治工作成效,集中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强化执法监管,严防问题反弹。

(五)扎实开展农资打假。加强与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配合,严格农资生产经营监管。紧跟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苗种、农机具等假冒伪劣农资的行为,适时向社会发布一批典型案件。加大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及时督办查办各种涉假劣农资信访举报案件。组织开展乡村与城郊结合部、网络还有果菜茶、中草药产区农资市场整治。深化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拓展高质量农资销售主渠道。

(六)强化平日督导巡查。发挥各级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加强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产地贮藏保鲜及有关防腐保鲜添加剂监管,采用针对性措施全面强化薄弱环节监管,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坚持源头控制,加强产地环境管理,严格控肥控药控添加剂,逐步递次推动减量化绿色生产。督促生产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合理用药、科学施肥,开展常常性的生产规范性督导巡查,真真切切落实禁限用规定和休药间隔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

(七)全面加强监督抽查。做好监督抽查与风险监测的相互衔接,充分利用监测抽检结果,开展精准打击。紧跟风险监测发现问题,部省两级农业部门要跟进开展针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抽查,加强检测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强化“检打联动”,及时查处不合格产品及生产经营主体。

(八)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坚持严字当头,强化联打联动,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违法违规大案要案。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依法依规处罚,及时曝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凡达到司法移交标准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高逐步递次推动追溯管理

(九)建设国家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追溯信息平台。提高建设国家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积极推动省、市、县级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建设,及时达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贯通检测、认证、预警、评估、执法、追溯、标准等全要素,持续性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十)制定追溯管理规范。研究制定《有关提高逐步递次推动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详细指导意见》和《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积极构建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追溯技术标准和运行规范,设立统一的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追溯编码规则和识别查询标识。

(十一)开始追溯试点工作。积极筹备和开展国家追溯信息平台试运行工作,优先选择“三品一标”和生鲜乳、蔬菜、猪肉等易于标识的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开展全国统一追溯试点。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追溯。积极争取追溯条件建设和奖补政策,支持规模化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生产经营主体参加追溯试点。

四、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十二)稳步开展例行监测。制定全国统一的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明确各层级监测的重点和方法,及时分析会商和综合研判,加强监测结果信息通报和共享。建立省级监测信息报告制度,一步一步达到部省互联互通、监测数据实时共享。

(十三)深入开展风险评估。统筹规划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研究制定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和风险评估指南,制定国家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风险评估5年规划。紧跟重要问题隐患、标准制修订和科普解读需,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风险评估,跟进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提出各种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整个过程管控的重点点及技术规范和标准制修订建议。

(十四)妥善处置突发问题。加大舆情监测和研判力度,健全舆情监测体系和应对机制。推动各地细化完善舆情监测和应急预案,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合作、跨区协作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科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对突发问题,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第一时间采用措施,做到依法稳妥处置,努力将不好的错误影响降到低。

五、大力逐步递次推动农业标准化

(十五)提高完善农兽药残留标准体系。深入开展《提高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五年工作方案》,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提高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步伐,制定国家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5年工作方案,新制定兽药残留标准100项。支持各地制定保证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尽量将标准集成转化为简单方便好用的操作手册、生产日历、挂图和明白纸。

(十六)逐步递次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持续性扩大果菜茶标准园创建规模,提高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和水产健康养殖场创建,支持规模化农场开展标准化生产示范,鼓励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县、现代农业示范区还有有条件的“菜篮子”大县整建制逐步递次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推动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区)建设。

(十七)稳步发展“三品一标”。加强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认证管理,强化品牌培育,推动形成一批安全高质量的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地域品牌。强化证后监督和标志使用管理,加大获证产品抽检力度,真真切切维护好“三品一标”公信力和品牌形象。充分发挥“三品一标”品牌优势、制度优势和体系优势,用安全高质量品牌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引领和带动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

(十八)持续性完善基层监管体系。健全地县两级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菜篮子”大县年底前要基本建立。加强乡镇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条件能力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乡镇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监管站管理规范,明确建设内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探索乡镇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监管员持证上岗,开展村级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协管员培训。

(十九)强化检测体系管理。提高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建设和验收步伐,督促落实基层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逐步递次推动资质认证考查评审。开始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检测员职业资格培训认定工作,组织开展第三届全国基层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检测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强化岗位练兵和技术培训,及时提升基层检测人员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十)健全监管制度机制。扎实逐步递次推动《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法》及农药、畜禽屠宰规定修订工作。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突出问题整治、应急处置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合作联动,及时构建贯通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从田头到餐桌”整个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强农业系统各行业、各地方的协作配合和整体联动,推动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监管新的局面。

(二十一)编制开展“十三五”规划。积极参加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编制,制定开展《全国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提高规划(2023)》,强化监管体系能力建设和设施条件装备,提高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科技等部门支持,将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重点。

七、逐步递次推动社会共治

(二十二)提升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发挥基层监管服务机构和农业、畜牧、水产等技术推广体系作用,全面组织开展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宣传培训,提高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自律意识,详细指导和督促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生产经营者落实生产记录、休药间隔期制度,从生产经营过程把好质量安全关。

(二十三)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政府对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的属地责任。根据守土有责、党政同责的要求,推动将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查和综合治理考查范围,把保证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作为综合考查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研究制定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规范,细化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推动监管责任落实。

(二十四)强化科普解读宣传。对公众特别要注意关注的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热点、敏感问题进行梳理,系统编制科普手册和进行针对性的科普解读。充分利用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数据和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科普天地平台,依托风险评估委员会委员和专家组专家广泛开展科普宣传。通过“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农业部主题日活动,加大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公益宣传,广泛普及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知识。

(二十五)提高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中国农业信息网创建“农安信用”专栏,一步一步将生产经营主体的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信用信息建档入库,探索设立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将生产经营者失信行为与行政许可、投资项目和资金奖励等挂钩制约。鼓励农业行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试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打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共同参加的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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