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物业管理规定开展细则全文【新版】
(202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
按照2023年8月26日《国务院有关更改〈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首次修订
按照2023年2月6日《国务院有关更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中所身处的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有关规则和程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取新技术、新方式,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更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规则和程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我们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需要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我们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需要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原因。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需要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详细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出现业主委员会。但是唯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员数量较少且经我们全体业主完全一样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更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更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改替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相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需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员数量过半数的业主参与。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员数量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员数量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管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需要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经百分之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需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需要于会议召开15日之前公告我们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同时告知有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需要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开展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三)尽早知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开展;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需要自选举出现那天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要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出现。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需要对相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需要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需要担负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需要尊重社会公德,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我们全体业主具有管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需要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法、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依法履行职责,不可以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可以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需要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我们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有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积极配合有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详细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需要告知有关的居民委员会,并仔细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需要签署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需要在销售物业以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相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需要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需要担负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可以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需要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署物业买卖合同时,需要对遵循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根据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法选聘具有对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需要通过招投标的方法选聘具有对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法选聘具有对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署的买卖合同需要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没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需要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核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面说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担负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需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需要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需要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对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需要依法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需要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全部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可以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当中需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可以将该区域内的都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取的费用需要遵守合理、公开还有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一样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取的费用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暂时还没有出售或者暂时还没有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取的费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需要向后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可以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相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制止,并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需要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帮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出现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用应急措施的同时,需要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帮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需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规则和程序时,需要履行职责,不可以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相关业主需要担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可以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需要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需要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需要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需要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需要依法担负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需要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装饰装修房屋的,需要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不允许行为和须知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全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可以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需要在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需要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需要及时维修养护,相关业主需要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担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没有通过招投标的方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采取协议方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未经同意私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不移交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仍不移交相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未获取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都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30以上百分之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下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目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未经同意私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下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根据本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下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未经同意私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未经同意私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未经同意私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需要督促其限期交纳;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能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中所身处的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有关规则和程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取新技术、新方式,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更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规则和程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我们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需要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我们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需要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原因。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需要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详细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出现业主委员会。但是唯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员数量较少且经我们全体业主完全一样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更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更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改替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相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需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员数量过半数的业主参与。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员数量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员数量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管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需要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经百分之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需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需要于会议召开15日之前公告我们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同时告知有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开展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三)尽早知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开展;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需要自选举出现那天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要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出现。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需要对相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需要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需要担负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需要尊重社会公德,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我们全体业主具有管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需要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法、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依法履行职责,不可以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可以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需要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我们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有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积极配合有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详细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需要告知有关的居民委员会,并仔细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需要签署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需要在销售物业以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相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需要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需要担负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可以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需要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署物业买卖合同时,需要对遵循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根据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需要通过招投标的方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署的买卖合同需要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没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需要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核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面说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担负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需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需要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需要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对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需要依法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需要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全部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可以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当中需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可以将该区域内的都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取的费用需要遵守合理、公开还有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一样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取的费用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暂时还没有出售或者暂时还没有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取的费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需要向后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可以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相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制止,并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需要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帮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出现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用应急措施的同时,需要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帮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需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规则和程序时,需要履行职责,不可以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相关业主需要担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可以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需要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需要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需要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需要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需要依法担负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需要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装饰装修房屋的,需要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不允许行为和须知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全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可以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需要在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需要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需要及时维修养护,相关业主需要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担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没有通过招投标的方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采取协议方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未经同意私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不移交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仍不移交相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都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30以上百分之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下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目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未经同意私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下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根据本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下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未经同意私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未经同意私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未经同意私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需要督促其限期交纳;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能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上面这些内容就是新《物业管理规定》全文,通过上方文章所诉全部内容,相信各位考生针对物业的工作职责都拥有一定了解了。该规定中不仅对物业的工作范围作出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物业管理小区的方法,假设小区内的业主违反了该规定中的有关事项,可以被处以一定
物业公司的财务公开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因为物业公司作为一个服务业的企业,其财务公开对业主权益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按照《物业管理规定》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需要采用以群众性活动、业主会议、电子平台等形式进行公开。详细涵盖年预算、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都应该当向业主公开。除开这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也应相关于财务公开的有关条款。除开这点有部分地方还制定了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定,对物业公司的财务公开也有严格规定。综合上面所说得出所述,物业公司的财务公开规定很的具体,以便保证业主的利益和权益。
物业公司财务公开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物业管理规定》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公开。针对部分业主出现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向业主公开费用收支明细,还有有关资金去向。
除开这点物业服务企业还需要与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建立协商机制,加强财务公开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物业公司的财务公开不单单是满足法律规定,也是维护业主权益,提高其可信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方法。
物业公司财务公开是指物业公司故将他经营活动有关的财务信息向业主公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物业公司需进行财务公开,并向全部业主公示其业务收入和支出情况,涵盖财务报表、账目清单等有关资料。
除开这点物业公司还要有向业主提供有关的财务解释和其他相关情况的说明。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的用途及支出细节。物业公司财务公开通过提高物业企业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提升业主参加和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同时,物业公司也可通过提供透明财务信息,提高其业务信誉和公信力。
物业公司财务公开的相关规定主要涵盖以下两个方面:
法律法规:物业管理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物业公司的财务公开提出了明确的相关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公开经营情况、收支明细和有关财务资料等信息,受业主委托代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和维修资金需要建立专项账户,定期进行公示。
自律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规范行业内的管理行为,物业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自律管理规定,对物业公司的财务公开提出了要求。比如,中国物业服务协会公布的《物业服务企业自律公约》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公开经营情况、收支明细、维修基金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决策和监督情况等信息,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物业财务公示的相关规定要求物业企业每月发布上月的财务报表,对管理费、维护费和维修费等一切收取的费用进行公开公示,向业主披露出现金额、收支项目等具体情况,使业主了解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
1.选择一家熟悉的物业公司,掌握并熟悉近三年的财务数据。
2.结合数据展开详细分析,如应收物业费还有物业管理运营支出的数据分析。
3.提炼内容归纳出问题。
4.结合问题进行针对性对策分析
要按照工作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是对前不短的一个时期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好的工作经验,好的人和事有表扬,差的进行批评。同时要对未来或下一段的工作进行部署。
您好,物业经理开会可能会讨论以下内容:
1. 物业管理工作的进展和问题:物业经理会汇报物业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并讨论可能碰见的问题和处理方案。
2. 业主投诉和建议:物业经理会向业主反馈他们的投诉和建议,并讨论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3. 维修和保养:物业经理会讨论维修和保养计划,以保证物业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4. 财务和预算:物业经理会讨论物业管理的财务情况和预算,以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安全和保安:物业经理会讨论物业安全和保安措施,以保证业主和物业的安全。
6. 社区活动和宣传:物业经理会讨论社区活动和宣传,以提高业主的归属感和社区意识。
7. 紧急情况和应急预案:物业经理会讨论紧急情况和应急预案,以保证在突发事件出现时可以及时有效地应对。
这个问题没办法一概而论,因为不一样的物业经理在开会时会特别要注意关注不一样的问题和内容,故此,说物业经理开会说什么是各种多样的。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来说,物业经理在开会时会讨论以下哪些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一,他们会讨论物业公司的运营状况,涵盖管理、维修、财务等方面的情况,还有员工工作绩效等。其次,他们会特别要注意关注社区的服务质量和用户的满意度,讨论一部分用户反馈和投诉,还有对应的改进措施等。后,他们还会特别要注意关注社区的长时间发展和规划,涵盖房屋修缮、设备更新、环境卫生等方面的需,还有社区发展战略和营销策略等。因为这个原因,物业经理开会说的主要内容是很丰富和多样的,需针对不一样的情况来制定对应的议程和讨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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