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法规定,安检人员对每一名经过该安检门的人要负责,一定要保证每一名经过的人都是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四条,大型活动承办单位还有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需要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违禁物品和管制物品,需要予以扣留并马上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需要马上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一涵盖对铁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整体概况的汇报,其次涵盖铁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所采用的主要举措及成获取的主要成效的汇报,后涵盖实质上的困难和不够的汇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及时正确处理铁路行车事故,维护铁路运输规则和程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铁路运输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参股并委托国家铁路企业经营的地方铁路。国家铁路企业的机车,车辆,客、货列车在地方铁路营运时出现的事故按本规则办理。地方铁路自营范围内的区段可比照本规则自行制定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1.0.3条 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因素,在行车中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
第1.0.4条 出现行车事故,应采用积极措施,快速抢救,尽可能减少损失。
第1.0.5条 处理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规、规章为准绳,仔细调查分析,查明因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对事故责任者,应按照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要按相关规定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第1.0.6条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依据本规则参加所辖区域出现的行车重要、大事故调查并提出定性、定责建议。
第二章 行车事故分类
根据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导致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非常重要事故、重要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大多数情况下事故。
第一节 非常重要事故构成条件
第2.1.1条 列车出现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调车作业(涵盖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出现冲突、脱轨,导致下方罗列出来的后果之一的为非常重要事故:
1.人员死亡50人或者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或者以上。
第二节 重要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第2.2.1条 客运列车出现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导致下方罗列出来的后果之一的为重要事故。
一、繁忙干线
1.人员死亡3人或者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或者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或者以上。
二、干线
1.人员死亡3人或者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或者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或者以上。
三、其他线路
1.人员死亡3人或者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或者以上。
2.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6小时。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或者以上。
第2.2.2条 其他列车出现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导致下方罗列出来的后果之一的为重要事故。
一、繁忙干线
1.人员死亡3人或者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或者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6辆(台)或者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或者以上。
二、干线
1.人员死亡3人或者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或者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8辆(台)或者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或者以上。
三、其他线路
1.人员死亡3人或者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或者以上。
2.行车中断满8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10辆(台)或者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或者以上。
第2.2.3条 调车作业(涵盖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出现冲突或脱轨,导致下方罗列出来的后果之一的为重要事故。
1.人员死亡3人或者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或者以上。
2.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8小时。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或者以上。
第三节 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第2.3.1条 客运列车出现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导致下方罗列出来的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2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或者以上。
二、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或者以上。
三、其他线路
1.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或者以上。
第2.3.2条 其他列车出现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导致下方罗列出来的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3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或者以上。
二、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或者以上。
三、其他线路
1.行车中断满6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或者以上。
第2.3.3条 调车作业(涵盖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出现冲突或脱轨,导致下方罗列出来的后果之一时:
1.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双线中断满2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6小时。
2.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或者以上。
第四节 险性事故
第2.4.1条 导致下方罗列出来的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条件的为险性事故:
1.列车冲突。
2.列车脱轨。
3.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4.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5.未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9.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
10.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路料及施工机械。
11.列车中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断轴。
12.接触网塌网、坠落、倒杆刮上客运列车。
13.关闭折角塞门开出列车。
14.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
15.其他(性质严重的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列入本项)。
第五节 大多数情况下事故
第2.5.1条 导致下方罗列出来的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险性事故条件的事故为大多数情况下事故。大多数情况下事故分为A类、B类。
A类大多数情况下事故:
A1.调车冲突。
A2.调车脱轨。
A3.挤道岔。
A4.错办或没来得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A5.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A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A7.列车分离。
A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A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A10.列车出现火灾或爆炸。
A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A12.未经同意私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A13.列车拉铁鞋开车。
A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A15.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A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A17.其他(经铁路局、分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
B类大多数情况下事故:
B1.机车故障耽误列车。
B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
(1)车辆燃轴;
(2)其他配件。
B3.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B4.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B5.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B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信号设备;
(2)通信设备。
B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牵引供电设备;
(2)信号供电设备;
(3)给水设备。
第三章 行车事故通报
第3.0.1条 出现非常重要事故还有重要、大事故时,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通报:
在区间出现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马上报告分局(无分局的为铁路局,以下同)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出现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出现的月、日、时、分;
2.出现的地址位置(线别、站名,或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种类、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关系人姓名;
4.事故概况及因素的初步判断;
5.人员伤亡情况及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6.双线区间是不是影响另一线;
7.是不是需救护车、救援列车或起重机。
如出现列车冲突、脱轨或其他严重事故,当时虽未判明是不是构成非常重要、重要、大事故,亦应按本条规定通报。
第3.0.2条 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马上报告调度值班主任。如果确实需要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马上公布出动命令。分局调度值班主任,除马上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外,应同时通报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快速赶赴现场:
1.救援列车主任及救援队长;
2.分局长、相关副分局长;
3.公安处长;
4.分局安全监察室主任、相关分处长(科长);
5.相关车站站长及车务、列车、客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水电、生活等段段长和医疗单位负责人。
相关单位接到事故通报后,应马上通报相关铁路公安派出所。如出现列车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还应马上通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第3.0.3条 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接到事故通报后,马上报告铁路局长、相关副局长、安全监察室主任(值班监察)、相关业务处长、公安局局长及铁道部调度员。
同时,由铁路局安全监察室主任或值班监察报告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
第3.0.4条 客运列车出现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事故后,按第3.0.3条规定,一定要在1小时内报告铁道部调度员和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
第3.0.5条 铁道部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马上报告值班处长。值班处长报告运输局局长、安全监察司司长、公安局局长(或值班室)及部长办公室。由部长办公室报告总调度长、主管副部长、部长。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接到事故通报后,马上报告安全监察司司长、副司长及部长办公室,并由司长或副司长报告总调度长、主管副部长、部长。
第3.0.6条 相关非常重要事故及重要、大事故的通话,按“117”应急通信级别,按“立接制”紧急办理。
第3.0.7条 出现险性及大多数情况下事故时,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通报:
1.在区间出现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或施工领导人马上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出现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同第3.0.1条内容。
2.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险性事故通报后,及时向相关领导及相关单位通报,并向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报告。如
铁路交通事故出现后应及时向铁路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并报警求救
(2023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3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发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相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保证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证铁路安全的相关事项,做好保证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证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 不允许扰乱铁路建设、运输规则和程序。不允许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还有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需要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需要依法获取对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需要选择具备对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需要遵循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担负监理责任。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需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需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需要满足相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需要按照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原因,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满足运营安全要求的,才可以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需要会同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根据方案进行施工。施工结束需要及时清理现场,不可以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很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与道路交叉的,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迅速路,需与铁路交叉的,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交叉的,需要一步一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需要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条 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担负,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确定: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方担负建设费用;道路方要求超越既有道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多的费用,由道路方担负;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担负建设费用;铁路方要求超越既有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多的费用,由铁路方担负;
(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设置立体交叉设施还有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移交相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需要满足国家相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需要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详细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需要遵循相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还有国家其他相关规定,保证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满足安全运营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并经过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查验批准:
(一)有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需要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才可以出厂、销售、进口、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还有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还有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需要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还有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因为设计、制造、标识等因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满足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需要马上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需要召回缺陷产品,采用措施消除缺陷。详细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需要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是: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可以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信息。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相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信息。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还有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信息。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需要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那天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划定并公告信息。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按照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按照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二十八条 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需要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根据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不允许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不允许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还有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需要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署安全协议,遵循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用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需要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用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可以保证安全的,依照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获取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导致损失的,需要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用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可以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需要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需要遵循相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还有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需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完全一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采用安全防护措施后才可以进行。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不允许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需要设置地下水不允许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详细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信息。
第三十六条 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越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因特殊因素确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需要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需要征求相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不允许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方罗列出来的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够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23米;
(三)跨河桥长不够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相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根据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需要进行安全技术评价,相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需要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用安全技术措施后,才可以批准进行疏浚作业。但是依法进行河道、航道平日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
第四十条 铁路、道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桥梁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
铁路、道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费用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第四十一条 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四十二条 船舶通过铁路桥梁需要满足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循航行规则。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四十三条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需要根据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需要遵循限高、限宽规定。
下穿铁路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平日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
第四十四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还有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需要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为铁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需要加强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需要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没有人看守道口需要根据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需要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出现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的,需要马上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路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安全地址位置。没办法马上移至安全地址位置的,需要马上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没有人看守道口,需要马上在道口两端采用措施拦停列车,并就近公告铁路车站或者公安机关。
第四十九条 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需要早一点公告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在其帮助、详细指导下通过,并采用对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 在下方罗列出来的地址位置,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
(一)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
(二)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埋设、铺设地址位置;
(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出现危险的地址位置。
第五十一条 不允许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第五十二条 不允许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第五十三条 不允许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四)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需要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常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需要马上处理,不可以马上处理的需要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巡查和处理情况需要记录留存。
第五章 铁路运营安全
第五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作业程序,保证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五十七条 铁路机车车辆的驾驶人员需要参与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才可以上岗。详细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五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加强运输途中的安全防护,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还有其他专用设施设备需要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六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建立健全铁路设施设备的检查防护制度,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的平日维护检修,保证铁路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
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需要根据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设施设备。
第六十一条 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人流高度聚集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需要采用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保证运输安全。
第六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信息旅客、列车工作人员还有其他进站人员遵循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需要根据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规则和程序。
第六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根据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火车票实名购买、检查核验制度。
开展火车票实名购买、检查核验制度的,旅客需要凭有效居民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和刚才持居民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铁路运输企业需要采用有效措施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并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可以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带上、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需要戴上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条 旅客需要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开展的安全检查,不可以违法带上、夹带管制器具,不可以违法带上、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不允许或者限制带上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发布。
第六十七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不允许配装的货物;
(三)装车、装箱超越规定重量。
第六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依然不会得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满足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第六十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需要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还有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自始至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出现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形,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七十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需要掌握并熟悉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出现意外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需要根据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包装、装载、押运特殊药品,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途中被盗、被劫或者出现丢失。
第七十三条 铁路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需要满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建立互联网与信息安全应急保证体系,并配备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互联网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 不允许使用无线电台(站)还有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需要马上采用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需要依法排除干扰。
第七十五条 电力企业需要依法保证铁路运输所需电力的持续供应,并保证供电质量。
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应急自备电源。
遇有情况特殊影响铁路电力供应的,电力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根据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抢修,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第七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遵循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十七条 不允许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还有车站、列车的正常规则和程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未经同意私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未经同意私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未经同意私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入口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未经同意私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未经同意私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未经同意私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法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入口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需要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加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监管部门需要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告信息制度,对违反本规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予以发布。
第七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人流高度聚集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铁路运输的重点环节、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还有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要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很难自行排除的,需要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需要及时通报相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第八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安全隐患,需要责令相关单位马上排除。重要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途中没办法保证安全的,需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要安全隐患排除后才可以恢复作业。
第八十二条 开展铁路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需要戴上标志或者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阻碍、干扰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相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未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或者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依法需要进行产品认证的铁路专用设备未经认证合格,未经同意私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还有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没有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用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都百分之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对应的许可证件。
第八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不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铁路封闭设施、安全防护设施;
(三)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不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或者未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进行维护和管理;
(四)运输危险货物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第八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还有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23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署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分别由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等依照相关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二)在地下水不允许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
(三)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四)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不允许采砂、淘金的范围内采砂、淘金;
(五)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第九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未履行铁路、道路两用桥检查、维护职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担负。
第九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循限高、限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有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越规定重量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23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不允许配装的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未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或者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出现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形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旅客违法带上、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带上、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条 铁路运输企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满足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四)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
第一百零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根据本规定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详细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详细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规定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还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现在暂时还没有批准绵遂内铁路的新环评报告。因素是,环评报告需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批,涵盖省级和国家级的环保部门、铁路部门等。除开这点环评报告也需经过公众参加、舆论监督等程序,保证其科学、公正、合理。因为这个原因,审批需时间比较长。此外环保问题一直备受特别要注意关注,未来建设铁路也需积极考虑环保问题,因为这个原因在审批途中,环保方面的问题也需得到充分的考虑。
现在暂时还没有批准因为绵遂内铁路环保工作很复杂,需提出具体的规划和报告,涵盖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方案,环境管理方案等多个方面,这些工作需相关部门有关人士认真评估和审定,保证方案可以真正合格满足环保要求除开这点人口很多的区域 ,公共安全方面也需得到本质进展,不然铁路建设可能造成重要人员财产损失,影响开展后期施工计划根据我们国内的法规,环境保护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应该持续性加大环保工作的力度,深入推行绿色和持续时间发展观念,保证绵遂内铁路的效益和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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