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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教体局申请体育器材如何申请,公司关于购置办公用品的请示怎么写范文

时间:2023-07-10 11:51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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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教体局申请体育器材如何申请

向教体局申请体育器材如何申请?

向教体局申请体育器材,大多数情况下由乡村两委提出审请,报备,说明实质上情况和用途,教体局审核查验。

公司有关购置办公用品的请示怎么写?

XXXXX:

为适应现代化办公的需,改善办公条件,提升工作效率,经区政府批准,我局办公地址位置由龙江路迁往武胜关路21号,因新换办公地点位置,需购买空调、办公桌椅、会议室桌椅、文件橱等价值约21万元,特恳请区领导予以处理。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附:各自不同的办公设备明细表

请示样板二

请示某某分局(或某某局长):为保证某某工作的正常运行,保证某某工作( ),我部门现需购买()()()()办公用品。当否,请批示。

申请部门名称(公章)年 月 日

医院科室有关增多设备的申请?

先写开头,单位领导,下面写增多设备的必要性,后写增多设备的数量要求,后写望批准,此致敬礼。

消防器材办理流程?

消防手续办理流程,大多数情况下有以下的三个步骤,详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申报单位一般需出具报告,还还要有领取消防申报表;

2、按照官方要求在内容框中填写消防申报表,申报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表和申请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3、接到申请单位的报告和申报表后,派分管参谋进行现扬勘察,按审查核验内容进行核验,合格的,分管参谋签署意见,交大队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收取办证费,防火处内勤会负责填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

先有营业执照,在带上营业执照、代码证、法人居民身份证、验资报告、场地租赁合同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器材经验许可证。个体的在不少地方不可以办理,一定要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才可以办理

科技公司如何申请器械批文?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在内容框中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网络(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不是有重名,假设通过审查核验,就可以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公告书”。

2、租房: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编写“公司章程”:

本公司提供章程范本,章程的后由全部股东签名。

4、刻私章: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本公司提供)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全部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些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核名公告、法人代表的私章、居民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7、办理验资报告:

提供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还有公司章程、核名公告、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办理验资报告。

8、注册公司:

大约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9、凭营业执照,到KE ZHANG社,去刻公章、财务章。

10、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教学仪器设备涵盖什么?

涵盖:

一、办公家具,涵盖办公桌椅、普通椅、沙发、文件柜等;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涵盖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速印机、投影仪、会议室扩音设备等;

三、空调设备,涵盖分体式空调、窗式空调;

四、其他设备,涵盖碎纸机、扫描仪、传真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视机与影碟机等。

五、厨房设备,涵盖电磁大锅炉、电热开水器、蒸饭柜。

六、光学设备,涵盖显微镜、放大镜、相机、望远镜

七、多媒体设备,涵盖黑板,智能平板,一体机、壁挂式展台等。

八、照明设备,LED护眼教室灯,ED护眼黑板灯等。

九、教室基础设备,课桌椅,讲台,通风柜,实验桌凳。

十、学科专用教学设备,美术、音乐、物理、化学、生物、书法、地理、历史等学科设备。

十一、图书器材类,智能设备、常见设备、电子设备。

十二、教学软件类,书法教学软件、心理评测软件等。

教学仪器设备涵盖教学模型,教学仪器、实验仪器、文教用品、教学模型、玻璃器皿、仪器仪表、音乐仪器等。教学仪器设备指教学、科研单位中,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含)以上,使用方向为教学或科研的仪器设备。教学仪器可分为实验和实训两大类主要应用于理工类各专业。

教学仪器设备涵盖实验室用具、多媒体教学设备、计算机及互联网设备等。教学仪器设备是为了促进教学质量提升和学生实践能力提高而存在的,它涵盖了各种类型的设备。实验室用具涵盖玻璃器皿、仪表设备、实验辅助设备等是进行物理、化学等实验一定要的设备;多媒体教学设备涵盖投影仪、电视、录像机等是进行图像、声音传播的重要工具;计算机及互联网设备则可以支持互联网教学、互联网考试等互联网学习与评估。这些教学仪器设备可以辅助教师介绍,生动形象的传递知识,促进了教学方法的多元化,让孩子们学以致用,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教学仪器设备涵盖:

玻璃仪器,烧杯,酒精灯,量筒,人体半身模型,游标卡尺,托盘天平,机械停钟,电子秒表。蒸发器,环境速测箱,电子投影仪

有关这个问题,教学仪器设备涵盖:

1. 实验室用仪器:如显微镜、天平、pH计、温度计、比色计等。

2. 电子实验设备:如示波器、万用表、信号出现器等。

3. 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等。

4. 教学模型:如心脏模型、骨骼模型、地球仪等。

5. 教学图表:如流程图、示意图、实验图等。

6. 视听设备:如录音机、录像机、幻灯片机等。

7. 体育设备:如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等。

8. 书籍、资料等教具:如课本、参考书、教案、实验报告等。

食品产品标准号咋办,应该如何处理理?

食品产品标准号的办理需进行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详细情况请看下方具体内容。1.需经过多个步骤和程序来办理食品产品标准号。2.食品产品标准号是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核验和批准的,因为这个原因办理流程比较复杂,需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办理需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步骤:(1)确定产品标准号的种类和等级;(2)准备标准号申请材料,如各种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3)提交申请,等着审查核验和批准;(4)根据批准的标准号进行生产和销售。3.在整个流程中,需严格根据国家的有关制度和标准进行操作,同时需持续性完善和提高品质和质量,以保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1. 食品产品标准号可以通过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有关机构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办理。2. 申请材料大多数情况下涵盖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配方/成分表等有关资料。3. [审核通过]后,会颁发对应的食品产品标准号,用于产品的合规生产和使用。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不一样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号可能会带来一定不一样,可以按照详细情况选择对应的办理途径。

申请食品产品标准号需进行以下步骤。第一要按照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法规进行仔细的产品检验和验证,保证产品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然后,向有关的机构提交申请,在内容框中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经过机构审查核验,假设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会颁发食品产品标准号。除开这点还需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检测和更新标准。总而言之,申请食品产品标准号需遵循有关法规和标准,并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食品产品标准号需办理因为食品产品标准号是食品企业进行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必备条件,唯有取得了食品产品标准号才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开这点食品产品标准号是保证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和合法合规的重要凭证假设企业需办理食品产品标准号,需准备并提交对应的材料,并进行对应的申请流程,涵盖向认证机构申请评测,通过评测后再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等操作企业需严格根据标准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答,办食品产品标准号可以拿着食品标本去当地食品计量,监督局看自己的产品是不是合格假设合格了食品监督局会给你发放标准号和食品许可证。

办理食品产品标准号需进行以下步骤:1.向国家质检总局饮料食品检验所或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标准号,要求提交标准草案,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缴纳费用;2.审查核验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查验,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对标准草案进行评审,经过讨论、更改和公示后,评审意见经报领导同意后,将标准草案公布为临时标准;3.临时标准发布后,为期一年,未导致异议的标准将转为正式标准,经领导批准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这样,食品产品标准号的办理就完成了。因为这个原因,办理食品产品标准号需申请、审核查验、评审等环节,流程比较复杂。同时,标准号的草案还要有进行公示,这也需一定时间和精力。

办理食品产品标准号需要大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一定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官网申请办理食品产品标准号。2.按照中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销售食品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标准,其标准号是食品的官方标识,也是评判食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参考。3.办理食品产品标准号需提供有关资料和申请表,详细的要求和流程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官网上查询。同时,申请途中需要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保证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有关这个问题,食品产品标准号的办理需进行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步骤:

1. 食品企业需先进行产品的检测和评估,保证产品满足国家有关的标准要求。

2. 按照产品的性质和用途,选择对应的国家标准进行申请。

3. 申请单位需提交产品有关的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企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资料。

4. 提交申请后,由国家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查验和审查核验,确定是不是满足标准要求。

5. [审核通过]后,国家有关部门会给予标准号,并将标准号公示在国家标准公告信息中。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食品产品标准号的申请过程需遵守一定的流程和标准,申请单位需严格根据要求进行申请,保证申请成功。

假设您需申请食品行业产品执行标准号,可以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

假设您需申请电子产品的执行标准号,可以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

要办理食品产品标准号,需进行有关的申请和审批。在中国,针对食品产品的监管比较严格,各自不同的食品需用不一样的标准进行监管,因为这个原因需进行标准号的申请和审批,才可以够在市场上合法销售。假设想要办理食品产品标准号,可以到国家质量认证中心进行申请,需提供有关的材料,涵盖产品说明、检测报告等。申请通过后,还要有进行标准化检测和认证,以保证满足有关标准。

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引导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证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升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种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详细指导,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需要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需要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一定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一定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需要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一定要满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按照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帮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逐步递次推动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种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升。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需要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奉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引导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引导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引导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教育引导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引导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用各自不同的措施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有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还有企业事业组织需要采用措施,发展并保证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自不同的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一定程度上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开展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对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需要采用各自不同的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引导工作。

根据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需要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以营利为目标举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定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满足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查核验、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根据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开展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对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请任职教师及其他职工,开展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一定程度上方法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相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取的费用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行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其所举行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一定要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证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那天起获取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担负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全部。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担负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引导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请任职制度,通过考查、奖励、培养和培训,提升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相关行政部门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保证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满足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自不同的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按照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开展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用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具体安排的各自不同的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取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取得对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法律、法规;

(二)遵循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循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一定程度上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加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需要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影响不了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需要积极参与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为其未成年孩子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孩子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详细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 场) 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还有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 地) ,需要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 站) 需要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升。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引导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证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各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一步一步增多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行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行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程度上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需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一步一步提升。详细比例和开展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总数比例例需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一步一步提升。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独自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需要高于财政常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学校念书学生人员数量平均的教育费用一步一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一步一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开展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详细比例和详细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用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影响不了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开展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可以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一定要用于教育,不可以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升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一定要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具体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优先、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优先、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相关行政部门需要优先具体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可以违反中国法律,不可以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根据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用措施,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要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举行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招收考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考生,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行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失、损害的,需要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外单独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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