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这四风吧。
党中央提出纠治四风的主要目标,还是为了充分的提升党员干部为民服务的思想吧。
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的途中,这里说的的纠治四风,指的就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四风”是指: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纠偏“四风”是中共十八大后面经常会用到的政治话语。
十八大以来,中共采用一系列措施,涵盖制定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专项教育,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刚性管束等,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四风”。
纠治四风是指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可以喊口号、空泛表态,要继续在长和常、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
1、形式主义:干部热衷于形式,走过场,不做实事,工作根本落实不到位。
2、官僚主义:干部当中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不对实情负责,不做事。
3、享乐主义:干部们安于现状,沉迷安逸,不具备忧患意识,缺乏创新精神。
4、奢靡之风:现目前社会发展好,干部铺张浪费,讲究排场,铺张浪费。
(一)形式主义
在一部分党员、干部中表现得相当严重。例如,检查工作前先给下面打招呼,领导来基层大数据细分研究时具体安排个“经典线路”,往政绩材料里注水……种种表现不一而足。这些表现的共性是“虚”字当头、“空”字挂帅,净搞一部分花团锦簇、虚头巴脑的花架子,场面上轰轰烈烈,其实空空洞洞,中看不中用。
(二)官僚主义
脱离实质上、脱离群众、欺软怕硬、做官当老爷、官官相护、贪污腐败的领导作风。有命令主义、文牍主义、事务主义等表现形式。官僚主义是剥削阶级思想和旧社会衙门作风的反映。
(三)享乐主义
在精神状态上,不可以再为达到党的任务和人民的利益克服困难、奋发向上,而是思想空虚,精神萎靡,贪图安逸,不思进取;在价值取向上,把个人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觉得艰苦奋斗已经“过时”,享乐安逸才能够更“现实”;
(四)奢靡之风
铺张浪费,奢靡享乐,甚至以自己是职权干违法乱纪之事,腐化堕落。
纠治四风为重点纠治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因为。这是新时代的纠治四风,因为物质生活水平的持续性提升,新的矛盾新的不文明思想也随之而来,故此,在这重要时候,我们一定要严肃纪律,破除四风。
四风是:官僚主义之风,形式主义之风,奢糜主义之风,享乐主义之风。
一定要坚决落实中共中央的八项规定,持续不懈的纠治四风。
四风就是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党风规定反“四风”、改作风、树新风。
这也是十九大后纠偏“四风”,有益于进一步夯实当政合理合法,保证长时间执政影响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给予重要支撑点。
钉子精神纠偏四风。“四风”是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纠治“四风”,就要遵章守纪。各位党员干部自始至终坚持理想信念,自始至终遵循党的政治纪律,严格遵循党章,严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等各项纪律,决不逾越法律和纪律的底线。
十八个一般是指中国的法定成年年龄,即18岁。在中国,一个人在年龄达到18岁后,被觉得具备了成年人的权利和责任,可以行使一部分特定的权利,如签署合同、投票、结婚等。
除开这点十八个也可指代一部分特定的文化、宗教或社会习俗中的重要意义,如中国传统的成年礼、法定饮酒年龄等。总而言之,十八个在不一样的背景下可能有不一样的含义,详细主要还是看上文和下文和语境。
一、对照党章“五个是不是”
1.是不是坚持党的性质宗旨,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新发展观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五位一体”整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2.是不是仔细履行党员八项义务,践行入党誓言,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是不是根据党员干部六项基本条件,真正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4.是不是严格遵循党的组织制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令行不允许,保持中央政令畅通。
5.是不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树牢宗旨意识,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擅长于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
二、对照准则“八个是不是”
1.是不是坚定理想信念,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信念,以实质上行动让党员和群众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强大力量。
2.是不是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政治立场,在错误言行面前敢于抵制、斗争。
3.是不是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提高“四个意识”,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严格执行重要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4.是不是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
5.是不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保证党员权利,注意听取不一样意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具体安排,不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
6.是不是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标准,自觉防范和纠偏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
7.是不是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自律、慎独慎微,按规则正确行使权力。
8.是不是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坚持“三严三实”,坚决同消极腐败作斗争。
三、对照规定“五个是不是”
1.是不是在重要原则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完全一样,自觉执行党组织决定。
2.是不是存在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经商办企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会议活动管理、办公用房管理等相关规定的问题。
3.是不是存在优亲厚友,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弄虚作假、简单粗暴等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4.是不是存在工作不负责任,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
5.是不是存在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问题。
六个坚持即一定要
坚持人民至上,
坚持自信自立,
坚持守正创新,
坚持问题导向,
坚持系统观念,
坚持胸怀天下。
发扬钉钉子精神,持之以恒纠治“四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情况,狠刹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处理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逐步递次推动基层减负,倡导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六个坚持即一定要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自信自立,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胸怀天下。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持续性谱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历史责任。继续逐步递次推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第一要把控掌握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式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这当中的立场观点方式。
1、一定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守自我革命根本政治方向;
2、一定要坚持把思想建设作为党的基础性建设,淬炼自我革命锐利思想武器;
3、一定要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严明纪律整饬作风,丰富自我革命有效途径;
4、一定要坚持以雷霆之势反腐惩恶,打好自我革命攻坚战、持久战;
5、一定要坚持提高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凝聚力,锻造敢于擅长于斗争、勇于自我革命的干部队伍;
6、一定要坚持构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升的制度规范体系,为逐步递次推动伟大自我革命提供制度保证。
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规定〉开展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问责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云南实质上,制定本开展办法。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详细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跟协调逐步递次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建工作,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需要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从客观实际出发,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根据职责权限,追究在党建工作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整个省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问责需要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担负主要领导责任,参加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担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职责的,需要予以问责。
第八条 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导致严重损失,出现恶劣影响的,需要予以问责:
(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及省委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逐步递次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产生重要失误的;
(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落实方面产生重要问题的;
(三)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重要问题中领导不力,产生重要失误的。
第九条 党建工作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需要予以问责:
(一)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党性教育尤其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的;
(二)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松懈,缺少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三)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开展办法不到位,“四风”问题突出,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
(四)在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中,党内法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第十条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需要予以问责:
(一)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对巡视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仔细履行纪律检查、作风督查、纪律审核查验等职责,不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
(三)党的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的。
第十一条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恶劣影响的,需要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妄议中央大方向的政策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党中央及省委权威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人用人、不按规定执行请示报告和个人相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者福利、收送礼品礼金、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利用职权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作风粗暴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工程建设、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还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二条 逐步递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需要予以问责:
(一)惩治腐败不力,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二)没有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不到位的;
(三)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出现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突出的。
第十三条 其他需要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法和适用
第十四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法涵盖: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需要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真真切切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需要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可以纠偏的,需要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法涵盖: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需要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需要以谈话或者书面方法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需要按照情况采用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多项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上面说的问责方法,可以独自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采用通报方法问责的,需要在问责决定中明确通报的范围。
第十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本开展办法规定问责情形苗头性问题的,需要予以提醒谈话或者诫勉谈话,并写出书面检讨,整改不力的,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决定需要问责的,在问责党组织的同时,对参加决策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重点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不是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需要严肃问责。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 有本开展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开始问责。
巡视机构、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及相关工作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本开展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需要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党组织按照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可以直接进行问责调查,或者指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下级党组织进行问责调查。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需要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这当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用通报、诫勉方法进行问责;需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需要按照调查结果提出处理的建议。
对下级党组织的问责,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可以按照调查结果提出处理的建议。
采用纪律处分方法问责的,根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需要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相关问责情况需要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需要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需要在30天内办理结束对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需要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入透彻检查。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需要及时与被问责领导干部谈话,督促其整改。
第五章 问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问责审理制度。凡是由纪委(纪检组)进行问责调查的,需要及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问责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纪委(纪检组)每月汇总统计本级的问责情况并向上级纪委(纪检组)和同级党组织进行书面报告。重要问责情况需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实行问责情况通报制度。对典型问责案例进行通报曝光,强化问责的警示教育作用。采用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法问责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实行问责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对不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规定》及本开展办法的,需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开展办法详细解释工作由省纪委担负。
第三十条 本开展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
四川问责规定开展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逐步递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详细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观念新思想新战略,紧跟统筹逐步递次推动“五位一体”整体布局和协调逐步递次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建工作,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夯实发展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需要坚持的原则
:依规依纪、从客观实际出发、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根据职责权限,追究在党建工作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整个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问责需要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担负主要领导责任,参加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担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党的领导弱化,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导致严重损失,出现恶劣影响的,需要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不仔细研究部署、不积极推动落实,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在逐步递次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产生重要失误,尤其是脱贫攻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要责任履职不到位的;
(三)在处置本地、本部门(单位)出现的重要问题中,尤其是在应对重要突发事件中领导不力,产生重要失误,致使事态恶化的。
第八条党建工作缺失,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需要予以问责:
(一)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不仔细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党性教育尤其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产生严重问题的;
(二)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未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组织生活不健全,批评和自我批评乏力,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党组织软弱松懈的;
(三)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不仔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对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和隐形变异问题查处不力,致使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
(四)在加强党的反腐倡廉建设中,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逐步递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
(五)在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中,制度建设明显缺失、滞后,制度执行不到位,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法规制度的;
(六)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用人失察失误导致严重后果,本地、部门(单位)带病提拔、冲刺突击提拔、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突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的。
第九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需要予以问责:
(一)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对党员干部平日管理监督不到位,谈话提醒机制明显缺失,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教育提醒,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的;
(二)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三)对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正风肃纪集中督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实质上的困难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条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致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多发,导致恶劣影响的,需要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不执行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党组织重要决定,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相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以自己是职权干违法乱纪之事,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孩子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失密泄密,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违反外事工作纪律,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一条逐步递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予以问责:
(一)待遇上级领导干部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具体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惩治腐败不力,对本地、本部门(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三)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甚至妨碍、阻挠、干扰执纪执法活动的;
(四)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第十二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的,需要予以问责。
第三章问责的方法及适用
第十三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法涵盖: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需要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真真切切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需要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可以纠偏的,需要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法涵盖: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需要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需要以谈话或者书面方法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需要按照情况采用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多项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上面说的问责方法,可以独自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从重问责: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三)对实质上的困难整改不力的;
(四)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出现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还主动担负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可避免予问责:
(一)对重要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的;
(二)根据相关容错免责规定可避免予问责的。
第十七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不是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需要严肃问责。
党的领导干部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调查机关需要提出问责建议并将相关材料移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由该党组织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党的领导干部受到问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确定影响期。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根据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四章问责的程序
第十九条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根据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相关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需问责的问题线索,需要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
作出问责决定前,调查机关需要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还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需要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需要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这当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用通报、诫勉方法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用纪律处分方法问责,根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开展问责的,需要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需要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法、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问责决定作出后,需要在1个月内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在1个月内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入透彻检查。
第二十三条相关问责情况需要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通报。对党组织的问责决定材料,组织部门需要及时收集归档,作为班子分析研判的重要依据;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决定材料,组织部门需要及时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将全部问责决定材料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组织部门需要在收到问责决定材料那天起1个月内办理结束对应手续,并派专人与被问责对象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对采用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法问责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需要及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的党组织。对申诉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诉。
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需要建立健全问责沟通协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组织需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开展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法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需要及时督促纠偏;对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需要予以问责。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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