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生食冷食申请需具备以下条件:1. 拥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满足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存放、展示等设施。2. 具备满足标准的生食冷食生产加工设备、文明卫生管理制度和规范作业流程。3. 落实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定期体检、穿戴卫生保护用品等管理要求。4. 控制食品存储温度,保证生食冷食的质量安全。综合上面所说得出所述,假设想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生食冷食,需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才可以顺利通过审查核验。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生食冷食,需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生食冷食属于高风险食品,需进行特殊管理。其次,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拥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遵循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因为这个原因,想要申请经营生食冷食的许可证,需具备严格的条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有不少,比如经营场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设施设备齐全,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质等等。针对生食冷食,还要有保证食品原材料的安全性,制作过程的卫生和环境的净化等等。假设以上条件都得到了满足,才可以够成功申请前往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有关的经营活动。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以销售生食冷食。申请条件涵盖:一、企业一定要获取营业执照并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注册备案;二、满足食品安全的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条件;三、保证使用食品安全的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四、生食冷食在销售前一定要经过充分的消毒处理。因为这个原因,唯有满足以上全部条件的企业才可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经过营销售生食冷食。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故此,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对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还有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通道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不要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食品流通单位需配备持B类(食品流通)合格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6、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7、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8、操作流程;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0、特许经营项目流通许可承诺书。
涵盖: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满足生食冷食生产要求的场地和设施条件,有专业人才员从事生食冷食的生产和管理,满足卫生和食品安全的要求。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管的一种管理措施,而生食冷食具有非常高的食品安全风险,故此,企业在申请生食冷食经营许可证时需满足各自不同的针对食品安全的要求。 除了上面说的申请条件,企业在申请生食冷食经营许可证时还要有提交各自不同的有关资料,如工艺流程、检测报告等。同时,在取得许可证后企业也需严格遵循各自不同的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标准,保证生产的食品安全可靠。
生食海产品属于高风险食品,饮食不当会导致中毒。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生食海产品一定要获取“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项目,具备针对加工制作场所和工用具。广东食品药品监管局提示各位消费者:
1、生食海产品前,第一要查看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经营范围”是不是标注“含生食类食品制售”的项目。餐饮服务单位假设未获取该许可项目而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属于超范围经营。在不满足食品加工制作要求的操作环境下制作生食类食品,极易致使由副溶血弧菌等细菌导致的食物中毒。
2、用餐时注意辨别食物的新鲜度。第一,要察看食物是不是存在明显的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情况。其次,可以通过观察食物色泽是不是正常,通过按压观察食物是不是有弹性进一步判断食材是不是新鲜等。
3、旅游团餐或大型聚餐时建议尽可能不要选择进食生食海产品类食物。中小学校食堂不允许加工制售生食海产品。
4、消费者在外出就餐后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和腹泻等食物中毒典型症状时,要及时到医院就诊,同时可联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热线12331 报告,并保存有关证据,以配合相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
广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2015年7月31日广东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需要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循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需要满足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可以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开展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需要依法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帮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多项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织建设行业协会或者加入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需要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故此,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对应的生产设备、设施还有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通道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不要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人需要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法;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自受理登记申请那天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查验结束,必要时可在现场核查。满足条件的,需要在发证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很多于五个工作日。公示这个时间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异议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在收到异议那天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针对异议成立的不能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对不满足规定条件不能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其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那天起五年内不可以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需要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位置、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提出延续申请的,根据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部门需要按照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不是准予延续的决定;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没有作决定的,默认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出现变更时,需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停业时,需要在停业五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不可以生产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需要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可以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集体食堂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需要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有关产品来源明确、满足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满足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满足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五)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满足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可以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需要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满足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可以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直接通道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四条 不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方罗列出来的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不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
(五)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允许生产的其他食品。
前款规定以外不允许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不允许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不可以使用下方罗列出来的原料:
(一)超越保质期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
(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非食品原料、不满足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没有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非食品级原辅料、助剂还有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七)其他不满足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需要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处理记录。有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可以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保证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需要有包装和标签,标签需要涵盖: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位置、登记证号码、联系方法及其他需标示的主要内容。
对很难包装和标识的食品,需要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中予以明确。
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需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的名称或者标志及联系方法等。
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根据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的区域需要满足城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
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可以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划定区域外,按照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影响不了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形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和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获取食品摊贩登记卡的,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就可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工作,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法;
(二)拟经营食品类别还有食品原料来源的说明;
(三)从事直接接触通道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有效期不能超出一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提出延续申请的,根据新申请登记卡办理。
原登记部门需要按照申请,在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不是准予延续的决定;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没有作决定的,默认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划定区域摊贩、临时指定区域摊贩登记申请时,按照划定区域的摊位实质上可容纳数,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法予以具体安排,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食品摊贩需要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可以转让、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具备对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还有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
(二)用水满足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满足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需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可以回收或者循环使用;餐具、饮具使用前需要洗净、消毒;
(五)销售散装食品的,需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还有生产经营者名称、地点位置、联系方法等内容;
(六)提供即食食品的,需要按照食品的种类设置对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七)从事接触直接通道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八)遵循城市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 食品摊贩不可以经营下方罗列出来的食品:
(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允许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称“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 食品摊贩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食品安全责任:
(一)不可以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
(二)不可以使用不满足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三)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需要马上停止生产销售,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七条 食品摊贩需要保存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 食品摊贩经营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扩大面积、变更经营种类、时间、地址位置。
摊贩经营不可以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教学和单位工作规则和程序,并遵循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食品摊贩划定、临时指定区域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引导食品摊贩一步一步进入商品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简化办证程序,提升办事效率,为食品摊贩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组织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监督管理计划和详细开展方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监督管理计划需要涵盖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根据年监督管理计划和开展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省级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其他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加强跨地区食品安全执法协作,及时通报信息,开展案件协查和证据互认,对重点、疑难案件可以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法加强平日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平日监督管理变动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有点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需要重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需要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有关费用;不可以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帮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确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发现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需要及时制止,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组织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自觉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向食品小作坊检查核验、索取有效证照及有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集中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行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场地出租者发现无证生产或者生产行为与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符,还有有涉嫌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活动的,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满足食品安全标准,需要马上停止生产经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公告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公告情况。
食品摊贩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需要马上停止生产经营,公告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公告情况。
食品小作坊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需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抽样检验。
第四十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需要马上处置,及时救治,并封存可能致使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可以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可以隐匿、伪造、毁灭相关证据,不可以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途中出现的废弃物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可以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请来公众代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发布本部门的网络电子邮件的信箱地点位置、单位地点位置或者举报电话号码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咨询、投诉、举报的核实和处理情况需要予以记录并保存。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需要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依据省或者本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涵盖证照颁发和场地使用情况、依法经营情况、执法检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食品监督检验检测合格与不合格等信用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情况。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按照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等情形,实行诚信分类分级管理。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故将他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多对其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达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获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还有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够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越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需要与食品小作坊担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不满足生产规范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不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还有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够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需要与食品小作坊担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或者违反包装要求,或者违反相关义务性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包装、标识存在瑕疵但影响不了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出现误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摊贩经营不允许经营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还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摊贩不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没有按照规定停止经营不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还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经营的食品摊贩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没有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废弃物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罚;废弃物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食品小作坊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被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其负责人还有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规定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后,不及时处理、报告、查处,或者推诿的;
(四)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法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根据本规定规定履行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你好!办食品加工厂需的手续为
第一需到工商局办理公司的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再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后面进行税务登记、开立公司的银行账户就可以。
一、生产食品需办理什么证件
1、生产食品需办理以下证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健康证;
(3)食品流通许可证;
(4)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许可证,该证件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机构依法发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有关产品需要满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非常高风险的食品有关产品,根据国家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食品有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整个过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整个过程追溯协作机制。
二、咋办,应该如何处理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查验申请材料、现场核查;
3、满足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那天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亲,办理食品加工厂,需先成立公司(不可以是个体户),到工商部门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再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赋码,再到质监局办理生产许可证,即QS证,再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再到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这样,你才有加工的资质,这些证件办下来大概6个月时间,10000元左右,难办的是生产许可证,很麻烦的,这当中,涉及到生产厂房、更衣室、洗消间、化验室、仓库、检验设备、生产设备、检验员(至少2个),这些土建工程及生产、检验设备费用,你再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进行核算。下面这些内容就是你办理加工海鲜QS证参考的申请单元、产品种类:
1、水产加工品[干制水产品(可分装)、盐渍水产品(可分装)、鱼糜制品(即食类、非即食类)
]2、其他水产加工品(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祝你成功、发财!
1 生食刺身是指生鱼片是一道日本料理的代表性菜品。2 刺身制作要求选用新鲜的鱼类,切成薄片,搭配芥末、酱油、柠檬等佐料食用。因为食用生鱼可能会带上一部分病原体,故此,消费者需选择信誉好的餐厅进行食用。3 生食刺身是健康、美味的一道料理,也是日本传统饮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食刺身是一种日本传统的鱼肉料理。 刺身指的是鱼肉生吃的一种烹饪方法。日本料理师一般会在鱼肉上用生姜和酱油腌渍,然后切成薄片,摆盘加上芥末和酱油供客人享用。生食刺身因为美味和营养价值而广受欢迎,但是,也需要大家特别注意食品安全问题,不要食用生鱼肉致使身体健康问题。
刺身是指鱼类贝壳类的生肉片,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处理,洗干净切片后直接蘸酱食用的食品。刺身保存了鱼类贝壳类的新鲜度,肉质鲜嫩,口感极佳。在沿海地区十分盛行,如日本、韩国。
刺身是指将鱼类或贝类直接切片生食,可以蘸取酱油或芥末调味是日本受欢迎的食物之一,但生鱼片源自于世界各地,刺身一词的由来也不少,有人说刺是切片,身是指肉,也有人说刺身sashimi是刀tachimi拓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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